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屬地稅收制度如何與全球合規標準保持一致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如何符合全球合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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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方須課稅
  • 利得稅兩級制稅率 (2025):法團首200萬港元利潤為8.25%,其後利潤為16.5%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生效: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於2023年1月1日實施(於2024年1月1日擴大範圍)
  • 符合歐盟稅務標準:於2024年2月20日從歐盟稅務觀察名單中除名
  • 全球最低稅率:經合組織(OECD)第二支柱的15%規則於2025年6月6日制定,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適用範圍:適用於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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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地域來源徵稅的核心原則

    香港以地域來源徵稅制度獨樹一幟,這項基本原則與實行全球徵稅制度的稅務管轄區截然不同。在此框架下,由稅務局(IRD)負責執行,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及利潤徵收利得稅。

    地域來源原則

    自1947年5月3日制定《稅務條例》以來,地域來源原則一直是香港稅制的基石。該原則的基本前提是:徵稅純粹取決於收入的地域來源,而非納稅人的居所或國籍

    根據稅務局的官方指引,利潤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方須在香港課稅:

    1. 該人士必須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2. 該等利潤必須來自該人士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
    3. 該等利潤必須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作業驗證法

    稅務局採用「作業驗證法」(Operations Test)作為確定利潤來源的大原則。這項測試主要審視納稅人為賺取利潤進行了哪些活動,以及這些營運作業在何處進行。利潤來源的判定屬於具體的事實問題,並無一體適用的通則。法院及稅務局亦會考慮「所有事實的總體情況」(Totality of Facts)原則,審視業務架構的實質運作,而非僅看表面形式。

    與全球徵稅制度的顯著分別

    與大多數同時採用居籍及地域管轄權的稅制不同,香港稅制在利得稅方面完全不考慮居籍概念。這創造了獨特優勢:完全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不論公司在何處註冊成立或管理,均可能符合豁免資格。

    特點 香港地域來源稅制 全球稅制
    課稅基礎 僅限收入的地域來源 不論來源的全球收入
    居籍相關性 利得稅不予考慮 主要決定因素
    離岸收入 通常豁免(須受FSIE機制規限) 通常應課稅,但設有外國稅收抵免
    合規複雜程度 中等(隨FSIE及GMT實施而增加) 高(因涉及全球申報)
    資本增值稅 通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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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現行稅率及架構(2025年)

    利得稅兩級制

    香港透過利得稅兩級制維持具競爭力的稅率,此機制已獲確認適用於2025課稅年度:

    業務類別 首200萬港元 超過200萬港元
    法團 8.25% 16.5%
    非法團業務 7.5% 15%

    重要提示:對於相聯實體集團,僅可提名一家實體享有兩級制稅率。此措施旨在防止僅為獲取稅務利益而人為分拆業務。

    香港不予徵稅的項目

    • 資本增值(除非被界定為營業利潤)
    • 股息預扣稅
  • 利息收入(非金融機構)
  • 銷售稅或增值稅(VAT)
  • 離岸來源利潤(須符合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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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

    演變與實施時間表

    FSIE 機制是香港為應對國際社會對潛在雙重不徵稅情況的關注而制訂。該機制經歷了兩個主要發展階段:

    階段 生效日期 涵蓋範圍 主要變更
    FSIE 1.0 2023年1月1日 四類被動收入 涵蓋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
    FSIE 2.0 2024年1月1日 擴大處置收益範圍 擴展至涵蓋所有類型資產(動產及不動產)的處置收益

    涵蓋的收入類型

    FSIE 機制適用於跨國企業(MNE)集團成員實體在香港累算及收取的源自外地的收入。涵蓋的收入類型包括:

    • 股息:在香港收取的源自外地的股息收入
    • 利息:源自外地的利息收入
    • 知識產權收入:源自使用、出售或特許授權知識產權的收入
    • 股權處置收益: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
    • 資產處置收益(FSIE 2.0):處置所有其他類型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收益

    豁免要求

    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要求,指明的外地收入將可獲豁免利得稅:

    • 經濟實質要求:跨國企業實體就相關收入在香港進行充分的經濟活動
    • 持股要求:就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而言,該實體持有獲投資公司足夠的股權比重
  • 關聯要求:就知識產權收入而言,研發活動與知識產權收入之間存在充分關聯
  • 若跨國企業實體未能符合所有此等要求,該指明外地來源收入將須在收取年度繳納利得稅。

    合規與申報

    FSIE 機制屬於自我申報機制。香港的跨國企業實體必須:

    • 在其利得稅報稅表中申報指明外地來源收入
    • 計算應課稅指明外地來源收入的金額
    • 在收取收入或完成交易後(以較後者為準),保留交易及業務紀錄至少七年
    • 如欲獲取更大的稅務確定性,可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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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銜接 BEPS 與國際合規

    香港對 BEPS 2.0 的承諾

    於2021年7月,香港與超過130個稅務管轄區一同承諾實施經合組織(OECD)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2.0國際稅務改革框架。這項承諾彰顯了香港致力維持其作為負責任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時打擊跨境逃稅行為。

    實施全球最低稅率(第二支柱)

    香港於2025年6月6日刊憲實施《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落實經合組織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該法案已於2025年5月28日獲立法會通過。

    香港全球最低稅率框架的關鍵組成部分

    組成部分 生效日期 說明
    收入涵蓋規則(IIR)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若集團實際稅率(ETR)低於15%,要求最終母實體繳納補足稅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對香港的低稅率實體徵收補足稅(符合 QDMTT 資格)
    徵稅不足的利潤規則 (UTPR) 有待公布 若收入涵蓋規則(IIR)不適用,用作徵收補足稅的後備機制 香港居民實體定義 追溯至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組成的實體,或通常在香港受管理/控制的實體

