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零工經濟徵稅的演進方針:監管灰色地帶
關鍵要點一覽
- 無獨立的零工工作者類別:香港法例並無將「零工工作者」確立為獨立的法定類別;工作者只會被歸類為僱員或自僱獨立承辦商。
- 稅務處理:僱員繳納薪俸稅(2%至17%累進稅率);自僱人士繳納利得稅(首200萬港元為7.5%,其後為15%)。
- 強積金規定:年齡介乎18至64歲的自僱零工工作者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每月入息範圍為7,100港元至30,000港元)。
- 商業登記:自僱自由職業者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截至2025年4月每年費用為2,200港元)。
- 近期判例法:Zeek案(2023年)裁定速遞員為僱員;戶戶送(Deliveroo)案(2024年)則裁定外賣員為獨立承辦商——反映出判定結果取決於具體個案的事實細節。
- 2026年改革:由2026年1月18日起,凡在4星期內工作滿68小時或以上的工作者,將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僱傭保障資格。
香港持續擴大的零工勞動人口
香港的就業市場格局經歷了顯著轉變,尤其自2020年起,零工經濟呈現大幅擴張。勞工處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間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約有12,900人曾為食物及貨物外送數碼平台工作,其中約三分之一人為多於一個平台工作。這種靈活就業模式的激增為稅務機關及監管機構帶來了全新挑戰,因為傳統的僱傭分類難以契合現代的工作模式。
Foodpanda、Deliveroo(於2025年4月退出香港市場)及中資外送平台KeeTa等平台服務的興起加速了這趨勢。儘管這種轉變為工作者和企業提供了靈活性,但也凸顯了香港在稅務及僱傭監管框架方面的重大灰色地帶。
核心分類挑戰:僱員與自僱人士
法例並無「零工工作者」的法定定義
香港法律並沒有為「零工工作者」設立獨立的法定類別。相反,個人通常按傳統的二元框架進行分類:
-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服務合約 (contract of service) 受聘)— 受《僱傭條例》(第57章)保障,享有法定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法定假日、休息日、疾病津貼及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
- 獨立承判商(根據服務合約 (contract for services) 受聘)— 不受《僱傭條例》的僱員保障所涵蓋,須自行負責稅務及強積金安排,且通常就特定項目或成果受聘。
關鍵在於,即使書面協議將某人描述為「承判商」或「自由職業者」,法庭及勞工處亦會審視工作關係的實際本質,而非僅僅依據所使用的標籤。
僱傭身份的多元因素測試
勞工處及香港法庭採用全面的多元因素測試來釐定工作者的分類。終審法院在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t/a Yat Cheung Airconditioning & Electric Co (2007) 10 HKCFAR 156 一案中的具指標性判決確立了「整體評估印象法」,檢視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從整體印象上斷定該關係屬於僱傭關係還是獨立承判商關係。
常任法官李義(Ribeiro PJ)強調,評估工作應著重直覺性及細微差異,而非採取機械式的方法。法庭確立了關鍵指標,包括:
| 因素 | 僱員指標 | 獨立承判商指標 |
|---|---|---|
| 控制程度 | 僱主指定工作時間、監督工作任務、提供工具/設備 | 工作者控制工作進行的方式、時間及地點 |
| 融入程度 | 工作者是機構核心營運的一部分 | 工作者獨立於機構架構以外運作 |
| 雙方相互責任 | 僱主有責任持續提供工作;工作者有責任接受工作 | 除特定委聘項目外,雙方均無持續的責任 |
| 為他人工作的能力 | 被限制或禁止為競爭對手或其他客戶工作 | 可自由同時接洽多名客戶 |
| 薪酬架構 | 按定期工資或薪金發放 | 按項目、任務或派送次數計酬 |
| 福利提供 | 享有僱傭福利(強積金、假期、保險) | 不獲提供僱員福利 |
