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香港稅務諮詢

日本-香港跨國稅務諮詢

日本是香港在金融服務、製造業和房地產領域的主要合作夥伴。日本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則、高額預扣稅和複雜的匯回要求使日本-香港的建構成為一門專業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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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香港DTA股利預扣稅
23.2% 日本企業稅率(約)
20% 日本資本利得稅稅率

日本-香港稅務諮詢

日本是香港在金融服務、製造業和房地產領域的主要合作夥伴。日本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則、高額預扣稅和複雜的匯回要求使日本-香港的建構成為一門專業學科。

⚠️

⚠ 日本CFC規則(Tokunei)可能會對香港公司在日本的利潤徵稅

如果香港公司未能通過“實質活動測試”,日本的避稅天堂規則(Tokunei Mokuteki Kaisha 或 CFC 條款)會將香港公司的利潤歸屬於日本股東。這意味著香港實體的利潤可以繳兩次稅——一次在香港,一次在日本。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日本 CFC (Tokunei) 規則

如果日本公司或居民控製香港公司≥50%的股份,且香港公司的實際稅率低於20%,則可能適用日本的CFC規則-將香港利潤直接歸屬於日本股東。

⚠ 風險:香港16.5%稅率觸發CFC→香港利潤在日本再度稅23.2%+

遣返和預扣稅

香港子公司向日本母公司支付的股息需繳納香港預扣稅 (0%),但日本母公司可能面臨股息收入納入——如果持有 ≥25% 達 6 個月,則外國股息扣除額將減少 95%。

⚠ 風險:無股利扣除資格 → 全額股利金額的 23.2% 日本稅

日本僑民補償

派往香港的日本員工需要影子薪資分析。香港收入須在香港繳稅;祖國日本對日本居民實施全球課稅。

⚠ 風險:沒有分年度分析→日本和香港的轉讓收入雙重課稅

轉讓定價(日本 NTA)

日本國稅局 (NTA) 是亞洲最活躍的轉讓定價審計機構之一。日本和香港之間的公司間交易需要 OECD 標準文件。

⚠ 風險:無證TP→NTA調整+附加罰款(申報不足35%)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設有香港子公司的日本公司

日本企業利用香港作為區域控股或交易平台。

在香港的日本人

在香港工作的日本僑民管理其持續的日本和香港稅務義務。

擁有日本投資者的香港公司

擁有日本股東的香港企業需要 CFC 和 DTA 分析。

香港公司與日本開展業務

擁有日本客戶、供應商或合作夥伴的香港實體需要轉讓定價文件。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CFC物質分析

評估香港實體是否通過日本的實質活動測試以逃避受控外國公司的歸屬,並設計實質計畫。

Per Japan Tax Reform 2017 CFC provisions

股息扣除計劃

從香港結構性匯回日本,以獲得參與豁免下日本 95% 外國股息扣除的資格。

25%+ holding for 6+ months required

日本TP文檔

為日本-香港公司間交易準備符合 NTA 的轉讓定價文件。

Master File + Local File + CbCR

外派稅務規劃

為派往香港的日本員工設計薪資方案和稅收平衡方法。

Shadow payroll + Japan return preparation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氟氯化碳接觸審查

評估香港實體的實質內容和日本 CFC 風險。

1-2 weeks
2

結構最佳化

設計物質計劃和遣返結構。

2-4 weeks
3

文件

準備 NTA TP 檔案和公司間協定。

2-4 weeks
4

年度合規性

年度 CFC 審查、遣返計畫和轉讓定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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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日本製造商-香港貿易子公司CFC

JPY 180,000,000 annually 節省
  • 香港子公司未能通過日本CFC實體測試
  • 實質計畫:3位香港員工+本地管理決策
  • 重組後第 2 年取消 CFC 歸屬
  • 股息匯回:適用 95% 的外國股利扣除
"在香港添加實質內容完全消除了雙重課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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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智慧財產權公司 — 日本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減免

HKD 3,600,000 annually 節省
  • 日本授權商的特許權使用費:2 億日圓/年
  • 透過日本-香港 DTA,預扣稅從 20.42% 降至 5%
  • 每年節省預扣稅:約 3,100 萬日圓(每年 180 萬港元)
  • 香港智慧財產權公司的物質已確認接受受益所有人測試
"DTA 將我們日本的預扣稅降低了 75%。香港的物質是獲得它的關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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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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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日本的 CFC 規則適用於以下情況:(1) 日本股東持有香港公司 ≥50% 的股份,且 (2) 香港公司的有效稅率低於 20%(香港公司 16.5% 的稅率低於此門檻)。然而,一項關鍵豁免適用——「實質活動測試」——如果香港公司開展具有充分實質內容的真實業務,則受控外國公司歸屬可能不適用。
根據日本的參與豁免,從外國子公司收到的股息(≥25%持有≥6個月)的95%不計入日本應稅收入。這意味著只有 5% 的股息需要繳納日本企業稅,從而有效地將日本對匯回香港利潤的稅收從 23.2% 降低至約 1.16%。
在香港工作的日本員工須就其源自香港的就業收入繳納香港薪俸稅。日本對日本居民實施全球徵稅-因此香港收入也在日本報告,並為香港繳納的薪俸稅提供外國稅收抵免。有效的雙重課稅取決於所得水準和適用的避免雙重課稅條款。
根據日本-香港所得稅協定(2011),從日本向香港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為 5%。如果沒有DTA,日本國內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為20.42%。這使得 DTA 對於持有日本用戶授權智慧財產權的香港公司來說至關重要。
合併收入≥ 1000 億日圓(約 7.5 億歐元)的跨國公司集團的日本最終母公司必須向 NTA 提交 CbCR。此類團體中的香港實體必須包括在內。 NTA 也要求有重大轉讓定價交易的日本實體提供主文件(來自集團收入 ≥ 100B 日圓)和本地文件。
香港的條約網絡有限。如果目標是透過香港管道獲得日本與第三國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這將構成規避條約-日本的主要目的測試(根據多邊工具)將對此提出質疑。香港公司必須是收入流的真正受益所有人才能獲得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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