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族辦公室繼任計畫:業務和資產的節稅轉讓

香港家族辦公室傳承規劃:具稅務效益的業務與資產轉移

關鍵要點:香港傳承規劃

  • 無遺產稅: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已廢除遺產稅
  • 無資本增值稅:投資收益在香港毋須繳稅
  • 無贈與稅:生前贈與毋須課稅(香港物業/股票轉讓的印花稅除外)
  • FIHV 稅務寬減: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對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生效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僅源自香港的收入方須課稅
  • 無強制繼承法:家族在傳承規劃上享有完全自由
  • 無外匯管制:財富轉移的資本流動不受限制

香港家族辦公室傳承規劃:具稅務效益的業務與資產轉移

香港已確立其作為亞洲首要財富管理及家族辦公室樞紐的地位,為傳承規劃和跨代財富轉移提供了極為有利的環境。憑藉 2006 年廢除遺產稅、無資本增值稅、無贈與稅,以及 2023 年為家族辦公室引入的專項稅務寬減,香港為高淨值家族提供了獨特機遇,讓其能夠跨世代以高稅務效益配置資產。

本全面指南探討香港家族辦公室可採用的具稅務效益傳承規劃策略,重點關注監管框架、可用架構,以及在保護和轉移家族財富方面的實際執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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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傳承規劃的稅務環境

不設遺產稅及繼承稅

在香港進行傳承規劃的最大優勢,在於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完全免徵遺產稅。相較於美國(遺產稅高達 40%)、英國(繼承稅為 40%)或日本(繼承稅高達 55%)等高稅率司法管轄區,這項根本的稅務政策營造了截然不同的規劃環境。

廢除遺產稅意味著資產代代相傳時,不論涉及的價值多寡,在轉讓時均無須承擔直接稅務責任。這適用於所有位於香港或由香港居民擁有的資產,包括:

  • 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在香港持有的銀行賬戶及金融資產
  • 香港公司的股份
  • 業務權益及合夥權益
  • 在香港註冊的知識產權

不設資本增值稅

香港不對資產增值徵收資本增值稅。這對家族傳承規劃尤為有利,因為這有助於:

  • 免稅重組:資產可以在家族實體之間進行重組和轉讓,而不會引發即時的稅務責任
  • 靈活把握時機:家族可以根據家庭狀況而非稅務考量,選擇財富傳承的最佳時機
  • 價值增長:長期家族投資可以持續增長,免受定期資本增值稅的侵蝕
  • 投資組合再平衡:投資組合可在跨代之間進行調整,而不會產生稅務摩擦
  • 無贈與稅框架

    在香港,生前贈與無須繳納贈與稅,讓家族在長輩在生期間能夠極具彈性地轉移財富。沒有贈與稅有助推行積極主動的傳承規劃策略,包括逐步進行財富轉移,使年輕一代能夠在家族長輩仍然在世時培養財富管理能力。

    然而,家族應注意,若干類型的轉讓仍須繳納印花稅:

    • 香港不動產:按物業價值以累進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 香港股票轉讓:按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徵收 0.26% 的印花稅,另加 HK$5 的定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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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制度

    概覽及立法框架

    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生效的《2023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代表著香港針對家族辦公室最重大的立法發展。該制度為由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SFO)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工具提供利得稅豁免。

    有關寬減適用於 202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使家族能夠追溯受惠於這項優惠稅務待遇。

    FIHV 的合資格要求

    為符合 FIHV 稅務寬減資格,投資工具必須滿足全面的合資格準則:

    1. 實體架構:FIHV 可成立為法團、合夥或信託,無論是在香港本地還是離岸設立均可。這種靈活性使家族能夠利用現有架構,或在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或百慕達等最適宜的司法管轄區設立新的工具。

    2. 非商業目的:FIHV 不得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設立,以強調其作為財富保值及投資工具而非營運業務的角色。

    3. 家族所有權:至少 95% 的實益權益必須由單一家族的成員持有,以確保該工具服務於真實的家族財富目標。

    4. 香港管理與控制:FIHV 通常必須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證明在該司法管轄區擁有實質業務。

    5. 合資格 SFO 管理:FIHV 必須由符合其自身規定條件的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

    6. 資產門檻:FIHV 必須達到 2.4 億港元(約 3,070 萬美元)的最低資產門檻,以確保該制度針對具規模的家族財富。

    7. 實質活動要求:FIHV 必須在香港維持真實營運,包括:

    • 至少有兩名合資格的全職員工執行核心創收活動
    • 在香港的每年最低營運開支為 200 萬港元

    合資格交易與稅務優惠

    在符合所有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源自合資格交易的應評稅利潤可獲豁免利得稅,有關交易包括:

    • 股份、股票及股權證券交易
    • 債權證、債券股、債券及票據
    • 投資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
    • 外匯合約及交易
    • 大宗商品及期貨合約
    • 於認可金融機構的存款

    《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有意透過檢討稅務寬減範圍、擴大合資格交易種類,以及為附帶交易提供更大彈性,進一步優化 FIHV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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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於傳承規劃的信託架構

    為何信託在香港傳承規劃中依然至關重要

    儘管香港沒有徵收遺產稅,但信託憑藉遠超越稅務效益的諸多優勢,依然是香港精密傳承規劃的基石:

    資產保護:架構完善的信託可針對債權人申索、婚姻爭議,以及受益人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強制繼承權申索,提供強大的保護。

    控制權與管治:信託架構讓長輩在正式轉移財富後,仍能對資產調配及家族管治保持影響力,確保資產按照家族價值觀進行管理。

    世代傳承:信託可以跨越多代延續,為曾孫及後代提供確定性,無需反覆進行資產轉移,避免潛在的中斷與干擾。

    保密性:與遺囑在遺囑認證程序中會公開不同,信託提供了保密的財富轉移機制。

    靈活性:全權信託允許受託人根據不斷變化的家族情況、受益人需求以及外部發展靈活調整資產分配。

    香港信託法框架

    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並輔以成文法來承認和執行信託。主要立法條文包括:

    • 《受託人條例》(第29章):規管受託人的權力、職責及保障
    • 《永久業權及累積收益條例》(第257章):允許信託自成立起延續長達 150 年(從傳統的 80 年永久業權規則延長)
    • 《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提升香港的信託框架,以與離岸司法管轄區競爭

    香港信託可以持有境內外資產,為全球家族提供一個穩定且獲國際認可的司法管轄區,以進行集中財富管理。

    私人信託公司(PTC)

    超高淨值家族日益青睞的一種架構是私人信託公司,專門擔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PTC 模式具有以下幾項優勢:

  • 家族控制權:家族成員擔任 PTC 的董事,對信託管理提供直接監督,同時保持信託架構的法律保護
  • 持續性:PTC 提供機構層面的持續性,不受任何個別家族成員或專業受託人變動的影響
  • 高度客製化:治理架構、投資政策及分配框架均可精確配合家族需求量身定制
  • 成本效益:對於透過多個信託持有龐大資產的家族而言,PTC 有助降低持續產生的受託人費用
  • 在香港設立的 PTC 得益於本港健全的監管框架,同時毋須受限於適用於向公眾提供服務的信託公司那般繁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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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業傳承規劃

    企業傳承的獨特挑戰

    家族企業傳承涉及的複雜性遠超單純的資產轉移,當中包括:

    • 在股權交接期間維持業務持續運作
    • 平衡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家族成員與被動投資者之間的利益
    • 培養下一代領導能力
    • 跨世代傳承及保留企業文化與核心價值
    • 管理股東協議及治理架構

    香港家族企業的架構設立方案

    1. 控股公司架構:成立控股公司以持有營運業務的權益,讓家族能夠將擁有權(在控股公司層面持有,可能透過信託或家族基金會持有)與管理權(透過營運公司行使)分開。這有助於逐步轉讓控股公司權益,同時保持營運穩定性。

    2. 附帶不同權益的股份類別:公司可以發行多種股份類別,在投票權、股息及資本參與方面各附帶不同權利。這使長輩世代能夠在過渡期間保留投票控制權的同時,將經濟價值轉移予繼承人。

    3. 結合家族管治的信託架構:由全權信託持有業務權益,並透過私人信託公司(PTC)受託人、保留權力、家族委員會或委任保護人等方式實施家族管治。這結合了資產保護的優勢與家族控制權。

    4. 家族合夥架構:在有限責任合夥架構下,長輩世代擔任普通合夥人(維持控制權),同時將有限合夥權益(經濟價值)轉移予年輕世代,從而實現具稅務效益的傳承並延續家族管治。

