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跨境慈善捐款(2024-2025)
- 最高稅項扣除額:應課稅入息或利潤的 35%
- 最低捐款金額:每個課稅年度 100 港元
- 直接向內地慈善機構捐款:一般不可扣稅
- 第 88 條要求:捐款必須捐予獲稅務局認可的香港慈善機構
- 中介機構機制:具備第 88 條免稅地位的香港慈善機構可協助促成流向內地項目的可扣稅捐款
- 證明文件:正式收據必須保留至少 6 年
- 課稅年度: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
從香港捐款至中國內地:稅務影響與最佳實踐
全面了解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跨境慈善捐款稅務處理的指南,涵蓋第 88 條要求、中介架構以及合規最佳實踐。
了解香港的慈善捐款框架
香港的稅務制度為慈善捐款提供優厚的稅務優惠,個人及法團均可就認可慈善捐款申請稅項扣除。然而,該架構在清晰界定的法律框架下運作,對有意支持中國內地公益事業的捐贈者而言帶來了獨特的挑戰。
《第88條》的規定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慈善捐款」明確定義為捐贈予根據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這確立了一項基本要求:只有向設於香港並獲稅務局認可的第88條慈善機構作出的捐款,方符合稅項扣除資格。
慈善機構如要獲得第88條的免稅地位,必須符合三項關鍵條件:
- 慈善用途運用:所得利潤純粹作慈善用途
- 地域限制:所得利潤大部分非在香港以外地方開銷
- 運作要求: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機構的明確宗旨的過程中所經營的,或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由該機構為其利益而設立的人進行
第二項條件(即利潤並非大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開銷),為希望專門在中國內地營運同時維持第88條免稅地位的慈善機構帶來了主要障礙。
慈善宗旨類別
稅務局根據普通法認可四大類慈善宗旨:
| 類別 | 範圍 | 地域限制 |
|---|---|---|
| 救濟貧困 | 為有經濟困難的人士提供援助 | 可在全球範圍內運作 |
| 促進教育 | 支持教育計劃及機構 | 可在全球範圍內運作 |
| 推廣宗教 | 推廣宗教活動及信仰 | 可在全球範圍內運作 |
| 其他有益於社會的宗旨 | 各類有益於社會的活動 | 必須使香港社會受惠 |
這項區別至關重要:雖然專注於救濟貧困、促進教育或推廣宗教的慈善機構可在世界任何地方開展活動(須符合「款項並非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運用」的規定),但屬於第四類別的慈善機構則必須證明能為香港社會帶來直接利益。
跨境挑戰:直接向內地慈善機構捐款
香港與中國內地奉行截然不同的法律及稅務制度。儘管兩地地理位置相鄰且關係日益緊密融合,但這種制度上的分離對慈善捐款產生了重大影響。
為何直接捐款不符合扣稅資格
僅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慈善機構——即使是根據中國《慈善法》運作並獲內地官方認可的機構——亦不會自動符合資格成為香港《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主要障礙包括:
- 司法管轄權要求:第88條稅務豁免僅適用於受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管轄的慈善機構
- 稅務局批准要求:每間慈善機構必須單獨向香港稅務局申請並獲得第88條認可資格
- 不同的監管架構:中國內地依據由多個政府部門管理的《慈善法》運作,而香港則依據由稅務局執行的《稅務條例》(IRO)運作
這意味著,香港納稅人直接捐款予內地慈善機構——無論該慈善機構的工作多麼合法或有益——均不能在香港的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下申請稅項扣除。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及其局限性
