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投资中国内地的家族办公室的税务影响

香港对投资中国内地的家族办公室的税务影响
企业税务指南
香港家族办公室投资中国内地的税务影响

家族办公室投资中国内地的香港税务影响

核心要点一览

  • FIHV 制度:于 2023 年 5 月推出,为资产超过 2.4 亿港元的家族办公室的合资格投资收益提供 0% 利得税率
  • 内地与香港双重征税安排(DTA):全面性双重征税安排,提供较低的预扣税税率(合资格股息为 5%,利息为 7%,特许权使用费为 7%)
  • FSIE 机制:自 2023 年 1 月起生效,要求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离岸被动收入符合合规要求
  • 无资本利得税:香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或遗产税
  • 劳务常设机构门槛:根据内地与香港双重征税安排,在任何 12 个月内超过 183 天即构成劳务常设机构
  • 增长轨迹:截至 2023 年 12 月,已有超过 2,700 家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运营,其中 42% 的创始人来自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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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香港对聚焦中国市场的家族办公室的战略地位

香港已成为寻求把握中国内地充满活力的经济机遇的家族办公室的首选司法管辖区。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特地位,结合其成熟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为跨境投资打造了无可比拟的门户通道。截至 2023 年 12 月,已有超过 2,700 家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运营,其中 42% 由中国内地家族设立,香港已成为大中华区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枢纽。

2023年5月引入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制度,标志着香港发展成为家族办公室枢纽的分水岭时刻。该制度与现行与中国内地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以及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相结合,为推行中国投资策略的家族办公室营造了极具竞争力的税收环境。然而,要理顺香港税收规则、中国税收框架与双边税收协定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需要透彻的理解和审慎的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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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HV制度:家族办公室税收豁免框架

概览与立法背景

《2023年税务(修订)(由家族持有的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于2023年5月19日生效,为合资格家族办公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税收减免。该制度追溯至2022/23课税年度起适用,允许单一家族办公室从该财政年度起及以后赚取的合资格投资利润中享受税收豁免。这体现了香港在与新加坡、瑞士等成熟财富管理中心并驾齐驱、将自身打造为极具竞争力的家族办公室管辖区方面所作出的最重大举措。

资格标准与架构要求

要符合FIHV税务宽减制度的资格,家族办公室必须满足几项关键要求:

最低资产门槛:FIHV管理的资产最低价值须达到HK$240 million(约合US$30.8 million)。该门槛确保该制度针对的是具有实质规模的家族财富,而非较小型的投资工具。资产按公允市值计量,可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为拥有包含大量中国内地资产的多元化投资组合的家族提供了灵活性。

家族所有权结构:在评税基期内的任何时候,家族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必须持有 FIHV 至少 95% 的实益权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家族”的定义涵盖多代人,适应了中国家族企业常见的复杂家族结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获批的免税慈善机构最多可持有 FIHV 25% 的实益权益,同时仍保持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从而在财富保值的同时助力实现慈善目标。

香港管理和控制:FIHV 在评税基期内必须通常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这要求中央管理和控制——即做出有关 FIHV 业务战略决策的活动——发生在香港。对于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家族办公室而言,这意味着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监督和战略规划必须在香港进行,即使底层投资可能位于境外。

实质活动要求:FIHV 必须通过雇佣和支出测试证明其在香港具有充足的实质。具体而言,FIHV 必须在香港雇佣至少两名开展核心创收活动(CIGA)的全职合格雇员,并且每年在香港产生至少 200 万港元的营运开支。这些雇员必须参与管理和行政 FIHV 的投资,以确保开展真正的经济活动,而非仅仅作为税务筹划架构。

合资格交易及免税收入

FIHV 制度为源自特定资产交易所产生的应评税利润提供利得税豁免,主要包括:

  • 证券交易(股份、股票、债权证、贷款股本、基金、债券或票据)
  • 期货合约及外汇合约
  • 在认可机构的存款及特定金融产品
  • 存款证及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对于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家族办公室而言,这意味着买卖在香港或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处置中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投资于专注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基金所获得的利润,均可符合免税资格。此外,附带交易(即不属于规定交易但与管理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的投资组合相关的交易)在不超过总交易额 5% 的最低限额门槛(de minimis threshold)的前提下予以允许,且不会影响免税待遇。

该制度还将税收优惠延伸至家族特设单位(FSPE)——即由 FIHV 设立用于持有和管理资产的实体。这种两级免税结构允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对中国投资进行具有税务效益的架构设计,这在投资于可能具有复杂公司架构或监管要求的中国企业时尤为具有价值。

自行评税与合规

与某些需要对税收优惠进行预先审批的司法管辖区不同,香港的 FIHV 制度实行自行评税机制。无需单独提出申请或满足预先审批要求;符合资格的家族办公室可在其年度利得税报税表中直接申请该项优惠。这种简化流程的方式减轻了行政负担,但也要求家族办公室自行确保符合所有资格标准。鉴于跨境中国投资的复杂性,专业的税务咨询和健全的文件记录对于支持 FIHV 的合资格地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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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跨境税务框架

避免双重征税安排(DTA)的结构与演变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构成了家族办公室跨境税务筹划的基石。该安排最初于 2006 年签署,此后通过五份议定书进行了更新,其中于 2019 年 7 月签署的《第五议定书》纳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措施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反滥用条款。

该《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DTA)划分了香港与中国内地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降低了消极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并建立了解决税务争议和获取税收减免的机制。对于家族办公室而言,深入理解 DTA 的各项条款对于优化中国内地投资的税后回报及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

DTA 项下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对于家族办公室而言,内地与香港 DTA 最显著的优势之一是降低了中国内地对消极所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所得类型 国内法定税率(无协定) DTA 税率 适用条件
股息 10% 5% 受益所有人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25% 的资本
股息 10% 10% 所有其他情况
利息 10% 7% 受益所有人为另一方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特许权使用费 10% 7% 受益所有人为另一方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对于持有中国内地子公司 25% 或以上股权的香港家族办公室而言,相较于 10% 的标准国内税率,享受 5% 的股息优惠预提税率意味着大幅降低税负。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大额股息的持续分配,所节省的税费将极为可观。然而,要适用 5% 的优惠税率,家族办公室必须满足持股期限要求——即受益所有人必须在包含股息支付日在内的连续 365 天期间内,直接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25% 的资本。

受益所有人与反滥用条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第五议定书引入了第二十四条,即旨在防止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PPT)。该条款规定,在考量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若合理认定获得某项协定待遇或减免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等待遇或减免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根据DTA给予该项待遇或减免。该反避税规则符合BEPS第6项行动计划的建议,并与全球现代化税收协定中的类似条款保持一致。

对家族办公室而言,其实际影响在于香港架构必须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与目的。中国税务机关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审查日益严格,要求从中国境内来源取得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香港实体证明其为该所得的真实受益所有人,而非仅为套用协定优惠而设立的导管实体或空壳实体。审查考量的因素包括:

  • 在香港的业务营运程度及实质
  • 该香港实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
  • 除税负最小化之外,设立香港架构的商业合理性
  • 所得在取得后是否在短期内转付给第三方管辖区的居民

拥有真实香港业务据点(包括办公场所、员工、决策权及实质性投资活动)的家族办公室,能够很好地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要求。FIHV(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制度的实质活动要求(两名全职员工和200万港元年度开支)为证明真实的香港商业实质奠定了坚实基础,而董事会会议、投资委员会审议以及聘用香港本地服务提供商等补充因素,则能进一步巩固受益所有人地位。

居民身份证明书

为享受《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DTA)规定的优惠待遇,香港家族办公室必须向香港税务局获取《居民身份证明书》(CoRS)。具体针对《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申请而言,在某一日历年度签发的 CoRS 通常可作为该年度及随后两个日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从而减轻持续性跨境交易的合规行政负担。