    僱傭及薪酬考量

    傳承規劃應妥善處理在家族企業任職的家族成員之薪酬問題。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意味在香港提供服務所產生的受僱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累進稅率介乎 2% 至 17%,或按入息淨額以標準稅率 15% 為上限)。妥善記錄僱傭條款、符合市場水平的薪酬以及清晰界定職位角色,有助確保符合稅務合規並促進家族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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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家族的國際考量

    香港家族日益國際化

    雖然香港的本地稅務環境極具優勢,但隨著子女在海外留學、工作或定居,許多香港家庭面臨日益複雜的國際稅務問題,使家族財富承受外國稅制的影響。這種國際化趨勢促使家族採取更周詳精密的傳承規劃,遠超單純出於香港稅務考量所需。

    普通法接收信託(CLRT)策略

    對於居住在高等稅率司法管轄區的受益人,尤其是身處對全球信託收入徵稅的國家(例如美國、英國或澳洲),設立普通法接收信託(Common Law Receiver Trust)可提供額外保障。在該架構下:

    • 主要離岸信託持有家族財富
    • 設於香港或其他有利司法管轄區的次級「接收」信託收取來自主要信託的分配
    • 接收信託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可能具備更高的稅務效益

    避開陷阱:委託人信託規則與委託人權益信託

    擁有身在美國成員的家庭必須妥善應對委託人信託規則(grantor trust rules);若保留了特定權力或權益,信託收入可能會被歸入委託人名下。同樣地,英國稅務居民受益人從非英國信託獲得的分配亦面臨潛在稅負。因此,針對所有家庭成員居住地的特定稅制尋求專業諮詢至關重要。

    稅務協定的作用

    香港已建立涵蓋超過 45 個司法管轄區的全面性稅務協定網絡,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美國、英國、日本及多個歐盟成員國等主要經濟體。這些協定通常規定:

    • 降低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率
    • 透過外國稅收抵免或豁免消除雙重課稅
    • 判定居民身分的明確決勝規則
    • 解決爭議的相互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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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遺產管理

    遺產承辦程序

    雖然香港沒有徵收遺產稅,但香港的遺產仍須妥善管理。當有人去世並在香港留下資產時:

    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如死者留有有效遺囑,遺囑執行人會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書,獲授權按照遺囑條款管理遺產。

    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如死者未留有有效遺囑(無遺囑者),家屬須申請遺產管理書,而遺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法定規則進行分配。

    對於情況簡單的遺產,遺產承辦程序通常需時 6 至 12 個月;但若涉及商業權益、境外資產或家族爭議等複雜情況,所需時間可能會大幅延長。

    遺產管理期間的入息稅

    雖然香港不對資本徵收遺產稅,但在遺產管理期間由遺產資產所產生的收入,視乎其收入性質,可能須繳納利得稅或物業稅。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應確保在此期間妥善遵守稅務規定,包括:

    • 提交由課稅年度開始至死者去世當日期間的報稅表
    • 處理遺產中所持商業權益的持續稅務責任
    • 於遺產管理期間管理物業的租金收入

    信託架構在免除遺產承辦程序方面的優勢

    透過妥善架構之信託持有的資產完全無需經過遺產承辦程序,因為法定所有權歸於受託人,而非已故人士。這帶來以下優勢:

    • 即時獲取:受益人無需等待遺產承辦程序完成即可獲取分配
    • 私隱保障:信託安排保持機密,不像遺囑會成為公開文件
    • 持續運作:無論委託人身故與否,信託管理均可無縫持續進行
    • 節省成本:免除遺產承辦程序可減少法律及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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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 CIES)

    家族辦公室主理人的移居途徑

    於2024年3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為在香港設立家族辦公室的超高淨值人士提供居留途徑。合資格投資者只要在獲許資產中投資2,700萬港元或以上,並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即可申請香港居留權。

    獲許資產包括:

    • 金融資產(股票、債券、存款證等)
    • 香港非住宅房地產
    • 投資於合資格的香港創新及科技公司

    此計劃與香港的家族辦公室政策措施相輔相成,便利主事人移居香港,強化其香港業務的實質運作,並使他們能在個人層面受惠於香港的地域來源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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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執行:建議的傳承規劃流程

    第一階段:評估與目標釐定

    有效的傳承規劃始於全面評估:

    • 資產盤點:清點所有家族資產,包括業務權益、不動產、金融投資、知識產權及個人資產
    • 家族圖譜:識別所有家族成員、其目前所在地、未來潛在的司法管轄區、能力及志趣
    • 明確目標:界定家族在財富保值、業務延續、家族和睦、慈善事業及精神傳承方面的目標
    • 風險評估:識別潛在挑戰,包括家族紛爭、債權人風險、離婚風險,以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稅務風險

    第二階段:架構設計

    根據評估結果,設計最佳架構:

    • 信託平台:建立信託架構,包括委託人、受託人選擇(機構受託人、私人信託公司 (PTC) 或混合模式)、受益人類別及管治機制
    • FIHV 架構:為合資格家族設計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FIHV) 架構,在符合所有合資格要求的同時,實現稅務寬減效益最大化
    • 業務控股架構:為家族企業設計合適的控股公司層級、股份類別及管治架構
  • 整合:確保所有架構協同運作,並兼顧香港及國際稅務考量
  • 階段三:落實執行

    透過審慎執行以落實傳承架構:

    • 成立實體:註冊成立公司、設立信託及建立必要的法律架構
    • 資產轉移:將資產轉移至相應的工具,並妥善管理印花稅及其他交易成本
    • 編制文件:準備全面的文件,包括信託契約、企業管治文件、家族憲法及傳承協議
    • 監管合規:向相關主管機構登記架構,並確保符合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的相關規定(如適用)

    階段四:管治與持續管理

    成功的傳承規劃需要積極的持續管理:

    • 定期檢討:進行年度檢討,確保架構能隨著家族情況、資產價值及稅法演變而保持最佳狀態
    • 家族溝通:就傳承計劃保持清晰溝通,以管理各方期望並防止爭端
    • 培育下一代:透過教育、指導以及逐步參與財富管理,積極培訓接班人
    • 專業顧問:與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合資格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保持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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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望未來:香港作為家族辦公室樞紐的持續發展

    香港致力吸引家族辦公室的決心依然堅定,這從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承諾加強稅務寬減措施,以及推出「家族辦公室服務提供者網絡」和「香港財富傳承學院」等支援措施中可見一斑。

    政府已表明有意透過以下方式進一步優化優惠稅務制度:

    • 檢討並擴大稅務寬減制度的涵蓋範圍
    • 增加符合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稅務豁免資格的合資格交易類型
    • 提升處理附帶交易的彈性
    • 精簡監管要求以減輕合規負擔

    這些發展使香港與新加坡、瑞士及其他成熟的家族辦公室樞紐相比具備充分的競爭力,同時憑藉毗鄰中國內地、深厚的資本市場、無外匯管制以及穩健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提供獨特的優勢。

    對於考慮以香港作為財富管理司法管轄區的家族而言,當前的環境提供了極佳的機遇,可建立高效的傳承規劃架構以服務多個世代,同時受惠於全球最具優勢的稅務環境之一。

    重點摘要

    • 免稅傳承:香港不徵收遺產稅、資本增值稅及贈與稅,為跨代財富傳承創造了極其有利的環境
    • FIHV 制度:資產達 2.4 億港元或以上的家族,可透過適當構建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就合資格投資交易享有獲豁免利得稅的優惠
  • 信託架構依然不可或缺:儘管享有優惠稅務待遇,信託在資產保護、私隱保障、控制權及跨世代傳承方面,仍持續發揮關鍵效益
  • 國際層面的考量:跨境家族必須處理家族成員居住的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風險,而非單單考慮香港的本地稅務環境
  • 家族企業傳承的複雜性:家族企業傳承除了追求純粹的稅務效益外,還需要審慎平衡所有權轉移、營運持續性及家族治理
  • 制度持續優化:香港持續優化其家族辦公室制度,《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承諾擴大稅務寬減措施並提供更大的監管彈性
  • 專業指導必不可少: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傳承規劃極為複雜,因此必須聘請具備豐富經驗的法律、稅務及財富管理專業人士
  • 及早規劃成效最佳:及早進行傳承規劃,可在具時效性的突發事件迫使作出倉促決定前,逐步推進財富轉移、培育下一代並設計出最理想的架構
  •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有關香港傳承規劃及家族辦公室稅務考量的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香港的稅法、信託法及監管規定複雜且可能隨時變更。考慮設立傳承規劃架構的家族,應聘請熟悉香港法律以及家族成員居住地或資產所在地等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稅法的合資格專業人士。每個家族的具體事實和情況將決定最合適的傳承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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