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應對 BEPS:跨國公司必須了解的知識

重點摘要:香港實施 BEPS

  • BEPS 框架:香港已透過《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落實經合組織(OECD)的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最低標準
  • 轉讓定價規則:法定獨立交易原則適用於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國別報告: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68 億港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提交,適用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第二支柱實施:15% 全球最低稅率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成法,其中收入納入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第一支柱進展:金額 A 的多邊公約仍未簽署;由於缺乏國際共識,實施時間無限期推遲
  • 採納多邊工具(MLI):香港已批准多邊工具,採納最低標準(行動計劃 6 和 14),但選擇不採納全面的混合錯配規則
  • 財政收入影響:預計實施第二支柱將由 2027-28 年度起,每年帶來 150 億港元的額外稅收

應對香港 BEPS:跨國企業必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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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BEPS 及其全球影響

「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 BEPS)是指跨國企業(MNE)所採用的精密稅務規劃策略,利用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稅務規則的差異,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低稅率或無稅率地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與二十國集團(G20)國家合作,指出此類做法對全球稅收構成重大威脅,估計全球每年損失達 1,000 億至 2,400 億美元(USD 100-240 billion),相當於全球企業利得稅收入的 4-10%。

為應對此問題,OECD 於 2013 年啟動 BEPS 項目,並於 2015 年 10 月發布了 15 項行動計劃。這些行動為各國政府提供了本地及國際層面的工具,以確保利潤在產生該利潤的經濟活動進行地以及價值創造地徵稅。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及全球稅務社群中負責任的一員,已逐步落實 BEPS 措施,在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同時,亦維持其具競爭力的稅務環境。

香港對國際稅務標準的承諾

香港實施 BEPS 的方式體現了審慎的平衡:在維持本港作為商業及投資樞紐的吸引力之同時,履行國際義務並防止激進的避稅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全面落實 BEPS 最低標準,同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政策考量,對非強制性措施採取更具選擇性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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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BEPS 15 項行動計劃:全面概覽

BEPS 行動計劃包含 15 項具體行動,其中 4 項為所有參與管轄區均承諾落實的最低標準。對於在香港營運或透過香港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而言,深入了解這些行動至關重要。

行動 說明 最低標準
行動 1 應對數碼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
行動 2 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
行動 3 加強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
行動 4 限制透過利息扣除和其他財務支付進行稅基侵蝕
行動 5 考慮透明度及實質性,更有效打擊有害稅收實踐
行動 6 透過包括主要目的測試(PPT)在內的反濫用條文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行動 7 防止人為規避常設機構(PE)身分
行動 8-10 確保轉讓定價結果與價值創造相符(無形資產、風險與資本,以及其他高風險交易)
行動 11 透過改善數據收集與分析,衡量並監察 BEPS
行動 12 要求納稅人披露激進稅務策劃安排
行動 13 重新檢視轉讓定價文檔要求,包括國別報告
行動 14 提高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商程序)的成效
行動 15 制定多邊工具(MLI)以修訂雙邊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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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落實 BEPS 最低標準

香港已全面落實全部四項 BEPS 最低標準(行動 5、6、13 及 14),彰顯其對國際稅務合作及透明度的承諾。這是透過結合修訂法例、行政措施以及參與多邊協定得以實現。

行動 5:打擊有害稅務常規

在 BEPS 行動 5 下,香港承諾就稅務裁定強制進行自發性資料交換。此透明度框架確保可能引起 BEPS 疑慮的特定事先稅務裁定,會自動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相關稅務機關共享。香港已建立行政程序以識別、收集及交換涵蓋範圍內裁定的資料,確保符合有關最低標準。

行動 6:防止濫用協定

香港透過批准《多邊公約》(MLI)採納了行動 6 下的防止濫用協定條文。香港特區實施了「主要目的測試」(PPT),在有合理理由認定獲取協定優惠是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時,將拒絕給予該等協定優惠。這既能防止尋購協定優惠及其他形式的協定濫用,同時亦能維持合法的商業交易。

香港部分最初未完全符合行動 6 要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已透過或正透過批准 MLI 的程序進行修改。