CoRS 必须提供给内地支付方(例如分派股息的内地子公司),以便适用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若无法出示有效的 CoRS,内地支付方须按境内法定税率扣缴税款,且后续通过向内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流程可能既耗时又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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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源收入豁免(FSIE)机制:合规考量

背景与理据

香港税制基于地域来源原则:仅对产生于香港或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外地来源收入在香港通常无需课税。然而,欧盟认为这种针对离岸被动收入的广泛豁免可能导致双重不征税,并因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关切将香港列入其税务观察名单。

为应对这一问题,香港颁布了《2022年税务(修订)(特定外地来源收入征税)条例》,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地来源收入豁免(FSIE)机制对跨国企业集团(MNE)成员实体的四类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外地来源收入引入了“视同来源”规则。随着香港实施 FSIE 机制及后续优化措施,欧盟于2024年2月20日将香港从观察名单中移除,确认香港符合国际税务治理标准。

适用范围及对家族办公室的适用

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以下四类外地来源收入时,须遵守 FSIE 机制:

  • 股息
  • 利息
  • 来自知识产权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 处置股权权益及其他财产的收益

许多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家族办公室如果属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设有实体的集团的一部分,则可能构成跨国企业实体(MNE entities)。在此类情况下,家族办公室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外地来源收入(例如来自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或来自中国贷款的利息)可能会落入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机制的适用范围。

在 FSIE 机制下,除非该跨国企业实体符合以下豁免条件之一,否则特定外地来源收入将被视同来源于香港并须缴纳利得税:

1. 经济实质要求:跨国企业实体通过在香港就特定外地来源收入开展充分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以满足在香港的经济实质要求。CIGA 要求因收入类型而异。对于股息和处置股权收益,CIGA 包括管理和监督投资、作出战略决策以及管理风险等活动。对于采用家族投资控股工具(FIHV)架构的家族办公室,FIHV 机制下的实质活动要求(两名全职员工及 200 万港元支出)通常也能满足 FSIE 机制的经济实质要求,从而提供了一体化的合规框架。

2. 参股豁免:对于股息和处置股权收益,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满足参股要求——连续至少 12 个月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 5% 的股权权益,且被投资公司在其所在司法管辖区按至少 15% 的税率纳税,或缴纳被指定为“合资格类似税项”的税收(包括中国企业所得税),则该跨国企业实体可能有资格获得豁免。这项豁免对于持有中国公司股权的家族办公室尤为相关,因为中国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远高于 15% 的门槛。12 个月的持有期要求符合反避税措施,确保该豁免适用于真正的长期投资而非短期交易。

3. 关联度要求(Nexus Requirement):对于知识产权(IP)收入,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满足关联度方法(nexus approach),确保知识产权收入可归因于在开发知识产权资产过程中开展的实质性活动,则可享受豁免。此项豁免较少适用于家族办公室,除非它们持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权益或许可专有技术。

源自中国的股息与参股免税

对于从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取股息的香港家族办公室而言,FSIE 制度下的参股免税(participation exemption)提供了显著优势。假设家族办公室持有该中国子公司至少 5% 的股权达 12 个月或以上,且该子公司按 25% 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则即使股息在香港收取,也符合免征香港利得税的资格。该豁免与双边税收协定(DTA)下 5% 或 10% 的优惠中国预提所得税税率相辅相成,从而构建出极具税收效率的利润汇回架构。

举一个实际例子:一家香港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持有某中国制造企业 30% 的股权。该中国企业对其利润按 25%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向 FIHV 分配股息。根据 DTA,中国对该股息征收 5% 的预提所得税(假设 FIHV 满足受益所有人及持股期限要求)。当股息在香港收取时,适用 FSIE 制度的参股免税(假设 FIHV 已持有该股权至少 12 个月),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因此,总税收流失仅限于 5% 的中国预提所得税,无需承担额外的香港税负。

外国税收抵免宽免

如果家族办公室的特定外源收入不符合 FSIE 制度下的豁免条件,因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则在来源管辖区(中国大陆)已缴纳的类似税款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宽免。这包括在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管辖区(例如 DTA 下的中国大陆)缴纳的税款,以及在非协定管辖区缴纳税款的单方面税收抵免。

