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易」的截止日期:關鍵日期和逾期申報處罰

香港「稅務易」報稅期限:關鍵日期及逾期申報罰則

重點摘要:香港 2024/25 課稅年度報稅截止日期

  • 個別人士報稅表 (BIR60):發出日期起 1 個月內提交(一般情況為 2025 年 6 月 2 日)
  • 「稅務易」延期:電子報稅自動延期 1 個月(截止日期:2025 年 7 月 2 日)
  • 獨資業務東主:申報期限為 3 個月(截止日期:紙本為 2025 年 8 月 2 日/「稅務易」為 2025 年 9 月 2 日)
  • 利得稅報稅表:發出日期起 1 個月內(2025 年 4 月 1 日整批發出)
  • 整批延期計劃:稅務代表可申請延長截止日期(按會計結算日期代號而定)
  • 逾期報稅罰則:最高可被判處 HK$10,000 罰款;亦可能根據第 80 條遭檢控
  • 補加稅項:根據第 82A 條,最高可處以少徵稅款 3 倍的罰款
  • 逾期繳稅附加費:逾期即時加徵 5%,6 個月後仍未繳清再加徵 10%
  • 保留業務紀錄:法定最少保存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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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 2024/25 課稅年度報稅截止日期

處理香港稅務申報必須精準並按時合規。稅務局已就 2024/25 課稅年度訂立明確的申報截止日期,並為個別納稅人、法團及獨資業務東主制定了不同的申報時限。錯過這些期限可能會導致高額罰款、徵收附加費,甚至面臨檢控。這份全方位指南詳細介紹所有重要截止日期、「稅務易」提供的自動延期優惠,以及逾期報稅的嚴重後果。

稅務局於2025年5月2日發出了約266萬份2024/25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表格 BIR60)。同時,法團及合夥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已於2025年4月1日整批發出。了解各項提交期限及延期機制,對確保合規及避免罰款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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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人士報稅表提交期限(表格 BIR60)

2024/25年度標準提交期限

就2024/25課稅年度而言,稅務局於2025年5月2日發出個別人士報稅表。各項提交要求如下:

納稅人類別 紙本提交期限 「稅務易」提交期限 延期期
一般個案(受薪僱員) 2025年6月2日 2025年7月2日 自動延長1個月
獨資經營者(非合夥業務) 2025年8月2日 2025年9月2日 自動延長1個月

「稅務易」自動延期優惠

稅務局透過提供自動獲准延期一個月的安排,積極推廣經「稅務易」系統進行電子報稅。只要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即可自動獲准延期,毋須另行申請。對於由稅務代表代辦的納稅人,若在原定到期日前至少7個工作天提出申請,並經互聯網提交2024/2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包括財務報表及利得稅計算表),可獲進一步延期一個月。

使用「稅務易」報稅的優點包括:

  • 自動延期:首次延期一個月毋須提出申請
  • 方便快捷:只要能連接互聯網,即可全天候24小時隨時隨地提交報稅表
  • 即時確認:成功提交後可即時獲取確認收條
  • 處理更快:電子報稅表通常能獲得更快速的處理
  • 環保效益:減少用紙量及減輕行政負擔

應課稅通知規定

即使您未有收到報稅表,若在該課稅年度內有應課稅利潤/入息,法律上亦必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您須要課稅。該項通知必須在有關評稅基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發出。例如: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賺取的利潤/入息,必須於2025年4月30日或之前通知稅務局
  •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所賺取的利潤/入息,必須於2025年7月31日或之前通知稅務局

未有就應課稅事項發出通知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即使稅務局未曾向您發出報稅表,亦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0條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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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報稅表提交期限及整批延期計劃

標準利得稅提交規定

稅務局已於2025年4月1日向稅務局檔案中列為「營業」的所有法團及合夥業務,整批發出2024/25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一般規則規定,利得稅報稅表及任何所需的補充表格必須在發出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交。具體的提交規定期限已印於利得稅報稅表第1頁。

認識會計結算日期代號

在稅務局登記的稅務代表可受惠於「整批延期計劃」,該計劃根據公司的會計年結日提供延長申報期限。公司會被分配以下其中一個會計日期代號:

代號 會計期結算日期 標準截止日期 延期後截止日期(整批延期計劃)
N 代號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2025年5月1日 不設延期
D 代號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5月1日 2025年8月15日
M 代號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5月1日 2025年11月17日
M 代號(虧損個案)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5月1日 2026年2月2日

