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概覽
- 香港通過 BEPS 2.0 第二支柱法例:《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
- 15% 全球最低稅率:適用於在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的綜合年度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收入涵蓋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均已追溯生效
- UTPR 暫緩實施:徵稅不足的利潤規則(UTPR)實施已被推遲,尚未公佈時間表
- HKMTT 作為 QDMTT:香港的境內最低補足稅符合「合資格境內最低補足稅」(QDMTT)資格,賦予香港優先徵稅權
您的跨國企業是否已為香港數十年來最重大的稅制改革做好準備?隨著 BEPS 2.0 第二支柱法例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香港徹底改變了其稅務格局,實施影響高收入跨國企業集團的 15% 全球最低稅。這一重大變革需要立足或經由香港營運的企業立即予以關注,因為以曆年結算的集團,其合規截止日期已迫在眉睫。
了解 BEPS 2.0:雙支柱框架
經合組織(OECD)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2.0 方案代表著一項全球倡議,旨在確保跨國企業繳納公平份額的稅款。雖然第一支柱側重於將徵稅權重新分配予市場管轄區(香港尚未實施),但第二支柱確立了 15% 的全球最低實質稅率,現已正式成為香港法例。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現已生效
香港實施第二支柱乃透過三項相互關聯的規則運作,惟目前僅有兩項生效: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一項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允許香港先於其他稅務管轄區,就其低稅率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稅
- 收入計入規則(IIR):允許最終母實體所在的稅務管轄區就低稅率境外附屬公司徵收補足稅
- 低稅利潤規則(UTPR):一項後備機制,將剩餘的補足稅分配予該跨國企業營運所在的各稅務管轄區(香港尚未實施)
誰受影響?適用範圍與適用性
香港法例適用於符合收入門檻測試的跨國企業集團:在緊接當前財政年度的前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的綜合年度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該門檻以歐元而非港元計價,與全球 GloBE 規則一致。
涵蓋實體
- 合資格跨國企業集團的所有香港居民實體,不論該集團總部設於香港還是境外
-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實體
- 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實體(就定義而言,具追溯力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受排除實體
- 政府實體及國際組織
- 非牟利組織及退休基金
- 作為最終母實體的投資基金及房地產基金
- 投資實體及保險投資實體(以維持稅務中立)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策略性設計
HKMTT 代表了香港的策略性實施選擇——旨在符合 GloBE 規則下的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要求。此設計對受影響的企業具有重大影響:
HKMTT 按稅務管轄區基準計算,徵收相當於 15% 最低稅率與跨國企業集團香港業務的實質稅率(ETR)之間差額的補足稅。這適用於「超額利潤」——本質上是經過特定調整後的利潤基準。
關鍵合規時間表及截止日期
| 日期/期間 | 重要里程碑 | 詳情 |
|---|---|---|
| 2024年1月1日 | 香港居民定義 | 香港居民實體定義的追溯生效日期 |
| 2025年1月1日 | IIR及HKMTT生效 | 兩項規則均適用於在此日期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 2025年6月6日 | 法例制定 |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刊憲 |
| 2025年11月 | 首次申報截止期限 | 回覆稅務局信函以申報受涵蓋狀況的截止期限 |
| 2026年6月30日 | 首次通知截止期限 | 按曆年年結集團提交補足稅通知的截止期限(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 |
| 2027年3月31日 / 2027年6月30日 | 首次報稅表提交截止期限 | 補足稅報稅表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15個月內提交(首個過渡年度為18個月) |
強制電子報稅規定
由2025/26課稅年度起,所有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實體均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其利得稅報稅表。這是一項重大的營運轉變,需要:
- 登記稅務局的「商業稅務網站」(BTP)
- 識別所有須遵守電子報稅規定的香港集團實體
- 選擇於 BTP 業務帳戶內接收電子通知書及文件
- 調整內部流程以配合電子報稅工作流程
安全港規則:減輕合規負擔
香港已納入經合組織(OECD)GloBE 規則下規定的全部四項安全港機制。這些條款可為合資格集團大幅降低合規成本:
1. 過渡期國別報告(CbCR)安全港
| 測試項目 | 門檻 |
|---|---|
| 微額測試 | 總收入 < 1,000 萬歐元,且除稅前利潤/虧損 < 100 萬歐元 |
| 簡化實際稅率測試(2025年) | 於 2025 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簡化實際稅率 ≥ 16% |
| 簡化實際稅率測試(2026年) | 於 2026 年開始的財政年度,簡化實際稅率 ≥ 17% |
