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受控外國公司 (CFC) 規則:策略規劃技巧

香港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策略規劃要點

香港受控外國公司 (CFC) 規則:策略規劃建議

重點摘要:香港的 CFC 及 FSIE 框架

  • 無傳統 CFC 規則:與眾多 OECD 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並無獨立的受控外國公司 (CFC) 法例
  • FSIE 機制已生效:外地收入豁免徵稅 (FSIE) 機制於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涵蓋範圍並於 2024 年 1 月 1 日進一步擴大 (FSIE 2.0)
  • 僅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只有跨國企業 (MNE) 集團實體才受 FSIE 規則規管;純本地香港公司不受此限
  • 涵蓋四類收入:在香港收取的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知識產權 (IP) 收入及處置收益
  • 三種豁免途徑:經濟實質要求、股權豁免(持有 5% 股權滿 12 個月)或關聯要求(僅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 BEPS 2.0 的實施:收入涵蓋規則 (IIR) 及香港最低補足稅 (HKMTT) 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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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稅務框架:雖無 CFC 規則,但 FSIE 至關重要

香港與許多國際司法管轄區不同,並未實施傳統的受控外國公司 (CFC) 規則。這使香港與愛爾蘭和捷克一樣,成為少數沒有制定 CFC 法例以對透過境外受控子公司賺取的被動外地收入徵稅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

然而,這並不代表香港缺乏應對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 (BEPS) 擔憂的機制。為回應國際社會(特別是歐盟)的壓力,香港於 2023 年 1 月 1 日實施了外地收入豁免徵稅 (FSIE) 機制,並於 2024 年 1 月 1 日落實重大修訂。

歐盟催化劑:香港為何改革其稅務制度

於 2021 年 10 月,香港被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管轄區名單的附件二。這使香港受到密切監察,若未落實相關改革,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香港推行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旨在維持其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的同時,展現符合國際稅務標準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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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E 機制:香港替代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框架

儘管嚴格來說並非 CFC 法規,但 FSIE 機制對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MNE)實體所收取的源自外地被動收入,產生了類似 CFC 的徵稅效果

哪些實體受 FSIE 規則規管?

FSIE 機制僅適用於跨國企業實體,其定義為:

  • 屬於跨國企業集團一部分的實體或人士(個人除外)
  • 包括屬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的香港居民公司、合夥及信託
  • 亦包括屬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的境外實體在香港設立的常設機構(PE)

跨國企業集團定義:包含至少一個並非位於或設立於該集團最終母實體所在管轄區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

重要豁免情況:

  • 不含任何境外組成部分或常設機構的純本地香港公司不受 FSIE 規管
  • 個人獲豁免
  • 不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本地公司獲豁免

會計綜合入賬:控制權測試

FSIE 機制採納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E 規則)的定義。判定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身分的指導原則遵循會計綜合入賬規則

  • 若會計準則要求將財務業績以逐行基準納入綜合財務報表,則該實體屬於該集團的一部分
  • 僅基於規模、重要性或持作待售狀態而被排除的情況,並不會使該實體失去集團成員資格
  • 若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例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無須綜合入賬,則 FSIE 機制不適用

這種做法意味著,持有境外實體多項少數權益的香港公司(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無須綜合入賬),將不受 FSIE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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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收入:FSIE 下的應課稅項目

FSIE 機制針對四類特定的外地來源被動收入:

收入類型 描述 生效日期 適用豁免
股息 在香港收取的源自外地股息收入 2023 年 1 月 1 日 經濟實質要求 或 持股免稅
利息 在香港收取的源自外地利息收入 2023 年 1 月 1 日 僅限經濟實質要求
知識產權收入 來自知識產權使用或授權的收入 2023 年 1 月 1 日 僅限關聯要求
股權處置收益 出售實體股權權益的收益 2023 年 1 月 1 日 經濟實質要求 或 持股免稅
所有資產處置收益 擴大至涵蓋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 2024 年 1 月 1 日(FSIE 2.0) 經濟實質要求 或 交易商豁免

關鍵時限:「在香港收取」要求

外地來源收入在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時,即須根據 FSIE 課稅:

  1. 由跨國企業實體累算,以及
  2. 由該實體在香港收取

若在累算年度符合豁免要求,該收入仍可獲豁免。若未能符合豁免要求,該收入將在香港收取的年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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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途徑:避免 FSIE 徵稅的三種途徑

1. 經濟實質要求 (ESR)

