私募股權基金稅務專家

香港私募股權基金稅 — 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結構及豁免指南

香港私募股權產業受益於離岸基金免稅政策的逐步擴大,將私募股權投資納入其中。 2020 年豁免範圍擴大至私人公司投資,從根本上改變了香港作為私募股權投資中心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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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份 PE 投資被納入離岸豁免
0% 對合格私募股權基金利潤課稅
S.20AN IRO — PE 豁免(私人公司投資)

私募股權基金稅務專家

香港私募股權產業受益於離岸基金免稅政策的逐步擴大,將私募股權投資納入其中。 2020 年豁免範圍擴大至私人公司投資,從根本上改變了香港作為私募股權投資中心的吸引力。

⚠️

⚠ PE基金豁免:安全港條件嚴格

2020 年,根據《IRO》第 20AN 條,離岸基金豁免範圍擴大至 PE 型私人公司投資,其中包括特定的安全港條件,包括至少 5% 的所有權股份和至少 24 個月的持有期。不符合這些條件意味著投資可能不符合豁免資格。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私人公司投資豁免

2020 年的延期涵蓋了處置持有 24 個月以上且所有權超過 5% 的私人公司股票所產生的利潤。確保每項投資都符合安全港條件需要逐筆交易監控。

⚠ 風險:免稅條件不成立→處置收益徵收利得稅

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結構稅

在典型的私募股權基金中,普通合夥人 (GP) 管理基金並收取附帶利息。有限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投資者)可能有不同的稅務概況。香港普通合夥人就管理收入繳納利得稅。

⚠ 風險:普通合夥人的稅務義務被誤解 → 違規和處罰

投資組合公司漏稅

投資組合公司層級的稅收(包括對被投資公司的股利和利息的預扣稅)會降低整體報酬。建立投資鏈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投資組合層面的稅收洩漏非常重要。

⚠ 風險:非計劃預扣稅 → 投資組合公司的報酬洩漏

資金回收規定

回收資本(在投資期間結束前再投資分配)的私募股權基金需要仔細的稅務分析,以確保回收的資本保持其免稅狀態。

⚠ 風險:未經分析的回收 → 受污染的資本可能需要繳稅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PE基金普通合夥人

香港普通合夥人管理收購、成長型股權或創投型私募股權基金。

有限合夥投資者

擁有香港來源私募股權基金收入的有限合夥人尋求明確其納稅義務。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團隊負責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豁免條件的合規性監控。

新PE管理人進軍香港市場

國際私募股權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並建立基金結構。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私募股權基金豁免合規

s.20AN 安全港條件的年度審查和逐筆交易測試。

Ownership %, holding period, and private company status monitoring

全科醫生報稅表準備

普通合夥人實體的利得稅申報表,優化管理費及附帶權益處理。

Including expense allocation and GP carry structure review

基金結構設計

為香港私募股權基金提供最佳基金工具(開曼有限合夥人、香港有限合夥人、OFC)和普通合夥人架構的稅務諮詢。

Jurisdiction comparison for fund and GP co-investment vehicle

投資組合公司稅務審查

審查每項投資的收購結構和投資組合公司的稅務義務。

Withholding tax, holding structure, and exit tax planning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基金文件審核

查看 LPA、旁注和 GP 實體結構。

2-3 days
2

交易豁免測試

根據 s.20AN 安全港條件測試每項投資。

Per transaction
3

全科醫生返回準備

年度利得稅申報表及完整的管理收入表。

5-10 days
4

投資組合監控

持續監控持有期限、所有權百分比和退出稅務規劃。

Ong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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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為真實客戶帶來真實成果

Case Study

成長型股票基金-8項退出的私募股權豁免索賠

USD 12,000,000+ (exempt) 節省
  • 4.5 億美元成長股票基金
  • 8 家投資組合公司將於 2024/25 年退出
  • 所有出口均根據 s.20AN 條件進行測試
  • 免稅繳納香港利得稅的退出收益總額
"年度豁免合規性監控為我們的有限合夥人提供了所需的確定性。"
C
已驗證客戶 Case Study
Case Study

收購 GP — 基金推出時的套利結構

HKD 8,500,000 (projected) 節省
  • 新香港GP以8億美元資金收購
  • 套利結構為利潤分配
  • GP管理公司優化
  • 5 年預計節稅與費用結構
"基金啟動架構工作將在基金週期內節省超過 800 萬港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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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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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須符合條件。 2020 年修正案將離岸基金免稅範圍擴大到了處置私人公司股票(根據 IRO 第 20AN 條)產生的利潤,而不僅僅是上市證券。安全港條件要求: (a) 該基金持有私人公司至少 5% 的股份; (b) 持有期限至少為24個月; (c) 被投資者為私人公司(非上市)。若符合這些條件,處分所得款項可獲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私募股權基金中的附帶權益在香港沒有具體的法定待遇。在實務中,普通合夥人實體通常從基金獲得績效分配,而不是績效費。如果這些利潤分配的結構正確,作為利潤分享安排而不是服務費,則在香港可能無需納稅。這是一個關鍵的結構決策,應在基金首次交割前做出。交割後重組成本高且複雜。
s.20AN 豁免一般涵蓋對私人公司的投資。然而,如果相關被投資公司的主要資產是香港房地產,稅務局可能會質疑該處置是否符合「特定交易」或不屬於財產處置的豁免範圍。這個灰色地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還必須滿足 5% 所有權和 24 個月持有期測試。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條例》(第 637 章)於 2020 年 8 月生效,創建了新的香港註冊私募股權基金工具。有限合夥基金是稅收透明的-稅收轉嫁給有限合夥投資者,而不是在基金層級徵收。這使得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對私募股權基金結構具有吸引力,特別是當投資者位於偏好稅收透明工具的司法管轄區時。 LPF可以與離岸基金豁免框架結合。
許多亞洲司法管轄區對支付給離岸收款人的股利、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徵收預扣稅。中國(10-20%)、印度(5-20​​%)、印尼(15-20%)、越南(5%)、泰國(10%)-這些稅率可以根據雙重課稅協定降低。香港擁有覆蓋超過 45 個司法管轄區的廣泛 DTT 網絡,可以大幅減少亞洲投資組合公司向香港控股公司分配的預扣稅。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是非居民實體(例如開曼有限合夥人)並符合離岸基金豁免資格,則通常無需提交香港利得稅申報表。然而,如果基金有任何不符合豁免資格的香港來源收入,則必須申報。如果普通合夥人實體位於香港,則必須始終就其管理收入提交利得稅申報表。為了確定性,許多基金選擇提交零申報表或豁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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