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在香港企業家節稅財富轉移中的作用

信託在香港企業家具稅務效益的財富傳承中所扮演的角色

關鍵要點:2024-2025年香港信託稅制

  • 地域來源徵稅:僅源自香港的收入須課稅;離岸收入一般獲豁免
  • 無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已被廢除
  • 無資本增值稅:信託投資收益毋須繳稅
  • 無預扣稅: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在香港免稅
  • 永久信託:2013年12月1日之後成立的香港信託可永久存續
  • 外地收入豁免(FSIE)制度: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於2024年1月更新並擴大適用範圍
  • 第13類受規管活動(RA13)規管:針對法團受託人的新監管框架已於2024年10月實施

信託在香港企業家具稅務效益的財富傳承中所扮演的角色

對於透過商業投資累積豐厚財富的香港企業家而言,信託是實現具稅務效益的財富保值與傳承規劃最強大的工具之一。香港結合了獨特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不設遺產稅,以及健全的普通法信託架構,為構建可跨越數代且能將稅務負擔降至最低的財富傳承策略,提供了極為有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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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香港信託稅制架構

地域來源原則

香港的地域來源原則構成其信託稅務制度的基石。與許多根據居所或居籍徵稅的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僅對源自香港的收入和利潤徵稅。這項基本原則對信託架構有著深遠的影響。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活動中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方須在香港繳稅。至關重要的是,該條例第2條將「人」的定義涵蓋受託人,這意味著受託人會被視為有別於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獨立應課稅實體。

這種地域來源原則的實際成效十分顯著:持有香港境外資產的香港信託,可從該等資產獲取收入和利潤,而毋須承擔香港稅務責任。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受託人、信託實體本身及受益人。對於擁有國際業務權益或投資組合的香港企業家而言,這創造了重大的規劃機遇。

信託作為獨立應課稅實體

儘管在香港法律下信託並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就利得稅而言,它們會被視為獨立的應課稅實體。這種區別對稅務規劃至關重要。若信託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該等利潤可被徵收利得稅,如同信託是獨立納稅人一樣,無論委託人或受益人的稅務身分為何。

利得稅兩級制同樣適用於信託,正如其適用於法團和非法團業務一樣。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按8.25%的稅率徵稅,而超過此門檻的利潤則按16.5%徵稅。然而,基於地域來源原則,此稅務負擔通常僅在信託於香港境內積極經營業務時方適用。

無遺產稅及繼承稅

或許對財富傳承規劃而言,最顯著的優勢是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廢除了遺產稅。這意味著無論遺產規模大小,抑或死者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如何,將死者遺產中的資產轉移予受益人均毋須繳稅。

加上沒有贈與稅、資本增值稅及繼承稅,香港為跨代財富傳承提供了極具稅務效益的環境。只要產生收入的活動在香港境外進行,資產便可轉移至信託架構內,隨時間增值,並最終傳承給受益人,而在整個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均不會觸發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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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稅務處理

委託人的稅務狀況

當香港企業家設立信託並將資產注入其中時,會涉及數項重要的稅務考量。首先,香港並無贈與稅,因此將資產注入信託的行為不會為委託人帶來即時的稅務負擔。無論該等資產是現金、證券、房地產還是業務權益,此規定均適用。

《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明確規定,委託人保留投資權力或資產管理職能並不會令信託無效。這使香港企業家能夠對信託持有的業務權益保留相當程度的控制權,而不會損害信託的有效性或產生不利的稅務後果。

至關重要的是,一旦資產有效注入信託,在稅務層面上將被視為屬於信託而非委託人。委託人通常毋須就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入承擔持續的稅務責任,即使委託人身為香港居民並繼續對投資決策施加影響亦然。

受託人的稅務義務

受託人對履行與信託收入相關的香港稅務責任承擔主要責任。若信託賺取源自香港的收入,受託人必須就有關收入提交報稅表並繳納稅款。然而,受託人費用本身構成收取該等費用的受託人之應課稅入息,因此需要妥善記錄及申報。

對於持有離岸資產並賺取離岸收入的信託,受託人通常只需履行最低限度的香港稅務合規責任。地域來源原則意味著該等收入不在香港稅網之內。受託人必須保存準確記錄以證明收入來源的離岸性質,以便在稅務局(IRD)提出質疑時支持其稅務立場。

