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外國房東:非居民業主的特殊稅務考慮

重點資訊:香港非居民業主的物業稅須知

  • 稅率:按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徵收 15% 標準稅率
  • 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僅源自香港的租金收入須課稅
  • 報稅申報:必須在發出後一個月內提交物業稅報稅表(BIR57/BIR58)
  • 稅務代表:屬自願性質,但建議非居民業主委聘以處理與稅務局的往來溝通
  • 無買家限制:外籍人士在香港置業所受限制極少
  • 雙重課稅寬免:可透過香港簽訂的 53 份以上《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獲得寬免
  • 印花稅:買家印花稅(BSD)、特別印花稅(S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調低至 0%

香港的外籍業主:非居民業主的特別稅務考量

深入了解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以及賺取租金收入的海外物業投資者之稅務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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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物業業主的香港稅務架構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制度,這意味著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課稅。對於非居民業主而言,這項基本原則同樣適用——只要您在香港擁有物業,並從佔用該物業的租客身上賺取租金收入,無論您的居留身分或國籍為何,均須繳納物業稅。

香港稅務局按照物業應評稅淨值的 15% 標準稅率徵收物業稅。此稅率自 2008/09 課稅年度起一直保持穩定,為長期物業投資者提供了明確性。

何謂應評稅淨值?

應評稅淨值是以租金總收入扣除以下項目計算:

  • 不能追討的租金:任何無法向租客收取的租金
  • 業主繳付的差餉:由物業業主繳付的政府差餉
  • 20% 法定免稅額:作為修葺及保養支出的推定扣除額

計算公式為:應評稅淨值 =(租金收入 - 不能追討的租金 - 繳付的差餉)× 80%

物業稅的計算方法為:15% × 應評稅淨值

誰須繳納物業稅?

物業稅適用於:

  • 個人物業業主(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
  • 擁有出租物業的公司實體
  • 任何從香港物業賺取租金收入的人士或實體

重要例外情況:若您將物業分租作為業務營運的一部分,該租金收入將課徵利得稅而非物業稅。這項區別對於經營物業租賃業務的實體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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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及報稅規定

物業稅報稅表

稅務局於每年 4 月初向業主發出物業稅報稅表。作為非香港居民物業業主,您必須了解以下申報規定:

  • BIR57 表格:適用於個人物業業主
  • BIR58 表格:適用於由法團或團體擁有的物業
  • 提交期限:由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
  • 電子報稅延期:如透過「稅務易」平台提交,可額外獲延長兩星期
  • 自行申報責任

    若你在任何課稅年度須繳納物業稅但尚未收到報稅表,你必須主動聯絡稅務局。你須於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向稅務局索取報稅表。

    逾期提交的罰則

    稅務局對合規要求非常嚴格。未能於截止日期前提交報稅表可能導致:

    • 估計評稅:稅務局將發出估計應繳稅款的評稅通知書
    • 即時徵收 5% 附加費:按欠繳稅款徵收
    • 額外徵收 10% 附加費:如逾期六個月後仍未繳清
    • 最高罰款:最高可達 HK$25,000
    • 額外稅款罰款:最高可達應繳稅款的三倍
    • 檢控:嚴重違規者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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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稅務代表

    對於不在香港居住的非本地居民業主而言,委任稅務代表是一項具策略性的決定,能大幅減輕合規負擔。

    稅務代表的職責是甚麼?

    稅務代表是獲委任的代理人,代表物業擁有人向稅務局處理各項稅務合規事宜。其職責包括:

    • 接收並管理物業稅報稅表(BIR57/BIR58)
    • 在指定期限前填妥並提交報稅表
    • 代表你與稅務局進行溝通
    • 處理評稅及繳稅安排
    • 處理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以享有雙重課稅寬免
  • 確保持續遵守香港稅務法規
  • 重要注意事項