「M」類代號虧損個案的特別規定

結賬日期為「M」代號(1月31日、2月28/29日或3月31日)並在 2024/25 課稅年度蒙受稅務虧損的公司,可獲進一步延期至 2026年2月2日。然而,此日期為最終截止期限,即使此類個案採用電子報稅,亦不會獲得進一步延期。

稅務代表必須在 2025年11月3日或之前提交此項特別延期申請,並在一覽表中指明每宗個案的稅務局檔案號碼。稅務局局長已於 2025年3月19日發出的致稅務代表通函中,就此計劃提供了詳細指引。

批量延期提交報稅表計劃申請程序

欲使用批量延期提交報稅表計劃的稅務代表必須:

  1. 向稅務局註冊為獲授權稅務代表
  2. 若尚未註冊,須註冊「稅務代表入門網站」業務帳戶
  3. 選擇「稅務代表申請本年度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
  4. 透過入門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及通知書
  5. 在各結賬日期代號規定的截止期限前提交申請

稅務局強烈建議使用電子提交設施,以提高效率並確保延期申請獲得及時處理。

進一步延期的重要限制

任何要求超出批量延期提交報稅表計劃截止日期的延期申請,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詳細解釋未能及時提交的原因,同時附上證明文件。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批准超出批量延期計劃日期的延期申請,例如:

  • 關鍵人員身患重病或住院
  • 影響業務運作的自然災害
  • 納稅人無法控制的不可預見技術困難
  • 需要稅務局澄清的複雜稅務問題

2024/25 課稅年度新電子報稅規定

由 2024/25 課稅年度起,即使利得稅報稅表主表以紙本方式提交,所有補充表格亦必須以 XML 或 iXBRL 格式透過電子方式提交。這項強制性規定適用於各類補充表格,包括:

  • 表格 S1(處置資本資產)
  • 表格 S2(香港以外業務的利潤或虧損)
  • 表格 S8(個人入息課稅)
  • 表格 S21(處置境內股權收益的稅務確定性加強計劃)
  • 納稅人及稅務代表必須確保其系統能夠產生並提交這些電子格式,以保持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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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報稅表規定

    根據《稅務條例》,僱主有具體責任提交薪酬及退休金的年度報稅表(表格 IR56B、IR56E、IR56F 及 IR56G)。僱主報稅表的截止提交期限嚴格定於發出日期起計 1 個月內,且不設自動延期。

    僱主須注意的要點:

    • 不設延期:與個別人士及利得稅報稅表不同,僱主報稅表不符合自動延期的資格
    • 電子報稅:強烈建議僱主使用 IR56 電子報稅服務
    • 嚴厲罰則:逾期提交會引致罰款代替起訴及可能遭到檢控
    • 第三方申報:未能提交報稅表可能導致稅務局向僱主發出追討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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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第 80 條的逾期提交罰則

    檢控及罰款代替起訴機制

    《稅務條例》第 80 條賦予稅務局全面權力,處罰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或未有通知須課稅情況的納稅人。稅務局的政策框架會視乎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及性質,區分罰款代替起訴與提出檢控。

    第 80(5) 條以罰款代替起訴

    對於大多數涉及逾期提交薪俸稅或物業稅報稅表的個案,稅務局的政策通常是根據第 80(5) 條以罰款代替起訴該等罪行。標準的代替起訴罰款金額為:

    • 初犯:逾期提交有效報稅表定額罰款 HK$10,000
    • 再犯:屢次違規可被處以更高罰款
    • 未有通知須課稅情況:即使未有獲發報稅表,亦適用類似的罰則架構

    複合罰款旨在鼓勵納稅人合規,而無需進行正式檢控。然而,接受複合罰款並不免除納稅人提交未遞交報稅表或支付逾期繳稅附加費的責任。

    第 80(2) 條檢控

    若屢次觸犯性質相同的違規行為,或其罪責程度被視為嚴重,稅務局可根據第 80(2) 條提出檢控。檢控可能導致:

    • 法庭罰款:就逾期遞交報稅表的違規行為,罰款最高可達 HK$50,000
    • 額外按日罰款:持續未有遵守規定者,每日罰款最高可達 HK$1,000
    • 刑事紀錄:定罪將會留下刑事案底
    • 監禁:在極端情況下,最高可處監禁 6 個月
    • 負面聲譽:稅務局可能會公開檢控個案,以收阻嚇之效

    稅務局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1. 過往合規紀錄(以往的違規紀錄會顯著增加被檢控的風險)
    2. 在調查過程中與稅務局的合作程度
    3. 涉及的稅款金額
    4. 蓄意逃稅或故意忽略的證據
    5. 公眾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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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第 82A 條施加的補加稅罰款