| 財務風險 | 無財務風險;工作時間獲保證薪酬 | 承擔財務風險;收入隨業務成效而有所不同 |
近期判例:截然不同的裁決
兩宗近期的里程碑式案件說明了香港零工工作者定性取決於具體事實的特質:
Zeek 案(2023年5月)— 僱員
在 Cheung Ka Yan and ors v Kin Sh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ng Kong) Ltd & Ors(LBTC 3170/2022,2023年5月29日)一案中,勞資審裁處裁定六名擔任餐飲及包裹外送平台 Zeek 速遞員的零工工作者勝訴。這標誌著香港勞資審裁處首度裁定零工工作者為僱員。
審裁處考慮了多項關鍵因素:
- Zeek 對工作者行使顯著程度的控制權,包括決定派送路線、工作地點以及申索人必須完成的訂單
- 工作者若拒絕接單會遭受處罰,其合約亦可能被終止
審裁處裁定該批工友為僱員,並命令 Zeek 向該六名外賣員支付合共 450,000 港元,涵蓋欠薪、代通知金、未發放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儘管贏得官司,但在 Zeek 宣告破產後,工友仍須向政府基金申請發還欠款。
戶戶送 (Deliveroo) 案(2024 年 11 月)— 獨立自僱人士
在 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2024] HKDC 1932(判決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一案中,香港區域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決。一名曾從事零工的外賣員在提取外賣餐點準備送遞時遭遇交通意外受傷,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 Deliveroo 索償。
法院裁定該外賣員為獨立自僱人士(承辦商),而非僱員,並指出:
- 在選擇何時工作及是否工作方面享有更大彈性
- 對履行送遞服務的方式受到的直接控制較少
- 能夠拒絕接受送遞訂單而不會面臨懲罰
- 營運架構與 Zeek 不同
- 該外賣員已根據 Deliveroo 的自願保險政策領取了最高賠償限額 100,000 港元
法院以申請純屬無理纏擾為由將其剔除,裁定作為獨立自僱人士,該外賣員在根據 Deliveroo 的自願保險政策獲得賠償後,不應獲准再向 Deliveroo 追討僱員補償。法院亦認為該索償「被用作纏擾和壓迫的手段」。
這兩宗截然相反的判決表明,香港零工經濟中的工作者身分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並無清晰明確的劃一標準來判定僱傭身分。
零工工作者的稅務責任
基於身分界定的稅務處理
零工從業員所涉及的稅務影響,完全取決於他們被歸類為僱員還是自僱人士。香港並沒有獨立的「自僱稅」——相反,會根據工作者的分類適用不同的稅制。
僱員:薪俸稅
僱員須就來自受僱工作、職位或退休金的入息繳納薪俸稅。在 2024/25 及 2025/26 課稅年度,主要特點包括:
- 累進稅率:按應課稅入息實額計算,稅率由 2% 至 17% 不等
- 基本免稅額:單身人士為 HK$132,000
- 已婚人士免稅額:HK$264,000
- 額外免稅額:適用於受養人、子女、長者住宿照顧及其他合資格情況
- 兩級制標準稅率上限:由 2024/25 年度起,入息淨額(扣除個人免稅額前)首 500 萬港元的稅率上限為 15%,餘額則為 16%
- 無 PAYE 預扣制:香港並無實行即賺即付(PAYE)預扣稅制;僱員須透過年度評稅繳納稅款
自僱人士:利得稅
以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身分經營業務的自僱人士,若其業務賺取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淨額,則須繳納利得稅。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
利得稅兩級制稅率(自 2018/19 年度起生效):
| 業務類型 | 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 | 超逾 200 萬港元的利潤 |
|---|---|---|
| 非法團業務(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 | 7.5% | 15% |
| 法團 | 8.25% | 16.5% |
