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撮要:香港的反傾銷及反補貼稅
- 不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作為自由貿易政策方針,香港**不會**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
- 世貿組織成員:香港自 1986 年起以「中國香港」名義作為單獨的世貿組織成員(創始成員)
- 自由港地位:除 4 類應課稅品(酒精濃度高於 30% 的酒類、煙草、碳氫油類、甲醇)外,不設進口關稅
- 轉口樞紐:香港作為轉運樞紐的角色,意味著就反傾銷/反補貼稅而言,產地來源判定至關重要
- 產地來源證:證明貨物為香港原產而非來自其他國家轉口貨物的關鍵文件
- 美國待遇變更(2025 年):美國對香港產品徵收的關稅待遇現已調整為與中國內地相同(2025 年 2 月 4 日生效)
了解反傾銷及反補貼稅
反傾銷稅:核心概念
反傾銷措施是國際貿易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專門用於應對所謂「傾銷」的行為——即外國製造商以低於其正常價值或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出口產品,從而可能對進口國的本土產業造成損害。
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定》所確立的世貿組織規則,只有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方可徵收反傾銷稅:
- 存在傾銷行為: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通常為出口商本土市場的價格)出售
- 實質損害:傾銷進口產品對本土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構成實質損害威脅
- 因果關係:傾銷進口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聯
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要求按照嚴格的程序規則進行詳細調查,包括評估影響本地產業的所有相關經濟因素。調查必須在啟動後一年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 18 個月。
反補貼稅:應對不公平補貼
反補貼稅(CVD)亦稱為反津貼稅,是根據世貿組織《補貼及反補貼措施協定》(《SCM 協定》)徵收的稅項,旨在抵消外國政府向其出口商提供補貼所帶來的影響。
《SCM 協定》將補貼分為:
| 補貼類型 | 描述 | 所需行動 |
|---|---|---|
| 禁止性補貼 | 出口補貼及進口替代補貼 | 一旦經爭端解決機制確認,必須立即撤銷 |
| 可訴補貼 | 對其他國家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補貼 | 除非被證明造成不利影響,否則予以允許 |
| 專向性補貼 | 向特定企業或行業提供的利益 | 受《SCM 協定》規範約束;普遍適用的補貼被推定為不會扭曲資源配置 |
只有在經過詳細調查並確定進口產品獲得補貼且對本地產業造成損害後,方可徵收反補貼稅。與反傾銷稅一樣,反補貼稅通常在五年後失效,除非透過覆核程序予以延長。
香港在貿易救濟措施上的獨特地位
香港不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
香港堅定奉行自由貿易原則。作為自由港,無論貨物的來源地或定價如何,香港均不對任何進口貨物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項政策體現了香港對國際貿易的基本方針。
香港貿易政策的主要特點:
- 零關稅:香港對進出口貨物不徵收關稅(4項特定商品除外)
- 無貿易壁壘:香港奉行不設貿易壁壘的自由貿易政策
- 最精簡的進出口發牌制度:僅對特定貨物要求進出口許可證,以履行國際義務,或滿足公共衞生、安全或保安需要
- 無反傾銷/反補貼機制:香港沒有就調查或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設立本地法律框架
香港的世貿組織成員資格及單獨關稅區地位
作為單獨關稅區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獨立成員,香港在國際貿易體系中擁有獨特地位。
歷史背景
- 1986年:香港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XXVI條第5款(c)項成為獨立締約方
- 1995年:在世貿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時成為其創始成員
-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以「中國香港」名義繼續作為單獨的世貿組織成員
- 2001年:中國內地作為單獨成員加入世貿組織
法律基礎:《香港基本法》
- 第一百一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 第一百五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參加國際組織(包括世貿組織)
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的地位賦予其充分自主權以:
- 制定獨立的貿易政策
貿易重要性:根據世貿組織數據,截至2024年,香港在商品貿易方面位列全球第7大貿易實體,在商業服務方面位列第21大。香港亦是世貿組織第9大財政預算分擔者。
對香港進出口商的重要影響
從香港出口時:原產地至關重要
雖然香港不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但從香港出口的貨物在進入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家時,可能須面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關稅。