受益人的稅務處理

香港信託稅務中最具吸引力的特點之一,在於對向受益人分配收益的稅務處理。香港不對信託收益分配徵收預扣稅,而從信託收取收益分配的受益人亦無須就有關款項繳納香港稅款,無論相關信託收入是源自香港還是源自離岸。

此項待遇同樣適用於香港居民受益人及身處海外的受益人。受益人的稅務身分、居留身分或居籍與其就信託收益分配所承擔的香港稅務責任無關。由於在稅務上信託被視為獨立的法律實體,信託產生的收入不會被視為受益人的個人入息。

這為希望照顧分處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家庭成員之企業家創造了極具優勢的規劃機會。收益分配可流向全球各地的受益人而不會引致香港稅項,但受益人必須考慮其自身居住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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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託與在岸信託:策略性考量

定義離岸及在岸信託

在香港的背景下,離岸信託與在岸信託的區別主要取決於信託資產的所在地以及產生收入的活動發生地。在岸香港信託通常持有香港資產,並可能獲取源自香港的收入;而離岸信託則持有位於香港境外的資產,並獲取源自非香港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的成立地點、信託的管轄法律以及受託人的居住地,通常不如信託的收入來源重要。即使信託是根據香港法律成立並由香港居民擔任受託人,只要其資產和收入來源位於香港境外,就稅務而言仍可被有效視為「離岸」信託。

稅務處理比較

範疇 在岸信託 離岸信託
主要資產所在地 香港 香港境外
收入來源 源自香港 非源自香港
利得稅責任 有,若在香港經營業務 一般毋須
稅率(如適用) 8.25%(首 200 萬港元),16.5%(其後) 不適用
利潤分配稅
資本增值稅
印花稅 可能適用於香港物業/股票轉讓 通常不適用

適合香港企業家的混合架構

許多香港企業家發現,採用混合模式能帶來最佳的稅務效益。這可能包括設立一個香港信託,同時持有香港營運業務(可能產生須課稅的源自香港收入)以及離岸投資組合(產生獲豁免稅項的離岸收入)。

關鍵在於審慎構建業務架構,以確保國際收入確實屬於離岸來源。稅務局奉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並會審視創造價值的活動於何處進行、關鍵決策於何處作出,以及風險由何處承擔。若實質的價值創造活動發生於香港,企業家不能單純透過離岸實體轉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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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

概述及 2024 年優化措施

為了應對歐洲聯盟對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的關注,香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外地來源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並於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落實重大優化措施。這些規則代表著近年來香港信託稅務領域最重要的發展。

FSIE 機制針對一項特定關注:即香港納稅人所收取的被動外地來源收入,在原本的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下可能完全免稅。該機制將特定類別的外地來源收入視為源自香港(因而須予以徵稅),除非符合特定的經濟實質要求。

2024 年 1 月的優化措施大幅擴大了該機制的適用範圍。最顯著的是,獲涵蓋收入的定義延伸至包括處置所有類型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金融及非金融資產、資本及收益性質資產)的外地處置收益,大幅拓展了該機制的涵蓋層面。

適用於信託的情況

FSIE 機制明確適用於跨國企業(MNE)集團,其定義不僅包括法團及合夥,亦包括編製獨立財務報表的信託。當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各實體須納入綜合財務報表,且至少有一個實體或常設機構位於最終母實體的管轄區境外時,即構成跨國企業集團。

對於屬於 FSIE 機制範圍內的信託,以下類別的外地來源收入可能須予以徵稅:

  • 利息收入:信託收取的源自外地的利息
  • 股息收入:來自境外法團的股息
  • 處置收益:處置所有類型財產所產生的收益(2024 年 1 月之後)
  • 知識產權收入:源自知識產權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及類似收入

經濟實質要求與豁免

為在 FSIE 機制下維持外地來源收入的稅務豁免,信託必須視乎收入類型,符合以下三項準則之一:經濟實質要求、持股免稅要求或關聯要求。

就利息及股息收入而言,經濟實質要求通常規定信託(或跨國企業集團內部的相關實體)須在香港就產生收入的資產進行足夠的經濟活動。這通常意味著須在香港維持適當水平的營運開支,並聘用員工或設有辦公處所。

