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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環境、社會與管治 (ESG) 措施稅收減免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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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措施稅務扣除的新指引
香港就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措施稅務扣除的新指引
重點概覽
- 綠色債券稅務豁免: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QDI),不論年期長短均獲全額豁免利得稅
綠色金融資助計劃:每次發行最高可獲 250 萬港元資助(合資格費用的 50%),已延長至 2027 年,現已涵蓋轉型債券及貸款
研發額外稅務扣減:首 200 萬港元合資格研發開支可享 300% 扣稅,超過 200 萬港元的部分可享 200% 扣稅(不設上限)
環保資產:環保機械及裝置可在產生開支的年度享有 100% 資本開支扣稅
專利盒制度: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可享 5% 特惠稅率(由 2023/24 課稅年度起生效),適用於綠色科技專利
氣候資訊披露(2025 年):所有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必須強制報告範圍 1 及範圍 2 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碳信用稅務處理:政府在 2025-26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將碳信用及排放衍生工具納入基金及家族辦公室的優惠稅務制度
數碼債券資助計劃:使用分佈式分類帳技術發行的每隻數碼債券最高可獲 250 萬港元資助(於 2024 年 11 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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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香港的 ESG 稅務框架
香港已建立完善的稅務優惠及扣減框架,旨在支援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舉措。雖然香港未設有專門標籤為「ESG」的稅務扣減項目,但稅務局(IRD)實施多項稅務寬減措施,直接惠及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企業。
該框架結合了四大核心方向:
- 綠色金融優惠:為綠色債券及可持續債務工具提供免稅及資助
- 創新及研發支援:為研發項目(包括綠色科技)提供額外稅務扣減
- 資本免稅額:為環保設施及設備提供加速扣稅
- 知識產權優惠:專利盒制度為綠色科技專利提供特惠稅率
本文根據稅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官方指引以及最新的財政預算案公佈,為推行 ESG 倡議的香港企業提供關於各項稅務扣除及稅務優惠的專業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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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和可持續金融稅務優惠
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計劃
QDI 計劃於 1996 年設立,並於 2018 年大幅優化,為綠色債券及其他可持續債務票據提供稅務豁免。這是香港針對綠色金融的主要稅務優惠政策。
| 發行期 |
票據類型 |
稅務處理 |
法律依據 |
| 2018 年 4 月 1 日前 |
短期/中期債務 |
50% 特惠稅率(實際稅率為 8.25%) |
《稅務條例》第 14A(1) 條 |
| 2018 年 4 月 1 日前 |
長期債務(7 年或以上) |
全數豁免利得稅 |
《稅務條例》第 26A(1) 條 |
|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 |
所有合資格債務票據 |
全數豁免利得稅(不論年期) |
《稅務條例》第 14A(1B) 條 |
來源:稅務局合資格債務票據名單;《稅務條例》第 14A 條;金管局稅務寬減及資助計劃
獲取 QDI 資格的申請要求
若要根據《稅務條例》第 14A 條符合稅務豁免資格,債務票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存託/上市要求: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存託於金管局運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並透過該系統進行結算,或
-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
- 信貸評級:必須具備獲認可評級機構給予、金融管理專員接納的信貸評級
- 最少認購人數:發行時在香港向其發行的人數不得少於 10 人
非相聯者規則:若收取利息收入或買賣利潤的人士為發行人的相聯者,則不適用該項豁免