關鍵區別:反傾銷/反補貼待遇由原產國決定,而非出口國。經香港轉運的貨物就貿易救濟目的而言,仍保留其原本的原產國身份。
情境分析:原產地認定
| 情境 | 原產地狀態 | 反傾銷/反補貼風險 |
|---|---|---|
| 完全在香港製造的貨物 | 香港原產 | 僅在香港受調查時才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鑑於香港的自由貿易政策,這種情況甚為罕見) |
| 在中國製造並經香港轉口的貨物 | 中國原產 | 受所有針對中國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規管 |
| 在中國製造並於香港進行實質改變的貨物 | 香港原產(若加工改變符合原產地規則) | 一般不受針對中國的反傾銷/反補貼稅(AD/CVD)規限(但請參閱下文美國的例外情況) |
| 經香港轉運的貨物(未經加工) | 原製造國原產 | 須受原產國的反傾銷/反補貼稅(AD/CVD)規限 |
產地來源證:關鍵證明文件
香港產地來源證(CHKO)是用作證明貨物在香港製造的官方憑證,並在貿易救濟措施中發揮關鍵作用。
香港產地來源認證的主要規定:
- 完全生產:完全在香港種植、開採或製造的貨物
- 實質改變:永久且實質地改變原材料形狀、性質、形態或用途的製造工序
- 不涵蓋的工序:簡單稀釋、包裝、裝瓶、乾燥、簡單組裝、分類或裝飾均不視為真正製造
簽發機構:產地來源證可由以下機構簽發:
- 工業貿易署(TID)
- 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GACO):
- 香港總商會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香港工業總會
- 香港印度商會
反傾銷調查中的香港出口商
當從香港出口的貨物原產自受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時,香港出口商可能需要向調查當局提供資料。
通常向香港出口商索取的資料包括:
- 從原產國採購產品的價格
- 轉運的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合作的重要性:香港出口商全面配合反傾銷調查一般符合其自身利益。不配合調查可能導致被徵收最高傾銷幅度或「剩餘」稅率,該稅率可能遠高於配合調查之出口商所獲釐定的稅率。
主要貿易夥伴反傾銷/反補貼(AD/CVD)措施的影響
美國:重大政策轉變(2025年)
2025年初發生了一項影響香港企業的重大發展,美國改變了對香港產品在關稅方面的待遇。
第 13936 號行政命令:香港正常化
生效日期:2025年2月4日
主要變更:
- 香港產品現獲視同中國產品處理
- 於2025年2月4日或之後報關進口供消費的物品須繳納額外10%從價關稅
- 香港產品須繳納適用於中國產品的所有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及其他關稅
- 香港/中國產品「不」符合「小額免稅(de minimis)」關稅豁免資格
- 出口管制規則:對香港的出口視同對中國的出口處理
對出口至美國的香港出口商的實際影響:
- 即使是真正於香港製造的貨品,亦可能面臨以往僅適用於中國產品的關稅
- 所有針對中國產品的美國反傾銷/反補貼命令現均可能適用於香港產品
- 對產地來源證明的審查更為嚴格
- 證明香港原產地而非中國原產地的合規負擔加重
重要例外:就301條款關稅而言(與反傾銷/反補貼稅分開),美國仍承認原產地區分。合規格的香港產地貨品不受301條款關稅規限,該關稅僅適用於中國產品。然而,原產地認定乃基於製造地點,而非出口地點。
歐盟反傾銷行動
歐盟積極進行反傾銷調查,當中不少針對原產於中國內地的產品。香港工業貿易署定期發出通告,向香港貿易商通報歐盟的反傾銷程序。
近期影響中國/香港貿易的歐盟反傾銷行動(2025年):
- 谷氨酸鈉(味精):對原產自中國內地的進口產品實施之反傾銷措施進行到期複審(公告 C/2025/4009,2025年7月22日)
- PET紡黏布(PET Spunbond):對原產自中國內地的進口產品展開反傾銷程序(公告 C/2025/5010,2025年9月15日)
歐盟對非市場經濟體的處理方式:在2017年之前,根據歐盟反傾銷法規,中國一直被視為非市場經濟體(NME)。非市場經濟地位導致:
- 計算正常價值的方法有所不同(通常採用替代國價格)
- 反傾銷稅率普遍高於市場經濟體出口商
- 對所有企業實施統一稅率,而非針對個別企業訂定獨立稅率
歐盟於2017年正式廢除「非市場經濟體」概念,惟在存在重大市場扭曲的情況下,仍可能採用特殊計算方法。
中國內地對貿易救濟措施的運用
雖然香港不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但中國內地積極運用該等貿易救濟工具。中國於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WTO),並已建立起全面的反傾銷及反補貼法規體系。
中國的反傾銷/反補貼(AD/CVD)機制架構:
-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相應的反補貼條例所規管
- 由商務部(MOFCOM)負責進行調查
- 中國已對來自美國、歐盟、日本、南韓及其他貿易夥伴的多種產品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
- 近年來貿易救濟措施的使用有所增加,包括報復性措施
對香港企業的影響:從受中國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約束的國家進口,或向中國出口的香港公司應密切留意商務部(MOFCOM)的公告,因為關稅可能會影響供應鏈成本及競爭力。
轉運與規避問題
香港作為轉運樞紐
香港優越的地理位置、世界級的基礎設施以及自由港地位,使其成為全球首屈一指的轉運樞紐之一。然而,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背景下,這一角色亦帶來了特定的合規挑戰。
甚麼是轉運?