| 常規利潤測試 | 除稅前利潤/虧損 ≤ 實質業務收入排除額 |
2. QDMTT 安全港(永久)
當跨國企業集團在某一司法管轄區須繳納合資格的 QDMTT 時,GloBE 規則下的司法管轄區補足稅將被視為零。由於香港的 HKMTT 旨在符合 QDMTT 的資格,香港成員實體通常只需進行 HKMTT 計算,而無需就香港營運進行額外的 GloBE 計算。
香港企業的策略影響評估
擁有香港業務營運的跨國企業集團應進行全面的影響評估,涵蓋以下幾個關鍵範疇:
- 確定適用範圍:使用「四年中兩年」測試,確認集團是否達到 7.5 億歐元的收入門檻。識別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包括在其他地區註冊成立但由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實體。
- 實際稅率分析:根據 GloBE 規則方法計算香港營運的司法管轄區 ETR。識別可能將 ETR 降至 15% 以下的因素,例如稅務優惠、加速折舊或時間差異。
- 安全港資格:評估過渡期 CbCR 安全港的適用資格,特別是簡化 ETR 測試。評估香港營運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 實質業務要求:檢視基於實質業務的所得排除計算,該計算根據員工薪酬和有形資產減少應課稅基礎。考慮增加在香港的實質業務活動是否可以降低補足稅風險。
保留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香港政府已明確重申,在第二支柱範疇以外,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仍然適用。這形成了一個雙軌制:
- 對於第二支柱適用範圍外的實體:傳統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保持完全不變。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且所有現行的豁免安排繼續適用。
- 對於受規範的跨國企業集團:雖然地域來源制度仍規管標準利得稅,但須根據 GloBE 規則的全球收入分配,承擔額外的 HKMTT 和 IIR 義務。
特定行業的考量因素
金融服務業
金融機構在第二支柱下面臨獨特的考量因素,包括對特定投資和保險實體的具體豁除、同時擁有豁除與非豁除業務活動的實體之複雜計算,以及與現有金融服務稅務制度的相互影響。
科技與知識產權
科技公司及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企業應考量對知識產權持有架構和特許權安排的影響、GloBE 規則下研發優惠和稅收抵免的處理方式,以及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實質業務要求。
合規行動步驟
即時行動(部分集團已逾期)
- 回應稅務局通訊:若閣下的集團已收到稅務局索取有關第二支柱適用情況資料的信件,請在指定期限前回應
- 登記集團/合資企業代號:為集團及合資實體申請所需的識別代號
- 確認受規管資格:進行收入門檻測試,以明確確定貴集團是否納入規管範圍
- 識別香港成員實體:完整盤點在第二支柱定義下屬於香港稅務居民的所有實體
2025–2026 年優先事項
- 準備首份通知:收集資料並準備在首個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提交的補足稅通知
- 執行 GloBE 計算:計算香港業務的實際稅率,並確定是否須繳納補足稅
- 評估安全港資格:確定過渡期安全港能否免除或簡化合規要求
- 落實電子報稅:登記「商業稅務網站」並為強制性電子提交做好準備
✅ 重點摘要
- 香港已落實第二支柱,收入涵蓋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正式成為適用於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跨國企業集團的法例
- HKMTT 是一項具策略性的認可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旨在讓香港優先向本地的低稅實體徵收補足稅
- 安全港規則提供顯著寬免,特別是過渡期國別報告(CbCR)安全港及永久性 QDMTT 安全港
- 合規申報期限緊湊:通知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提交,報稅表則須於 15 至 18 個月內提交
- 未受第二支柱規管的實體仍保留地域來源徵稅制度,但受規管的跨國企業則面臨雙軌合規框架
- 營運準備至關重要:成功合規需要穩健的數據收集、稅務科技系統以及跨部門協調
- 在實際稅率(ETR)優化、安全港資格和加強實質業務方面均存在策略規劃機遇
- 需密切留意未來發展: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的實施、第一支柱金額A(Amount A),以及經合組織(OECD)指引的持續演進
香港實施 BEPS 2.0 第二支柱,標誌著本港稅務環境迎來根本性轉變。儘管規模較小的企業仍適用傳統的地域來源徵稅制,但大型跨國企業目前必須應對複雜的全新合規框架。香港將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策略性地設計為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雖然帶來了一定優勢,但合規負擔依然龐大。受影響的企業應立即採取行動以評估自身狀況,為即將到來的截止日期做好準備,並制定策略以優化其第二支柱成果,同時維持營運效率。
📚 資料來源與參考文獻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文獻進行核對:
- 稅務局(IRD) - 法定稅率、免稅額及法規
- 差餉物業估價署(RVD) - 物業差餉及估價
- 香港政府一站通(GovHK) - 香港特區政府官方入口網站
- 立法會 - 稅務法例及修訂
- 稅務局 BEPS 2.0 第二支柱指引 - 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
- 稅務局利得稅指南 - 兩級制利得稅率及規例
- OECD BEPS - 國際稅務框架及指引
最後核實:2024年12月 | 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如需具體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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