申請程序:發行人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資格;稅務局會維持一份按季更新的公開名單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於2021年5月推出,並在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延長至2027年,為債券發行人及貸款借款人提供直接財政資助。該計劃於2024年5月10日擴大涵蓋範圍,納入轉型債券及貸款。
| 類別 |
合資格費用 |
資助比例 |
最高資助金額 |
最低發行規模 |
| Track I |
一般債券發行費用(安排費、法律、審計、上市費用) |
合資格費用的50% |
250萬港元(具信用評級) 125萬港元(無評級) |
15億港元 |
| Track II |
外部評審費用(發行前及發行後核證) |
合資格費用的100% |
每筆工具80萬港元 |
1億港元 |
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指引》(2024年5月10日生效)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下的合資格工具
- 綠色債券
- 社會責任債券
- 可持續發展債券
- 可持續發展表現掛鈎債券
- 轉型債券(2024年5月新增)
- 轉型貸款(2024年5月新增,僅限Track II)
申請截止日期:發行後3個月內
首次發行人規定:Track I 僅適用於首次發行人;Track II 則同時適用於首次及重複發行人(每個實體最多2筆貸款)
數碼債券資助計劃(新增)
數碼債券資助計劃(DBGS)由金管局於2024年11月28日推出,旨在資助使用分布式分類帳技術(DLT)發行的數碼債券。
| 資助類別 |
最高金額 |
資格要求 |
| 半額資助 |
最高125萬港元 |
符合基本要求(以DLT為基礎的債券) |
| 全額資助 |
最高250萬港元 |
基本要求 + 發行額至少達10億港元 + 於香港聯交所或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市 + 向5名或以上非相聯投資者發行 + 非相聯DLT平台提供商 |
合資格開支:DLT平台費用、上市費用(香港聯交所或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CMU存管及結算費用
申請期:債券發行後3個月內(計劃自2024年11月28日起初步推行,為期3年)
上限:每名發行人(包括相聯者)最多可就2筆數碼債券發行獲取資助
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數碼債券資助計劃指引》(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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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科技研究及開發(研發)稅務扣減
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機制
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為合資格研發活動提供額外稅務扣減,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清潔科技及可持續解決方案的研究。該制度受《稅務條例》第16B條規管,並於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5號(DIPN 55,2019年4月發布)中予以闡明。
| 開支類別 |
說明 |
扣稅率 |
| 甲類開支 |
乙類以外的研發開支(例如外判研發、資本開支) |
100% 扣除 |
| 乙類開支 |
直接從事合資格研發活動之僱員的員工開支(不包括董事酬金)以及直接用於研發的消耗品開支 |
首200萬港元可獲300%扣除 超出200萬港元的款額可獲200%扣除 (不設上限) |
來源:DIPN 55 - 研究及開發開支扣除;《稅務條例》第 16B 條
合資格綠色科技研發活動
符合額外扣稅資格的研發活動包括以下範疇的研究:
- 可再生能源技術(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
- 能源效益提升及智能電網系統
-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
- 可持續物料及循環經濟解決方案
- 氣候適應技術
- 綠色建築技術及智慧城市解決方案
- 環境監測及污染控制系統
- 綠氫及替代燃料技術
- 轉廢為能技術
DIPN 55 的主要規定
- 地點要求:研發活動毋須完全在香港進行,但只有本地香港開支方符合額外扣稅資格
- 實質改進測試:研究必須旨在透過解決科學或科技上的不確定性,以實現科學或科技上的進步,或對現有產品/工序作出實質改進(改進必須超越微小或常規升級)
- 境外研發開支:向境外集團公司支付的跨境研發款項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獲 100% 常規扣除:(1) 外判至境外的研發成本不超過總研發成本的 20%,以及 (2) 支付予境外公司的研發成本不超過 HK$2 million
- 文件記錄:須備存全面的研發開支記錄;並隨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提交補充表格 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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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施的資本免稅額
