홍콩 세법이 BEPS Action 2에 따라 하이브리드 불일치 계약을 처리하는 방법

홍콩 세법이 BEPS Action 2에 따라 하이브리드 불일치 계약을 처리하는 방법
香港稅法如何根據BEPS第2項行動處理混合錯配安排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香港並未全面實施經合組織(OECD)BEPS第2項行動計劃,而是選擇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中加入針對性的反混合錯配規則。
  • 要點二: 若支付股息的投資實體可就該股息獲得稅務扣除,則香港的跨國企業實體將無法享有參與豁免,此舉旨在防止「扣除/不徵稅」(D/NI)錯配。
  • 要點三: 香港已於2025年6月6日立法實施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對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徵收15%的最低有效稅率,並追溯至2025年1月1日生效。
  • 要點四: 2018年通過的《稅務條例》(修訂)(第6號)正式將轉讓定價規則納入法例,並更新了常設機構的定義。

跨國企業是否正利用巧妙的跨境架構來鑽稅務漏洞?隨著國際稅務標準在經合組織(OECD)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行動計劃下不斷演變,香港在維持其具競爭力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同時,亦採取了針對性的措施來應對混合錯配安排。對於進行跨境業務的企業而言,深入了解香港在這方面的策略性取態至關重要。

甚麼是混合錯配安排?

混合錯配安排是國際稅務規劃中最複雜的領域之一。這些架構利用不同國家對實體、金融工具或交易的分類差異,可能導致雙重不徵稅或無限期遞延繳稅。OECD在其BEPS行動計劃中將此列為改革重點,其中第2項行動計劃(Action 2)專門針對消除這些安排。

兩種主要的混合錯配類型

BEPS第2項行動計劃主要針對兩類會造成不公平優勢的稅務錯配:

  1. 扣除/不徵稅(D/NI)安排: 一項付款在一個稅務管轄區可獲得稅務扣除,但在另一個管轄區卻無需作為應課稅收入申報。
  2. 雙重扣除(DD)安排: 同一項開支在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同時申報為稅務扣除。

常見的混合錯配安排類型

跨國企業應留意以下常見的混合錯配結構,這些正是BEPS第2項行動計劃旨在消除的目標:

混合錯配類型 描述 稅務後果
混合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在兩個稅務管轄區被作不同處理(例如:在一國視為債務,在另一國視為股本) 付款在一國可作為利息扣除,但在另一國卻可作為股息豁免(D/NI錯配)
混合實體 實體在一國被視為不透明(公司),但在另一國被視為透明(合夥) 付款人可作扣除,但由於實體分類不同,收款人無需將該收入計入應課稅收入
雙重居民實體 實體同時被兩個或以上稅務管轄區視為稅務居民 同一開支在多個稅務管轄區申報扣除(DD錯配)
常設機構錯配 總機構與常設機構(PE)之間的付款處理不一致 在常設機構所在地允許扣除,但總機構所在地卻無需將相應收入計入
混合轉讓安排 如股份借貸及回購等安排被交易對手作不同處理 不同的稅務定性導致多重扣除或D/NI結果

香港的策略性立法回應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2018年7月13日,香港通過了這項具里程碑意義的條例,在國際稅務協調方面邁出重要一步。該法例主要涵蓋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 轉讓定價規則法典化: 正式引入符合OECD《轉讓定價指南》的獨立交易原則。
  • 實施BEPS最低標準: 包括自發交換稅務裁定,以及預先定價安排(APA)的條文。
  • 更新常設機構定義: 根據BEPS第7項行動計劃的建議,修訂了常設機構的定義。
  • 文件要求: 確立了全面的轉讓定價文檔及國別報告義務。
⚠️ 重要提示: 第15F條(對來自非居民相聯者的知識產權收入徵稅)及第50AAK條(將收入歸屬於非居民常設機構)已於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生效。

香港務實的《多邊公約》(MLI)取態

在實施《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MLI)時,香港採取了選擇性策略,以平衡國際承諾與本地經濟利益:

  • 選擇加入: BEPS最低標準,包括用於防止協定濫用的「主要目的測試」(PPT)和相互協商程序(MAP)要求。
  • 選擇退出: 大部分非強制性條文,包括全面的混合錯配規則及人為避免構成常設機構的條文。

MLI的條文已於2023年4月1日(就源頭扣繳的稅款)及2024年4月1日(就其他稅款)在香港生效,適用於涵蓋的稅收協定。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