重要防止避稅條文:如某實體在相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時擁有一間或多間連繫實體,利得稅兩級制稅率將僅適用於獲提名按兩級制稅率課稅的一間實體。然而,若某自然人經營超過一間獨資業務,就此目的而言,各項業務均會被視為獨立實體。
個人入息課稅選項
自僱人士可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這讓他們能夠:
- 將所有入息來源(薪金、業務利潤、租金收入)合計為一個總額
- 從合計總額中扣除個人免稅額
- 就餘下入息按累進稅率(2%-17%)繳稅
- 相較於就各項入息分別繳稅,或可減低整體應繳稅款
此選項對利潤較低的自僱人士尤其有利,他們可透過個人免稅額大幅減輕稅務負擔。
2024/25 年度稅務寬減措施
財政司司長在 2025 年 2 月 26 日發表的《2025/26 年度香港財政預算案》中,建議一次性寬減 2024/25 課稅年度 100% 的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最終稅款,每宗個案以 1,500 港元為上限。相關法例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於 2025 年 5 月 9 日刊憲。此寬減適用於計算最終應繳稅款,但不影響暫繳稅的繳納。
商業登記規定
自僱人士強制登記
提供專業或個人服務(不存在僱傭關係)的自僱零工工作者,均被視為經營行業、業務或專業,必須向稅務局(IRD)辦理商業登記。
主要規定:
- 辦理時限:必須在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完成登記
- 辦理方式:可親身前往稅務局商業登記署、以郵寄方式,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稅務易」於網上辦理
何時需要辦理登記
自由職業者(Freelancers)及零工從業員如符合以下情況,必須辦理登記:
- 為牟利而提供服務(設計、寫作、營銷、顧問、外賣速遞等)
- 為多名客戶提供服務,並以個人姓名或品牌收取款項
- 在網上或透過社交媒體宣傳服務
- 聘請分判商或計劃擴充業務
- 希望以業務名稱開設商業銀行戶口或發出發票
重要例外情況:僅擔任職位或受僱的人士(即傳統僱員)不被視為經營任何業務,毋須申請商業登記。
不合規的罰則
未有辦理登記或提交虛假資料可能導致:
- 最高罰款 HK$5,000
- 監禁最高可達 1 年
- 因逃稅或未有遵守報稅責任而招致的額外罰則
報稅及備存紀錄的責任
通知應課稅責任
自僱零工從業員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不遲於 4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其應課稅責任,除非他們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即使業務錄得虧損,此規定依然適用。
提交報稅表
無論是受僱還是自僱,凡收到報稅表(個別人士報稅表表格 BIR60)的個人,均必須在截止日期前填妥並提交,即使:
- 業務已停止營運
- 業務在評稅年度內未有營業活動
- 業務錄得虧損
重要截止日期:
- 個人入息稅(薪俸稅):通常為 4 月 30 日
- 利得稅(自僱人士):通常為 11 月 30 日
備存紀錄規定
自僱人士必須:
- 備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 7 年
- 根據現有的會計紀錄編製賬目
- 在報稅表上準確申報業務利潤及虧損
- 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有關業務狀況的變更
- 在業務終止後 1 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在更改地址後 1 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規定
自僱人士的強積金責任
強積金制度對香港的自僱人士而言屬強制性質。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自僱人士是指並非以僱員身分,透過生產或買賣貨品,或提供服務以獲取入息的人士(即自力更生的人士)。獨資經營者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均視為自僱人士。
涵蓋範圍及年齡規定
強積金制度強制涵蓋以下人士:
- 年滿 18 歲至 65 歲以下的自僱人士