環保資產扣除
為鼓勵環保投資,香港為合資格環保資產提供在產生開支當年的 100% 資本開支扣除。
| 資產類別 |
扣除率 |
生效日期 |
法律依據 |
| 環保機械 |
100%(於產生開支的年度全數扣除) |
2008/09 課稅年度 |
DIPN 5 |
| 環保裝置 |
分5年每年扣除20% |
2008/09 至 2017/18 課稅年度 |
DIPN 5 |
| 環保裝置 |
100%(於產生開支的年度全數扣除) |
2018/19 課稅年度起 |
DIPN 5 |
| 環保車輛 |
100%(於產生開支的年度全數扣除) |
2010/11 課稅年度起 |
DIPN 5 |
資料來源:DIPN 5 - 折舊免稅額;稅務局香港稅項簡介 2024-2025
合資格環保資產類別
環保機械:
- 空氣污染控制設備
- 水處理及淨化系統
- 廢物管理及回收機械
- 消減噪音設備
- 排放監測系統
環保裝置:
- 為環保目的而構成建築物或構築物一部分的裝置
- 廢水處理裝置
- 與建築物結合的工業空氣過濾系統
環保車輛:
- 電動車輛 (EV)
- 符合指定排放標準的混合動力電動車輛
- 以替代清潔燃料驅動的車輛
追討規則及考慮事項
若出售可獲折舊資產所得收益超過其稅務折舊後的價值,折舊免稅額須予以追討(結餘課稅)。在處置年度,出售收益通常會計入應評稅利潤,但以該資產的原來成本為上限。此追討規則適用於先前已全數扣除的環保機械及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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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科技知識產權專利盒制度
專利盒稅務優惠概覽
《2024年稅務(修訂)(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寬減)條例》於2024年7月5日正式制定,設立專利盒制度,為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提供 5% 的優惠稅率。這為研發綠色科技專利的企業帶來顯著優勢。
| 特點 |
詳情 |
| 稅率 |
5% 優惠稅率(相比標準利得稅率 16.5%) |
| 生效日期 |
2023/24 課稅年度(追溯適用於在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評稅基期) |
| 合資格知識產權 |
專利、受版權保護的軟件、植物品種權利(包括專利及植物品種權利申請) |
| 研發要求 |
知識產權必須由納稅人自行研發(內部研發或委聘研發) |
| 關聯法 |
合資格利潤百分比 = 合資格研發開支 ÷ 總研發開支(符合 BEPS 第 5 項行動方案) |
| 過渡期 |
2023/24 至 2025/26 課稅年度(如未能保存足夠記錄以追蹤研發開支) |
資料來源:稅務局「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寬減 - 專利盒制度」;《2024年稅務(修訂)(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寬減)條例》
在綠色科技專利的應用
專利盒制度尤其有利於開發以下項目的企業:
- 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太陽能板、風力發電機、儲能系統)
- 碳捕捉及減排技術
- 能源效益及智慧建築系統
- 可持續製造流程
- 環境監測及分析軟件
綠色氫能及替代燃料技術
轉廢為能及循環經濟創新
氣候適應技術
關聯比例計算範例
關聯法確保只有透過合資格研發開支開發的知識產權方可受惠於優惠稅率:
公式:合資格利潤百分比 = (合資格研發開支) ÷ (總開發開支)
範例:一家公司開發了一項綠色科技專利,其合資格研發開支為 800 萬港元,總開發成本為 1,000 萬港元。關聯比例為 80%,即該知識產權收入的 80% 符合資格享有 5% 的優惠稅率。
BEPS 第二支柱考量
對於綜合收入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BEPS 第二支柱機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可能會影響其充分享受研發稅務優惠及專利盒制度的能力。企業應評估各項機制之間的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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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 及 2025-26 年度財政預算案 ESG 措施
主要 ESG 相關稅務及資助公布
| 措施 |
說明 |
生效日期 |
| 延長綠色金融資助計劃 |
延長至 2027 年;擴大涵蓋範圍至轉型債券及貸款 |
2024 年 5 月 10 日 |
| 數碼債券資助計劃 |
每次使用分佈式分類帳技術發行合資格數碼債券,最高可獲 250 萬港元資助 |
2024 年 11 月 28 日 |
| 電動車稅務寬減 |
首次登記稅寬減延長 2 年;寬減上限調低 40% |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
| 低碳綠色科研基金 |
規模達 4 億港元的基金,支援研發減碳項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已批出 33 個項目,資助金額達 1.47 億港元 |