对于不符合参股免税条件的中国子公司股息,已缴纳的中国预提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同一笔所得在香港需缴纳的利得税,从而缓解双重征税问题。然而,税收抵免额以该笔境外来源所得应分摊的香港利得税额为限;如果香港的实际税率低于中国的预提税率,则可能仍会存在部分双重征税。

申报与合规义务

外地来源收入豁免(FSIE)机制实行自行申报制,要求跨国企业实体在其利得税申报表中披露特定外地来源收入,并提供所申请豁免的详细信息。家族办公室必须保存健全的证明文件以支持其豁免申请,包括经济实质证明(员工记录、办公室租赁合同、支出发票)、参股要求证明(持股证明、持股期限核验、境外税率确认文件),以及证明符合量化门槛的计算资料。

未能遵守 FSIE 机制的申报要求或错误申请豁免,可能导致被核定征收补缴利得税、利息及罚款。鉴于跨境架构的复杂性,以及家族投资控股工具(FIHV)制度、FSIE 机制与双边税收安排(DTA)之间的相互作用,寻求专业税务建议并进行定期合规审查是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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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营运中的常设机构风险

香港与中国内地税法下的常设机构概念

常设机构(PE)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关键概念,用于判定外国企业何时被视为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构成应税存在。对于设在香港并在中国内地开展投资或业务活动的家族办公室而言,了解常设机构风险对于避免产生意料之外的中国内地纳税义务及合规负担至关重要。

香港与中国内地均遵循主要源自经合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常设机构原则,并在各自的本地税法及双边税收安排(DTA)中得以体现。常设机构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构成:

  •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其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例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仓库。
  • 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代表企业行事的人员(独立代理人除外),有权以该企业名义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挥主要促成作用。
  • 劳务常设机构: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且达到特定时长门槛。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下的劳务常设机构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包含一项特定的劳务常设机构条款,该条款与可能就中国内地投资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或管理服务的家族办公室尤为相关。根据该税收安排,如果一方管辖区的企业在另一方管辖区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且此类性质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内为同一个或相关联的项目累计持续超过183天,则被视为构成劳务常设机构。

对于香港家族办公室而言,这意味着如果其雇员或代表在任何12个月内在内地实际停留并提供与投资相关的服务(如进行尽职调查、交易谈判或管理被投企业)累计超过183天,则可能触发内地的常设机构认定。一旦构成常设机构,该香港家族办公室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并须履行中国的合规义务,包括税务登记、申报以及应对潜在税务审计。

管理常设机构风险

为降低在内地投资或开展业务时的常设机构风险,家族办公室应考虑采取以下策略:

监控实际停留时间:妥善记录雇员及顾问前往内地的行程,追踪其在内地境内提供服务的累计天数。合理规划业务活动以确保停留时间低于183天的门槛,可防止构成劳务常设机构。对于复杂或持续性项目,实行人员轮换或聘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有助于控制天数统计。

在香港实行集中管理:确保有关中国投资的战略决策(例如收购审批、重大处置和战略方向)均由家族办公室的投资委员会或董事会在香港做出。在香港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并准备记录决策过程的详尽会议纪要,有助于证明管理和控制权依然留在香港,而不会构成中国的管理场所常设机构。

限制固定营业场所:除非出于运营需要,否则应避免在中国设立专用办公场地。即使只是租赁小型办公室或工作空间,也可能构成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从而使家族办公室立即承担中国纳税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设立实体场所,可考虑聘请当地服务提供商或在非永久基础上使用联合办公空间,但取决于永久性和控制程度,此类安排也可能带来常设机构风险。

构建代理关系:在指定代表或顾问代表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开展活动时应保持谨慎。如果此类人员习惯性地订立合同,或在促成合同订立中发挥主导作用,则可能产生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聘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行事的独立代理人(例如专业顾问、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通常不会产生常设机构风险,前提是他们真正独立,且并非专门或几乎专门为该家族办公室服务。

