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一覽
- 已廢除遺產稅:香港已於2006年2月11日廢除遺產稅——在此日期或之後去世的人士毋須繳納遺產稅
- 豁免印花稅:透過遺囑、無遺囑繼承或尚存者權利(長命契)繼承的物業,可全數獲豁免印花稅
- 簡化稅制: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各類物業管理措施辣稅(買家印花稅 BSD、額外印花稅 SSD、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NRSD)均已全數撤銷——現時僅適用於從價印花稅
- 無繼承稅:香港不徵收遺產繼承稅、贈與稅或資本增值稅,對財富傳承極為有利
- 現行從價印花稅稅率:從價印花稅由港幣100元(300萬港元或以下物業)至4.25%(超過21,739,120港元物業)不等
- 須取得承辦書:將物業由死者遺產轉名,通常需要先取得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在香港繼承物業時會發生甚麼情況?繼承人是否需要像一般置業人士一樣繳納高昂的印花稅?好消息是,香港擁有全球最有利的遺產稅務環境之一。自2006年廢除遺產稅並於2024年全面撤辣以簡化物業稅制後,繼承物業變得非常簡單且具稅務效益。本指南將詳細解釋印花稅如何適用(或不適用)於繼承物業、所需文件,以及如何順利辦理相關手續。
香港利好的遺產繼承稅務環境
香港對繼承財富的優惠稅務待遇在全球脫穎而出。香港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廢除遺產稅,成為進行遺產規劃及跨代財富傳承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轄區之一。這意味著當有人在香港離世時,其受益人在繼承遺產時可獲得全額資產,無須扣除任何稅款。
香港不徵收的稅項
- 資本增值稅:繼承或出售物業時的物業升值無須繳稅
- 股息稅:收取的股息無須繳納預扣稅
- 繼承/遺產稅:自 2006 年 2 月起已廢除
- 贈與稅:個人之間的餽贈無須繳稅
- 銷售稅/增值稅/消費稅:香港不設任何消費稅
繼承物業的印花稅豁免
雖然香港的物業交易通常須繳納印花稅,但繼承物業可享特別豁免。這意味著當您透過繼承獲得物業時,由死者遺產轉讓予您(作為受益人)的過程無須繳納任何印花稅。
符合資格的繼承方式
印花稅豁免適用於透過以下三種方式轉讓的物業:
| 轉讓方式 | 說明 | 印花稅處理 |
|---|---|---|
| 遺囑處分 | 根據有效遺囑進行轉讓 | 豁免 - 毋須繳納印花稅 |
| 無遺囑繼承 |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轉讓 | 豁免 - 毋須繳納印花稅 |
| 尚存者繼承權 | 自動轉讓予尚存的聯權共有人 | 豁免 - 毋須繳納印花稅;毋須申請遺產承辦書 |
現行印花稅框架(2024-2025)
香港的印花稅機制於2024年大幅簡化。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針對物業的各項特別印花稅均已撤銷,物業交易僅保留從價印花稅(AVD)。
從價印花稅(AVD)稅率
| 物業價值 | 印花稅稅率 |
|---|---|
| HK$3,000,000 或以下 | HK$100 |
| HK$3,000,001 - HK$3,528,240 | HK$100 + 超出款額的 10% |
| HK$3,528,241 - HK$4,500,000 | 1.5% |
| HK$4,500,001 - HK$4,935,480 | 1.5% 至 2.25% |
| HK$4,935,481 - HK$6,000,000 | 2.25% |
| HK$6,000,001 - HK$6,642,860 | 2.25% 至 3% |
| HK$6,642,861 - HK$9,000,000 | 3% |
| HK$9,000,001 - HK$10,080,000 | 3% 至 3.75% |
| HK$10,080,001 - HK$20,000,000 | 3.75% |
| HK$20,000,001 - HK$21,739,120 | 3.75% 至 4.25% |
| HK$21,739,120 以上 | 4.25% |
已撤銷的印花稅(截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以下稅項已不再適用:
- 買家印花稅 (BSD):以往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置物業徵收 15%
- 特別印花稅 (SSD):以往按持有期徵收 10-20%(旨在打擊短期炒賣)
- 新住宅印花稅 (NRSD):以往對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置住宅物業徵收 15%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要求
在香港,要合法轉讓死者遺產中的物業,一般需要取得授予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這是一份法庭文件,用以確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資產的法定權力。
所需的授予承辦書種類
| 授予承辦書種類 | 適用情況 | 誰人可申請 |
|---|---|---|
| 遺囑認證書 (Grant of Probate) | 死者留有有效遺囑並已指明遺囑執行人 | 遺囑內指明的遺囑執行人 |
| 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 死者留有有效遺囑,但指明的遺囑執行人無法或不願意履行職責 | 近親(按照法定優先次序) |
加入討論
0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