持續進行(於 2020 年推出) |
| 優惠稅務制度涵蓋碳信用額 |
建議將排放衍生工具/配額及碳信用額納入基金和家族辦公室的合資格資產 |
建議於 2025-26 年度(待立法) |
| 擴大政府綠色債券計劃 |
至今已發行 2,200 億至 2,400 億港元綠色債券;截至 2030 年的每年發行目標為 1,500 億至 1,950 億港元 |
進行中 |
資料來源: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2025-26年度財政預算案(2025年2月26日);金管局公告;低碳綠色科研基金
電動車稅務寬減
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安排已獲延長兩年(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並調整了寬減上限:
- 一般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稅(FRT)寬減上限由 97,500 港元下調至 58,500 港元(減少 40%;僅適用於稅前車價為 500,000 港元或以下的電動車)
- 「一換一」計劃:符合資格的私家車車主以電動車替換傳統車輛,首次登記稅寬減上限由 287,500 港元下調至 172,500 港元(僅適用於稅前車價為 500,000 港元或以下的電動車)
- 電動商用車:電動商用車輛(貨車、巴士、小型巴士、的士、特別用途車輛)、電動電單車及電動機動三輪車獲全數豁免首次登記稅
「一換一」計劃資格:該私家車必須已在香港登記 6 年或以上,連續擁有期達 18 個月或以上,並在緊接取消登記前的 12 個月期間內,有至少 304 天領有有效車輛牌照。
低碳綠色科研基金
低碳綠色科研基金(GTF)於 2020 年成立,總注資額為 4 億港元,旨在資助有助推動減碳及保護環境的研發項目:
- 每個項目的資助金額:250 萬港元至 3,000 萬港元
- 已獲批項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已批出 33 個項目,涉及資助總額約 1.47 億港元
- 優先範疇:零碳發電、節能及綠色建築、綠色運輸、減廢
合資格申請機構:本地公營研究機構、研發中心及私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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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披露及 ESG 報告規定
香港交易所氣候披露規定(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香港交易所於 2024 年 4 月 19 日刊發諮詢總結,實施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IFRS S2 準則接軌的全面氣候相關披露規定,為亞洲最先進的 ESG 報告框架之一。
| 生效日期 |
適用發行人 |
強制規定 |
「不遵守就解釋」規定 |
| 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所有主板及 GEM 上市發行人 |
• 範疇 1 溫室氣體排放 • 範疇 2 溫室氣體排放 |
不適用(所有發行人均須披露範疇 1 及 2) |
| 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主板發行人(大型股除外) |
• 範疇 1 及 2 溫室氣體排放 |
• 管治 • 策略 • 風險管理 • 指標及目標 |
| 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大型股發行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 |
• 範疇 1 及 2 溫室氣體排放 |
• 所有其他氣候披露(管治、策略、風險管理、指標/目標) • 範疇 3 溫室氣體排放 |
| 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大型股發行人 |
• 所有氣候披露 • 範疇 1、2 及 3 排放 |
不適用 |
資料來源: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第 D 部;香港交易所諮詢總結(2024 年 4 月 19 日)
氣候披露四大支柱
氣候披露框架要求就四大核心支柱進行匯報:
- 管治:董事會的監督,以及管理層在監察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方面的角色
- 策略: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業務模式、策略及財務規劃的影響
- 風險管理:識別、評估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
- 指標及目標:用於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指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量(範圍 1、2 及 3)
溫室氣體排放範圍定義
- 範圍 1:上市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直接排放
- 範圍 2:因產生上市公司內部所消耗的購買或獲取之電力、供熱、製冷及蒸汽而導致的排放
- 範圍 3:因上市公司的活動而產生、但源自非由上市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所有其他類型間接排放(價值鏈排放)