利用本地子公司:对于在中国拥有大规模且持续运营业务的家族办公室而言,设立正规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优于承担无意中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结构合理的子公司有助于明确划分业务活动,确保遵守中国的法规和税务要求,并提供责任保护。该子公司需就其利润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这通常比处理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更具可预测性且更易于管理。

常设机构对个人税务的影响

若在中国被认定构成劳务常设机构(service PE),则被派往中国的相关个人(员工、董事或顾问)可能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均须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主张,为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工作的个人须缴纳中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即使其在中国停留时间有限或并未正式受雇于中国境内实体。这可能会给家族办公室的主理人及员工带来意料之外的个人纳税义务和合规负担,凸显了主动管理常设机构风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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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的战略架构考量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架构

在中国内地进行投资的家族办公室必须审慎考量是直接投资还是通过中间控股工具进行投资。直接投资——即香港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直接持有中国营运公司的股权——具有结构简单且交易成本可能较低的特点。然而,这可能会使家族办公室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复杂的中国合规要求,以及在重组或退出投资时灵活性受限等问题。

间接投资架构——即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载体(SPV)——具备以下几项优势:

  • 监管合规:某些中国投资项目(特别是在受限行业)可能需要特定的公司架构或审批流程。利用香港控股公司或离岸架构,可以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更便于遵守中国的外国投资法规。
  • 投资组合重组:通过中间工具持有中国资产,可以更轻松地进行投资组合再平衡、内部重组以及在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资产,而不会触发直接所有权变更时可能适用的中国交易税费或监管审批。
  • 退出规划:直接出售中国资产可能会触发高额的中国资本利得税(目前虽未系统性征收,但审查日益严格)。在控股公司层面构建退出方案可能会提供更高的税务效益和交易灵活性,不过必须审慎考量反避税规则。
  • 责任隔离:中间载体允许家族办公室隔离不同的投资或资产类别,限制债务的交叉波及,并为复杂的投资组合提供更清晰的治理结构。
  • 然而,间接架构的设计必须具备实质性运营和真实的商业目的,以经受住受益所有人测试、双重征税协定(DTA)的主要目的测试以及中国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的审查。确保中间实体具备充分的经济实质、董事会代表席位、决策权以及除税收优化以外的商业合理性至关重要。

    资产类别考量

    不同的资产类别对投资于中国的家族办公室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

    上市股票:从税务角度来看,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H股、红筹股)或提供中国企业投资机会的海外交易所上市标的(ADR、境外上市股票)通常较为直接明确。在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制度下,来自上市证券的交易利润符合免税资格。收到的股息通常无需缴纳香港税款(鉴于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以及对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上市架构及发行人的公司注册地,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私募股权与非上市投资:对中国非上市公司的直接股权投资或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持股涉及更为复杂的税务考量。中国非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需缴纳10%的中国预提所得税(根据DTA协定,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可降至5%),且在香港收到此类股息时可能需要进行外地收入豁免(FSIE)机制分析。如果香港家族办公室被认定处置了中国应税财产(例如其价值主要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出售中国公司股权的退出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资本利得税,不过该领域的政策解释仍在不断演变中。

    房地产:投资中国房地产具有特殊的税务影响。香港家族办公室直接持有中国房地产,该房产需缴纳中国房产税、处置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购置时可能产生的契税。通过中国项目公司(香港 FIHV 持有其股权)来构建房地产投资架构可能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一定的税收效率,但中国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中国房地产资产的审查日益严格,如果底层价值主要归属于中国不动产,可能会对境外股权转让主张征税权。

    债务工具与贷款:中国借款人向香港贷款人支付的利息须缴纳 10% 的中国预提所得税(根据税收安排 (DTA) 可降至 7%)。从香港的角度来看,从中国内地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离岸来源,通常无需课税,但如果香港贷款人属于跨国企业(MNE)实体,则可能适用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资本弱化规则和转让定价要求,以确保利率和债资比符合商业合理性并具备充分的文档记录支持。