    稅務責任仍由物業業主承擔:委任稅務代表並不轉移稅務責任。物業業主最終仍須對所有稅務責任、評稅及罰款承擔責任。稅務代表僅代表您協助處理稅務合規事宜。

    物業業主可透過稅務局「稅務易」系統中商業稅務網站的「管理服務代理人」功能委任稅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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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重課稅協定及寬免

    香港已建立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網絡,以防止納稅人的同一筆收入在不同稅務管轄區被雙重徵稅。

    香港的雙重課稅協定網絡

    截至 2025 年,香港已與 53 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另有 19 個協定正在磋商中。近期新增的協定包括:

    • 孟加拉: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於 2024 年 12 月 20 日生效;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 日起之課稅年度
    • 克羅地亞: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於 2024 年 12 月 20 日生效;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 日起之課稅年度

    雙重課稅協定的運作模式

    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為跨境物業投資者提供多項優勢:

    • 劃分徵稅權:明確規定特定收入類別應由哪個國家或地區徵稅
    • 釐清居民身分:解決關於納稅人稅務居民身分的爭議
    • 界定收入來源地規則:確定各項收入的來源地歸屬
    • 爭議解決:為納稅人提供申訴不當課稅的法定程序
    • 提高稅務確定性:為跨境收入提供明確清晰的稅務處理方式

    居民身分證明書(CoR)

    如要申請雙重課稅協定(DTA)項下的稅務優惠,您可能需要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這份官方文件:

    • 確認您根據本地法律符合香港稅務居民身分
    • 確立您享有香港各項雙重課稅協定下條約優惠的資格
    • 在處理外國稅務機關事務時作為稅務居民身分的證明

    稅務居民身分標準: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其中一個為相關課稅年度)在香港停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即可符合香港稅務居民身分。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非香港居民應注意,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可提供額外稅務寬減及免稅額)的資格一般僅限於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如要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您必須:

    • 年滿 18 歲或以上
    • 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或其配偶為符合身分者)

    大多數非香港居民業主將不符合個人入息課稅資格,並須繼續繳納 15% 的標準物業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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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買家的印花稅考量

    香港於 2024 年對其印花稅機制進行了重大調整,大幅減輕了外籍買家購置物業的稅務負擔。

    近期印花稅修訂(2024 年 2 月)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香港特區政府將以下各項印花稅稅率下調至 0%:

    • 買家印花稅(BSD):以往適用於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置住宅物業
    • 特別印花稅(SSD):以往適用於短期物業轉讓交易
    • 新住宅印花稅(NRSD):以往適用於特定住宅物業交易

    現行印花稅稅率(2025年)

    截至2025年2月26日,物業轉讓的從價印花稅按累進稅率徵收:

    • 高達400萬港元:100港元
    • 較高價值:最高達4.25%的累進稅率

    與以往機制相比,這些變更使香港物業投資對海外買家而言大幅提高了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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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地居民業主合規清單

    出租物業前

    • ☐ 了解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下的物業稅責任
    • ☐ 確定是否需要委任稅務代表
    • ☐ 查明您的居住國是否與香港簽訂了雙重課稅協定(DTA)
    • ☐ 計算預期稅項負擔(應評稅淨值的15%)
    • ☐ 建立系統以記錄租金收入及可扣除項目

    年度合規要求

    • ☐ 留意於4月初發出的物業稅報稅表(BIR57/BIR58)
    • ☐ 在發出後一個月內提交報稅表(如使用「稅務易」則為6星期)
    • ☐ 如未收到報稅表但有租金收入,須在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主動聯絡稅務局
    • ☐ 保存租金收入、已繳差餉及無法追討租金的記錄
    • ☐ 在評稅繳稅期限前繳納物業稅,以免被徵收附加費

    雙重課稅寬免(如適用)

    • ☐ 查核您是否符合香港稅務居民資格(一年內逗留180天以上,或連續兩年內逗留300天以上)
    • ☐ 如有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 ☐ 查閱您所屬國家/地區與香港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中關於物業收入的條款
  • ☐ 在您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申索相應的海外稅收抵免
  • 保存記錄