實施寬免措施
香港交易所提供兩項寬免機制以促進過渡:
- 合理資料寬免:允許發行人在報告日期無需耗費不必要的成本或精力,即可根據現有合理且具支持性的資料進行披露(包括 ESG 評級等外部數據,以及風險評估等內部數據)
- 能力寬免:允許發行人在編製有關氣候相關情境分析及預期財務影響的披露時,採用與其現有技能、能力及資源相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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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與排放權交易:稅務影響
香港碳稅現況
香港目前並無開徵或推行:
- 強制性碳稅
- 強制性排放權交易系統(ETS)
-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相反,香港專注於自願性碳交易及市場化機制。
2025-26 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稅務優惠制度中的碳信用
財政司司長在 2025-26 年度《財政預算案》(2025 年 2 月 26 日)中公布一項建議,旨在優化適用於以下各項的優惠稅務制度:
由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股工具
私募股權基金分派的附帶權益
建議擴大範圍:合資格資產的範圍將擴大至包括:
- 排放衍生工具及配額
- 碳信用額
- 位於香港境外的不可動產
- 保險相連證券
- 私人信貸及貸款
- 虛擬資產
時間表:預計將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供審議通過,並可能於2025年4月1日或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
資料來源:2025-26年度香港財政預算案(2025年2月26日);安永香港稅務快訊 2025;畢馬威香港財政預算案摘要 2025-2026
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
於2022年底推出的香港交易所 Core Climate 平台是香港的自願碳市場,提供:
- 亞太地區唯一為國際碳信用額交易同時提供港元及人民幣結算的平台
- 買賣來自亞太地區經核證抵銷項目的碳信用額
- 作為連接國際投資者與中國碳市場的碳交易樞紐之戰略定位
現行稅務待遇:碳信用額交易利潤須按標準利得稅率(16.5%)課稅。2025-26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的措施將為合資格基金及家族辦公室提供稅務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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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規路線圖
適用於綠色債券發行人及可持續金融參與者
- 發行前規劃
- 評估債務票據是否符合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計劃的標準以享有全額稅務豁免
- 聘請認可的外部評審機構進行綠色債券核證(符合第二類資助資格)
- 編制符合國際綠色債券原則(ICMA《綠色債券原則》)的文件
- 確保最低發行規模符合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GSF Grant Scheme)的門檻(第一類為15億港元,第二類為1億港元)
- 就數碼債券而言,評估是否符合數碼債券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全額資助最低發行額為10億港元)
- 發行及上市
- 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或存管於由香港金管局營運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
- 從認可評級機構取得可接受的信用評級
- 完成發行文件及符合法律規定
- 確保向 10 名或以上人士發行(以符合 QDI 資格),或向 5 名或以上非相聯投資者發行(以獲取數碼債券全額資助)
- 發行後合規及資助申請
- 向稅務局申請 QDI 資格
- 於發行後 3 個月內申請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GSF Grant Scheme)
- 於發行後 3 個月內申請數碼債券資助計劃(如適用)
- 維持就所得款項用途提交年度報告
- 進行發行後外部核實(合資格申請第二類資助)
從事綠色科技研發活動之公司
- 符合研發額外稅務扣減資格
- 確保研發活動旨在尋求科學/技術進步或實質改進(而非微小/例行升級)
- 在香港進行研發以符合額外扣稅資格(僅限本地開支合資格)
- 分開記錄所有甲類(Type A)及乙類(Type B)開支
- 境外研發:確保符合 20% 上限及 200 萬港元最高限額,以享有 100% 扣稅
- 保存完整記錄以證明科學/技術進步
- 隨每年利得稅報稅表一併提交填妥的補充表格 S3
- 爭取最大專利盒優惠
- 為研發活動產生的專利辦理註冊(香港或境外)
- 確保知識產權屬自行研發(內部研發或外判研發)
- 計算關聯比例(nexus ratio):合資格研發開支 ÷ 總研發開支
- 分開劃分知識產權收入來源,以適用 5% 特惠稅率
- 為集團內部知識產權交易備存妥善的轉讓定價文件
- 適用於 2023/24 至 2025/26 課稅年度:如研發開支記錄不足,可利用過渡性措施
