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議及稅務局抗辯專家

保護您免受稅務局評稅及罰款

當稅務局發出評稅、展開實地審計或威脅檢控時,每多一天沒有專業代表,您的責任便會增加。我們的專家已在所有階段為數百名納稅人辯護 — 從最初的審計信函到稅務上訴委員會及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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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香港每年稅務局實地審計
1 Month 絕對反對期限(《稅務條例》第64條)
10% 透過自願披露的最低罰款

稅務爭議及稅務局抗辯專家

當稅務局發出評稅、展開實地審計或威脅檢控時,每多一天沒有專業代表,您的責任便會增加。我們的專家已在所有階段為數百名納稅人辯護 — 從最初的審計信函到稅務上訴委員會及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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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期限警告 — 一個月的反對期為絕對期限

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您必須在評稅通知書上所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提交正式反對通知書。錯過此期限,評稅在法律上將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無論所追討的稅款在事實上是否不正確或在法律上是否不合理。稅務局局長接受逾期反對的酌情權極為狹窄。如果您已收到任何稅務局評稅通知書,請立即聯絡稅務爭議專家。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收到稅務局實地審計信函

稅務局實地審計為期6至18個月,並根據《稅務條例》第51(4)條要求提供全面文件。若沒有專家指導,納稅人通常會過度披露、作出無意中的承認,並將調查範圍擴大至額外年份。

⚠ 風險:可控情況升級為重大的多年責任

過高或不正確的評稅

稅務局發出的估計評稅可能嚴重不準確。您有精確的一個月時間提出正式反對 — 否則即使事實上錯誤的估計要求也將成為您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 風險:永遠失去質疑錯誤評稅的權利

未申報收入或海外資金

未申報的海外賬戶和未申報的收入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可處以高達200%的額外稅款罰款。在稅務局聯絡之前自願披露,根據《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可將罰款減至最低10%。

⚠ 風險:200%罰款 + 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蓄意逃稅的檢控風險

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蓄意逃稅可處以最高港幣50,000元罰款,外加300%的逃稅額及可能監禁。在稅務局形成其觀點之前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是最有效的保護。

⚠ 風險:刑事定罪、監禁及聲譽毀滅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受審計的中小企業及公司

面臨利得稅實地審計、海外收入質疑或轉讓定價調查的公司。

個別納稅人

薪俸稅、物業稅評稅有爭議的受薪人士、物業擁有人及投資者。

海外收入持有人

擁有海外賬戶、外國顧問費或尚未申報的跨境業務收入的香港居民。

董事及股東

其董事費結構、貸款賬戶或個人服務公司面臨稅務局審查的高級行政人員。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正式反對提交(《稅務條例》第64條)

在一個月法定期限內提交技術上精確的反對,附有充分法律依據及保護性措辭。

符合法定要求、完整文件包、保護性反對、最大限度提高談判籌碼的理由

稅務局實地審計代表

在整個實地審計過程中提供全面代表 — 出席稅務局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51(4)條管理文件製作,以及協商和解。

特權審查、所有會議的發言人角色、質疑過廣要求、和解談判

自願披露計劃(《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

結構化的自願披露,滿足《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的所有減輕罰款標準,以實現低至少報稅款10%的罰款。

檢控風險評估、所有未結年份的更正報稅表、減輕罰款陳述、和解談判

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

向獨立的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正式上訴,附有全面書面陳述、證據包及口頭辯論。

提交上訴通知書、專家證人協調、必要時升級至原訟法庭

《稅務條例》第82A條罰款減免

針對《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的每個因素量身定制減免策略,將罰款從最高200%降至10%或更低。

書面減免陳述、罰款計算核實、分期付款安排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緊急分類及期限評估

在24小時內審閱您的稅務局通知,確定行動類型,確認法定截止日期,並在需要時提交保護性反對。

第1天
2

全面個案分析及風險量化

全面審閱所有未結年份的報稅表、財務記錄及過往稅務局往來信函。量化最大及實際風險。

第1-2週
3

提交反對或自願披露

提交技術上精確的反對或準備全面的自願披露文件包,其結構旨在滿足《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的標準。

第2-4週
4

積極稅務局談判及和解

直接與稅務局評稅主任接觸,協商商業上合理的和解。超過90%的個案在沒有稅務上訴委員會程序的情況下解決。

第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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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為真實客戶帶來真實成果

個案研究

科技公司 — 實地審計抗辯

港幣880,000元 節省
  • 稅務局評稅港幣120萬元,涵蓋軟件成本、董事酬金及跨境服務費
  • 公司已自行代表3個月,作出無意中的承認
  • 經過8個月的結構化談判,評稅減至港幣32萬元 — 減少84%
"TAX.hk當晚便有專家致電,最終為我們節省了原評稅的絕大部分。"
已驗證客戶 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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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專業人士 — 自願披露(《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

完全避免罰款 節省
  • 七年來未申報的海外顧問收入
  • 最高罰款風險港幣180萬元(少報稅款的200%)
  • 自願披露實現10%罰款 — 港幣8萬元而非港幣180萬元
"罰款僅為法律上可能處罰的10%,稅務局接受了披露而沒有任何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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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述事項及涉及的年度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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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註冊會計師擁有15年以上香港稅務經驗,時刻掌握稅務局的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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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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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您必須在評稅通知書日期起計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反對。這是絕對的 — 錯過了,即使事實上錯誤的評稅也會成為最終評稅。稅務局局長接受逾期反對的酌情權極為狹窄。法院一直堅持這種嚴格的解釋。收到任何評稅後,請立即聯絡專家。

自願披露是在稅務局展開調查之前主動糾正錯誤。根據《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全面、坦誠及及時的披露可將罰款減至少報稅款的最低10%,而發現時最高可達200%。在大多數涉及重大未申報收入的個案中,強烈建議這樣做 — 但結構、完整性及時機都至關重要。結構不佳的披露可能會適得其反。

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稅務局局長可施加最高達少報稅款200%的額外稅款。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對於欺詐性報稅表,可處以最高港幣50,000元罰款外加三倍稅款。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蓄意逃稅的刑事檢控可處以最高港幣50,000元罰款外加300%及可能監禁。實際罰款取決於《稅務局解釋及實務準則第11號》的減輕因素,包括自願性、合作、過往記錄及違約性質。

稅務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審裁處,負責審理不滿稅務局局長決定的納稅人提出的上訴。它會進行全面的重新聆訊,重新審查所有事實和法律問題,並有權完全推翻稅務局的決定。上訴必須在決定書發出後一個月內提出。其決定可就法律問題進一步上訴至原訟法庭。

對於一般的錯誤報稅表,稅務局有6年的追溯期,從評稅年度結束起計。然而,如果稅務局局長認為存在欺詐、蓄意逃稅或故意遺漏,則沒有時間限制 — 稅務局可以追溯到任何必要的年份。這使得及早自願糾正歷史問題特別有價值,因為它可以限制罰款率和任何調查的時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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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簡述事項、涉及年度及任何限期,稅務專業人士會審閱並回覆您。

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