經濟實質要求(ESR)是股息、利息及處置收益的主要豁免途徑。該要求規定實體須證明在香港進行了實質經濟活動。

適用於非純股權持有實體

在香港須進行的活動:

  • 就資產作出必要的策略性決策
  • 管理資產並承擔主要風險
  • 聘用足夠數量的合資格僱員
  • 產生與活動相稱的營運開支

策略性決策的例子:

  • 關於持有及出售股權權益的決策
  • 風險計算及評估
  • 審視或修訂融資安排
  • 在香港記錄該等決策的董事會會議紀錄

適用於純股權持有實體(PEHE)

純股權持有實體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實體:

  • 僅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權益
  • 僅賺取股息、處置收益,以及附帶於收購、持有或出售股權權益的收入(例如股息戶口的銀行利息)
  • 不從事其他業務活動

純股權持有實體適用的放寬 ESR 要求:

  • 持有及管理在其他實體的股權參與
  • 遵守香港公司法的存檔規定
  • 在香港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及處所,以管理股權持有事宜
  • 允許將管理活動外判(如在香港境內進行)

警告:會使純股權持有實體資格失效的活動

  • 向被投資實體提供無息貸款
  • 將盈餘資金借予集團庫務公司
  • 參與資金池安排以賺取利息
  • 提供股東貸款(不論是否有息)均可能損害純股權持有實體資格

2. 參股豁免

僅適用於外地來源的股息及處置收益,作為經濟實質要求的替代途徑。

要求 門檻
股權門檻 持有被投資實體至少 5% 的股權
持股期 在該筆收入產生前連續持有至少 12 個月
稅務居民身份/常設機構要求 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設有該筆收入可歸屬的常設機構

策略優勢:持股免稅提供了一個清晰、客觀的測試標準,而無需證明經濟實質,因此對控股公司架構極具吸引力。

3. 相聯要求(僅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對於源自外地的知識產權收入,僅適用相聯要求——不適用經濟實質要求或持股免稅。

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

  • 專利
  • 功能上等同於專利的知識產權資產(例如受版權保護的軟件)
  • 不包括:與市場推廣相關的知識產權(商標、版權)

相聯比例公式:

獲豁免部分 =(合資格研發開支 ÷ 總開支)× 知識產權收入

相聯比例以研發開支作為實質經濟活動的指標,以確保收入與價值創造之間存在直接關聯。此方法符合經合組織(OECD)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第 5 項行動方案的指引。

要點:只有與內部進行的合資格研發相對應的知識產權收入部分方可獲享豁免。收購或外判的研發將會降低豁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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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E 2.0: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重大擴展

《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於 2023 年 12 月 8 日制定,以響應歐盟的最新指引,大幅擴展了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

擴大處置收益涵蓋範圍

原 FSIE(2023 年):僅涵蓋股權權益的處置收益

FSIE 2.0(2024 年起):涵蓋所有類型財產的處置收益:

  • 動產
  • 不動產(房地產)
  • 股權權益
  • 債務工具
  • 知識產權
  • 任何其他資產

全新交易商豁免

FSIE 2.0 為從事交易活動的實體引入了一項具價值的豁免:

交易商定義:在該實體的通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或要約出售財產的實體。

交易商豁免適用於:

  • 處置非知識產權資產(包括股權權益)所得的外地收益
  • 源自香港跨國企業實體作為交易商的業務或附帶於該業務的收益

戰略意義:貿易/交易公司無需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ESR) 即可享受豁免,令香港對區域貿易樞紐更具吸引力。

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FSIE 2.0 引入了關聯實體之間財產轉讓的遞延稅項安排:

  • 集團內部轉讓的處置收益無需即時繳稅
  • 稅項將遞延至該財產脫離集團為止
  • 須受特定反濫用規則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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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 2.0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層面

香港實施 BEPS 2.0 第二支柱為稅務環境增添了另一層面,惟其獨立於 FSIE 機制運作。

立法進展

香港立法會於 2025 年 5 月 28 日通過《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草案》,落實:

  • 收入涵蓋規則 (IIR):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香港最低補足稅 (HKMTT):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低稅利潤規則 (UTPR):將於稍後階段實施

適用範圍及門檻

參數 規定
收入門檻 在過去 4 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 2 個年度的每年綜合收入達到 7.5 億歐元
最低稅率 15% 實際稅率
補足稅計算 若低於門檻,將實際稅率提升至 15%