- 統籌研發與專利盒稅務優惠
- 在開發階段申索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除(300%/200%)
- 在知識產權收益產生階段適用專利盒制度(5% 稅率)
- 在兩項制度中維持一致的關聯度計算
適用於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氣候披露合規)
- 2025 年合規即時行動
- 建立範疇 1 及範疇 2 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收集系統(自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對所有發行人強制執行)
- 落實氣候管治架構(董事會監督、管理層職責)
- 主板發行人:就管治、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指標和目標編備「不遵守就解釋」的披露
- 大型股發行人:就範疇 3 排放編備「不遵守就解釋」的披露
- 如有需要,委聘外部顧問或核證服務提供者
- 大型股發行人的準備工作(2026 年及以後)
- 建立涵蓋整個價值鏈的範疇 3 排放量度能力(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強制執行)
- 將所有氣候披露從「不遵守就解釋」過渡至強制合規
- 使報告符合 ISSB IFRS S2 要求
- 考慮就氣候披露取得外部核證
- 將氣候情景分析納入策略規劃
- 長期策略協同
- 將可持續發展考量納入整體業務策略及資本配置
- 制定符合香港 2050 年碳中和目標且切實可行的轉型計劃
- 善用各項現有稅務優惠(研發扣稅、環保資產免稅額、綠色債券融資),以支持所披露的氣候目標
適用於投資環保資產的公司
- 申索 100% 資本免稅額
- 物色合資格的環保機械及裝置
- 確保資產用於環保用途(空氣/水質污染控制、廢物管理、減少排放)
- 在購置年度申請全數扣除(裝置自 2018/19 年度起生效,環保車輛自 2010/11 年度起生效,環保機械自 2008/09 年度起生效)
- 妥善保存記錄資產用途及環境效益的文件
- 就潛在的稅項追收做好規劃
- 清楚了解出售所得收益須繳納結餘課稅,並以原購置成本為上限
- 考慮保留或繼續使用環保資產以避免稅項追收
- 在處置已獲 100% 免稅額的資產前諮詢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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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最新指引及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
與 ESG 稅務扣除相關的主要 DIPN
| DIPN 編號 |
標題 |
ESG 相關性 |
| DIPN 5 |
折舊免稅額 |
闡明環保機械、裝置及環保車輛的 100% 資本免稅額 |
| DIPN 55 |
研發開支的扣除(2019 年 4 月) |
解釋合資格研發(包括綠色技術開發)的額外扣稅(300%/200%);闡明「實質改善」測試及境外研發的處理方法 |
資料來源:稅務局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
ESG 開支的一般扣除原則
稅務局對所有業務開支均適用一項基本原則:開支僅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方可扣除:
- 完全及純粹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
- 不屬於資本性質(除非資本免稅額條文特別涵蓋)
- 《稅務條例》未有明確禁止扣除
根據一般原則可能符合扣除資格的 ESG 相關開支包括:
- 環境合規及監控的營運開支
- 可持續發展及 ESG 實踐的員工培訓(如與業務營運相關)
- ESG 報告及合規的諮詢費用(如屬強制性或直接與業務相關)
- 行業可持續發展協會的會員費(如純粹及完全為業務目的)
重要提示:ESG 倡議的資本開支一般不符合即時扣稅資格,除非屬於特定資本免稅額類別(環保資產、研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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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倡議的策略性稅務籌劃
跨多個制度優化稅務效益
周詳的稅務籌劃可結合多項優惠措施以實現最大效益:
| ESG 倡議 |
可享稅務優惠 |
潛在稅務節省 |
| 開發綠色科技專利 |
• 研發額外扣稅(300%/200%) • 專利盒制度(知識產權收入適用 5% 稅率) |
開發成本獲額外扣稅 + 知識產權收入稅率下調 11.5%(由 16.5% 降至 5%) |
| 發行可再生能源項目綠色債券 |
• 合資格債務票據(QDI)全額免稅 •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最高達 HK$2.5M + HK$0.8M) • 數碼債券資助計劃(如採用 DLT,最高達 HK$2.5M) |
利息收入/買賣利潤 100% 免稅 + 直接資助補貼總額最高達 HK$5.8M |
| 安裝環保設備 |
• 100% 資本免稅額 • 研發額外扣稅(如涉及開發/測試新科技) |
即時全額扣稅 + 潛在研發額外扣稅 |
| 採購電動車隊 |
• 100% 資本免稅額(環保車輛) • 購置時享首次登記稅寬減 |
全額稅項扣除 + 前期首次登記稅節省(一般電動車每輛 HK$58,500 或「一換一」計劃每輛 HK$172,500) |
