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概覽:香港知識產權稅務待遇
- 專利盒制度: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可享 5% 優惠稅率(由 2023/24 課稅年度起生效)
- 研發稅務扣除:合資格研發開支首 200 萬港元可獲 300% 稅務扣除;其後超出 200 萬港元的金額可享 200% 扣除(不設上限)
- 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專利、專利申請、植物品種權利,以及具版權的軟件
- 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非關聯非本地法團為 4.95%;關聯方為 16.5%(根據稅務協定可獲進一步減免)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僅對源自香港境內進行活動所產生的利潤徵稅;源自境外的知識產權收入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獲豁免
香港知識產權稅務框架:概覽
近年來,香港顯著完善了知識產權(IP)稅務框架,在緊貼國際最佳實踐的同時,保持其作為全球創新樞紐的競爭優勢。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利潤通常僅在源自於香港境內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方須課稅。然而,近期的發展引入了先進的知識產權稅務優惠措施,使香港與其他領先司法管轄區看齊,全力支援研發與創新。
於 2024 年推出的專利盒制度及超級研發稅務扣除計劃,體現了香港推動創新以及吸引高增值知識產權活動的決心。此等措施旨在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框架的同時,為從事知識產權創造與利用的企業提供實質的稅務效益。
專利盒制度:5% 優惠稅率
《2024年稅務(修訂)(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寬減)條例》於2024年7月5日制定,引入了香港的「專利盒」稅務優惠制度。該制度對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提供 5% 的優惠稅率,相比標準利得稅率 16.5%(或兩級制利得稅率下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的 8.25%)大幅降低。
生效日期及過渡安排
專利盒制度追溯適用於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這意味著合資格納稅人可從 2023/24 課稅年度起受惠於該優惠稅率。
該制度為 2023/24 至 2025/26 課稅年度設有過渡措施。在此過渡期間,若合資格人士缺乏足夠記錄追蹤和追溯用於計算研發比例的研發開支,可利用簡化的過渡措施來釐定其享有優惠的部分。
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
香港對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定義採取了相對寬鬆的做法,提升了該制度的競爭力。以下知識產權資產符合資格:
- 專利:包括已獲授予的專利及專利申請,無論是在香港還是海外司法管轄區註冊
- 植物品種權利:包括已獲授予的權利及申請,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註冊
- 具版權的軟件: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或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享有版權的軟件(一般無需註冊,但必須享有法定法律保護)
這項更廣泛的定義使香港有別於其他將合資格知識產權僅限於已獲授權專利的專利盒制度。
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
優惠稅率適用於源自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各類收入,包括:
- 授權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所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處置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所得的銷售收益
- 內含知識產權收入(源自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中可歸因於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部分)
相聯法與研發比例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第 5 項行動建議,香港的專利盒制度採用「相聯法」以釐定知識產權收入的特惠部分。此方法可確保稅務優惠與實質研發活動相互掛鈎。
特惠部分是使用研發比例公式計算:
研發比例 = (合資格開支 × 1.3) / (合資格開支 + 非合資格開支)
其中:
- 合資格開支 (EE):納稅人自行產生的研發成本,或向非相聯方支付的研發活動款項
- 非合資格開支 (NE):向相聯方支付的研發成本,或用於購置知識產權的費用
- 1.3 增額 (Uplift):對合資格開支施加 30% 增額,以計及間接費用並鼓勵內部研發
研發比例決定了知識產權收入中符合 5% 特惠稅率資格的部分。其餘部分則按標準利得稅稅率徵稅。
加強研發開支扣稅制度
香港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推行加強研發開支扣稅制度,為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企業提供豐厚的稅務優惠。這項「超級扣稅」制度獨立於專利盒制度運作,並可在產生知識產權收入之前的研發階段提供顯著的稅務節省。
扣稅率
| 研發開支金額 | 扣稅率 | 實際稅務效益 |
|---|---|---|
| 首 HK$200 萬 | 300% | 每花費 HK$1,即可扣稅 HK$3 |
合資格研發活動及開支