獲豁免實體

  • 政府實體
  • 國際組織
  • 非牟利組織
  • 退休基金
  • 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作為最終母實體)

申報規定及截止日期

補足稅通知: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提交
  • 通知稅務局該集團屬於 GloBE 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的適用範圍
  • 指明指定申報實體
  • 僅由一間本地實體代表所有香港成員實體提交

補足稅申報表: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15 個月內提交(首個過渡年度為 18 個月)
  • 包含所需的 GloBE 資訊申報表(GIR)詳情
  • 範例: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財政年度:
    • 通知截止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
    • 申報表截止日期:2027 年 3 月 31 日

HKMTT 的戰略重要性

香港最低補足稅發揮著關鍵作用:

  • 保障徵稅權:若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實際稅率低於 15%,香港可徵收補足稅
  • 防止稅收流失:若沒有 HKMTT,其他稅務管轄區可根據收入涵蓋規則(IIR)或徵稅不足支出規則(UTPR)對香港的低稅實體徵收補足稅
  • 保留稅收:確保稅收保留在香港,而非流失至海外稅務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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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與文件記錄:確保準確落實

經濟實質要求(ESR)合規的證明文件

稅務局已闡明證明具備經濟實質的可接受證明文件:

  • 董事會會議紀錄:記錄在香港作出及管理投資的討論
  • 決策文件:在香港作出戰略決策的證明
  • 員工記錄:證明具備足夠的合資格人員
  • 營運開支記錄:顯示在香港有相應比例的開支
  • 辦公室租賃協議:證明在香港擁有足夠的營業場所
  • 稅務局的審查及審核方式

    稅務局已表示:

    • FSIE 合規審查及審核並沒有指定的頻率
    • 稅務局每年會選取部分(而非全部)FSIE 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及審核
    • 此做法與其他扣除或豁免申請的審查方式一致
    • 選取標準不會公開披露

    事先裁定:獲取稅務明確性

    跨國企業實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8A條就以下事項申請事先裁定:

    • 是否符合以下各項的經濟實質要求:
      • 源自外地的利息
      • 源自外地的股息
      • 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
    • 指明外地收入是否在 FSIE 機制下獲豁免徵稅

    事先裁定的好處:

    • 減輕合規負擔及不確定性
    • 涵蓋由 2022/23 或之後開始最多 5 個課稅年度
    • 可隨時提交申請
    • 已獲取現有裁定的實體可透過簡化程序申請擴大適用範圍,以涵蓋 FSIE 2.0 的處置收益

    注意:事先裁定不適用於關聯要求(知識產權收入)或股權豁免。

    雙重課稅寬免

    香港就受 FSIE 機制管轄的指明外地收入提供雙重課稅寬免:

    • 無論該境外稅務管轄區是否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均適用
    • 就於境外稅務管轄區繳納的類似稅款提供寬免
    • 防止就同一收入被雙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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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企業集團的策略規劃建議

    1. 評估跨國企業身分及 FSIE 機制的適用性

    • 檢視會計綜合入賬情況: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確定您的香港實體是否將境外實體綜合入賬
    • 純本地實體:若您僅在香港營運且沒有任何境外組成部分,則 FSIE 機制並不適用
    • 記錄集團架構:保存有關集團架構及合併報表方法的清晰記錄

    2. 優化實體架構以獲取豁免

    考慮純股權持有實體地位

    • 好處:寬減經濟實質要求(ESR),合規程序更為簡化
    • 維持純股權持有實體(PEHE)地位:避免從事會喪失 PEHE 地位的活動:
      • 切勿向獲投資公司提供股東貸款
      • 切勿向集團資金管理中心借出盈餘資金
      • 切勿參與資金池安排
    • 分拆實體:考慮將控股活動與資金管理或借貸活動劃分予不同實體進行

    構建架構以符合參股豁免要求

    • 及早符合門檻:確保在收益產生前已持有 5% 股權滿 12 個月
    • 記錄時間節點:妥善保存有關收購日期及持股比例的清晰記錄
    • 相對經濟實質要求(ESR)的優勢:若適用參股豁免,則毋須證明具備經濟實質

    3. 在香港建立真實的經濟實質

    • 合資格人員:在香港聘用具備相應資歷的足夠員工
    • 實質營運場所:維持與業務活動規模相稱的合適辦公場所
    • 在香港作出決策:確保董事會會議及戰略決策均在香港進行
    • 相稱的營運開支:營運開支應與業務活動的規模相符
    • 記錄所有事項:董事會議錄、僱傭合約、租約及開支記錄均至關重要