轉運是指貨物在從原產地運往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由一種運輸工具轉移至另一種,或從一條路線轉移至另一條路線的做法。在香港,這通常涉及:
- 來自中國內地或其他亞洲製造中心的貨物抵達香港
- 在香港倉庫作暫時存儲
- 轉口至最終目的地(美國、歐盟、其他市場)
- 在香港進行極少或不進行任何加工
透過轉運規避關稅
全球貿易主管機構對利用轉運來逃避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規避手段日益提高警惕。
常見規避手法
- 虛假原產地申報:貨物實際產自受反傾銷/反補貼稅(AD/CVD)約束的國家,卻聲稱原產於香港
- 微小加工:在香港進行微不足道的表面加工,以聲稱達成「實質性轉變」
- 文件偽造:偽造原產地來源證或其他海關文件
- 第三地繞道:將貨物經香港轉運,以隱瞞真實的中國原產地
監管應對:美國和歐盟均已加強其反規避條款:
- 美國:2024年12月的法規加強了對反傾銷/反補貼(AD/CVD)法律的執行與管理,包括強化對規避行為的偵測
合規最佳實踐
從事國際貿易的香港企業應落實健全的合規措施:
| 合規範疇 | 建議行動 |
|---|---|
| 文件紀錄 |
|
| 原產地判定 |
|
| 供應商盡職審查 |
|
| 反傾銷/反補貼稅監控 |
|
- 實施貿易合規計劃
- 就原產地規則及反傾銷/反補貼要求培訓員工
- 建立準確報關的作業程序
- 定期進行合規審查
實用範例及個案研究
範例 1:香港電子產品轉口商
情境
ABC 貿易有限公司(一間香港公司)採購在中國深圳製造的智能手機,並將其轉口至美國。美國對來自中國的智能手機徵收 25% 的反傾銷稅。
分析
- 原產地:中國(製造地)
- 轉口地位:貨物僅經香港轉運,未經過實質性改變
- 反傾銷稅適用情況:適用 25% 的反傾銷稅
- 產地來源證:無法取得香港產地來源證(CHKO);必須申報中國原產地
- 額外考量(2025 年):根據第 13936 號行政命令,即使貨物具備香港原產地資格,仍須繳納適用於中國產品的反傾銷稅
合規要求
- 在美國海關申報單上準確申報中國原產地
- 繳納適用的 25% 反傾銷稅,以及根據第 13936 號行政命令徵收的 10% 額外關稅
- 保留顯示向中國供應商採購及經香港轉運的證明文件
- 切勿聲稱貨物原產地為香港或試圖規避關稅
範例 2:香港成衣製造商
情境
Fashion Co. Ltd. 於香港營運一間製造廠房。該公司從越南進口布料,在香港進行剪裁及縫製成衣,然後將成衣出口至歐盟。歐盟對來自中國的若干服裝徵收反傾銷稅,但對越南或香港則沒有徵收。
分析
- 原產地:香港(在香港進行了實質性加工)
- 製造工序:根據原產地規則,剪裁及縫製構成實質性加工
- 反傾銷稅適用情況:不適用歐盟反傾銷稅(越南布料及香港服裝均毋須繳納反傾銷稅)
- 產地來源證:符合資格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CHKO),證明為香港製造的貨物
合規要求
- 從認可發證機構獲取香港產地來源證(CHKO)
- 妥善保存記錄,以證明在香港進行的製造業務
- 保留越南布料的採購記錄
- 若受歐盟當局質詢,須提供在香港進行實質性加工的證明
範例 3:香港公司涉及歐盟反傾銷調查
情境
Steel Trading HK Ltd. 從中國製造商進口鋼管並轉口至歐盟。歐盟委員會對來自中國的鋼管啟動反傾銷調查。該公司收到歐盟發出的調查問卷。
分析
- 調查狀態:由於貨物原產於中國,該香港公司受到牽涉
- 所需資料:歐盟需要有關採購價格、轉運成本及出口價格的數據
- 合作重要性:全面且準確地作出回應至關重要
建議行動
- 即時回應:確認收到調查問卷,並在需要時申請延期
- 充分合作:準確且完整地提供所有要求的資料
- 文件記錄:提交以下證明:
- 來自中國供應商的採購價格
- 在香港的裝卸及倉儲費用
- 運往歐盟的運輸費用
潛在結果
- 若歐盟認定存在傾銷並造成損害,將會對中國鋼管徵收反傾銷稅
- 有關關稅適用於所有中國鋼管,包括經香港轉口的鋼管
- 配合調查的出口商可能會獲評定個別稅率;不配合調查的出口商則須繳納剩餘稅率
- 香港公司日後向歐盟出口的所有相關產品,均須繳納適用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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