至關重要的一點是,FSIE 機制為財富管理架構中常用的特定實體提供了重要的豁免條款。受規管金融機構、符合香港基金豁免資格的投資基金,以及在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制度下運作的家族辦公室,均可就涵蓋的外地來源收入豁免遵守 FSIE 機制的經濟實質要求。

對企業家的規劃啟示

對於利用信託進行財富保值的香港企業家而言,FSIE 機制要求格外關注架構與經濟實質。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構建為合資格基金或家族辦公室:在適當情況下,將信託的投資活動構建為符合香港統一基金豁免或單一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的架構,可在維持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優勢的同時,豁免遵守 FSIE 經濟實質要求。

維持實質的經濟活動:對於無法獲得豁免的信託而言,確保在香港具備足夠的經濟實質至關重要。這意味著要在香港聘用合資格的投資專業人員、維持實體辦公處所,並在境內進行實質的投資決策活動。

集團內部轉讓規劃:2024 年的優化措施引入了新的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在符合反濫用規定的前提下,關聯實體之間轉讓財產時可遞延就處置收益課稅。這為重組信託架構提供了規劃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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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在全面遺產規劃策略中的應用

超越稅務效益的優勢

雖然稅務效益是將信託納入財富傳承規劃的主要驅動力,但香港信託還具備多種額外優勢,使其對企業家極具吸引力:

避免遺囑認證:妥善架構的信託所持有的資產無須經過遺囑認證程序即可傳承予受益人。這不但避免了遺囑認證帶來的延誤、費用及公開披露問題,同時亦能確保信託所持有的營運公司維持業務延續性。

資產保護:依法設立的香港信託能就債權人的索償提供強大保障,特別是在配合適當的離岸受託人安排時效果更為顯著。對於身處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家而言,這種保護尤為珍貴。

高度保密:遺囑在經過遺囑認證後會成為公開文件,但信託契約通常保持私密。這種保密性涵蓋受益人的身分、信託資產的性質與價值,以及規管資產分配的條款。

永久存續:隨着香港於2013年修訂永久存續法例,在2013年12月1日之後設立的信託可無限期存續。這使企業家能夠建立世代傳承的財富架構,惠及多代子孫而無須強制終止。

專業管理:委任專業受託人可確保即使在委託人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後,資產管理仍能保持連貫性;而保護人條款則允許家族成員保留監督權,同時避免因直接控制而可能引發的稅務問題。

防範強制繼承規則

對於擁有跨國資產或人脈的香港企業家而言,信託針對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常見的強制繼承制度提供了關鍵保障。香港法律規定,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強制繼承規則並不影響委託人在生前將動產轉入香港信託的有效性。

這讓來自設有強制繼承法例管轄區的企業家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確保其指定的受益人獲得信託收益,而無須受制於法定分配要求。對於家族成員身處多個司法管轄區或家庭情況較為複雜的企業家而言,這項優勢尤為實用。

與企業架構的整合

香港企業家通常透過公司實體持有業務權益,而信託則是持有私營營運公司股份的理想控股工具。此架構具備多項優勢:

  • 在企業家身故後能維持業務連續性,因為股份會自動轉移予受益人,免受遺囑認證程序的延誤影響
  • 公司架構為業務營運提供責任保障,而信託架構則提供傳承規劃與資產保護
  • 營運公司向信託分派的股息通常可獲免稅,尤其是當該公司在離岸營運或符合香港的參股豁免制度(participation exemption)條件時
  • 企業家在將實益擁有權轉移予信託的同時,仍可以營運公司董事的身分繼續管理業務

意願書與保留影響力

香港法律認可委託人往往希望就信託分派提供指引,同時避免產生可能損害信託有效性的約束性義務。意願書正具備此作用,讓企業家能夠就受益人應如何及何時獲得分派傳達其個人意向。

雖然意願書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專業受託人通常會遵循其內容,除非這樣做會違反信託責任。此機制允許企業家就教育資助、業務傳承時機或分派條件等事項提供具體指引,同時保持彈性,讓受託人能靈活應對情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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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監管發展與合規

第13類受規管活動(RA13)

2024年10月標誌著監管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第13類受規管活動正式實施。這項全新的監管類別專門涵蓋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以及特定企業受託人活動。

