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研發開支超級扣稅:企業策略指南

重點摘要

  • 研發額外扣稅由 2018/19 年度起生效:乙類開支的首 HK$200 萬可享 300% 扣稅,其後餘額可享 200% 扣稅,且不設上限
  • 兩種開支類別:甲類(100% 扣稅)涵蓋機械及設備;乙類(額外扣稅)涵蓋直接員工開支、消耗品以及向指定本地研發機構支付的款項
  • 香港本地營運要求: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進行及開展,方符合額外扣稅資格
  • 稅務局 DIPN 55 指引:於 2019 年 4 月發布,就《稅務條例》第 16B 條下的合資格研發活動提供全面詮釋
  • 境外研發有限扣稅:若境外開支不超過研發總開支的 20% 且上限為 HK$200 萬,可獲 100% 扣除

香港的研發(R&D)額外稅務扣除機制為尋求在投資創新的同時減輕稅務負擔的企業,提供了一個重大的策略性機遇。自 2018/19 課稅年度推出以來,這項「超級稅務扣減」從根本上改變了在香港進行研發投資的成本效益計算。

本全面指南探討香港的研發額外稅務扣除如何運作、哪些活動和開支符合資格,以及企業如何策略性地利用這些優惠措施,將稅務節省和競爭優勢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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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的研發額外稅務扣除架構

研發額外稅務扣除機制是透過於 2018 年 11 月 2 日制定的《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引入。該法例修訂了《稅務條例》(IRO),增設第 16B 條及附表 45,為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產生的合資格研發開支設立兩級制額外扣除機制。

這標誌着香港稅制的一大突破,因為這是稅務局(IRD)首次允許對特定營運開支實施 300%/200% 的稅務扣除,彰顯了政府致力將香港轉型為區域創新樞紐的決心。

兩級制扣除架構

香港的研發稅務優惠採用兩級制架構,根據開支類別和金額提供不同的扣除率:

開支類別 金額範圍 扣除率 上限
乙類 首 200 萬港元 300% 不設上限
乙類 超過 200 萬港元的餘額 200% 不設上限
甲類 所有金額 100% 不適用

計算範例:若一家公司產生 500 萬港元的合資格乙類研發開支:

  • 首 200 萬港元:200 萬港元 × 300% = 扣除 600 萬港元
  • 其餘 300 萬港元:300 萬港元 × 200% = 扣除 600 萬港元
  • 總扣除額:1,200 萬港元(實際開支為 500 萬港元)
  • 按 16.5% 的利得稅稅率計算,可節省約 198 萬港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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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與乙類開支:關鍵區別

了解甲類開支與乙類開支的分別,對於盡享稅務優惠至關重要,因為只有乙類開支才符合資格享有 300%/200% 的特別扣除率。

乙類開支(特別扣除)

乙類開支符合資格享有特別稅務扣除,且僅包括以下三個特定類別:

類別 描述 主要規定
1. 員工開支 直接參與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員工相關開支 • 必須為內部僱員(不包括董事)
• 直接及積極參與研發活動
• 按實際執行的職責而非職銜釐定
• 不包括自由職業者及外聘人員
• 通常在香港境外工作的海外員工不包括在內
2. 消耗品 直接用於合資格研發活動的消耗品開支 • 必須直接用於研發活動
• 於研發過程中消耗的項目
• 例子:實驗室材料、測試用品、原型製作材料
3. 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DLRI)的款項 就外判研發活動向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支付的款項 • 必須支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 包括香港的大學/大專院校
• 創新科技署署長指定的其他機構
• 用於外判的合資格研發活動

甲類開支(標準扣除)

甲類開支可享有標準 100% 稅務扣除,包括不屬於乙類的所有其他合資格研發開支,例如:

  • 用於研發的機器及設備
  • 研發設施的資本開支
  • 研發資產的折舊
  • 向非指定研究機構支付的款項
  • 可分攤至研發的間接費用
  • 董事從事研發工作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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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B條及DIPN 55項下的合資格研發活動