為符合額外扣除的資格,研發活動必須在香港境內進行。有關活動可由以下各方開展:
- 納稅人直接進行(內部研發)
- 由指定本地研究機構代表納稅人進行
就內部研發活動而言,合資格開支包括:
- 員工成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之薪金、工資及其他僱傭成本
- 消耗品: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物料及耗材
該等開支必須完全及直接歸屬於研發活動,方符合額外扣除資格。
就外判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研發活動而言,向該等機構支付的款項符合額外扣除資格。
境外研發開支的處理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5號》(DIPN 55),若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支付予境外集團公司的研發開支可享有標準100%稅務扣除(非300%/200%額外扣除):
- 支付予分判境外集團公司的研發開支不超過研發總成本的20%,且
- 支付予境外公司的研發開支不超過200萬港元
此規定為設有國際研發業務的香港公司提供一定彈性,同時確保額外扣除惠及在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
申索額外扣除
如欲申索研發額外稅務扣除,納稅人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必須填妥補充表格S3。該表格要求提供有關以下各項的詳細資料:
- 所開展研發活動的性質
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收入的稅務處理
| 知識產權收入類型 | 稅務處理 | 稅率 |
|---|---|---|
| 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專利、植物品種權利、受版權保護的軟件) | 特惠部分(基於相聯法)符合「專利盒」制度資格 | 特惠部分為 5%;其餘部分按標準稅率課稅 |
| 非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商標、商號、其他知識產權) | 如源自香港,須按標準稅率繳納利得稅 | 8.25%(首 200 萬港元)/ 16.5%(超過 200 萬港元部分) |
| 外地來源知識產權收入 | 如符合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的規定,或可獲豁免徵稅 | 或為 0%(若獲豁免);否則適用標準稅率 |
| 產品/服務中內嵌的知識產權收入 | 與合資格知識產權相關的應佔部分符合「專利盒」資格 | 應佔知識產權價值的特惠部分為 5% |
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
香港不對股息或利息款項徵收預扣稅。然而,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則須繳納預扣稅。
非居民法團的預扣稅稅率
- 非關聯非居民公司:特許權使用費款項徵收 4.95% 預扣稅
- 關聯非居民公司:特許權使用費款項徵收 16.5% 預扣稅
有關稅率是按香港利得稅兩級制稅率(8.25% 及 16.5%)計算視為應評稅利潤。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而言,視為應評稅利潤通常為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 30%。因此,實際預扣稅稅率為:
- 當視為利潤為 200 萬港元或以下時,為 2.475%(8.25% × 30%),或
- 當視為利潤超過 200 萬港元時,為 4.95%(16.5% × 30%)
非居民個人的預扣稅稅率
- 非關聯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款項徵收 4.5% 預扣稅
- 關聯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款項徵收 15% 預扣稅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
香港已與不同稅務管轄區簽訂 52 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大部分協定將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降至 3% 至 5% 之間,部分協定更將稅率降至 0%。企業在向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前,應查閱適用的稅務協定,以確定是否適用優惠預扣稅稅率。
合規要求
向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付款人必須:
- 在付款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稅務局(IRD)提交表格 BIR54
- 在付款時扣繳相應的稅款
- 按照發出的評稅通知書向稅務局繳交所預扣的稅款
- 保存記錄七年(如預扣金額不正確,付款人須承擔責任)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
香港的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已擴大涵蓋四類特定外地來源收入,包括知識產權收入。在此制度下,跨國企業(MNE)實體在香港收取的合資格外地來源知識產權收入,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即可繼續獲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經濟實質要求
為符合豁免資格,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滿足特定的經濟實質要求,具體要求視乎收入類型而定。就知識產權收入而言,實體必須證明在香港具備足夠的實質業務,包括:
- 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
- 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