配合強制性氣候披露
受港交所氣候披露要求約束的公司,應將稅務規劃與ESG報告相互配合:
- 記錄符合環保設施免稅額資格的減排措施
- 追蹤氣候解決方案的研發開支,以用於額外稅務扣減及氣候策略披露
- 利用綠色債券融資來支持已披露的氣候目標與指標
- 展現享有稅務優惠的ESG投資與公開氣候承諾之間的一致性
- 妥善保存全面記錄,以支持稅務申報及港交所氣候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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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區域ESG稅務格局中的地位
比較優勢
- 無碳稅:與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並未徵收強制性碳稅,從而降低合規成本
- 綠色債券全額免稅:相較許多僅提供部分免稅的區域競爭對手更為優厚(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QDI),不論年期均獲全額免稅)
- 研發扣減不設上限:額外研發稅務扣減不設上限(與部分設有上限的司法管轄區不同)
- 具競爭力的專利盒制度:5%的稅率較部分司法管轄區更具競爭力;無需申請/預先審批;無日落條款
- ISSB準則早期採納者:亞洲首批銜接ISSB準則的地區之一,有利於獲取國際資本
- 通往大灣區及內地的門戶:具備戰略地位,以綠色金融支持全球最大碳市場(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 數碼債券創新:政府在數碼綠色債券方面發揮引領作用(於2025年11月發行規模達100億港元的全球最大宗數碼債券)
政府綠色債券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發行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債券以身作則:
- 總發行量:截至2025年4月,已發行等值超過2,200億港元的綠色債券;截至2025年底總額約為2,400億港元
- 多幣種:涵蓋港元、人民幣、美元及歐元計價
- 數碼創新:於2025年11月發行第三批數碼綠色債券(約100億港元),為全球最大規模的數碼債券發行
創紀錄需求:2025年11月發行的數碼綠色債券總認購額達1,300億港元(167億美元)
未來目標:截至2030年每年發行額達1,500億至1,950億港元
借款上限:可持續發展債券的借款上限提高至5,000億港元(640億美元)
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香港金融管理局新聞稿(2025年11月11日)
重點摘要
- 全面的稅務框架:香港為ESG舉措提供多項稅務優惠,包括綠色債券稅務豁免(100%)、研發開支額外扣稅(300%/200%)、環保資產免稅額(100%)以及專利盒制度(5%優惠稅率)。
- 大力激勵綠色債券: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不論年期)均可獲全數豁免利得稅,加上每筆發行最高可獲330萬港元資助(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以及數碼債券最高250萬港元資助(數碼債券資助計劃),令香港在綠色金融領域極具競爭力。
- 研發額外扣稅:開發綠色科技的企業,其合資格研發開支首200萬港元可享300%扣稅,超過200萬港元的金額可享200%扣稅,且不設上限——適用於可再生能源、碳捕集、能源效益及其他環保創新項目。
- 環保資產免稅額:環保機械(自2008/09年度起)、環保裝置(自2018/19年度起)及環保車輛(自2010/11年度起)的資本開支可於產生開支的年度獲100%全額扣稅,為綠色投資提供即時稅務減免。
- 綠色知識產權專利盒:綠色科技專利合資格享有5%的優惠稅率(對比16.5%的標準稅率),自2023/24課稅年度起生效,為可持續創新提供顯著激勵——無需申請且不設日落條款。
- 強制性氣候披露(2025年):所有港交所上市公司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必須披露範圍1及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量——須立即落實數據收集系統及管治架構。
- 大型股強制合規(2026年):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必須就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提供包括範疇3排放在內的全套強制性氣候披露。
- 資助計劃延長至2027年:「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已延長至2027年,並於2024年5月10日擴大資助範圍至涵蓋轉型債券及貸款,透過補貼發行成本及外部評審費用,支援各行業邁向脫碳轉型。
- 數碼債券創新:全新的「數碼債券資助計劃」(於2024年11月28日推出)為每筆使用分布式分類帳技術發行的數碼債券提供高達250萬港元資助,鞏固香港在代幣化金融領域的領先地位。
- 目前暫無碳稅:香港目前未有實施強制性碳稅或碳排放交易體系(ETS),而是著重透過港交所 Core Climate 平台進行自願碳交易——2025-26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碳信用納入基金及家族辦公室的優惠稅務制度。
- 銜接 ISSB 準則:香港是全球首批將氣候披露與 ISSB IFRS S2 準則接軌的地區之一,有助企業吸納國際 ESG 資金。
