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香港税务咨询

日本-香港跨境税收咨询

日本是香港在金融服务、制造业和房地产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日本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高额预扣税和复杂的汇回要求使日本-香港的构建成为一门专业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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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香港DTA股息预扣税
23.2% 日本企业税率(大约)
20% 日本资本利得税税率

日本-香港税务咨询

日本是香港在金融服务、制造业和房地产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日本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则、高额预扣税和复杂的汇回要求使日本-香港的构建成为一门专业学科。

⚠️

⚠ 日本CFC规则(Tokunei)可能会对香港公司在日本的利润征税

如果香港公司未能通过“实质性活动测试”,日本的避税天堂规则(Tokunei Mokuteki Kaisha 或 CFC 条款)会将香港公司的利润归属于日本股东。这意味着香港实体的利润可以缴纳两次税——一次在香港,一次在日本。

常见困扰

您是否正面临以下税务问题?

日本 CFC (Tokunei) 规则

如果日本公司或居民控制香港公司≥50%的股份,且香港公司的实际税率低于20%,则可能适用日本的CFC规则——将香港利润直接归属于日本股东。

⚠ 风险:香港16.5%税率触发CFC→香港利润在日本再次征税23.2%+

遣返和预扣税

香港子公司向日本母公司支付的股息需缴纳香港预扣税 (0%),但日本母公司可能面临股息收入纳入——如果持有 ≥25% 达 6 个月,则外国股息扣除额将减少 95%。

⚠ 风险:无股息扣除资格 → 全额股息金额的 23.2% 日本税

日本侨民补偿

派往香港的日本员工需要影子工资单分析。香港收入须在香港纳税;祖国日本对日本居民实行全球征税。

⚠ 风险:没有分年度分析→日本和香港的转让收入双重征税

转让定价(日本 NTA)

日本国税厅 (NTA) 是亚洲最活跃的转让定价审计机构之一。日本和香港之间的公司间交易需要 OECD 标准文件。

⚠ 风险:无证TP→NTA调整+附加罚款(申报不足35%)
适合对象

适合对象

设有香港子公司的日本公司

日本企业利用香港作为区域控股或交易平台。

在香港的日本人

在香港工作的日本侨民管理其持续的日本和香港税务义务。

拥有日本投资者的香港公司

拥有日本股东的香港企业需要 CFC 和 DTA 分析。

香港公司与日本开展业务

拥有日本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香港实体需要转让定价文件。

服务范畴

服务范畴

CFC物质分析

评估香港实体是否通过日本的实质性活动测试以逃避受控外国公司的归属,并设计实质性计划。

Per Japan Tax Reform 2017 CFC provisions

股息扣除计划

从香港结构性汇回日本,以获得参与豁免下日本 95% 外国股息扣除的资格。

25%+ holding for 6+ months required

日本TP文档

为日本-香港公司间交易准备符合 NTA 的转让定价文件。

Master File + Local File + CbCR

外派税务规划

为派往香港的日本员工设计薪酬方案和税收平衡方法。

Shadow payroll + Japan return preparation
服务流程

简单、高效、专业

1

氟氯化碳接触审查

评估香港实体的实质内容和日本 CFC 风险。

1-2 weeks
2

结构优化

设计物质计划和遣返结构。

2-4 weeks
3

文档

准备 NTA TP 文件和公司间协议。

2-4 weeks
4

年度合规性

年度 CFC 审查、遣返计划和转让定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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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日本制造商——香港贸易子公司CFC

JPY 180,000,000 annually 节省
  • 香港子公司未能通过日本CFC物质测试
  • 实质计划:3名香港员工+本地管理决策
  • 重组后第 2 年取消 CFC 归属
  • 股息汇回:适用 95% 的外国股息扣除
"在香港添加实质内容完全消除了双重征税。"
C
已验证客户 Case Study
Case Study

香港知识产权公司 — 日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减免

HKD 3,600,000 annually 节省
  • 日本授权商的特许权使用费:2 亿日元/年
  • 通过日本-香港 DTA,预扣税从 20.42% 降至 5%
  • 每年节省预扣税:约 3100 万日元(每年 180 万港元)
  • 香港知识产权公司的物质已确认接受受益所有人测试
"DTA 将我们日本的预扣税降低了 75%。香港的物质是获得它的关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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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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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问

日本的 CFC 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 日本股东持有香港公司 ≥50% 的股份,并且 (2) 香港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 20%(香港公司 16.5% 的税率低于此门槛)。然而,一项关键豁免适用——“实质性活动测试”——如果香港公司开展具有充分实质内容的真实业务,则受控外国公司归属可能不适用。
根据日本的参与豁免,从外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25%持有≥6个月)的95%不计入日本应税收入。这意味着只有 5% 的股息需要缴纳日本企业税,从而有效地将日本对汇回香港利润的税收从 23.2% 降低至约 1.16%。
在香港工作的日本雇员须就其源自香港的就业收入缴纳香港薪俸税。日本对日本居民实行全球征税——因此香港收入也在日本报告,并为香港缴纳的薪俸税提供外国税收抵免。有效的双重征税取决于收入水平和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条款。
根据日本-香港所得税协定(2011),从日本向香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为 5%。如果没有DTA,日本国内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为20.42%。这使得 DTA 对于持有日本用户许可知识产权的香港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合并收入≥ 1000 亿日元(约 7.5 亿欧元)的跨国公司集团的日本最终母公司必须向 NTA 提交 CbCR。此类团体中的香港实体必须包括在内。 NTA 还要求有重大转让定价交易的日本实体提供主文件(来自集团收入 ≥ 100B 日元)和本地文件。
香港的条约网络有限。如果目标是通过香港渠道获得日本与第三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将构成规避条约——日本的主要目的测试(根据多边工具)将对此提出质疑。香港公司必须是收入流的真正受益所有人才能获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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