香港與中國內地已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其中包括《第三議定書》。然而,CDTA 主要針對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並未就協調兩地之間的慈善捐款扣稅訂立具體條文。
兩地各自維持獨立的慈善捐款扣稅規則,而 CDTA 並未推翻「捐款必須捐予本地認可的慈善機構方可享有稅務優惠」這項基本要求。
中介方案:支援內地項目的香港慈善機構
儘管直接捐款存在限制,但香港納稅人仍可透過一個成熟且合法的機制,在支持中國內地慈善事業的同時獲得稅務扣除:透過在內地推行項目的香港第88條註冊慈善機構進行捐款。
中介架構的運作方式
許多香港大型慈善機構同時在本地及中國內地推行項目。只要這些機構維持第88條的認可資格,即使捐款最終用於支援內地項目,向其作出的捐款仍合資格獲得稅務扣除。關鍵在於捐款是捐贈給香港的慈善機構,再由該機構根據其慈善宗旨分配資金。
例子:香港紅十字會
香港紅十字會(稅務局檔案號碼:91/356)是獲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該機構與國際紅十字會及相關的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緊密合作,在中國內地及海外推展賑災與發展項目。香港納稅人向香港紅十字會作出的捐款可獲全數扣稅,無論該筆款項最終是用於支援香港項目還是中國內地項目。
香港紅十字會透過多項機制確保合規:
- 為內地項目開立獨立銀行賬戶
- 由合資格核數師按照國家或國際標準進行審計
- 實施完善的監察機制
- 確保捐款在適當的審批程序下使用
例子:香港樂施會
香港樂施會是另一家獲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為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的貧窮人口推行扶貧項目。捐款人憑正式收據即可申請扣稅,不受資金最終應用的地理位置影響。該機構在保持捐款運用透明度的同時,亦為香港捐款人保留了可扣稅的資格。
平衡地域限制
您可能會想:如果第88條規定利潤「主要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耗用」,那麼支持內地項目的慈善機構如何維持其免稅地位?
答案在於對「主要」的詮釋。稅務局並非禁止所有境外開支;相反,它要求慈善機構的大部分活動和開支保留在香港境內,或者慈善機構的架構和運作能展現與香港有足夠的聯繫。許多歷史悠久的香港慈善機構透過以下方式實現這種平衡:
- 在開展境外活動的同時,維持相當比重的本地項目
- 確保管治及行政架構以香港為基地
- 說明境外項目(特別是中國內地項目)如何令香港社群受惠,或如何符合前三項慈善宗旨(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
- 作為深植香港的國際網絡之一部分進行運作
慈善中介機構
除了傳統慈善機構外,專門的慈善中介機構亦應運而生,以促進跨境捐贈。諸如 Give2Asia 及博杜安國王基金會(King Baudouin Foundation,及其全球附屬機構)等組織,為香港捐贈者提供了向國際捐贈同時獲取稅務扣除的機制。這些機構通常具備香港第88條免稅地位,並可處理捐款,最終分發予中國內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慈善事業。
這些中介機構具備多項優勢:
- 簡化跨境法規的合規程序
- 具備核實受惠機構慈善地位的專業知識
- 精簡文件處理及核實流程
- 建立成熟渠道,有助避免複雜問題
- 對受捐機構進行專業盡職審查
稅務扣除機制及限制
扣除率及上限
個人及企業捐贈者均可就認可慈善捐款申索扣除,惟須受特定限制約束:
| 納稅人類別 | 稅種 | 最高扣除額 | 最低捐款額 |
|---|---|---|---|
| 個人 | 薪俸稅 | 應評稅入息的35% | HK$100(合計) |
| 個人 | 個人入息課稅 | 總入息的35% | HK$100(合計) |
| 法團 | 利得稅 | 應評稅利潤的35% | HK$100(合計) |
有關扣除機制的要點:
- 合計計算:最低 HK$100 及最高 35% 的限制適用於同一個課稅年度內所有認可慈善捐款的總額
- 僅限金錢捐款:只有純粹金錢的捐款才合資格;捐贈物業、物資或服務均不合資格
- 不合資格的款項:購買彩票、獎券、慈善表演入場券、墓地、義賣物品或服務(例如祈福或預約拜祭場地)的款項均不合資格
課稅年度時間點
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課稅年度是以該期間結束的年份表示。例如:
- 2024/25課稅年度:涵蓋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入息
- 捐款時間:於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捐款,合資格在2024/25課稅年度申請扣除,而非2023/24年度
- 提交報稅表:稅務局每年5月發出上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
準確記錄捐款日期對於在適當的報稅表上正確申報扣除至關重要。
證明文件要求與合規
收據必備資料
為申報稅項扣除,捐款人必須向慈善機構索取並保留正式收據。收據必須包含以下具體資料:
- 慈善機構全名:獲認可慈善機構於其憲章文件上列明的完整名稱
- 捐款金額:以港元列明的確切金額
- 捐款日期:作出捐款的具體日期
- 捐款人身分證明:足以將捐款人與該筆捐款關聯的資料(全名或其他身分證明)
- 交易性質:清晰註明款項為「捐款」,而非與其他款項混雜
紀錄保存要求
稅務局設有嚴格的紀錄保存要求:
- 保存期:所有捐款收據必須自報稅表相關評稅基期結束起計,至少保存6年
- 收據正本:雖然電子副本方便個人記錄,但在進行查詢或審核時,稅務局可能會明確要求提供收據正本
申報程序
填寫報稅表時:
- 申報位置: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或利得稅報稅表(BIR51/52)的指定欄目中,填報認可慈善捐款的總額
- 毋須夾附證明:提交報稅表時,毋須夾附收據或證明文件
- 稅務局查核:稅務局在處理申報或其後的覆核過程中,可能會要求查閱收據
- 舉證責任:捐款人有責任在稅務局要求時出示收據
對跨境捐款的加強審查
若捐款經由香港中介機構轉交並最終用於內地,妥善備存額外文件會更為穩妥:
- 中介機構收據:由獲《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稅的香港慈善機構所發出的正式收據
- 項目文件:所資助的具體項目或計劃之相關資料
- 資金流向證明:企業捐款人確認捐款的銀行轉賬記錄
- 內地受惠機構資料:如適用,內地機構的註冊證明及其接受境外資金資格的相關文件
- 審批文件:如屬大額捐款,內地主管機關要求的任何相關審批文件
雖然香港稅務用途並非強制要求所有上述文件,但齊備的記錄對於稅務合規以及減低跨境資金流動可能面臨的審查風險均至關重要。
企業捐款:其他注意事項
利得稅扣除
企業作出慈善捐款,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6D條申請在利得稅中扣除。各項基本規定同樣適用:
- 捐款必須捐予獲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或政府
- 最高扣除額為應評稅利潤的35%
- 捐款總額最低為HK$100
- 僅限金錢捐款
策略性慈善事業與ESG考量
對於企業而言,透過香港中介機構向中國內地進行慈善捐款可達致多重策略目的:
- ESG倡議:透過區域性慈善事業展現對環境、社會及管治的承諾
- 持份者參與:支持員工、供應商或客戶所在的社區
- 品牌定位:將企業價值觀與跨境社會責任相結合
- 稅務效益:在實現慈善目標的同時維持稅務扣除資格
- 合規性:透過具信譽的中介機構妥善應對複雜的跨境法規
企業捐贈者的盡職審查
透過中介機構進行大額捐款的企業應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
- 核實第88條資格:使用稅務局的網上搜尋工具,確認該香港慈善機構目前獲第88條認可的資格
- 審視管治:審查慈善機構的管治架構、董事會組成及透明度
- 評估項目成效:評估慈善機構在內地項目中的過往成效及紀錄
- 了解資金分配:釐清捐款在香港與內地項目之間的分配方式
- 監控合規情況:確保該慈善機構為跨境活動設有充分的監控機制
成立香港慈善機構以向內地捐贈
對於在中國內地有重大慈善目標的高淨值人士、家族辦公室或企業而言,成立專屬的香港慈善機構或具相當優勢。
策略優勢
- 控制權:直接監督慈善宗旨落實與資金分配
- 傳承規劃:實現跨代慈善捐贈的架構化工具
- 稅務效益:慈善機構(利潤獲豁免繳稅)及捐贈者(最高可獲 35% 稅項扣除)均可享有稅務優惠
- 區域樞紐:香港毗鄰中國內地及東南亞並具備緊密聯繫
- 透明度:香港透明的監管體系與健全的法治環境
- 專業管理:善用香港成熟完備的金融及專業服務業資源
應對地域限制規定
若要在中國內地推行項目的同時取得並維持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地位,慈善機構必須審慎規劃其活動架構:
- 平衡項目規劃:維持足夠的香港本地活動,以證明利潤並非「大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開銷」
- 契合慈善宗旨:專注於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或推廣宗教(此類宗旨可在全球範圍推行),而非「其他有益於社群的宗旨」(此類必須使香港社群受惠)
- 香港管治架構:保留以香港為基地的董事會、行政管理及決策架構
- 透明申報:提供清晰的證明文件,明確劃分香港本地與境外的活動及開支
申請程序
在已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且毋須進一步要求補充資料的前提下,稅務局(IRD)致力於 4 個月內對第 88 條申請作出回覆。該程序包括:
- 成立法律實體(通常為擔保有限公司或信託)
- 起草清晰列明慈善宗旨的組織章程文件
- 向稅務局申請第 88 條豁免認可
- 提供有關管治、營運及財務預測的詳盡資料
- 接受初次覆核(通常在獲得認可後約 2 年進行)
常見錯誤及避免方法
錯誤 1:直接捐款予內地慈善機構
錯誤之處:直接捐款予僅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慈善機構,並期望申報香港稅項扣除。
解決方案:透過支援內地項目的香港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進行捐款。在捐款前,請使用稅務局的網上慈善機構搜尋工具核實其第 88 條資格。
錯誤 2:課稅年度歸屬錯誤
錯誤之處:將 2024 年 4 月作出的捐款申報在 2023/24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而非 2024/25 年度。
解決方案:仔細記錄捐款日期,確保將其歸入正確的課稅年度(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
錯誤 3:證明文件不足
錯誤之處:未能獲取或保留正式收據,或接受缺少必要資料的收據。
解決方案:獲取載有所有必要資料(慈善機構名稱、金額、日期、捐款人身分識別、交易性質)的正式收據,並保留收據正本至少 6 年。
錯誤 4:非金錢捐款
錯誤之處:試圖就財產、物品、服務的捐贈,或購買慈善活動門票或商品的款項申請扣除。
解決方案:確保所申報的所有捐款純屬金錢捐款。物資或服務的捐贈雖然對慈善機構大有助益,但並不符合稅項扣除資格。
錯誤 5:超出 35% 的上限
錯誤之處:當慈善捐款總額超過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 35% 時,仍申報全數捐款金額。
解決方案:正確計算扣除上限。若你捐贈 HK$200,000,但你的應評稅入息為 HK$500,000,則你的最高扣除額為 HK$175,000(HK$500,000 的 35%),而非全數 HK$200,000。
核實第 88 條獲豁免地位
在作出捐贈前,請先核實該慈善機構是否持有現行有效的第 88 條豁免認可:
- 瀏覽稅務局網站:前往 www.ird.gov.hk/eng/tax/ach_search.htm 使用「查詢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搜尋工具
- 按名稱或檔案號碼搜尋:輸入慈善機構的名稱或稅務局檔案號碼
- 核實目前狀態:確認該機構的豁免資格仍然有效且未被撤銷
- 記錄檔案號碼:記下稅務局檔案號碼以備存檔
若慈善機構違反其慈善宗旨或未能符合持續合規要求,其第 88 條豁免資格可能會被撤銷。定期進行核實是審慎的做法,特別是對於定期捐款或大額捐贈而言。
未來展望與政策考量
加強融合
隨著香港與大灣區及中國內地的融合持續深化,跨境慈善捐贈框架在未來或會迎來新發展。潛在的演變領域包括:
- 可能簡化對特定類別內地慈善機構的認可流程
- 加強香港與內地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 發展專門的跨境慈善工具
- 進一步釐清對「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詮釋
監管趨勢
香港慈善領域監管的近期趨勢包括:
- 加強審查:稅務局加強了對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的監管,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覆核
- 透明度要求:更加強調管治架構與申報機制的透明度
實用建議
針對個人捐贈者