    监管协调与合规

    除税务考量外,投资中国的家族办公室还必须应对复杂的监管环境,包括外商投资限制、特定行业许可要求、外汇管制以及申报义务。某些行业对外商投资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需要谨慎搭建架构或与中国实体开展合作。来自中国的资金出境(如股息汇出或偿还贷款)须遵守外汇审批和凭单要求,这需要与中国境内的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进行协调。

    中国近期的监管动态——包括加强对跨境交易的审查、更严格地执行转让定价规则,以及更加强调经济实质——突显了对于涉足中国市场的家族办公室而言,主动合规与健全文档记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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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动态与未来展望

    2024 年政策优化

    香港特区政府不断完善其家族办公室框架,以保持与其他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相比的竞争力。2024年10月,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了扩大单一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的计划,拟议的扩充内容包括:

    • 扩大合资格资产的范围,将贷款、私募信贷投资和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纳入其中
    • 增加除传统证券之外的合资格交易类型
    • 提升处理附带交易的灵活性

    与新加坡等竞争性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机制相比,将虚拟资产纳入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机制使香港成为“先行者之一”,这体现了香港不仅致力于成为传统财富管理中心,更力争成为领先数字资产枢纽的雄心。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CIES)

    于2024年3月1日开放申请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与FIHV机制相辅相成,为高净值人士通过投资获取香港居留身份提供了途径。合资格投资者若在合资格资产中投资2,700万港元或以上,并向新的CIES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即可申请居留权,从而在设立家族办公室的同时便利家族迁居香港。对于希望保持与中国内地紧密联系,同时寻求国际流动性和多元化配置的中国内地家族而言,这尤其具有吸引力。

    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

    香港在粤港澳大湾区(GBA)中的战略地位为家族办公室创造了独特的机遇。大湾区是全球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之一,汇聚了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和新兴产业。香港作为大湾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结合具税务效益的投资架构,使家族办公室能够有效把握该地区科技主导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驱动型领域的增长机遇。

    近期推动跨境合作的政策举措,包括跨境理财通计划(允许大湾区居民在受监管的渠道内开展跨境投资)以及升级的跨境支付基础设施,为家族办公室在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顺畅开展投资流动提供了便利。

    合规机制的持续演进

    受国际税收改革举措(如经合组织的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国内政策重点以及双边协调的推动,家族办公室应预见到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税收制度将持续演进。需要密切关注的关键领域包括:

    • 经合组织全球最低税(15%有效税率)的实施及其对家族办公室架构的潜在影响,特别是针对规模较大的跨国企业集团
    • 随着香港和中国内地与国际透明度标准接轨,对经济实质要求和受益所有人审查的进一步加强
    • 常设机构(PE)概念解释的不断演变,尤其是在数字化商业模式和远程办公安排模糊了传统实体存在概念的背景下
    • 信息自动交换(AEOI)和共同申报准则(CRS)的扩大,这提高了税务机关的透明度,并减少了不合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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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家族办公室的实用建议

    建立 FIHV 合规体系

    希望受益于 FIHV(家族投资控股工具)制度的家族办公室应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合规:

    • 全面审查现有架构,以确认符合最低资产门槛(2.4亿港元)、家族所有权要求(95%实质权益)以及实质性活动要求(两名员工、200万港元开支)
    • 通过董事会会议记录、投资委员会记录以及在香港作出战略决策的凭证,记录在香港的管理和控制活动
    • 保留详尽的交易记录,区分合资格交易、附带交易及非合资格活动,以支持报税表申报立场
    • 实施健全的会计系统,追踪资产价值、收入归属和开支情况,以便于开展年度合规申报并应对税务局可能提出的问询

    优化 DTA 协定优惠

    为充分利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的优惠待遇:

    • 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并提供给内地支付方,以确保适用优惠的预扣税税率
    • 合理构建对内地子公司的股权架构,以满足享受 5% 股息优惠预扣税率所要求的持股 25% 及连续持股 365 天的标准
    • 通过设立实际办公场所、聘用员工、委聘服务提供商以及记录决策过程,建立真实的香港实质,以支持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
    • 准备完备的文件档案,阐明香港架构的商业合理性且不存在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以应对主要目的测试(PPT)的挑战

    应对 FSIE 合规要求

    对于适用外地收入豁免机制(FSIE)的家族办公室:

    • 根据集团架构和业务所在管辖区,判定该家族办公室是否构成跨国企业(MNE)实体
    • 识别所有特定的外地来源收入(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收益),并追踪来源管辖区和具体金额
    • 评估各项豁免资格——经济实质要求、持股免税(参股豁免)或关联法要求——并妥善保存支持性证据
    • 确保家族投资控股工具(FIHV)制度下的实质性活动符合 FSIE 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以实现一体化合规
    • 在利得税申报表中披露特定的外地来源收入,并提供详细文件以佐证豁免申请

    管理常设机构(PE)风险

    为避免在内地构成非预期的常设机构:

    • 严密追踪员工及代表赴内地的差旅活动,确保在任何 12 个月内提供服务的累计天数不超过 183 天
    • 通过召开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并备存详尽会议记录,将战略投资决策权集中在香港
    • 避免在内地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例如专用办公室或长期租赁的办公空间
    • 在内地聘用在常规业务过程中展业的独立顾问和服务提供商,而非拥有合同订立权的有依赖性代理人
  • 建议就实质性及持续性运营设立正式的中国子公司,以避免产生常设机构(PE)认定的风险
  • 专业顾问与持续审查

    鉴于跨境税务规划的复杂性,投资于中国的家族办公室应聘请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税务方面均具备丰富经验的专业税务、法律和会计顾问。定期进行合规审查、更新转让定价文档以及积极跟进监管动态,对于管理风险和优化税后回报至关重要。通过年度税务健康检查来评估架构效率、合规状况以及与家族不断变化的目标的一致性,能够为风险缓解和战略规划提供有价值的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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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要点

    • 香港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制度于 2023 年 5 月推出,为资产超过 2.4 亿港元的家族办公室的合资格投资收益提供 0% 的利得税优惠,同时要求至少聘用两名全职香港员工及每年支出 200 万港元营运开支以证明实质活动。
    •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DTA)提供了显著优惠,包括较低的预扣税率(合资格股息为 5%,利息为 7%)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但要求具备真实的香港经济实质和受益所有人身份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 外地来源收入豁免(FSIE)机制自 2023 年 1 月起生效,要求跨国企业实体满足经济实质或持股免税要求,以避免就离岸被动收入缴纳香港利得税;对于来自中国的股息,若家族办公室持有至少 5% 股权满 12 个月且中国子公司按 25% 税率纳税,通常可适用持股免税。
    • 常设机构(PE)风险必须妥善管理以避免触发中国纳税义务;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在华活动超过 183 天将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而固定营业场所或非独立代理人也可能引发常设机构风险。
    • 反滥用条款(包括双重征税协定中的主要目的测试和受益所有人要求)要求香港架构必须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家族办公室必须证明税务优化并非其安排的主要目的。
    • 战略性架构设计应在税务效益与合规要求、商业灵活性和风险管理之间取得平衡;通过控股公司进行的间接投资架构可能具有优势,但需要充足的实质支撑和完备的文件记录。
    • 鉴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税制的不断演变、透明度要求的提高以及国际税制改革举措的推进,持续合规至关重要;定期审查和获取专业顾问支持是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
    • 随着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包括扩大合资格资产范围(贷款、私人信贷、虚拟资产)、推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以及与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活力的深度融合,香港作为家族办公室枢纽的竞争地位持续得以巩固与提升。

    本文仅提供有关家族办公室投资中国内地所涉及香港税务影响的一般信息。鉴于跨境税务筹划的复杂性以及各家族办公室的具体情况各异,读者在做出投资或架构搭建决策前,应根据自身特定情况寻求专业的税务、法律及会计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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