- 從在香港進行的業務活動中賺取入息的人士
豁免情況:在香港自僱不超過 13 個月的海外人士,以及屬海外退休計劃成員的海外人士。
供款規定
自僱零工經濟工作者必須:
- 自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此乃法定責任
- 按有關入息的 5% 計算並作出強制性供款
- 根據每月 HK$7,100 至 HK$30,000 的入息水平(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供款
- 自行支付全額供款(與僱員和僱主分攤供款不同)
- 可靈活選擇供款金額及投資計劃
- 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作出強制性供款
刑事責任:自僱人士如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根據香港法例須負上刑事責任。
強積金供款稅務扣除
根據《稅務條例》,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可獲稅務扣除。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有關供款可獲扣除。
示例:一名獨資經營者在 2024/25 課稅年度賺取了 HK$1,000,000 的利潤,並作出了 HK$18,000 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該筆 HK$18,000 可全數獲扣除,將應課稅利潤減至 HK$982,000。
強積金計劃種類
自僱零工工作者通常有兩個主要選擇:
- 集成信託計劃:最常見的計劃種類,開放予所有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參與
- 行業計劃:專為流動性較高行業(建造業、飲食業)的臨時僱員而設,讓工友在不同僱主之間轉換時可保留同一個強積金帳戶,且由受僱首天起便須供款
「積金易」平台(2024-2025 年實施)
「積金易」平台於 2024 年 6 月 26 日推出,是強積金制度自 2000 年 12 月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改革。這個中央電子平台旨在為僱主、僱員、自僱人士及強積金受託人簡化強積金行政程序。
首兩間強積金受託人已分別於 2024 年 6 月 26 日及 7 月 29 日加入「積金易」平台。所有強積金計劃將按受託人管理的資產規模由小至大有序加入平台,預計全部 12 間強積金受託人將於 2025 年底前完成加入。該平台將涵蓋香港強積金計劃下的 360,000 名僱主及 470 萬名成員。
平台經濟稅務
平台工作者的現行處理方式
香港目前並無專門針對數碼平台工作者的法例。為 Foodpanda、Deliveroo、KeeTa 及網約車應用程式等服務工作的平台工作者,在現行法律下通常被歸類為自僱人士,這意味著他們:
- 一般不享有工資保障、有薪假期或工傷賠償等福利
- 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繳納利得稅
- 必須自行辦理商業登記、報稅及參加強積金計劃
平台公司的稅務責任
聘用獨立承包商的平台公司通常毋須負責:
- 向稅務局申報承包商的收入
- 就支付予承包商的款項代扣或代繳稅款
- 代表承包商作出強積金供款
- 提供僱傭福利或保障
然而,若實質上被認定存在僱傭關係(不論合約名義為何),平台公司可能須承擔以下責任:
- 未付薪酬及僱傭福利
- 強積金供款及罰款
- 因工傷引致的僱員補償申索
- 嚴重違規情況下的罰款及潛在監禁刑罰
市場發展
香港外賣送遞市場經歷了重大變化:
- 2021年:Uber Eats 退出香港市場,當時僅佔 5% 的市場份額
- 2023年:KeeTa(由中國美團支持)進軍香港,與 Foodpanda 及 Deliveroo 形成三足鼎立之勢
- 2024年3月:KeeTa 佔據外賣送遞市場 43% 的市場份額,按訂單量計算成為最大供應商
- 2025年3月:Deliveroo 宣布自 2025年4月7日起退出香港市場;其於 2024年第一季度的市場份額為 24%(低於 2021年的 44%)
- 現狀:在收購 Deliveroo 香港業務的若干資產後,Foodpanda 成為 KeeTa 的唯一主要競爭對手
灰色地帶與持續挑戰
缺乏明確的立法框架
主要的監管灰色地帶源於香港依賴傳統的「僱員/獨立承包商」二分法,該機制原為傳統僱傭關係而設。香港終審法院在 2007 年 Poon Chau Nam 案判決中所確立的判定指標並非為數碼時代而設計,為平台公司及從業員雙方均帶來了不確定性。