香港應對混合錯配的主要機制,已嵌入其FSIE制度之中。該制度由《2022年稅務(修訂)(關於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確立,並於2023年1月1日生效,涵蓋範圍包括:

  • 外地來源股息
  • 外地來源利息
  • 來自知識產權的外地來源收入(IP收入)
  • 外地來源股權處置收益
  • 外地來源其他資產處置收益(自2024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範圍)

參與豁免的要求

FSIE制度提供參與豁免,作為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之外的替代方案。要符合資格,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居民要求: 該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是香港稅務居民,如屬非居民,則須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而該收入是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
  2. 持股期要求: 在收入產生前的至少12個月內,持續持有被投資實體至少5%的股權權益。
  3. 須課稅條件: 外地來源股息或處置收益(或其基礎利潤)必須在外地稅務管轄區按至少15%的稅率繳納合資格的類似稅項。
💡 專業貼士: 在評估是否符合「須課稅條件」時,會採用「穿透」方法,審視最多五層被投資實體的基礎股息及利潤。

反混合錯配規則

香港應對混合錯配的針對性策略,其核心在於FSIE制度中的以下條文:

⚠️ 關鍵規則: 若股息付款在計算投資實體的稅務負債時可獲扣除,則參與豁免將不適用於該部分股息。

此條文直接針對「扣除/不徵稅」(D/NI)混合錯配安排,防止以下情況發生:

轉換機制

若跨國企業實體未能符合「須課稅條件」或因反混合錯配規則而被取消資格,其稅務處理將由全面豁免轉為稅收抵免寬免。該實體仍需就該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但可就已繳付的外地稅款申請扣除,以確保單一徵稅,避免雙重徵稅。

BEPS 2.0第二支柱在香港的實施

雖然香港對BEPS第2項行動計劃採取了針對性措施,但在實施BEPS 2.0第二支柱(即訂立15%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方面則更為積極。相關法例已於2025年6月6日刊憲,內容包括:

⚠️ 重要提示: 第二支柱規則適用於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中,有兩個或以上年度年總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預計約有200個以香港為總部的跨國企業集團會受到影響。

對跨國企業的實際影響

跨國企業合規檢查清單

在香港營運或透過香港進行業務的跨國企業應實施以下合規措施:

  1. 檢視融資架構: 審查公司間貸款及混合工具,確保不會產生「扣除/不徵稅」錯配。
  2. 評估參與豁免資格: 核實來自被投資公司的股息付款在來源地稅務管轄區不可扣除。
  3. 備存經濟實質文件: 保存完善的文檔,以證明在香港具備經濟實質,從而享有FSIE制度下的優惠。
  4. 監察須課稅要求: 追蹤基礎利潤適用的實際稅率,確保其達到15%的門檻。
  5. 為第二支柱合規作準備: 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應分配資源,用於計算實際稅率及補足稅申報。

策略規劃機遇

香港對混合錯配規則的選擇性取態,同時實施了穩健的BEPS最低標準,為企業提供了一定的規劃優勢:

重點總結

  • 香港選擇在FSIE制度內實施針對性的反混合規則,而非全面實施BEPS第2項行動計劃。
  • 若支付股息的被投資公司可就該股息獲得扣除,則外地來源股息的參與豁免將不獲適用。
  • 外地收入必須在來源地稅務管轄區按至少15%的稅率繳稅,才符合參與豁免資格。
  • 香港已立法實施BEPS 2.0第二支柱規則,追溯至2025年1月1日生效,對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徵收15%的全球最低稅。
  • 跨國企業必須謹慎構建跨境安排,以避免被定性為混合錯配。
  • 儘管實施了BEPS措施,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對於真正離岸的收入仍然有效。
  • 隨著BEPS 2.0的實施持續推進,定期監察立法發展至關重要。

香港實施BEPS的策略性方針,展示了其在履行國際合規義務與保持競爭優勢之間取得的謹慎平衡。透過在FSIE制度內專注於針對性的反混合規則,並積極實施第二支柱,香港將自身定位為一個負責任的國際金融中心。跨國企業應善用專業稅務意見,以應對這些不斷演變的規例,同時優化其跨境架構。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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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자

Jennifer Lee, LLM

tax.hk 세무 콘텐츠 전문가

Jennifer Lee is a tax attorney specializing in Hong Kong tax law and policy. She holds an LLM in Taxation from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regularly contributes to academic journals on tax legislation develop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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