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務指南
透過香港遺產繼承的財產印花稅
7 分鐘閱讀
561 次瀏覽
作者 Dr. Emily Chan
審核: TAX.hk 編輯團隊
發佈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最後更新 2026年4月11日
本文僅提供香港稅務的一般資訊,並不構成稅務建議。稅務規則會有變動,個別情況亦各有不同 — 在依據本文任何內容行事前,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
本文亦提供以下語言版本
個人稅務指南
本頁內容
📋 重點一覽
香港利好的遺產繼承稅務環境
香港不徵收的稅項
繼承物業的印花稅豁免
符合資格的繼承方式
現行印花稅框架(2024-2025)
從價印花稅(AVD)稅率
已撤銷的印花稅(截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要求
所需的授予承辦書種類
毋須取得授予書的例外情況
實際情境與考慮因素
家族安排契約(Deeds of Family Arrangement)
繼承物業的逐步流程
✅ 重點摘要
📚 資料來源及參考資料
📋 重點一覽
已廢除遺產稅: 香港已於2006年2月11日廢除遺產稅——在此日期或之後去世的人士毋須繳納遺產稅
豁免印花稅: 透過遺囑、無遺囑繼承或尚存者權利(長命契)繼承的物業,可全數獲豁免印花稅
簡化稅制: 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各類物業管理措施辣稅(買家印花稅 BSD、額外印花稅 SSD、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NRSD)均已全數撤銷——現時僅適用於從價印花稅
無繼承稅: 香港不徵收遺產繼承稅、贈與稅或資本增值稅,對財富傳承極為有利
現行從價印花稅稅率: 從價印花稅由港幣100元(300萬港元或以下物業)至4.25%(超過21,739,120港元物業)不等
須取得承辦書: 將物業由死者遺產轉名,通常需要先取得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在香港繼承物業時會發生甚麼情況?繼承人是否需要像一般置業人士一樣繳納高昂的印花稅?好消息是,香港擁有全球最有利的遺產稅務環境之一。自2006年廢除遺產稅並於2024年全面撤辣以簡化物業稅制後,繼承物業變得非常簡單且具稅務效益。本指南將詳細解釋印花稅如何適用(或不適用)於繼承物業、所需文件,以及如何順利辦理相關手續。
返回頂部
香港利好的遺產繼承稅務環境
香港對繼承財富的優惠稅務待遇在全球脫穎而出。香港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廢除遺產稅,成為進行遺產規劃及跨代財富傳承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轄區之一。這意味著當有人在香港離世時,其受益人在繼承遺產時可獲得全額資產,無須扣除任何稅款。
💡 專業提示: 無論受益人的居留身分為何,香港的免遺產稅政策均適用。香港居民與非香港居民繼承財產時均無須繳納遺產稅。
香港不徵收的稅項
資本增值稅: 繼承或出售物業時的物業升值無須繳稅
股息稅: 收取的股息無須繳納預扣稅
繼承/遺產稅: 自 2006 年 2 月起已廢除
贈與稅: 個人之間的餽贈無須繳稅
銷售稅/增值稅/消費稅: 香港不設任何消費稅
返回頂部
繼承物業的印花稅豁免
雖然香港的物業交易通常須繳納印花稅,但繼承物業可享特別豁免。這意味著當您透過繼承獲得物業時,由死者遺產轉讓予您(作為受益人)的過程無須繳納任何印花稅。
符合資格的繼承方式
印花稅豁免適用於透過以下三種方式轉讓的物業:
轉讓方式
說明
印花稅處理
遺囑處分
根據有效遺囑進行轉讓
豁免 - 毋須繳納印花稅
無遺囑繼承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轉讓
豁免 - 毋須繳納印花稅
尚存者繼承權
自動轉讓予尚存的聯權共有人
豁免 - 毋須繳納印花稅;毋須申請遺產承辦書
⚠️ 重要提示: 此項豁免同時適用於接收繼承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非香港居民。核心規定是該轉讓必須是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例,由死者遺產直接繼承予受益人。
返回頂部
現行印花稅框架(2024-2025)
香港的印花稅機制於2024年大幅簡化。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針對物業的各項特別印花稅均已撤銷,物業交易僅保留從價印花稅(AVD)。
從價印花稅(AVD)稅率
物業價值
印花稅稅率
HK$3,000,000 或以下
HK$100
HK$3,000,001 - HK$3,528,240
HK$100 + 超出款額的 10%
HK$3,528,241 - HK$4,500,000
1.5%
HK$4,500,001 - HK$4,935,480
1.5% 至 2.25%
HK$4,935,481 - HK$6,000,000
2.25%
HK$6,000,001 - HK$6,642,860
2.25% 至 3%
HK$6,642,861 - HK$9,000,000
3%
HK$9,000,001 - HK$10,080,000
3% 至 3.75%
HK$10,080,001 - HK$20,000,000
3.75%
HK$20,000,001 - HK$21,739,120
3.75% 至 4.25%
HK$21,739,120 以上
4.25%
已撤銷的印花稅(截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以下稅項已不再適用:
買家印花稅 (BSD): 以往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置物業徵收 15%
