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香港酒類及煙草應課稅品稅項
- 香港維持自由港地位,僅對四類商品徵收應課稅品稅: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
- 酒精濃度超過30%的酒類須繳納100%稅率;30%或以下則免稅(包括葡萄酒)
- 煙草稅:每公斤HK$2,618,另加每支HK$0.85(每1,000支香煙HK$2,506)
- 2025年法例修訂將涉及未完稅煙草罪行的最高罰則提高至罰款HK$200萬及監禁7年
- 所有進口商、出口商、製造商及倉庫營運商均須向香港海關申領牌照
- 每批應課稅品的運送均必須領有移走許可證
引言
香港的應課稅品稅制在稅收與促進貿易之間取得了審慎的平衡。作為自由港,香港對一般進口貨物不徵收關稅,以維持其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優勢。然而,政府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對四類商品徵收特定應課稅品稅: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
香港海關(C&ED)是主要的執法機關,負責保障稅收、發牌、監察合規情況及採取執法行動。對於從事應課稅品進口、出口、製造或儲存的企業而言,深入了解相關監管架構至關重要,既可避免高額罰款,亦能確保業務運作順暢。
本全面指南詳細介紹了現行稅率、牌照規定、合規程序,以及2025年實施、大幅提高煙草相關罪行罰則的重大法例修訂。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
法定框架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是規管香港應課稅品進口、出口、製造及儲存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訂明:
- 應課稅品的定義及分類
- 稅率及評稅方法
- 牌照及許可證規定
- 賦予海關人員的執法權力
- 違規及違法行為的罰則
- 繳稅、退稅及免稅程序
應課稅品範圍
根據第109章,只有以下四類商品須繳納應課稅品稅:
- 酒類——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容積計算超過30%的酒精飲品
- 煙草——香煙、雪茄、中國熟煙(就徵稅而言,不包括無煙煙草產品及另類吸煙產品)
- 碳氫油類——汽油、柴油、生物柴油及其他汽車燃料
- 甲醇——工業及商業用甲醇以及含甲醇的混合物
酒類稅率
酒精濃度界線
香港酒稅的關鍵決定因素為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容積計算達30%的界線:
| 酒精濃度 | 稅率 | 例子 |
|---|---|---|
| 30% 或以下 | 0%(免稅) | 葡萄酒、啤酒、清酒、酒精濃度低於 30% 的利口酒 |
| 30% 以上 | 貨值 100% | 烈酒、威士忌、伏特加、氈酒、冧酒、白蘭地 |
烈酒稅額評估方法
酒精濃度高於 30% 的酒類,其稅額乃按貨物價值評估。該價值定義為在相關時間,獨立買賣雙方於公開市場交易所能取得的正常價格。
按容器容量計算的方法
| 容器容量 | 稅額計算方法 |
|---|---|
| 少於 1 升 | 首 HK$200 價值按 100% 計算 + 餘額按 10% 計算 |
| 1 升或以上 | 價值除以升數,按首 HK$200 的 100% + 餘額的 10% 計算,再乘以升數 |
| 少於 12 升(沒有價值資料) | 每升 HK$169 的定額稅率 |
文件要求
進口商就酒類進行稅額評估時,必須提交:
- 申報表格 CED 129 - 正式應課稅品申報表
- 商業發票 - 顯示貨物價值
煙草應課稅品稅率
現行煙草稅率(2025年)
煙草產品按數量徵收從量稅率:
| 煙草產品 | 稅率 | 等同稅率 |
|---|---|---|
| 香煙 | 每公斤 HK$2,618 + 每支 HK$0.85 | 每 1,000 支香煙 HK$2,506 |
| 中國熟煙 | 每公斤 HK$615 | - |
| 雪茄及其他煙草 | 每公斤 HK$2,618 | - |
特別計量規則
按長度計算:長度超過 90 毫米的香煙(不包括濾嘴或煙嘴部分)會被視為多支香煙計算。每增加 90 毫米或不足 90 毫米的部分,在計稅時均當作一支獨立香煙處理。
範例:長度 135 毫米的香煙(不包括濾嘴)= 計稅時視為 2 支香煙
長度 180 毫米的香煙(不包括濾嘴)= 計稅時視為 2 支香煙
長度 181 毫米的香煙(不包括濾嘴)= 計稅時視為 3 支香煙
2025年法例修訂:《控煙法例(修訂)條例》
控煙法例的重大修訂已於2025年9月19日生效,主要針對打擊私煙及防止青少年吸煙:
提高罰則
| 罪行類別 | 先前最高罰則 | 最新最高罰則(2025年) |
|---|---|---|
| 未完稅煙草罪行 | 罰款100萬港元 + 監禁2年 | 罰款200萬港元 + 監禁7年 |
| 未有申報應課稅品(可予以和解) | 罰款2,000港元 | 罰款5,000港元 |
| 向未成年人提供另類吸煙產品 | - | 罰款50,000港元 + 監禁6個月 |
| 向未成年人提供傳統煙草 | - | 罰款25,000港元(如低於指定數量則定額罰款3,000港元) |
加強執法權力
- 有組織罪行條文:相關煙草罪行現已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附表1,賦權法庭充公犯罪得益並加重刑罰
碳氫油類及甲醇的稅率
碳氫油類
碳氫油類包括汽油、柴油、生物柴油及其他汽車燃料。具體稅率視乎種類及擬定用途而有所不同:
| 碳氫油類種類 | 稅率 |
|---|---|
| 無鉛汽油 | 每公升約 6.06 港元(0.78 美元/公升) |
| 其他碳氫油類 | 按每單位數量的特定稅率(請聯絡香港海關查詢現行稅率) |
甲醇
甲醇及含有甲醇的混合物的稅款乃根據雙重計算公式計算:
基本稅率:每百升 840 港元(在 20°C 溫度下計量)
額外稅率:酒精濃度以容積計每超過 30% 的 1%,每百升加徵 28.10 港元
工業用途豁免
專門進口並用於認可工業製造程序(非供人飲用或製造飲料)的甲醇,可符合免稅資格,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向香港海關提交正式申請
- 提供擬定工業用途的完整證明文件
- 嚴格遵守貯存及用量監控規定
- 香港海關定期進行審計及查核
領牌規定
哪些人士需要申領牌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從事以下活動必須持有香港海關發出的相關牌照:
- 進口應課稅品
- 出口應課稅品
- 製造應課稅品
- 貯存應課稅品(已繳納稅款或獲豁免的貨品除外)
牌照類別
| 牌照類別 | 用途 | 有效期 |
|---|---|---|
| 進口商牌照 | 申請進口應課稅品移運許可證前必須具備 | 1年(可每年續期) |
| 出口商牌照 | 出口應課稅品必須具備 | 1年(可每年續期) |
| 製造商牌照 | 在本地製造應課稅品必須具備 | 1年(可每年續期) |
| 倉庫牌照 | 營運存放應課稅品的保稅倉庫所需 | 1年(每年續期) |
牌照申請程序
申請資格
所有人士、商號及機構均合資格向海關申請牌照。業務類型或國籍均無任何限制。
申請方法
申請必須透過應課稅品系統(DCS)網上平台遞交:
申請類別
- 新牌照申請
- 牌照續期
- 更改牌照資料
- 註銷牌照
處理時間
如所有所需文件齊備無誤,處理牌照申請通常需要 2 個工作天。
重要條件
- 不可轉讓:牌照乃簽發予特定人士或實體,不得轉讓予他人
- 每年續期:所有牌照有效期為一年,必須每年續期
- 法定依據:牌照規定屬《應課稅品條例》下的法定要求,不可獲豁免
移運許可證及繳稅
甚麼是移運許可證?