行動 13:轉讓定價文檔及國別報告

香港已全面落實行動 13 所規定的三層轉讓定價文檔架構,包括國別報告、主體文檔及本地文檔。下一節將對此進行詳細探討。

行動 14:加強爭議解決機制

根據經合組織(OECD)的第二階段同行審查報告,香港符合行動計劃14最低標準的大部分要素,使爭議解決機制更為有效。稅務局(IRD)已制定相關程序,以確保納稅人可使用香港稅務協定中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MAP)。針對初步審查中發現的不足之處,香港已採取措施加以改善,並透過同行審查程序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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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及文據要求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2018年7月13日,香港透過《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制定了全面的轉讓定價法例。這項具里程碑意義的法例首次將轉讓定價規則編纂入香港法例中,並納入了與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引一致的獨立交易原則。其主要條文自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起生效。

該條例引入了數個重要組成部分:

  • 獨立交易原則:將相聯企業之間的交易須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的要求予以法定化
  • 轉讓定價文據:強制編製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 國別報告: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的申報責任
  • 預先定價安排(APA):單邊、雙邊及多邊預先定價安排的法定架構
  • 更新常設機構條文:與 BEPS 建議一致的現代化常設機構定義

三層文據架構

香港的轉讓定價文據架構依循經合組織的三層架構模式,在不同層面向稅務機關提供循序漸進的詳細資訊:

文檔類型 範疇 編製期限 生效日期
主體檔案 跨國企業集團全球業務營運、轉讓定價政策,以及收入和經濟活動全球分配的高層次概覽 會計期結束後 9 個月內 在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本地檔案 香港實體與相聯企業之間具體重大交易的詳細資料 會計期結束後 9 個月內 在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國別報告 按各稅務管轄區申報的收入、利潤、已繳稅款、經濟活動及業務活動情況 財政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的豁免門檻

考慮到規模較小實體的合規負擔,香港就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的規定提供豁免。若香港實體在相關會計期內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的任何兩項,即可獲豁免:

  • 總收入不超過 4 億港元(HK$400 million)
  • 期末資產總值不超過 3 億港元
  • 期內平均僱員人數不超過 100 人
  • 這些門檻確保文檔規定與業務營運的規模及複雜程度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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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別報告 (CbCR) 規定

    收入門檻與範圍

    國別報告規定適用於符合特定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上一會計期間的集團綜合收入必須至少達 7.5 億歐元(截至 2015 年 1 月約相當於 68 億港元),且該集團必須在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擁有成員實體或營運業務。

    國別報告框架適用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這意味著對於採用歷年制會計年度的跨國企業集團,首份國別報告將涵蓋 2018 財政年度,並應已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提交。

    申報義務與截止日期

    香港實體如屬以下情況,即負有國別申報義務:

    1. 最終母實體 (UPE):該香港稅務居民實體為該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公司
    2. 代理母實體 (SPE):該實體已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代表集團提交國別報告
    3. 次要申報實體:最終母實體所在的管轄區並無實施國別報告規定、與香港未有簽訂合資格的交換協議,或在資料交換方面出現系統性故障

    適用兩個關鍵截止日期:

    • 國別報告通知:在申報財政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所有香港成員實體必須向稅務局通知將由哪家實體在何處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
    • 提交國別報告:在申報財政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必須透過稅務局的國別報告電子申報平台以 XML 格式經電子方式提交完整的國別報告

    國別報告所需資料

    國別報告要求提供跨國企業集團營運所在的每個稅務管轄區的全面資料,包括:

    • 收入(分別披露關聯方收入及第三方收入)
    • 除所得稅前利潤或虧損
    • 已繳所得稅(以現金收付制計算)
    • 應計所得稅(本年度)
    • 申報資本
    • 累計盈餘
    • 僱員人數(按全職等值計算)
    • 有形資產(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除外)
    • 所有成員實體名單、其註冊成立管轄區、稅務居民身分管轄區及其主要業務活動

    自動交換國別報告

    香港已簽署關於自動交換國別報告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CAA)。稅務局會根據以下基礎,與同香港訂有合資格交換協定的管轄區稅務當局自動交換國別報告:

    •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MAC)
    • 《國別報告多邊主管當局協議》
    • 載有具體交換條款的雙邊稅務協定

    截至 2025 年,香港已與全球超過 57 個管轄區啟動國別報告交換關係,確保相關管轄區的稅務當局能獲取進行風險評估所需的資料。

    未有遵從規定的罰則

    香港已實施嚴格的罰則,以確保跨國企業集團遵從國別報告(CbCR)要求:

    違規事項 民事罰則 刑事罰則
    未有提交國別申報通知 最高可處 50,000 港元 -
    逾期提交國別申報通知 定罪後每日罰款 500 港元 -
    未有提交國別報告 最高可處 50,000 港元 -
    提交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國別報告 最高可處 50,000 港元 -
    持續不遵從規定 最高可處 100,000 港元 -
    蓄意提供虛假資料 - 罰款 50,000 港元及監禁最多 3 年(循公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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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PS 2.0:在香港實施第二支柱