    了解第 82A 條的條文

    《稅務條例》第 82A 條授權稅務局局長對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的納稅人評定補加稅:

    • 因漏報或少報入息而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
    • 在申索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 就影響其本人或他人稅務責任的任何事宜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 未有準時提交報稅表,導致稅款被少評

    第 82A 條的廣泛適用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第 82A 條對於少報入息與逾期遞交報稅表的違規行為並無區分。這意味著在兩種情況下,納稅人均可能面臨最高達少徵收稅款三倍的補加稅。這是香港稅務法例中最嚴厲的處罰條文之一。

    補加稅評稅程序

    在引用第82A條之前,局長或副局長會遵循嚴謹的程序框架:

    1. 書面通知:稅務局發出書面通知,表明擬評定補加稅的意向,並列明指稱違例事項的詳情
    2. 申述機會:納稅人獲邀提交書面申述及證據
    3. 最少21天期限:納稅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獲給予最少21天時間作出申述
    4. 評稅決定:局長在作出最終評稅決定前,會考慮所有申述
    5. 上訴權利:被評定補加稅的人士有權在補加稅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影響補加稅金額的因素

    稅務局根據第82A條的框架釐定補加稅的金額,並會考慮以下因素:

    • 合作程度:在調查期間向稅務局提供協助的程度
    • 態度:納稅人是否表現出悔意並採取補救行動
    • 披露質素:自願披露的完整性及準確性
    • 認知及成熟程度:納稅人是否理應具備足夠認知
    • 涉及的稅款金額:少報金額較大者通常會被處以較高百分比的罰款
    • 蓄意意圖:屬於蓄意逃稅還是疏忽錯誤的證據

    視乎上述因素,補加稅金額可由象徵式款額至最高為少徵稅款的三倍不等。

    常規個案的政策例外情況

    對於不涉及任何實地審核或調查的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稅務局的政策通常是就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的違例事項,根據第80(5)條予以和解。鑑於此類個案數量龐大,且每宗個案通常涉及的稅款相對較少,除特殊情況外,當局不會根據第82A條採取罰款行動。

    然而,這項政策並不適用於:

    • 涉及法團或業務的利得稅個案
    • 涉及蓄意少報入息的個案
    • 面臨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個案
    • 有多次不合規記錄的屢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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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繳稅的附加費

    兩級附加費機制

    逾期繳稅將會被加徵獨立的附加費,此費用與逾期提交報稅表的罰款分開計算。稅務局實施兩級附加費機制,旨在鼓勵及時繳稅:

    時間 附加費率 計算基礎
    繳稅到期日後即時 5% 欠繳稅款總額(如第一期未繳,則包括第二期稅款)
    繳稅到期日 6 個月後 額外 10% 所有欠繳款項(包括原欠稅款及 5% 附加費)

    拖欠第一期稅款的嚴重後果

    若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繳清第一期稅款,將會面臨尤為嚴重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

    • 第二期稅款將即時到期並須即時繳付
    • 5% 附加費將按拖欠的稅款總額(包括兩期稅款)加徵
    • 這可能會大幅增加納稅人的即時財務負擔

    例如,若應繳稅款總額為 HK$100,000,分兩期繳付,每期 HK$50,000,而第一期稅款未有按時繳付:

    • 兩期稅款(HK$100,000)將即時到期繳付
    • 即時加徵 5% 附加費(港幣 5,000 元)
    • 若欠稅情況持續 6 個月,將對未繳清的港幣 105,000 元款項再加徵 10% 附加費(港幣 10,500 元)
    • 6 個月後應繳總額:港幣 115,500 元

    附加費的複利效應

    第二期 10% 附加費乃按所有未繳款項(包括首期 5% 附加費)計算。此舉會產生複利效應,顯著增加逾期繳稅的成本。欠稅 6 個月後,實際附加費率為 15.5%(5% + 105% 的 10% = 原稅款金額的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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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討欠稅行動

    逐步升級的追討措施

    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獲賦予廣泛權力以追討欠稅。追討行動會循序漸進升級:

    1. 加徵附加費

    如上所述,未繳稅款將被自動加徵 5% 及 10% 附加費。

    2. 向第三者發出追討通知書

    若稅款(包括任何已加徵的附加費)仍未繳清,稅務局將向欠付或持有欠稅人款項的第三者發出追討欠稅通知書,包括:

    • 僱主:從薪酬中扣除欠稅
    • 銀行:凍結並從納稅人戶口中匯交款項
    • 租客:將租金轉交稅務局
    • 債務人:將應付款項直接支付予稅務局
    • 客戶:將業務應收賬款轉交稅務局