每批應課稅品均須申請移運許可證(亦稱應課稅品許可證或 DCP)。該許可證授權從進口承運商或保稅倉庫移走貨物。
何時須申領許可證
以下情況必須申領移運許可證:
- 進口應課稅品以供本地消費(已完稅)
- 將應課稅品轉移至保稅倉庫(暫緩繳稅)
- 從保稅倉庫移出以供本地消費
- 出口應課稅品
- 用作船隻、飛機或列車的船用/機用物料
繳納稅款時間
| 情況 | 繳稅規定 |
|---|---|
| 送往本地市場以供消費 | 從承運商或倉庫提貨時必須繳清稅款 |
| 移運至保稅倉庫 | 毋須繳稅 - 暫緩繳稅儲存 |
| 從香港出口 | 毋須繳稅 |
| 用作船用/機用物料 | 毋須繳稅 |
稅款評估程序
應課稅品科會在簽發移運許可證前對應課稅品進行稅款評估:
- 進口商提交許可證申請及所需文件
- 香港海關根據貨物類別、數量及價值評定稅款
- 進口商繳付評定的稅款金額
- 獲簽發已完稅貨物的移運許可證
- 貨物獲准從承運商或倉庫放行
保稅倉庫運作
保稅倉儲的目的
保稅倉允許在暫緩繳稅的情況下儲存應課稅品,為企業提供靈活性以進行:
- 無須繳納香港稅款即可轉口
- 延遲繳付稅款,直至貨物進入本地市場消費
- 集運及分銷運作
- 在保稅狀態下進行加工及重新包裝
開放式保稅倉制度(OBS)
香港實行開放式保稅倉制度,海關人員不會長期駐守在保稅倉進行實時監管。相反,香港海關透過以下方式維持管制:
- 定期應課稅品審查——預定及突擊巡查
- 合規查核——核實記錄及庫存
- 電子監察——透過應課稅品系統進行
- 營運商責任——倉庫持牌人必須確保記錄準確無誤
倉庫牌照規定
保稅倉營運商必須:
- 向香港海關申領倉庫牌照
- 在提交牌照申請時提供開放時間表
- 如開放時間有任何變更,須提前 4 小時以書面通知香港海關
- 確保妥善保管所有應課稅品
- 保持準確的庫存記錄
- 遵守倉庫牌照上訂明的所有條件
保稅運作(OIB)
在獲得「保稅運作」授權下,獲准在保稅倉內對應課稅品進行若干運作:
- 加貼標記——為產品加貼標籤或標記
- 重新包裝——更改包裝大小或規格
- 檢查——品質控制檢驗
- 酒類變性——加入變性劑以使酒類不適合飲用
特別運作的海關到場監管
就若干應課稅品運作而言,海關必須派員到場監管:
- 銷毀應課稅品
- 抽取樣本進行化驗
- 核查標記
- 酒類變性
預約程序:請至少提前一天透過傳真或應課稅品許可證電子系統,填妥表格 CED 383 向應課稅品行動及支援課值日室提出申請。
臨時儲存設施
對於在一般倉庫營運時間以外運抵的應課稅貨物,海關倉庫提供臨時儲存服務:
- 聯絡方式:值日控制官,電話:(852) 3759 2288(24小時)
- 存倉費用:首 48 小時免費;其後每件包裹每天港幣 $2.30(不論大小)
合規流程逐步指南
適用於應課稅品進口商
步驟 1:取得進口商牌照
- 於應課稅品系統 (DCS) 註冊:www.dcs.customs.gov.hk
- 填妥網上牌照申請表
- 提交所需商業證明文件
- 等待 2 個工作天處理
- 獲發有效期為一年的牌照
步驟 2:準備進口文件
- 列明貨物價值及說明的商業發票
- 提單或空運提單
- 裝箱單
- 產地來源證/酒齡證明書(如酒類貨品需要)
- 任何其他相關商業文件
步驟 3:申請移運許可證
- 在貨物運抵前透過 DCS 提交許可證申請
- 如屬從價稅貨品(酒類),填妥申報表格 CED 129
- 上載相關證明文件
- 註明貨品是用於本地消耗、保稅倉儲存還是轉口
步驟 4:稅款評估及繳付
- 香港海關根據貨品類別及數量/價值評定稅款
- 收取稅款評估通知書
- 透過認可付款方式繳付稅款
- 取得已完稅移運許可證
步驟 5:從承運人/倉庫提取貨物
- 向承運人或倉庫營運商出示移走許可證
- 安排提貨及運送貨物
- 保留所有交易記錄以作審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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