    全球最低稅率框架

    2021 年 7 月,香港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二十國集團(OECD/G20)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 140 多個稅務管轄區一同確認接納雙支柱方案,以應對經濟數碼化帶來的稅務挑戰。財政司司長在 2024-25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香港將按照 BEPS 2.0 第二支柱框架實施全球最低稅。

    2025年6月6日,《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正式制定,將第二支柱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納入香港法律。該法案為大型跨國企業確立了15%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

    適用範圍及對象

    第二支柱規則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

    • 收入門檻: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年的年度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
    • 跨國業務營運:在兩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設有成員實體或常設機構

    若干實體獲豁免遵守第二支柱規則,包括:

    • 政府實體
    • 國際組織
    • 非牟利組織
    • 退休基金
    • 屬於最終母實體的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工具

    據估計,約有200至300個以香港為總部的跨國企業集團,以及約3,000個在香港有業務營運的境外跨國企業集團將納入這些規則的規管範圍。

    香港實施第二支柱的核心組成部分

    香港的第二支柱立法包含三個環環相扣的組成部分:

    1. 收入涵蓋規則(IIR):追溯至2025年1月1日起生效。IIR就受規管跨國企業集團的低稅率成員實體(實際稅率低於15%者),對其母實體徵收補足稅。
    2.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追溯至2025年1月1日起生效。HKMTT是一項符合GloBE規則運作的本地補足稅,且優先於IIR及UTPR適用。這可確保若香港成員實體的稅率低於15%,補足稅將由香港而非境外司法管轄區收取,從而維護香港的徵稅權。
    3. 低稅利潤規則(UTPR):實施日期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釐定。UTPR 作為後備機制,確保在 IIR 下未能悉數徵收補足稅時收取相關稅款。

    申報規定及截止期限

    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必須遵守兩項主要申報義務:

    申報類型 目的 截止期限
    補足稅通知 通知稅務局該集團屬於受涵蓋範圍,並指明提交 GloBE 資訊申報表的指定申報實體及司法管轄區 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
    補足稅申報表 包含 GloBE 資訊申報表,並載有實質稅率及補足稅的詳細計算 財政年度結束後 15 個月內(過渡年為 18 個月)

    範例:對於財政年度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結束的跨國企業集團:

    • 補足稅通知截止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
    • 補足稅申報表截止日期:2027 年 3 月 31 日(首個過渡年延長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安全港規定

    為減輕合規負擔,香港採納了由經合組織(OECD)制定的多項安全港規則。當符合特定條件時,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可獲豁免進行全面的 GloBE 計算:

    • 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利用現有國別報告數據,釐定過渡期內是否有資格獲得寬免
    • 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安全港:在有關稅務管轄區已實施合資格本地最低稅時提供寬免
    • 簡化計算安全港:適用於非重大成員實體,以減低計算的複雜性
    • 過渡性低稅利潤規則(UTPR)安全港:在過渡期內就 UTPR 計算提供臨時寬免

    強制性電子報稅

    根據第二支柱法例,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所有香港成員實體(第4AA部實體)均須就2025/26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稅務局現正開發第二支柱入口網站,並將分階段推出:

    • 2026年1月:提供通知功能
    • 2026年10月:報稅功能投入運作

    收入影響及經濟考量

    香港特區政府估計,由2027-28財政年度起,實施第二支柱每年將產生約150億港元的額外稅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以香港為基地的跨國企業集團之實際稅率可能已達到或高於15%的門檻,意味著它們將毋須繳納額外補足稅。

    稅務局支援與指引

    稅務局已成立專責 BEPS 2.0 團隊,就實施第二支柱提供技術支援及解答查詢。稅務局亦主動向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發出通函,要求它們:

    • 評估其是否屬於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 在發函日期起計兩個月內填妥回條
    • 使用表格 IR1485 申請跨國企業編號或合營企業(JV)編號,該等編號為透過第二支柱入口網站提交通知及報稅表時必須具備的資料

    稅務局致力於發布網上指引,以回應常見的疑慮,並在技術問題出現時及時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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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支柱:現況與未來展望

    甚麼是第一支柱金額A?