    接獲追討通知書的第三者在法律上有責任予以遵從,不遵從者可面臨罰則。

    3. 法律程序

    稅務局可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稅,包括:

    • 民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取法院判決
    • 動產扣押令狀:發出扣押令狀以對動產進行財產扣押執行
    • 押記令:就不動產(物業)申請押記令
    • 破產程序:對個別納稅人提出破產呈請
    • 清盤程序:對公司提起清盤程序

    4. 限制離境

    在合適的情況下,稅務局可向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以阻止納稅人離開香港,直至其繳清稅款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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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紀錄規定

    七年法定規定

    《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每個人,均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保留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該等紀錄必須在所關乎的交易完成後保留最少 7 年

    須保留的紀錄類型

    企業和個人必須保留全面的文件紀錄,包括:

    • 財務報表:已審計帳目、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會計帳簿:總分類帳、現金簿、銷貨及購貨分類帳
    • 發票:銷售發票、採購發票、收據
    • 銀行結單:所有業務及相關的個人銀行紀錄
    • 合約及協議:影響業務營運的重要合約
    • 薪酬紀錄:員工薪酬紀錄、強積金供款
    • 計稅表:支持已提交報稅表的詳細計算表
    • 與稅務局的往來信件:所有通訊、通知書及評稅通知書

    紀錄形式

    紀錄可以英文或中文保存,亦可以電子形式儲存,惟必須在稅務局要求時能隨時以清晰可讀的印本形式複製。電子紀錄保存系統必須具備足夠的備份和安全措施,以防止遺失或未經授權的修改。

    未有妥善保存紀錄的罰則

    未能備存或保留妥當紀錄可導致:

    • 被檢控並處以最高 HK$100,000 的罰款
    • 若因缺乏紀錄而導致報稅表不正確,可根據第82A條被評定補加稅款
    • 稅務局根據現有資料作出估計評稅,通常會導致更高的稅務負擔
    • 在稅務審核或調查過程中被作出不利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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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最佳常規

    主動合規策略

    為避免罰款及附加費,並在稅務局維持良好的合規紀錄,納稅人應採取以下最佳做法:

    1. 建立稅務日曆

    • 記錄所有相關的報稅表提交截止日期
    • 在每個截止日期前至少 2 星期設置提示
    • 預留緩衝時間以應對突發情況
    • 及早與稅務代表協調溝通

    2. 採用電子報稅

    • 及早開立「稅務易」(eTAX) 帳戶,以享用自動延期優惠
    • 在報稅季節前熟悉「稅務易」平台的操作
    • 妥善保管登入憑證並及時更新聯絡資料
    • 保存已提交報稅表及確認通知書的電子副本

    3. 聘請專業稅務代表

    • 對於業務複雜的企業,應聘請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
    • 確保稅務代表已在稅務局登記,以享用整批延期安排
    • 及時向代表提供完整且準確的資料
    • 全年保持定期溝通,而非僅在報稅期間

    4. 建立健全的紀錄保存系統

    • 建立系統化程序以記錄所有財務交易
    • 使用具備備份功能的可靠會計軟件
    • 定期進行內部審查以確保紀錄完整
    • 安全儲存紀錄,防止遺失或損壞

    5. 規劃稅款繳納

    • 定期預留資金以履行稅務責任
    • 檢視暫繳稅評稅,如情況有變應申請調整
    • 如遇真正的財政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稅
    • 切勿抱存僥倖心態拖延繳稅以圖規避發現

    6. 迅速回覆稅務局的通訊

    • 即時拆閱稅務局的所有信件
    • 在指定期限內回覆查詢及索取資料的要求
    • 如對稅務局通知書有疑問,應尋求專業意見
    • 保留與稅務局的所有往來通訊副本

    7. 自願披露

    • 如發現過往提交的報稅表有錯誤,應及早主動作出披露
    • 稅務局對自願披露所施加的罰款,通常低於在稅務審查期間發現錯誤時的罰款
    • 在任何披露中提供完整且誠實的資料
    • 就披露程序及潛在後果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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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25年度的特別注意事項

    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TCES)

    2024/25課稅年度是「D」代碼及「N」代碼納稅人首次可根據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就本地股權處置收益提出不徵稅申索的年度。由2024/25年度起,就其本地股權處置收益提出此類不徵稅申索的納稅人,必須填妥並以電子方式提交補充表格S21。

    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補充表格

    如前所述,自2024/25年度起,所有補充表格均須以XML或iXBRL格式透過電子方式提交。這代表申報要求的一項重大轉變,許多納稅人及稅務代表均須升級系統。企業應:

    • 核實其會計系統能否產生所需格式
    • 在申報截止日期前測試電子提交程序
    • 若現有系統不足以支援,應尋求IT支援或進行軟件升級
    • 就技術性申報要求諮詢稅務代表

    全球最低稅率(BEPS 2.0)

    香港已實施經合組織(OECD)BEPS 2.0框架下的全球最低稅率制度。《稅務條例》第80O條、第82條及第82A條規定了不遵守申報及行政要求的罰則,包括未有提交補足稅報稅表或補足稅通知,以及涉及不正確報稅表和通知的違規行為。跨國企業集團應留意這些額外的合規責任及相關罰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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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錯過截止日期的處理方法

    即時行動

    若您發現自己錯過了報稅截止日期,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申報:盡快提交逾期的報稅表,即使已經逾期
    2. 聯絡稅務局:主動與稅務局溝通並解釋情況
    3. 提供解釋:如有延遲提交的真正理由(例如患病、技術故障),請備存證明文件並作出解釋
    4. 尋求專業協助:諮詢稅務專業人士,獲取盡量減低罰款的指引
    5. 繳付應繳稅款:即使逾期遞交報稅表,亦應繳付稅款以避免產生附加費

    回覆稅務局通知書

    如果你收到稅務局發出的罰款通知書或第82A條通知書:

    • 仔細閱讀內容,並留意所有回覆期限
    • 在指定期限內準備詳細的書面申述
    • 就任何減輕處罰的情由提供證明文件
    • 考慮聘請稅務專業人士協助提出申述
    • 在與稅務局的所有交涉中保持誠實和配合
    • 如不同意罰款評稅,可行使權利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申請緩繳暫繳稅

    如果你因入息減少而在繳付暫繳稅方面遇到困難,可以使用表格 IR1121 申請緩繳暫繳稅。這可讓你將暫繳稅金額調低至與本年度預期入息相稱的水平,有助避免多繳稅款及陷入現金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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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遵守香港的報稅期限並非隨意選擇,而是一項法律責任,不合規將帶來嚴重後果。2024/25課稅年度有明確的截止日期:個別人士報稅表須於2025年6月2日或之前遞交(經「稅務易」遞交則為2025年7月2日);利得稅報稅表須於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遞交,委託稅務代表的納稅人則可根據整批延期計劃申請延期。

    處罰機制全面且嚴厲。逾期報稅可招致HK$10,000的罰款,或遭受檢控並處以高達HK$50,000的罰款另加每日罰款。根據第82A條徵收的補加稅最高可達少徵稅款的三倍。逾期繳稅會即時被加徵5%附加費,六個月後會再加徵10%,費用迅速累計,將大幅增加欠稅總額。

    最有效的策略是主動合規:準時申報、準時繳稅、妥善保存紀錄七年,並與稅務局保持良好溝通。透過「稅務易」進行電子申報可享自動延期及更高便利性。對於業務較為複雜的企業,聘請已登記「整批延期申報計劃」的合資格稅務代表,可為準備及申報爭取寶貴的額外時間。

    若閣下確實錯過了截止日期,請立即行動以提交未完成的報稅表、與稅務局溝通,並尋求專業意見。持續不合規的後果遠比逾期但主動作出修正更為嚴重。

    重點摘要

    • 提早申報:切勿等到最後一刻——建議至少提早一星期申報,以預留時間應對突發狀況
    • 使用「稅務易」:電子申報提供自動一個月的延期,且比紙本申報更為便捷
    • 了解您的代號:企業應清楚自身的會計結算日代號(N、D、M)及適用的「整批延期申報計劃」截止日期
    • 罰則嚴厲:逾期申報罰款由 HK$10,000 起;遭檢控可導致最高 HK$50,000 罰款及每日另加罰款
    • 補加稅風險:根據第 82A 條,稅務局可就逾期申報或錯誤徵收高達少徵稅款三倍的補加稅
    • 附加費會累計:逾期繳稅會即時被徵收 5% 附加費,6 個月後再加徵 10%,實質附加費達 15.5%
    • 保存紀錄:所有與稅務相關的文件必須妥善保存至少 7 年,以符合法定要求
    • 聘請專業人士:稅務代表可享用「整批延期申報計劃」的便利,並提供專業指引
    • 逾期即時處理:盡快提交報稅表並主動與稅務局溝通,以將罰則減至最低
    • 2024/25 年度新規定:由本年度起,補充表格必須以 XML/iXBRL 格式透過電子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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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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