雖然第13類受規管活動(RA13)主要針對擔任投資基金存管人的法團受託人,而非私人家族信託,但這反映出香港致力加強其信託服務監管框架的決心。新制度旨在加強投資者保障、提升行業公信力,並使香港與國際最佳實踐接軌。

法團受託人現時面臨更高的合規義務,包括充足資本要求、營運標準以及客戶資產保障規則。對於利用法團受託人建立私人財富架構的企業家而言,這項監管升級為專業水平和客戶保障提供了額外保證。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制度

香港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制度由公司註冊處管理,規定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人士必須領有牌照。截至2024年11月,香港共有6,783個TCSP持牌人,包括331個信託服務提供者、1,978個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以及4,474個公司服務提供者。

這個廣泛的監管框架具備多重目的:打擊洗錢合規、執行專業標準以及提高透明度。對於設立信託的企業家而言,聘用持牌TCSP可確保專業能力和法規遵循,同時在出現問題時提供追索機制。

打擊洗錢與實益擁有權

近年來,香港大力加強其打擊洗錢(AML)框架,尤其注重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TCSP必須妥善保存信託架構的詳細記錄,包括財產授予人身分、受益人資料以及信託資產的來源。

雖然這些要求增加了合規成本,並降低了過往信託架構的某些匿名性,但亦提升了香港作為監管完善的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企業家在設立信託時應做好接受全面盡職審查的準備,包括財富來源核實以及對信託活動的持續監控。

跨境合規考量

全球提高稅務透明度的趨勢,影響具國際維度的香港信託。共同匯報標準(CRS)要求香港的金融機構向稅務局(IRD)申報特定賬戶資料,稅務局隨後會與其他參與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相關資訊。

對於在香港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信託而言,這意味著有關賬戶餘額、收益以及實益擁有人的資料,可能會申報予受益人或委託人居住地的外國稅務機關。企業家在架構國際信託安排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而不僅限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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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家的實務落實策略

選擇合適的信託架構

香港企業家在設立信託進行財富傳承時,面臨多種架構選擇:

全權信託與固定信託:全權信託賦予受託人在決定分配金額與時間上的靈活性,從而提供稅務效益並防範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固定信託則明確訂明受益人的權益份額,具備確定性但靈活性較低。

目的信託:此類信託旨在實現特定目的而非使特定個人受益,適用於慈善目標或以維持家族控制權為首要考量的企業傳承安排。

私人信託公司:對於坐擁龐大財富的企業家而言,設立私人信託公司(PTC)擔任受託人,可在維持專業管治的同時加強控制權。PTC 將家族對信託管治的參與與機構級別的行政管理融為一體。

在香港受託人與離岸受託人之間作出選擇

選擇香港本地受託人還是離岸受託人,取決於稅務以外的多項因素。香港受託人具備地理鄰近、熟悉本地商業運作模式以及溝通更便捷的優勢。位於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或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的離岸受託人,則可能提供更強大的資產保護、不同的監管環境,或針對特定資產類別的專門優勢。

許多企業家採用混合模式:持有香港業務權益的信託選用香港受託人,而國際投資組合則起用離岸受託人。關鍵在於確保無論身處何地,每個架構都能獲得稱職的專業管理。

持續的信託管理與管治

有效的信託管理遠不止於初始設立。企業家應確保其信託架構包含以下要素:

  • 定期檢討機制:信託契約應允許定期檢討分配政策、投資策略及管治安排,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家族情況和監管環境
  • 保護人條款:委任保護人可在不產生稅務問題的情況下監督受託人的活動,這在專業受託人位於偏遠司法管轄區時尤其有價值
  • 投資政策框架:清晰的投資指引有助確保信託資產的管理符合企業家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長期目標
  • 受託責任人的繼任規劃:信託契約應訂明受託人、保護人和投資顧問的繼任安排,以確保跨世代的持續性

成本考量

雖然信託帶來顯著優勢,但企業家必須考慮設立及持續營運成本。初始設立成本通常包括起草信託契約的法律費用(視乎複雜程度,由 HK$30,000 至 HK$150,000+ 不等)、TCSP 牌照核實,以及初始資產轉移成本。