- 策略性稅務規劃機遇:企業可結合多項優惠措施(例如:研發階段的額外研發開支扣稅 + 知識產權收益的專利盒制度 + 綠色債券融資 + 環保資產免稅額 + 數碼債券資助),以實現全方位的 ESG 稅務優化。
- 證明文件至關重要:妥善備存文件對享有各項 ESG 稅務優惠至關重要——須保存完整的研發開支記錄(包括甲類/乙類劃分)、環保資產用途、專利盒制度的關聯比例,以及氣候披露數據,以支持稅務申報並符合申報規定。
- 提供過渡措施:若追蹤研發開支的記錄不足,專利盒制度在2023/24至2025/26課稅年度提供過渡性寬免;港交所亦就氣候披露提供「合理資訊寬免」及「能力寬免」。
- 建議尋求專業意見:協調稅務局、金管局、港交所及證監會就稅務優惠、資助項目及強制披露的各項規定極為複雜,建議聘請合資格的稅務顧問和 ESG 顧問,以確保達致最佳合規水平並實現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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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的實務行動步驟
即時行動(2025 年第四季至 2026 年第一季)
- 港交所上市公司: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建立範疇 1 及範疇 2 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收集系統
- 綠色債券發行人:於發行後 3 個月內申請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GSF Grant Scheme),並向稅務局申請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資格;評估適用於基於分散式分類帳技術(DLT)發行的數碼債券資助計劃
- 研發企業:填妥 2024/25 課稅年度的補充表格 S3,以申索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
- 專利持有人:評估由研發活動所開發專利的「專利盒」稅務優惠資格;計算關聯比例;如適用,於 2023/24 至 2025/26 課稅年度善用過渡措施
中期規劃(2026 年至 2027 年)
- 大型股發行人: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為強制性範疇 3 排放申報及全面氣候披露合規做好準備
- 就計劃中的資本開支評估環保資產免稅額的合資格性
- 評估發行綠色債券的機會,以獲取稅務豁免及資助撥款(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及數碼債券資助計劃)
- 制定全面的 ESG 稅務策略,整合研發扣稅、「專利盒」制度及環保免稅額
- 密切留意基金及家族辦公室優惠稅制中納入碳信用的實施進展(預計於 2025-26 年度)
長期策略考量(2027 年至 2030 年)
- 監察香港可能引入碳稅或強制性碳排放交易體系(ETS)的動向
- 使業務策略與香港 2050 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保持一致
- 評估透過港交所 Core Climate 平台參與自願碳市場的可行性
- 跟進 2025-26 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後有關碳信用稅務處理的立法進展
- 考慮 BEPS 第二支柱對研發及專利盒優惠的影響(適用於綜合收入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截至 2025 年 12 月香港與 ESG 相關的稅務扣除及優惠措施的一般資訊。稅務法例及規例或會變更。文中所載資料乃基於官方來源,包括稅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公佈。企業應就其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稅務顧問及法律顧問。本文並不構成稅務、法律或財務建議。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簡介 2024-2025》、DIPN 5、DIPN 55、合資格債務票據名單、合資格債務票據常見問題、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寬減);香港金融管理局(稅務寬減及資助計劃、《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指引》、《數碼債券資助計劃指引》、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綠色和可持續金融);2024-25 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2025-26 年度財政預算案(2025 年 2 月 26 日);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D 部分及諮詢總結(2024 年 4 月 19 日);運輸署(電動車首次登記稅寬減);低碳綠色科研基金;羅兵咸永道香港《稅務概覽及數據 2024/25 及 2025/26》;安永香港稅務快訊;畢馬威香港財政預算案摘要;《2024年稅務(修訂)(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寬減)條例》。
最後更新:2025 年 12 月
文章編號:1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