    • ☐ 保存所有租約及租金收據至少 7 年
    • ☐ 記錄該物業繳納的所有差餉款項
    • ☐ 記錄無法追討的租金並備存證明文件
    • ☐ 保留所有已提交的報稅表及評稅通知書副本
    • ☐ 保存與稅務局或您的稅務代表之間的往來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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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稅務考量

    地租及差餉

    除物業稅外,香港的物業業主亦須繳納:

    • 差餉: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徵收的間接稅
    • 地租:政府租契承租人為獲得持有及佔用土地的權利而須繳付的租金,按應課差餉租值計算

    這些費用與物業稅分開徵收,無論物業是否產生租金收入,均須繳納。

    物業未有出租的情況

    香港稅制的一大優勢是:如果物業沒有產生租金收入,您便毋須繳納物業稅。物業稅僅適用於實際收取或應收的租金收入。

    利得稅 vs. 物業稅

    如果您經營物業出租業務(例如分租物業或經營服務式住宅),您的租金收入可能須繳納利得稅而非物業稅。利得稅採用不同的稅率:

    • 法團:標準稅率為 16.5%(在利得稅兩級制下,首 HK$200 萬的稅率為 8.25%)
    • 非法團業務:15% 標準稅率(在兩級制下,首 200 萬港元按 7.5% 徵稅)

    單純持有物業與經營物業業務之間的區別非常重要,建議向合資格稅務顧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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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人士在香港的物業擁有權

    香港擁有全球最開放的物業市場之一。與許多限制非居民置業的司法管轄區不同,外籍人士在香港置業幾乎不受任何限制。

    開放的市場準入

    一般而言,外籍人士在香港擁有不動產不受國籍限制。您可以全權購買並擁有住宅及商業物業,享有完整的物業所有權。

    少數例外情況:「港人港地」政策

    唯一的重大限制適用於政府推行的「港人港地」政策下的指定住宅用地。附加的地契條款限制該等指定住宅單位僅可出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然而,這僅適用於少數指定的發展項目。

    重點摘要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無論您的居留身分為何,只有源自香港的租金收入才須繳納物業稅,稅率為應評稅淨值的 15%
    • 應評稅淨值計算方法:租金總收入扣除不能追討的租金及業主繳付的差餉,並自動扣除 20% 的法定修葺及支出免稅額
    • 強制申報要求:物業稅報稅表(個別人士為 BIR57,法團為 BIR58)必須於發出後一個月內提交,通常於每年 4 月初發出
    • 稅務代表服務:雖然並非強制,但強烈建議非居民業主委任稅務代表,以確保及時履行合規要求並與稅務局妥善溝通,惟此舉並不會轉移法律責任
    • 不合規罰則嚴重:逾期遞交報稅表可導致即時被徵收 5% 附加費、六個月後再加徵 10% 附加費、最高可處罰款 HK$25,000,以及最高達少繳稅款三倍的額外罰款
    • 提供雙重課稅寬免:香港與超過 53 個稅務管轄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網絡可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申請相關優惠需具備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 印花稅改革惠及境外買家: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買家印花稅(BSD)、額外印花稅(SSD)及新住宅印花稅(NRSD)均已調低至 0%,令非居民在香港置業更具吸引力
    • 境外人士置業開放自由:香港對境外人士置業限制極少,為非居民提供開放且透明的市場環境(特定「港人港地」項目的地皮除外)
    • 電子報稅優勢:使用稅務局的「稅務易」(eTAX)平台可獲延長兩星期報稅期限,並簡化合規申報流程
    • 物業稅僅適用於租金收入:若閣下的香港物業沒有出租,則毋須繳納物業稅(惟仍須繳付地租及差餉)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非居民業主提供有關香港物業稅的一般資訊,不應被視為專業稅務意見。稅務法例及規例或會變更,且各人具體情況各有不同。非居民物業業主應就其特定情況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或香港稅務局。文中所載資訊截至發布之日為最新資料,但可能未反映最新的監管法規變動。

    資料來源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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