- 物色中介機構:尋找在中國內地項目方面具備良好往績且信譽卓著的香港第88條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
- 核實第88條資格:捐款前務必確認其現時的獲批資格
- 索取合規收據:確保收據包含所有必需資料
- 妥善保存記錄:保留收據正本至少6年
- 規劃捐款時間:進行大額捐贈時,應考慮課稅年度的適當時間
- 掌握最新資訊:密切留意慈善法規及獲認可慈善機構資格的變更
針對企業捐贈者
- 進行盡職審查:深入評估中介慈善機構的管治水平、透明度及成效
- 融入ESG策略:將跨境慈善捐贈與更廣泛的企業社會責任(CSR)目標相互結合
- 保存完備文件記錄:保存超越法定最低要求的詳細記錄,以應對稅務合規及審計需求
- 考慮成立專屬慈善機構:若涉及龐大且持續的捐贈承諾,可評估在香港創立慈善機構的效益
- 諮詢專業意見:就複雜的跨境慈善架構向稅務顧問及法律顧問尋求專業意見
- 持續監察合規:定期檢視中介慈善機構的第88條資格延續情況及項目成效
針對慈善顧問及家族辦公室
- 策略性架構規劃:設計兼顧控制權、稅務效益及影響力的跨境捐贈架構
- 審慎應對監管規定:充分了解香港與內地的法規要求
- 善用中介機構:利用成熟的慈善中介機構進行專業的跨境捐贈
- 考慮長期慈善工具:評估設立專門的香港慈善機構,以推動跨世代的慈善事業
- 保持靈活性:設計能夠適應不斷演變的監管環境之架構
- 聚焦影響力:確保稅務考量旨在支持而非主導慈善目標
結語
從香港捐贈至內地既帶來機遇,亦伴隨挑戰。雖然直接捐贈予內地慈善機構無法享有香港稅務扣除,但完善的中介機制能讓香港納稅人在支持跨境慈善事業的同時,保留全額扣稅資格。
成功進行跨境慈善捐贈的關鍵,在於理解第 88 條架構、審慎挑選合適的中介慈善機構、妥善保存詳細文件紀錄,並確保持續遵守香港及內地的法規。對於擁有龐大慈善目標的人士而言,香港透明的監管制度、優越的地理位置以及成熟的專業服務體系,使其成為推動區域及跨境慈善活動的理想樞紐。
隨著監管環境不斷演變以及香港與內地的融合日益深化,捐贈者應緊貼最新變化,同時恪守基本原則:僅向獲第 88 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捐款、取得並保留妥善的文件紀錄,並確保慈善宗旨符合法規要求。透過遵循這些最佳實踐,香港納稅人能夠有效地支持內地具深遠意義的慈善項目,同時充分享受應有的稅務優惠。
重點摘要
- 直接向內地慈善機構捐款不合資格:根據香港法律,只有向獲香港《稅務條例》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所作的捐款才可獲稅務扣除。
- 善用具規模的中介機構:香港大型慈善機構(如紅十字會及樂施會)均設有內地項目;無論款項最終用途地為何,向這些機構捐款均可全數扣稅。
- 核實第88條免稅地位:捐款前,請務必使用稅務局的網上搜尋工具,確認該慈善機構現時是否獲第88條認可。
- 妥善保存完整證明文件:索取載有所需資料的正式收據,並保留收據正本至少6年。
- 了解35%的扣除上限:扣除額上限為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35%,而每課稅年度的捐款總額最低須為HK$100。
- 僅限金錢捐款:只有現金或金錢捐款方可扣稅;捐贈物品、服務或參與慈善活動的付款均不符合資格。
- 注意課稅年度時間:香港的課稅年度為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請確保捐款歸入正確的課稅年度。
- 考慮成立專屬慈善機構:若有持續且龐大的捐款承諾,成立一間香港第88條慈善機構可提供更大的掌控權及策略優勢。
- 須遵守地域限制:第88條慈善機構必須確保利潤並非「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但在這項限制下,專注於扶貧、教育或宗教的機構仍可開展全球性活動。
- 保持合規並掌握最新資訊:稅務局會定期覆核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並加強審查大額捐款及跨境活動。
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應被視為專業稅務建議。稅務法律及法規或會變更,且個人情況各有不同。讀者在作出涉及跨境影響的慈善捐款決定前,應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家及法律顧問。
資料來源:
加入討論
0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