基於具體事實的判定
正如 Zeek 和 Deliveroo 的對比個案所顯示,僱傭身分往往只能透過訴訟來確定。這造成了:
- 勞工對自身的法定權益及稅務責任存在不確定性
- 平台公司面臨可能被重新界定身分的法律責任風險
- 不同平台和行業之間的待遇不一致
- 獲取僱傭保障及福利的障礙
「連續性合約」門檻變更(2026年改革)
立法會於 2025 年 6 月 18 日通過《2025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重新界定《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由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新的「468 規定」將與修訂後的「417 規定」一同生效。
在新規定下,僱員如符合以下工作時數,即屬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連續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7 小時(「417 規定」);或
- 在 4 星期期間累計工作 68 小時或以上(「468 規定」)
這項改革預計將保障範圍擴展至可能超過 10,000 名額外勞工,但由於其並未解決零工工作者究竟屬於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的基本身分界定問題,因此其實際全面影響仍有待觀察。
針對零工專項立法的訴求
勞工權益倡議者及勞工團體呼籲香港政府:
- 專門為平台/零工工作者設立第三種中介法律分類
- 因應外賣配送平台從業員的實際情況,立法制定專門的勞工保障
- 為平台工作者制定明確的政策方向
- 避免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否定勞工的僱傭身分
- 透過全新的獨立立法提供全面保障,而非強行將勞工套入現有分類
截至目前,政府尚未推出針對零工的專項立法,並維持一貫立場,認為現行法例在妥善應用下已足以處理僱傭關係。
對零工工作者的實際影響
確定您的稅務身分
零工工作者應透過檢視以下各項來評估自身的身分分類:
- 平台或客戶對其工作的控制程度
- 他們是否可以同時為競爭平台工作
- 他們是否可以在不受懲罰的情況下拒絕工作分配
- 他們是否自行決定工作時間並選擇何時工作
- 他們是否承擔財務風險(例如車輛維修、燃油費用)
- 他們是否享有任何僱員福利
- 薪酬結構(按任務計酬 vs. 定期薪金)
自僱零工人士的稅務合規步驟
如被界定為自僱人士,零工工作者應:
- 辦理商業登記: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向稅務局辦理登記(截至 2025 年 4 月每年費用為 HK$2,200)
- 保存詳細記錄:保留所有收入和業務開支記錄至少 7 年
- 參加強積金計劃:並定期作出 5% 的供款
- 提交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在 11 月截止日期前提交
- 考慮個人入息課稅:如能減少整體應繳稅款
- 預留資金:用於繳納稅款(利潤的 7.5%-15%)及暫繳稅
- 申報可扣除項目:包括車輛開支、手提電話費用、平台費用及強積金供款
- 通知稅務局:業務狀況、地址的任何變更或結業情況
身分界定錯誤的風險
工作者和平台均面臨身分界定錯誤的風險:
對工作者而言:
- 失去僱傭保障和法定福利
- 承擔全部強積金供款成本,而非與僱主分擔
- 無法就工傷獲得僱員補償
- 承擔稅務合規責任及未有報稅的潛在處罰
對平台而言:
- 若工作者被重新界定為僱員,平台可能須就未支付的工資、福利及強積金供款承擔責任
- 因違反《僱傭條例》而面臨罰款及處罰
- 面臨工傷的僱員補償索償
展望未來:未來的監管方向
國際比較
香港的做法與已就零工經濟制定專門法例的司法管轄區形成對比。其他司法管轄區已設立中介勞工類別,訂明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強制平台為勞工供款社保,並就平台中介工作制定更清晰的稅務框架。
討論中的潛在改革
雖然尚未提出具體的立法建議,但正在討論的潛在改革包括:
- 設立「受依附承包商」或「平台工作者」的法定類別
- 強制平台為零工工作者供款強積金(MPF)或社會保險
- 為平台工作者提供最低收入保障或工資率
- 對平台施加工傷保險要求
- 稅務局就零工經濟的稅務處理提供更清晰指引
- 為擁有多個收入來源的零工工作者簡化報稅流程
2026年「連續性合約」改革