特別印花稅 (SSD): 以往按持有期徵收 10-20%(旨在打擊短期炒賣)
新住宅印花稅 (NRSD): 以往對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置住宅物業徵收 15%
返回頂部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要求
在香港,要合法轉讓死者遺產中的物業,一般需要取得授予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這是一份法庭文件,用以確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資產的法定權力。
所需的授予承辦書種類
授予承辦書種類
適用情況
誰人可申請
遺囑認證書 (Grant of Probate)
死者留有有效遺囑並已指明遺囑執行人
遺囑內指明的遺囑執行人
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死者留有有效遺囑,但指明的遺囑執行人無法或不願意履行職責
近親(按照法定優先次序)
遺產管理書
沒有有效遺囑(無遺囑繼承)
近親屬(配偶享有第一優先權)
毋須取得授予書的例外情況
聯權共有(長命契): 若物業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在出示死亡證明書證明死亡後,物業將自動歸屬於尚存的聯權共有人——毋須申請授予書
小型遺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5條,遺產受託人可以簡易程序管理價值不超過 HK$150,000 的遺產,而毋須申請授予書
返回頂部
實際情境與考慮因素
情境
印花稅處理方式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由受益人直接繼承
豁免 - 毋須繳付印花稅
透過尚存者繼承權(聯權共有)轉讓
豁免 - 毋須繳付印花稅;毋須取得授予書
受益人繼承物業後再購買另一住宅物業
繼承:豁免 新購置:須繳納從價印花稅(AVD)(受益人已擁有物業)
受益人將繼承的物業出售予第三方
買賣交易須按現行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AVD)(由買方支付)
作為遺產分配一部分的近親之間轉讓
若按照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分配:獲豁免 若屬自願重新分配:可能須繳納從價印花稅(請尋求專業意見)
⚠️ 重要提示: 雖然繼承物業本身獲豁免繳納印花稅,但若繼承了住宅物業的受益人隨後在香港購買另一項住宅物業,該項新購置將須繳納從價印花稅,因為該受益人在新置業時已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家族安排契約(Deeds of Family Arrangement)
上訴法庭近期的判決已釐清,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分配物業的承諾轉讓契據(deeds of assent)無須繳納印花稅,這改變了稅務局以往的一貫做法。然而,若受益人自願訂立安排,以不同於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重新分配遺產資產,則可能會產生印花稅責任。
返回頂部
繼承物業的逐步流程
步驟 1:確定是否需要申請遺產承辦書 檢查該物業是否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無須申請承辦書),或者該遺產是否符合少於 HK$150,000 的小額遺產資格。
步驟 2:申請遺產承辦書 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申請及所需文件,包括遺囑正本(如有)、死亡證明書以及資產及負債清單。
步驟 3:等待發出授予書 在符合所有要求並繳付法庭費用後,處理程序通常需要 5-7 個星期。
步驟 4: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向土地註冊處提交授予書的蓋印副本,以更新物業紀錄並轉移法定業權。
步驟 5:完成向受益人的轉讓 簽立承諾契(deed of assent)或轉讓文件,以正式將物業轉讓予受益人。
💡 專業提示: 在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簽立承諾契或正式轉讓文件之前,受益人不會取得遺產資產的任何專有權益。死者去世時,受益人僅為期待受益人,對尚未管理的遺產中的特定資產並不享有法定或衡平法權益。
✅ 重點摘要
香港已於 2006 年廢除遺產稅——凡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其遺產均毋須繳納遺產稅
透過遺囑、無遺囑繼承或尚存者取得權繼承的物業,完全豁免繳納印花稅
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所有各類物業需求管理印花稅(買家印花稅 BSD、額外印花稅 SSD、新住宅印花稅 NRSD)均已撤銷——物業交易目前僅適用從價印花稅
除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外,從死者遺產中轉讓物業通常需要取得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繼承住宅物業的受益人,在其後購置住宅物業時將被視為已擁有物業者
近期法院判決確認,依據無遺囑繼承法簽立的承諾契毋須繳納印花稅
在符合所有要求後,授予書申請的處理時間通常為 5-7 個星期
對於涉及家庭安排或資產重新分配的複雜遺產情況,尋求專業法律及稅務意見至關重要
加入討論
0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