持續費用包括年度受託人費用(通常為信託資產的 0.5% 至 1.5%,並設有最低年費)、會計及稅務合規費用、投資管理費用(如適用),以及定期法律審閱費用。在評估這些支出時,必須權衡信託所帶來的稅務節省、資產保護和傳承規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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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變革格局下的香港信託

市場增長與趨勢

香港的信託行業展現出強勁增長,信託管理資產從 2021 年的 47,190 億港元(6,060 億美元)增至 2023 年的 51,880 億港元(6,670 億美元),兩年間增長達 10%。這一增長反映出香港作為亞太區高淨值人士首選財富管理樞紐的地位日益穩固。

行業調查指出的主要增長動力包括大灣區互聯互通、家族辦公室服務的擴展、虛擬資產整合、吸引新財富來港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以及對 ESG 投資架構日益增長的興趣。這些趨勢預示著香港信託行業將持續擴展。

監管演變

香港對信託的監管框架持續演進,在加強監管與保持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第 13 類受規管活動(RA13)的成功實施以及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的持續完善,充分展現了香港在致力符合國際標準的同時,依然保留該司法管轄區吸引力所在的稅務優勢。

未來的監管發展可能重點關注虛擬資產託管(特別是在 2025 年 5 月《穩定幣條例》出台後)、跨境退休金安排,以及與經合組織(OECD)透明度倡議的進一步接軌。企業家應預見合規成本將持續上升,但同時香港信託架構的公信力和國際認可度亦會有所提升。

與內地財富規劃的融合

「跨境理財通」計劃以及更廣泛的大灣區融合,為內地企業家利用香港信託進行全面的財富規劃創造了新機遇。儘管存在跨境複雜性——包括內地較嚴格的外匯管制及不同的信託認可架構——香港作為橋樑司法管轄區的角色仍在不斷擴大。

同時擁有香港及內地業務權益的企業家,越來越多地將香港信託用作國際財富架構的核心組成部分,善用香港的普通法架構、稅務優勢以及毗鄰內地的地理位置,同時與內地的監管限制保持獨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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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對於尋求具稅務效益的財富傳承策略的香港企業家而言,信託依然是不可或缺的規劃工具。香港獨特地結合了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不徵收遺產稅及資本增值稅、穩健的普通法信託架構,以及優越的地理位置,為跨代財富傳承與保值創造了絕佳機遇。

不斷演變的監管環境——特別是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SIE)及加強對企業受託人的監管——要求比過去數十年進行更精密的規劃。然而,透過妥善的架構搭建和專業指導,信託在資產保護、繼承規劃和稅務優化方面繼續提供無可比擬的優勢。

成功落實需要企業家聘請經驗豐富的專業顧問,他們不僅精通香港的稅務及信託法,還深入了解國際稅務影響、跨境監管要求以及實際的財富管理考量。在適當規劃和持續管理方面的投資,將透過數十年的具稅務效益財富傳承、資產保護和家族財務安全帶來回報。

隨著香港繼續鞏固其作為亞洲首要財富管理樞紐的地位,對於深諳信託力量並為其實施作審慎規劃的企業家而言,信託將始終處於精密財富傳承策略的核心位置。

重點摘要

  • 地域來源稅制意味著持有離岸資產的香港信託可免稅收取收入,為擁有國際資產組合的企業家創造了極具優勢的規劃機會
  • 信託分派無須繳納遺產稅、資本增值稅或預扣稅,令香港在跨代財富傳承方面具備極大優勢
  • 信託是獨立於委託人及受益人的獨立應課稅實體,僅當信託在香港經營業務且收入源自香港時,方須課稅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要求對源自境外的被動收入進行審慎規劃,但合資格基金及家族辦公室可享有豁免
  • 2013年12月後設立的永續信託允許進行跨越無限世代的家族王朝傳承規劃
  • 除稅務效益外,信託亦提供免除遺產承辦程序、資產保護、保密性,以及免受外國強制繼承權規則約束等保障
  • 透過第13類受規管活動(RA13)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牌照制度加強監管,在提升香港信譽的同時,亦對合規與盡職審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 妥善構建架構需要專業建議,並兼顧香港稅法、國際稅務影響以及實際的財富管理考量
  • 混合模式結合香港與離岸受託人、全權委託與固定條款以及企業架構,可提供最佳的靈活性
  • 持續的管理與檢視至關重要,以維持稅務效益並適應法規與家族情況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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