    4. 知識產權收入籌劃:極大化關聯比例優勢

    • 在香港進行研發:盡量增加在香港的合資格研發開支,以提高關聯比例
    • 仔細追蹤開支:詳細記錄合資格開支與非合資格開支
    • 內部自主開發:自行開發知識產權而非透過收購取得,以爭取最大程度的豁免
  • 專注於合資格知識產權:專利及軟件(在功能上等同於專利)符合資格;市場推廣相關知識產權則不符合資格
  • 5. 善用 FSIE 2.0 買賣商豁免

    • 貿易業務架構:從事常規買賣活動的實體可受惠於買賣商豁免
    • 通常業務過程:確保處置收益源自正常買賣業務運作
    • 記錄保存:保留資產出售屬於通常買賣業務一部分的證明文件
    • 區域樞紐潛力:香港對區域貿易業務仍具吸引力

    6. 運用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 遞延重組稅項:在內部重組時運用集團內部轉讓寬免
    • 監察反濫用規則:確保轉讓符合反濫用規定
    • 規劃退出策略:了解當資產脫離集團時將會觸發稅項

    7. 為 BEPS 2.0 第二支柱合規做好準備

    • 收入門檻監察:追蹤貴集團是否達到 7.5 億歐元的門檻
    • 實際稅率計算:計算貴公司的香港實際稅率,以確定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的潛在稅務影響
    • 申報系統建立:建立符合通知及報稅期限要求的流程
    • 指定申報實體:委任一間香港實體代表所有香港成員實體進行申報
    • GIR 協調:與母公司協調編製 GloBE 資訊申報表(GIR)

    8. 在有利情況下申請事先裁定

    • 稅務明確性:就重大收入來源的經濟實質要求(ESR)合規情況申請事先裁定
    • 及早申請:裁定有效期最長可達 5 年,因此應及早申請以獲得長期確定性
    • 降低審核風險:有利的裁定可降低稅務局提出質疑的風險
    • 擴大現有裁定範圍:使用簡化程序擴大裁定範圍,以涵蓋 FSIE 2.0 處置收益

    9. 檢視轉讓定價政策

    • 獨立交易定價:確保所有集團內部交易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 經濟實質相符:轉讓定價應與在香港的實質業務保持一致
  • 文檔紀錄:妥善保存轉讓定價文件,以支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ESR)的主張
  • 10. 監察跨境 CFC 風險

    雖然香港並無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但請留意:

    • 母國 CFC 規則:若股東為設有 CFC 規則的司法管轄區(英國、美國、澳洲等)之稅務居民,該等規則可能仍然適用
    • 英國例子:英國 CFC 規則一般不豁免香港(香港不在豁免地區名單上),因此英國稅務居民母公司可能面臨英國 CFC 徵稅
    • 需要協調規劃:在規劃中須同時考慮香港 FSIE 及母國 CFC 規則
    • CDTA 優惠:檢視雙重課稅協定以尋求潛在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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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差異:傳統 CFC 規則 vs. 香港 FSIE 制度

    特點 傳統 CFC 規則 香港 FSIE 制度
    存在情況 許多 OECD 國家均設有 CFC 規則 香港完全沒有 CFC 規則
    課稅觸發條件 外地受控子公司賺取的收入 在香港收取的離岸/外地來源收入
    控制權門檻 通常為 50% 所有權/控制權 基於會計綜合併表(各異)
    課稅對象 居民國的控股股東 收取該收入的香港跨國企業實體
    豁免機制 通常基於司法管轄區、稅率或實質業務測試 經濟實質、持股免稅或相聯要求
    適用範圍 廣泛適用於擁有境外附屬公司的居民 僅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實體,不適用於純本地實體
    目的 防止境外被動收入遞延繳稅 符合國際標準,同時維護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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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合規時間表

    日期 規定 所需行動
    2023年1月1日 外地收入豁免(FSIE)機制生效 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股權處置收益受FSIE機制管轄
    2023年12月8日 FSIE 2.0 通過立法 公佈擴大至涵蓋所有資產處置收益
    2024年1月1日 FSIE 2.0 生效 涵蓋所有處置收益;提供交易商排除規定及集團內部寬免
    2025年1月1日 BEPS 2.0 第二支柱生效 收入涵蓋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適用於在此日期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2026年6月30日 示例:首個HKMTT通知截止日期 適用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
    2027年3月31日 示例:首個HKMTT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 適用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
    待公佈 實施低稅徵稅規則(UTPR) 低稅徵稅規則的生效日期將於稍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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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避免的常見誤區