- 在香港進行核心創收活動
未能符合這些要求的實體,其外地來源知識產權收入可能會被視為源自香港,從而須繳納利得稅。
BEPS 第二支柱與全球最低稅考量
香港已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落實經合組織(OECD)的全球最低稅框架(BEPS 第二支柱)。實施內容包括收入涵蓋規則(IIR)及徵稅不足的利潤規則(UTPR),以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全球最低稅適用於年度綜合收入至少達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這些集團必須確保其在各司法管轄區的實際稅率至少達到 15%。
對知識產權稅務優惠的影響
對於合資格的跨國企業集團而言,專利盒制度的 5% 優惠稅率及研發開支稅務扣減,可能會被全球最低稅規則下的補足稅部分抵銷。然而,經合組織框架包含若干排除機制及基於實質業務的收入排除規定,或可保留部分優惠權益。
香港最低補足稅允許香港收取屬於香港實體的任何補足稅,而非任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其 IIR 或 UTPR 規定予以徵收。此舉可確保稅收留在香港境內,同時維持對國際標準的合規性。
與國際知識產權稅制的比較
與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相比,香港的知識產權稅務框架具備相當的競爭力:
| 司法管轄區 | 專利盒稅率 | 研發稅務優惠 |
|---|---|---|
| 香港 | 5% | 300%(首 200 萬港元)/ 200%(其後餘額) |
| 盧森堡 | 4.99% | 視情況而定 |
| 愛爾蘭 | 6.25% | 25% 研發稅額抵免 |
| 新加坡 | 5% 或 10% | 高達 250% 扣除 |
| 英國 | 10% | RDEC 或中小企研發稅務減免 |
知識產權持有與開發的策略考量
在香港進行知識產權開發
為充分利用專利盒制度與研發開支額外扣稅計劃帶來的雙重優勢,企業應考慮:
- 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以符合 300%/200% 額外扣稅的資格
- 確保備妥充分的文件與記錄,以佐證適用於專利盒制度的研發比例(R&D fraction)
- 規劃知識產權擁有權架構,確保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由香港實體持有
- 善用指定本地研發機構進行專門研發項目
知識產權遷移與轉讓定價
有意將現有知識產權遷移至香港的公司應注意:
- 轉讓定價要求,以及在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時確立獨立交易價格的需要
與香港其他稅務優惠的相互配合
知識產權稅務優惠可與其他香港稅務優惠一併享用,包括:
- 利得稅兩級制(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8.25%)
- 出售知識產權資產無須繳納資本增值稅(但出售所得款項或會被視為營業收入)
- 股息無須繳納預扣稅,有助高效調回稅後利潤
- 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網絡,提供較低的預扣稅稅率
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2025-2026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
香港2025-2026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檢視購買知識產權使用權及相關交易的稅務扣除安排。雖然具體細節尚未落實,但這意味著知識產權稅務架構有望得到進一步優化。
與國際標準接軌
香港持續使其稅務制度與國際最佳常規接軌,包括:
- 採納經合組織(OECD)專利盒制度的關聯法
- 實施BEPS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規則
- 加強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下的經濟實質要求
- 持續擴展稅務協定網絡
重點摘要
- 香港提供極具競爭力的知識產權稅務優惠:由2023/24課稅年度起,在「專利盒」制度下,源自專利、植物品種權利及受版權保護軟件的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可享5%的特惠稅率。
- 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機制就首200萬港元的合資格研發開支提供300%扣稅,其餘款項則提供200%扣稅,不設總上限,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研發活動。
- 關聯法確保符合經濟實質要求,透過研發比例計算(包括合資格開支的 30% 加成)將專利盒優惠與實際研發活動掛鈎。
- 向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對非關聯法團為 4.95%,而在香港簽訂的 52 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下,該稅率可調低至 3% 至 5%(或 0%)。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允許豁免源自外地的知識產權收入,惟須符合香港的經濟實質要求。
- BEPS 第二支柱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意味著營業額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考慮 15% 的全球最低稅率,這可能會透過補足稅部分抵銷 5% 專利盒優惠稅率的效益。
- 策略性規劃至關重要,旨在透過妥善的文件記錄、在香港進行研發,以及按照轉讓定價和經濟實質要求構建知識產權擁有權與交易架構,從而將效益最大化。
- 香港的知識產權稅制在全球極具競爭力,其稅率及優惠措施媲美甚至優於盧森堡(4.99%)、愛爾蘭(6.25%)及新加坡(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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