    第一支柱金額A代表著國際稅務規則的根本性改革,旨在協調重新分配規模最大且利潤最豐厚的跨國企業的部分利潤徵稅權予市場司法管轄區(即客戶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不論該跨國企業是否在當地設有實體據點)。這解決了經濟數碼化所帶來的稅務挑戰,即價值可在沒有傳統實體據點的情況下於市場司法管轄區創造。

    實施進度:無限期押後

    儘管已進行了大量技術性工作,第一支柱金額A的實施仍面臨重大延誤,且前景未明。2023年10月11日,經合組織(OECD)發布了落實金額A的多邊公約(MLC)文本。然而,截至2025年初,由於包容性框架成員管轄區之間缺乏共識,MLC仍未獲簽署,亦尚未開放簽署。

    主要挑戰包括:

    • 政治阻力:來自主要經濟體的巨大阻力,特別是美國,其立法機關批准通過的可能性極低
    • 各國利益分歧:包括美國、沙特阿拉伯及印度在內的國家被指阻礙了金額A的進展
    • 替代措施:許多司法管轄區在等待國際解決方案出台期間,已推行或維持單邊數碼服務稅(DST),引發緊張局勢及潛在的貿易報復風險

    生效條件

    即使開放簽署,《多邊公約》仍須獲得至少 30 個國家批准,且這些國家須佔預計納入金額 A 適用範圍的跨國企業最終母實體至少 60%。鑑於當前的政治局勢,要達到此門檻顯得日益困難。

    對香港跨國企業的影響

    目前,總部位於香港的跨國企業暫不受第一支柱金額 A 的徵稅權重新分配所約束。然而,企業應:

    • 密切留意包容性框架談判的最新進展
    • 評估第一支柱落實時可能帶來的潛在影響及風險敞口
    • 審視其營運所在稅務管轄區單方面實施數碼服務稅的影響
    • 在稅務規劃中保持靈活性,以適應未來可能出現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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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MLI)與香港的方針

    認識 MLI

    根據 BEPS 第 15 項行動計劃制定的《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簡稱 MLI),為各稅務管轄區提供了一套精簡機制,無須逐一就每項雙邊協定進行談判修訂,即可修改其雙邊稅收協定。截至 2025 年 1 月,已有 104 個稅務管轄區簽署 MLI,該公約已於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

    MLI 能夠落實 BEPS 項目中與稅收協定相關的各項建議,包括:

    • 混合錯配規則(第 2 項行動計劃)
    • 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第 6 項行動計劃——最低標準)
    • 防止規避常設機構構成的條款(第 7 項行動計劃)
    • 改善相互協商程序(第 14 項行動計劃——最低標準)

    香港對 MLI 的立場

    香港已批准 MLI,並採取選擇性落實的方針,在國際承諾與本地政策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香港採納(選擇加入)的條款:

    • 主要目的測試(PPT):防止濫用協定及擇協定課稅(第 6 項行動計劃最低標準)
  • 加強相互協商程序:改善爭議解決機制(行動14最低標準)
  • 仲裁條文:確保及時解決相互協商程序(MAP)案件
  • 香港選擇不採納的條文:

    • 全面混合錯配規則:香港並未採納《多邊公約》(MLI)下行動2的全套混合錯配條文
    • 人為規避常設機構地位:未採納行動7的某些條文

    對香港稅務協定網絡的影響

    MLI修訂了香港與所涵蓋協定夥伴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香港表示批准程序預計於2022年內完成,而各類稅項的協定修訂將於指定日期生效。依賴香港稅務協定的納稅人應仔細審視:

    • 香港有哪些協定受MLI涵蓋
    • 適用於各涵蓋協定的具體修訂
    • MLI條文就預扣稅及其他稅項的生效日期
    • 主要目的測試對享受協定優惠資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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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對非強制性BEPS行動的選擇性方針

    混合錯配安排(行動2)

    雖然香港選擇不採納MLI下的全面混合錯配規則,但已透過於2023年1月1日生效的《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來源收入徵稅)條例》,在其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中納入針對性的反混合錯配條文。

    FSIE機制包含一項反混合錯配規則:若股息款項可由被投資公司扣除,則不給予參股豁免,以防止「扣除/不計入」(D/NI)的混合錯配安排。此針對性方針在解決特定BEPS問題的同時,避免實施行動2建議所帶來的全面複雜性。

    受控外國公司規則(行動 3)

    香港並未實施 BEPS 行動 3 建議的全面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然而,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在某些方面發揮了同等效用,要求收取特定類別外地來源收入的香港實體展示經濟實質,否則須就該筆收入繳稅。此做法在維持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同時,亦解決了 BEPS 的關注。