稅務局於2019年4月11日發布《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5號》(DIPN 55),就《稅務條例》第16B條下何謂合資格研發活動提供詳細指引。

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定義

根據附表45第4(1)條,合資格研發活動必須:

  1. 符合附表45第2(a)、(c)或(d)條所述的說明
  2. 完全在香港進行及開展
  3. 與納稅人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

稅務局承認此定義範圍廣泛,但強調研發必須超越微小或漸進式的升級。研發活動可被描述為「為未來而工作,以開發新產品、新生產線及改善現有生產的活動。」

合資格活動的主要特徵

根據DIPN 55,合資格研發活動必須涉及:

  • 科學或科技上的不確定性:該活動必須尋求消除有關實現科學或科技進步的不確定性
  • 實質改善門檻:變更必須足夠顯著,使結果「優於」原有成果,而非僅僅是微小或常規的升級
  • 創新方法:僅僅為適應特定客戶的需求而調整現有產品或工序,不大可能構成實質改善
  • 系統性調查:有關工作必須有系統地進行,以實現技術進步

獲排除的活動

附表45第4(2)條明確將以下項目排除在合資格研發活動之外:

獲排除的活動 說明
效率調查 旨在提高營運效率但未有推進科學或技術的研究
可行性研究 評估項目可行性的初步研究
管理研究 商業管理常規的研究
市場調查 對市場狀況及消費者偏好的研究
促銷活動 旨在推廣產品或服務銷售的活動
應用公開知識 將已知研究成果應用於具有預期成果且不存在科學/科技不確定性的計劃或設計中
非科學/非科技開發 開發全新或改良的物料、裝置、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中非科學或非科技範疇的工作

DIPN 55 重要澄清

無需專利註冊:專利註冊並非將某項活動視為研發活動的先決條件。重點在於工作的性質,而非成果。

商業秘密亦可符合資格:若其他人士已在科學或科技方面取得特定進展,但具體細節無法輕易獲取(例如商業秘密),為取得該等進展而進行的工作仍可視為合資格的研發活動。

不設行業限制:只要符合必要條件,所有行業均可享有研發額外扣稅。本措施並無針對特定行業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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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域要求:關鍵合規問題

合資格享受研發加級扣稅的最關鍵要求之一,是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進行及開展。這項地點要求對業務策略具有重大影響。

乙類開支:嚴格的香港本地要求

乙類開支若要符合資格獲得 300%/200% 的加級扣稅,相關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境內進行。此項並無部分合資格的安排——若研發工作的任何部分在香港境外進行,整筆開支將失去獲得加級扣稅的資格。

甲類開支:允許分攤

若甲類開支是用於在香港境外或部分在香港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該筆開支的扣稅可予以分攤。這為擁有跨境研發業務的企業提供了一定靈活性。

境外研發:提供有限扣稅

根據《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55 號》(DIPN 55),香港公司向境外集團公司或分判商支付的研發開支,若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可符合資格獲得 100% 的常規稅務扣減(甲類):

  1. 支付予境外分判實體的研發開支不超過研發總成本的 20%
  2. 支付予境外公司的研發開支不超過港幣 200 萬元

這些嚴格的限制旨在鼓勵企業將研發業務設於香港,從而將稅務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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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及擁有權要求

《稅務條例》(IRO)第 16B 條包含一項重要的擁有權要求,企業必須理解該項要求以符合研發扣稅資格。

完全歸屬要求

若研發活動產生的權利(例如專利、版權、商業秘密或專門技術等知識產權)未完全歸屬於申索扣稅的企業,則不可獲得任何扣稅。

這意味著:

  • 香港公司必須保留透過研發產生的知識產權之完整擁有權
  • 將知識產權轉讓予相聯實體的安排可能會影響扣稅資格
  • 進行研發的集團公司需要謹慎進行架構規劃
  • 必須審視許可授權安排,以確保不會損害擁有權

策略影響

這項規定對設有中央知識產權持有公司的跨國集團具有重大影響。企業可能需要重組知識產權所有權,以確保進行研發的香港實體保留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否則若知識產權由其他地方持有,則須接受較少的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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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記錄及合規要求