於2026年1月18日實施放寬的「連續性合約」門檻(4星期內工作滿68小時),代表了近期最為具體的監管變革。這項改革可能:
- 將僱傭保障擴展至數以千計的額外零工工作者
- 對平台構成壓力,促使其重組工作安排以避免觸發「連續性合約」身分
- 就特定零工安排是否符合工時門檻引發新的訴訟
- 可能加速促成對更全面的零工經濟法例的訴求
重點摘要
- 二元分類制度:香港維持傳統的僱員/獨立承包商框架,並無獨立的零工工作者類別,為平台經濟帶來不確定性。
- 按個別案件裁定:僱傭身分取決於 Poon Chau Nam (2007) 案確立的多因素「整體印象」測試,審視控制權、融入程度、雙方責任互惠性及其他因素,近期案件因具體案情不同而出現不同裁決結果。
- 稅務處理截然不同:僱員按累進稅率繳納薪俸稅(2%至17%);自僱人士則繳納兩級制利得稅(7.5%/15%),而個人入息課稅可為自僱人士提供潛在的慳稅空間。
- 強制登記與合規要求:自僱零工從業員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截至2025年4月費用為HK$2,200)、保存7年紀錄、提交年度報稅表,並參加強積金計劃且作出5%供款。
- 自僱人士必須參加強積金:未有參加強積金的自僱零工從業員須負刑事責任,但供款可享稅項扣除。於2024年6月推出的「積金易」(eMPF)平台將簡化行政程序,預計將於2025年底前全面實施。
- 平台經濟缺乏專門法規:香港目前並無專門針對數碼平台的法例;從業員通常被界定為自僱人士,須自行承擔全部稅務及社會保障責任。
- 2026年改革擴大保障範圍:新的「連續性合約」門檻(4星期滿68小時或每星期17小時)將於2026年1月18日生效,預計可將僱傭保障擴展至額外逾10,000名零工從業員。
- 身份誤判帶來重大風險:從業員可能會失去僱傭保障;平台則面臨未付法定福利、強積金供款及僱員補償申索的潛在法律責任。
- 監管灰色地帶依然存在:雖然社會持續呼籲就零工經濟制定專門法規,但香港仍維持現有傳統框架,依賴法庭按個別案件情況判定僱傭身份。
- 實用建議:零工從業員應利用多重因素測試評估自身的身份分類,如屬自僱人士須確保符合稅務及強積金合規要求,妥善保存詳細紀錄,並在遇有複雜情況時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資料來源
- 稅務局:利得稅 — 自僱人士須知
- 香港政府一站通:自僱人士的稅務責任
- 香港政府一站通:利得稅稅率
- 稅務局:兩級制利得稅率常見問題
- 香港政府一站通: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率
- 稅務局:2025-26年度財政預算案 – 稅務措施
- 香港政府一站通: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
- 積金局:強積金制度涵蓋範圍
- 積金局:自僱人士 - 強積金制度
- 積金局: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調高至$7,100
- 積金局:「積金易」平台於6月26日開始運作
- 稅務局:商業登記
- 稅務局:現行收費表
- 稅務局: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表
- 香港勞資審裁處首宗裁定零工速遞員為僱員之裁決(Zeek案)
- 法律資訊更新:法院駁回戶戶送外賣員爭取僱員身分之申索(Deliveroo案)
- 勞工處:修訂《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規定
- JSM:香港《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新門檻將於 2026 年 1 月 18 日生效
- China Daily:勞工數據 - 近 13000 人受聘於外賣平台
- SCMP:外賣平台 Deliveroo 將於 4 月退出香港市場
-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Yau and Wong CPA:香港自僱人士稅務指南 [2025]
- Sleek:香港自僱人士稅務全攻略
- Ask Legal HK:2025 年香港零工經濟法規:僱主合規指南
- 《香港律師》:接散工——獨立承包商還是僱員?
- PKF 香港:個人稅全面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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