    利息扣除限制(行動 4)

    香港並未採納基於 BEPS 行動 4 建議的特定利息扣除限制規則(例如固定比例規則或集團比例規則)。本司法管轄區繼續允許扣除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產生的利息開支,惟須受一般反避稅規則以及關聯方交易中的公平獨立交易原則所規限。

    強制披露規則(行動 12)

    香港並未實施 BEPS 行動 12 所構想、要求納稅人申報進取性稅務規劃安排的強制披露規則。本司法管轄區轉而依賴其現有的轉讓定價文檔要求、國別報告(CbCR)以及一般合規機制來識別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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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企業的實務合規策略

    即時行動項目

    在香港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應採取以下步驟以確保符合 BEPS 規定:

    1. 評估適用範圍:
      • 確定 貴跨國企業集團是否達到國別報告的 7.5 億歐元門檻
      • 評估 貴集團是否屬於第二支柱的適用範圍(同樣為 7.5 億歐元門檻)
      • 識別所有香港組成實體及其申報義務
    2. 建立健全的數據收集流程:
  • 建立系統以收集所有全球實體的財務及營運數據
  • 確保主體檔案、本地檔案及國別報告之間的數據準確一致
  • 為第二支柱實際稅率計算及 GloBE 資訊申報表規定作好準備
  • 準備及保存轉讓定價文檔:
    • 編製涵蓋全球營運及轉讓定價政策的全面主體檔案
    • 為香港實體準備詳細的本地檔案,記錄重大關聯方交易
    • 確保文檔於會計期結束後的 9 個月期限內準備妥當
    • 進行年度更新以反映當年的交易及政策
  • 遵守國別報告申報責任: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提交國別申報通知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以 XML 格式提交完整的國別報告
    • 妥善保存所有申報數據的佐證文件
    • 與集團實體協調以避免重複或互相衝突的申報
  • 為第二支柱合規作好準備:
    • 如接獲稅務局通知,使用表格 IR1485 登記跨國企業代號
    • 建立系統以計算個別稅收管轄區層面的實際稅率
    • 評估是否符合安全港條款的適用資格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提交補足稅通知
    • 為所有香港實體電子提交利得稅報稅表作好準備
  • 審視現有架構及安排

    鑑於 BEPS 局勢不斷演變,跨國企業應對現有架構進行全面審視:

    • 轉讓定價政策:確保集團內部交易具備充分的經濟分析文檔支持,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 知識產權安排:核實知識產權所有權、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及利用(DEMPE)職能是否符合經濟實質
  • 融資架構:審查關聯方融資安排,以確保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並評估潛在的混合錯配風險
  • 協定優惠資格:評估有關安排是否可能在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下受到質疑,並加強商業理據的文檔記錄
  • 常設機構風險:評估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業務活動在更新後的定義下是否可能構成常設機構(PE)風險
  • 善用香港持續的稅務優勢

    儘管實施了 BEPS,香港作為商業及投資樞紐仍保留顯著優勢:

    • 地域來源稅制:源自香港境外的收入通常無須課稅(惟須符合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的要求)
    • 具競爭力的稅率:法團適用兩級制利得稅率,分別為 8.25%(首 200 萬港元利潤)及 16.5%(其餘利潤)
    • 廣泛的稅務協定網絡:簽訂超過 45 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提供獲寬減的預扣稅率及協定保障
    • 無預扣稅:向非香港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無須繳納預扣稅(特定例外情況除外)
    • 健全的法律制度: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具備完善的法治及產權保障
    • 策略性地理位置:通往中國內地及亞太區市場的門戶

    聘用專業顧問

    鑑於 BEPS 規定的複雜性以及未合規可能面臨的罰則,跨國企業應考慮:

    • 聘請轉讓定價專家編制文檔並進行合規審查
    • 向國際稅務顧問諮詢「第二支柱」(Pillar Two)對全球業務營運的影響
    • 與熟悉本地稅務局(IRD)常規及程序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合作
    • 就複雜或重大的轉讓定價事宜取得預先定價安排(APA)
    • 就新穎或不確定的稅務立場尋求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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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發展與持續監察

    第二支柱行政指引

    經合組織(OECD)持續發布行政指引,以闡明 GloBE 規則的技術層面。近期指引已涵蓋貨幣折算、過渡期安全港以及特定行業的處理等問題。香港納稅人應密切留意 OECD 指引以及稅務局的詮釋,以確保合規準確無誤。