《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55 號》(DIPN 55)強調了妥善保存文件以支持研發稅項扣除申索的重要性。稅務局期望納稅人備存全面的記錄,以證明:

必備文件

  • 研發項目描述:詳細記錄科學或科技目標、正在解決的不確定因素,以及所採用的系統性方法
  • 工時記錄:就員工成本而言,顯示員工工時如何分配至合資格研發活動的記錄(根據實際履行的職責而非職銜)
  • 開支記錄:詳細列明甲類及乙類開支的會計記錄,並附有證明發票及付款文件
  • 地點證明:證明研發活動完全在香港進行的文件(例如實驗室日誌、會議記錄、工作地點記錄)
  • 知識產權所有權文件:證明研發活動所產生的權利完全歸屬於申索實體的憑證
  • 指定本地研究機構(DLRI)認證:就外判研發而言,證明該機構獲創新科技署署長指定的憑證

補充表格 S3

申索研發扣稅的納稅人於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必須填妥補充表格 S3。該表格要求提供有關以下各項的詳細資料:

  • 按甲類及乙類劃分的研發開支總額
  • 所進行研發活動的描述
  • 進行研發的地點
  • 從事研發的員工人數
  • 向指定本地研究機構付款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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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策略規劃考量

1. 優化開支分類

企業應仔細規劃其研發營運架構,以盡量增加符合超級扣稅資格的乙類開支:

  • 直接用人:在可能的情況下,聘用內部員工(而非董事或獨立承包商)進行研發工作
  • 消耗品管理:追蹤並記錄直接用於研發的消耗品項目
  • 外判策略:外判研發時,應委託指定的本地科研機構,而非商業供應商或境外機構
  • 2. 地點策略

    鑑於對香港地點的要求,企業必須:

    • 在香港設立研發設施及實驗室
    • 確保研發人員常駐香港並在本地工作
    • 記錄並證明所有研發活動均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進行
    • 審慎管理任何跨境合作,以維持完全符合香港本地進行的條件,從而保留獲得額外扣稅的資格

    3. 知識產權架構優化

    鑑於完全歸屬(full vesting)的要求,企業應:

    • 檢視企業集團內現有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架構
    • 考慮知識產權應由進行研發的香港實體持有,還是接受稅務效益上的權衡取捨
    • 從一開始就因應知識產權所有權來構建新研發項目
    • 就平衡研發扣稅與集團整體知識產權及稅務策略尋求專業意見

    4. 跨境研發管理

    對於擁有跨國研發業務的企業:

    • 如欲申請任何扣稅,須將境外研發成本控制在 20% 及 200 萬港元的門檻之內
    • 清晰劃分並記錄以香港為基地與境外的研發活動
    • 考慮將研發工作遷至香港,以享有額外扣稅
    • 為跨境研發安排落實完善的轉讓定價文檔

    5. 強化記錄保存系統

    實施相關系統以記錄研發稅務扣減申請所需的文件:

    • 研發人員工時追蹤系統,以顯示具體活動
    • 項目管理工具,記錄研發目標、不確定因素及方法
    • 區分甲類(Type A)及乙類(Type B)開支的財務系統
    • 用於保存知識產權所有權證明的文件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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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全球最低稅率(第二支柱)的相互影響

    由 2025 年起,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率規則,全球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香港跨國企業集團,可能須繳納 15% 的最低實際稅率。

    對研發扣稅的影響

    研發開支額外扣稅可能會受第二支柱規則影響:

    • 潛在補足稅:若研發扣稅令香港的實質稅率降至 15% 以下,可能會在其他稅務管轄區觸發補足稅
    • 合資格可退還稅收抵免:在第二支柱下,研發稅務優惠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其屬於合資格可退還稅收抵免還是標準扣除
    • 策略性重新評估:若研發扣稅導致在其他地區產生補足稅,大型跨國企業可能需要重新評估研發扣稅的價值

    受第二支柱約束的企業應:

    • 模擬研發扣稅與全球最低稅之間的相互影響
    • 計及第二支柱補足稅後,考慮研發稅務優惠是否仍具吸引力
    • 評估研發投資的替代架構或稅務管轄區
    • 就優化全球稅務狀況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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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陷阱及如何避免

    未能區分甲類及乙類開支

    陷阱:許多企業未能妥善分類其研發開支,以致錯失乙類開支的額外扣稅,或就甲類開支錯誤申報額外扣稅率。

    解決方案:設立詳細的開支追蹤系統,在產生開支時即進行分類。針對具體定義和要求培訓財務團隊。

    「直接及積極參與」員工的記錄文件不足

    陷阱:僅根據職稱而非實際履行的職責申報員工成本,或未能保存工時記錄以證明直接參與研發。

    解決方案:設立能顯示實際研發活動的工時追蹤系統。申報應基於履職時的同期記錄,而非事後追溯評估或職位描述。

    誤以為所有創新均符合研發資格

    陷阱:將產品改進、客製化工作或微小升級視為合資格研發,但實際上未達到「重大改進」或「科學/科技上的不確定性」的門檻。

    解決方案:嚴格應用《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55 號》(DIPN 55)的測試標準。妥善記錄所解決的科學或科技不確定性,並說明為何有關改進屬重大改進而非例行常規。

    缺乏合適架構的跨境研發

    常見陷阱:在香港境外進行部分研發活動,而未意識到這會使乙類開支完全失去扣稅資格,或超出甲類開支境外費用的 20%/HK$2 million 上限。

    解決方案:就乙類開支而言,妥善規劃研發項目以確保其完全在香港境內進行。嚴密監控境外研發支出是否符合相關限額門檻。考慮將有關活動遷回香港。

    知識產權未歸屬申索實體

    常見陷阱:研發活動由香港實體進行,但知識產權卻轉讓予集團控股公司或其他關聯實體,因而失去扣稅資格。

    解決方案:在產生研發開支前檢視知識產權擁有權安排。如有需要,進行重組以確保香港實體保留知識產權,否則須承擔失去扣稅資格的後果。

    外判予非指定機構

    常見陷阱:向商業實驗室或非指定機構支付外判研發費用,並誤以為符合乙類開支的扣稅資格。

    解決方案:核實外判研發服務供應商是否屬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保存指定機構名單,且僅在申索乙類開支時委聘該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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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特定應用

    科技與軟件開發

    科技公司可就以下項目受惠於可觀的研發扣稅:

    • 開發全新演算法及軟件架構
    • 解決系統設計中的技術不明確之處
    • 研發獲重大改進的軟件產品或平台
    • 人工智能、機器學習及數據分析領域的研究

    關鍵考量:常規軟件開發、錯誤修復(bug fixes)及客製化工作通常不符合扣稅資格。應重點關注具有真正技術不明確性及實質進步的項目。

    製造與工程業

    製造商可就以下項目申索扣稅:

    • 開發涉及科學/技術不明確性的全新製造流程
    • 大幅改良現有生產方法
    • 針對全新或改良產品的材料科學研究
    • 自動化及機械人技術研究(超越常規應用範圍)

    關鍵考量:清楚區分常規流程優化(不合資格)與解決真正技術挑戰的研發活動。

    製藥及生物科技

    生命科學公司通常擁有廣泛的合資格研發項目:

    • 藥物研發活動
    • 在香港進行的臨床試驗研究
    • 開發新型診斷方法或醫療設備
    • 生物科技研究及基因研究

    關鍵考慮事項:確保臨床試驗及研究於香港進行,以符合獲得額外扣稅的資格。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與香港的大學(指定機構)合作。

    金融服務及金融科技

    金融機構可就以下項目申請扣稅:

    • 開發創新的金融科技解決方案
    • 區塊鏈及分布式分類帳技術研究
    • 先進風險建模及分析系統
    • 網絡安全技術開發

    關鍵考慮事項:直接應用現有技術並不符合資格。重點應放在開發真正新穎、能解決技術不確定性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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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發揮研發稅務效益:行動計劃