    1. 誤以為香港設有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

    香港並「沒有」傳統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然而,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對跨國企業(MNE)實體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產生了類似影響。請勿將兩者混淆。

    2. 忽視跨國企業(MNE)實體身分

    若您的香港公司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一部分(即使在海外的業務極少),亦受 FSIE 機制規管。純本地公司則獲豁免。

    3. 損害純股權持有實體(PEHE)的身分

    看似無害的活動(例如提供股東貸款或參與資金池安排)可能會令其喪失 PEHE 身分,從而觸發全面的經濟實質要求(ESR)。

    4. 經濟實質證明文件不足

    稅務局將進行書面審查。若缺乏妥善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僱傭記錄和開支證明文件,符合 ESR 的申報可能會受到質疑。

    5. 未能滿足 12 個月的持有期要求

    就股權豁免而言,必須在股息或處置收益產生「之前」完成連續 12 個月的持有期。請相應地規劃收購事宜。

    6. 混淆關聯要求的知識產權(IP)類型

    只有專利及功能上等同專利的知識產權(如受版權保護的軟件)才符合關聯豁免資格。商標等營銷類知識產權並不合資格。

    7. 忽視母國的 CFC 規則

    即使香港沒有 CFC 規則,居於設有 CFC 規則國家(如英國、美國等)的股東仍可能在其母國面臨 CFC 稅務負擔。

    8. 未能為 BEPS 2.0 截止日期做好準備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的通知和申報表設有嚴格的截止期限。集團需要建立相應系統以追蹤門檻、計算有效稅率並及時提交申報表。

    9. 未就複雜架構申請事先裁定

    對於重大收入來源或複雜安排,事先裁定能提供極具價值的確定性,並降低稅務審查風險。

    10. 將 FSIE 視為一次性的合規事項

    FSIE 合規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每當產生外地收入的年度,均必須符合豁免要求。由於情況會有所改變,因此每年進行審視至關重要。

    關鍵要點:香港 FSIE 機制的策略規劃

    • 香港並無傳統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與許多經合組織(OECD)國家不同,香港並未實施 CFC 法例,使其對國際控股架構極具吸引力
    • FSIE 對跨國企業集團產生類似 CFC 的效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僅將跨國企業實體的外地被動收入納入香港稅網
    • 提供三種豁免途徑:經濟實質要求(適用於利息、股息、處置收益)、持股免稅(就股息/處置收益持有 5% 股權滿 12 個月)以及相聯要求(根據研發比例適用於知識產權收入)
    • 純股權持有實體享有較寬鬆的要求:僅持有股權並賺取相關被動收入的實體可受惠於簡化的經濟實質測試,但必須避免如發放股東貸款等影響資格的污染活動
    • FSIE 2.0 大幅擴大涵蓋範圍: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涵蓋所有處置收益(不限於股權),並新增交易商排除條款及集團內部轉讓寬免規定
    • BEPS 2.0 第二支柱現已生效:收入涵蓋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適用於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建立實質經濟業務:為符合經濟實質要求(ESR),須在香港聘用足夠合資格員工、擁有合適營業場所及成比例的營運開支,並備存策略性決策的證明文件
    • 文件記錄至關重要:董事會會議紀錄、員工紀錄、辦公室租約及開支證明文件對稅務局的覆核及審核均不可或缺
    • 考慮申請預先裁定:就大額收入來源而言,預先裁定可提供長達 5 年的稅務確定性,並降低合規風險
    • 密切監察跨境 CFC 風險:儘管香港沒有受控外國公司(CFC)法規,但身處設有 CFC 機制的司法管轄區(英國、美國、澳洲等)的股東仍可能面臨母國的 CFC 徵稅
    • 純本地公司獲完全豁免:若您的香港實體沒有境外集團成員或常設機構,FSIE 則完全不適用
    • 制定持續合規計劃:FSIE 和 BEPS 2.0 的要求屬於持續性質,而非一次性合規。每年審查豁免條件、按時申報及進行前瞻性規劃,對達致最佳稅務效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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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聯絡方式及資源

    如對香港稅務框架有任何疑問:

    註:本文僅供參考,並不構成稅務建議。跨國企業集團應就其具體情況和合規義務諮詢合資格稅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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