    UTPR 實施時間表

    雖然香港已制定收入涵蓋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並於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低稅利潤規則(UTPR)的實施已被推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將於稍後階段指定 UTPR 的生效日期。跨國企業應密切留意有關 UTPR 實施時間的公布,並為落實後的額外合規責任做好準備。

    第一支柱最新進展

    儘管目前有所延誤,國際社會仍持續就第一支柱進行討論。包容性框架聯合主席於 2025 年 1 月發表的聲明顯示,各方正繼續努力尋求共識。跨國企業應掌握最新資訊,留意可能影響跨境業務模式的潛在突破或替代方案。

    香港稅務法例的潛在修訂

    隨着國際稅務標準不斷演變,香港可能會引入進一步修訂,以保持與全球常規接軌,同時維持其競爭優勢。值得關注的範疇包括:

    • 可能採納目前尚未實施的其他 BEPS 措施
    • 根據實際經驗對外地收入豁免(FSIE)機制進行優化
    • 加強稅務透明度及資訊交換條文
    • 更新轉讓定價指引及可接受的計算法

    區域稅務競爭與協調

    香港落實 BEPS 的措施應結合區域稅務發展的背景來看。新加坡作為另一個亞洲主要金融中心,對 BEPS 措施亦採取了類似的選擇性做法。中國內地已實施全面的轉讓定價規則及反避稅條文。了解區域格局對於在亞太區業務中進行有效的稅務規劃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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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應對全新稅務格局

    BEPS 倡議從根本上改變了國際稅務環境,而香港則採取了審慎的落實策略,在履行全球承諾與維持本地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對於跨國企業而言,理解並遵守香港的 BEPS 措施已不再是可有可無——而是負責任稅務管治與風險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成功應對這一複雜環境的關鍵,在於主動合規、建立完善的文檔紀錄,以及前瞻未來發展的策略規劃。雖然落實 BEPS 增加了合規責任,但也為跨國企業創造了契機,讓其能夠展現透明度、建立與稅務機關的互信,並根據實質業務與價值創造來優化架構。

    香港憑藉具競爭力的稅務環境、優越的地理位置,以及恪守國際標準的承諾,依然是極具吸引力的國際商業司法管轄區。透過理解並履行 BEPS 責任,跨國企業可以在日益透明的全球稅務環境中有效管理稅務風險,同時充分發揮這些優勢。

    重點摘要

    • 全面落實 BEPS:香港已透過《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及批准《多邊公約》(MLI),全面實施所有四項 BEPS 最低標準(行動計劃 5、6、13 及 14)
    • 轉讓定價法規化:獨立交易原則已納入香港法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起生效;凡超過指定門檻的實體,均須強制備存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 國別報告: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68 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提交;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發出通知,並於 12 個月內提交報告;與超過 57 個稅務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
    • 嚴厲罰則:民事罰款最高可達 100,000 港元,嚴重違規者更可面臨最高監禁 3 年的刑事處罰,以確保切實執行合規義務
    •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率:15% 全球最低稅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其中收入涵蓋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於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低稅利潤規則(UTPR)將於稍後實施
    • 預估稅收影響:實施第二支柱預計將由 2027-28 財政年度起,每年帶來 150 億港元的額外稅收
    • 第一支柱推遲:由於缺乏國際共識,金額 A(Amount A)的多邊公約仍未簽署;實施時間表未明,甚至可能無限期擱置
    • 選擇性採納多邊公約(MLI):香港採納了最低標準(防止協定濫用的主要目的測試 PPT 及改善相互協商程序 MAP),同時選擇不實施 MLI 下全面的混合錯配規則
    • 強制電子報稅:所有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香港成員實體,必須由 2025/26 課稅年度起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第二支柱入門網站將自 2026 年 1 月起分階段推出
    • 針對性反混合規則:雖然香港選擇不採納全面的行動 2 規則,但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中納入了反混合條款,以防止扣除/不計入錯配的情況
    • 維持競爭優勢:儘管實施了 BEPS,香港仍保留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具競爭力的稅率(8.25%/16.5%)、廣泛的稅務協定網絡,且不設一般預扣稅
    • 主動合規至關重要:跨國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數據收集系統、編製全面的證明文件、嚴格遵守截止期限,並持續監察 BEPS 2.0 實施的最新發展

    免責聲明:本文僅提供有關香港實施 BEPS 措施的一般資訊,不應被視為法律或稅務建議。稅務法例及法規可能會有所變更,且具體情況或會影響其適用性。跨國企業應就其具體情況及合規責任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

    最後更新: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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