    第 1 步:研發活動評估(第 1 個月)

    • 審視現有所有項目以識別合資格研發活動
    • 應用 DIPN 55 準則以確定哪些活動符合門檻
    • 記錄正在解決的科學/技術不確定性
    • 識別不合資格的活動(市場調查、常規升級等)

    第 2 步:開支分類(第 1 至 2 個月)

    • 分析研發成本並分類為甲類或乙類開支
    • 審視人員分配以識別直接參與研發的員工
    • 評估消耗品使用情況及追蹤系統
    • 尋找將甲類開支轉為乙類開支的機會

    第 3 步:架構審視(第 2 至 3 個月)

    • 核實所有合資格研發活動均完全在香港進行
    • 審視知識產權所有權安排及歸屬規定
    • 評估外判研發是否採用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 評估將研發活動遷至香港的機會

    第 4 步:系統實施(第 3 至 6 個月)

    • 為研發人員實理工時追蹤
    • 為研發活動建立項目文檔記錄系統
    • 建立財務報告系統以分開甲類和乙類成本
  • 建立知識產權擁有權證明的文檔管理體系
  • 步驟 5:合規與申報(持續進行)

    • 準確填寫補充表格 S3 並附上證明文件
    • 在整個課稅年度內保存同期記錄
    • 隨着項目發展,審視並更新研發分類
    • 如遇複雜情況,可考慮聘請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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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2025 課稅年度注意事項

    截至 2025 年,企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 落實第二支柱(Pillar Two):影響大型跨國企業的全球最低稅率規則可能會影響研發扣稅的價值
    • 稅務局加強審查:隨着越來越多企業申報加計扣除,稅務局預計會進行更詳細的審查並要求提供更多證明文件
    • 指定機構擴展:留意新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公佈,以擴大外判研發的機會

    未來潛在的優化措施

    業界觀察人士對香港的研發體制提出了未來潛在的改善建議:

    • 擴大合資格活動範圍或放寬地域限制
    • 在稅務扣除之外引入研發稅務抵免
    • 簡化中小企業的文件要求
    • 為特定重點行業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誘因

    企業應密切留意可能影響研發稅務優惠的立法進展和財政預算案公佈。

    重點摘要

    • 可節省可觀稅款:香港的 300%/200% 研發加計扣除能顯著減少合資格企業的應繳稅款,且合資格開支不設上限
    • 乙類開支是關鍵:專注於盡量提高乙類開支(直接員工成本、消耗品以及支付予指定機構的款項),以享受 300%/200% 的加計扣除率,而非 100% 的甲類扣除率
    • 必須在香港境內進行: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進行方符合加計扣除資格——若部分研發工作在境外進行,將完全喪失獲得乙類開支待遇的資格
    • 文件紀錄至關重要:保存全面的同期紀錄,以證明合資格活動、開支分類、員工參與度、香港本地進行活動以及知識產權所有權
    • 知識產權所有權十分重要:確保研發產生的權利完全歸屬於提出申請的實體——將權利轉讓予集團公司可能會導致無法享受稅項扣減
    • DIPN 55 提供關鍵指引:深入研究稅務局對合資格研發活動的詮釋,理解「重大改進」門檻及不合資格的活動
    • 需要進行策略性規劃:優化研發地點、人員架構、外判安排及知識產權所有權,在實現業務目標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稅務效益
    • 第二支柱考量:大型跨國企業應就研發稅項扣減與全球最低稅率之間的相互影響進行模型測算,以評估稅務優惠的實際價值
    • 不限行業的稅務優惠:只要符合資格條件,所有行業均可受惠於研發稅項扣減——並不僅限於傳統的研發密集型行業
    • 建議尋求專業意見:鑑於相關要求及文件紀錄標準的複雜性,建議委聘稅務專業人士以確保合規並達致最佳效益

    本文提供截至 2025 年香港研發稅項扣減制度的一般資訊。特定情況的稅務處理可能會因個別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企業應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以獲取針對自身情況的具體建議,並密切留意稅務局指引及法例修訂的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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