    適用範圍及門檻

    全球最低稅率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

    • 綜合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
    • 必須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達到該收入門檻
    • 獲豁免實體: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牟利組織、退休基金以及特定投資基金/房地產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規模較小的跨國企業集團及純本地集團均毋須遵守全球最低稅率規定,並繼續受惠於香港傳統的低稅率。

    申報及合規要求

    適用於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報告財政年度:

    • 年度通知: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提交
    • 補足稅申報表:必須在報告財政年度最後一日起計15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在過渡年度可延長至18個月)
    • 安全港條款:香港已實施多項安全港條款以減輕合規負擔,包括:
      • 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
      • 過渡期 UTPR 安全港
      • QDMTT 安全港
      • 非重大成員實體簡化計算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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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稅務合規與從觀察名單除名

    背景及歐盟關注事項

    2021年10月5日,歐洲聯盟將香港列入其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觀察名單(灰名單)。歐盟的主要關切集中於被動收入可能出現「雙重不課稅」的情況——即企業可就離岸被動收入,在產生該收入的管轄區及香港兩地均毋須繳稅。

    香港的回應與立法行動

    為回應歐盟的關切,香港採取了果斷措施:

    1. 2022年12月:制定《2022年稅務(修訂)(特定外地來源收入徵稅)條例》,實施外地來源收入豁免機制(FSIE)1.0
    2. 2023年1月1日:FSIE 1.0生效,涵蓋四類被動收入
    3. 2023年12月:歐盟更新指引,要求將涵蓋範圍擴大至所有類型的被動收入及處置收益
    4. 2023年12月8日:制定《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
    5. 2024年1月1日:FSIE 2.0生效,將涵蓋範圍擴展至所有類型資產的處置收益

    成功從歐盟觀察名單中除名

    2024年2月20日,歐洲聯盟正式將香港從其稅務觀察名單中除名,認可香港已落實加強良好稅務管治標準的承諾。香港隨後被移至歐盟合規管轄區的「白名單」。

    是次除名(連同阿爾巴尼亞、阿魯巴、博茨瓦納、多米尼克和以色列等另外五個管轄區),標誌着國際社會對香港完善的稅務框架,以及其致力防止有害稅務實踐承諾的認可。

    對香港國際地位的影響

    從歐盟觀察名單中除名具有數項重大意義:

    • 鞏固香港作為負責任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 增強投資者對香港監管架構的信心
    • 展現成功與國際稅務標準接軌
    • 保持香港作為具可持續性投資市場的吸引力
    • 肯定FSIE機制在應對國際關切方面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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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競爭力與全球標準之間取得平衡

    香港的戰略定位

    香港成功在維持其具競爭力的稅務優勢與符合不斷演變的國際合規標準之間取得平衡。此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證明了地域來源徵稅體制可以與全球透明度和反避稅措施並存。

    在加強合規要求下依然保持的優勢

    優勢 實施外地收入豁免機制(FSIE)及全球最低稅(GMT)後的狀況
    低稅率 本地及較小型企業維持不變(8.25%/16.5%)
    地域來源原則 保留核心原則,同時加強經濟實質要求
    無資本增值稅 維持不變(FSIE 機制涵蓋的處置收益除外)
    簡單稅制 對非跨國企業實體而言依然相對簡單直接
    國際信譽 透過符合歐盟合規標準及與 BEPS 接軌而顯著提升

    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影響

    中小型企業(SMEs):

    • 受 FSIE 及全球最低稅的影響微乎其微
    • 繼續受惠於兩級制稅率
    • 適用傳統地域來源原則

    本地集團:

    • 不受 FSIE 機制規管(僅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
    • 不適用全球最低稅
    • 完全保留香港低稅環境的各項優勢

    大型跨國企業(收入 ≥ EUR 750M):

    • 指明外地來源收入須受 FSIE 機制規管
    • 必須遵守全球最低稅規定(15% 實質稅率)
    • 加強合規及申報要求
    • 須維持足夠的經濟實質以獲取豁免
    • 可受惠於安全港條款及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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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展望及預期發展

    稅務局持續更新指引

    稅務局持續完善有關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及實施全球最低稅的指引。就在 2025 年 7 月 24 日,稅務局發布了四條有關 FSIE 機制的新常見問題,體現其致力為納稅人提供明確指引的承諾。

    UTPR 實施時間表

    雖然收入涵蓋規則(IIR)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但低稅徵稅規則(UTPR)的實施已延期,具體日期待公布。這種分階段推行的方式讓企業及稅務局能夠逐步適應新框架。

    稅收預測

    香港財政司司長估計,實施全球最低稅每年將為政府帶來約 150 億港元 的稅收收入,在僅影響規模最大的跨國集團之同時,為公共財政提供可觀的補充。

    持續的國際合作

    香港繼續致力於:

    • 保持與經合組織(OECD)標準及 GloBE 規則最新修訂的一致性
    • 參與國際稅務透明度倡議
    • 因應不斷變化的國際要求更新其 FSIE 機制
    • 為應對新規定的納稅人提供清晰易明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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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的實務考量

    在香港營運的跨國企業集團

    在香港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應:

    1. 評估經濟實質:檢視現有營運情況,以確保具備足夠的經濟實質以符合外地來源收入豁免資格
    2. 檢視企業架構:根據 FSIE 機制的要求及全球最低稅的影響,評估集團架構
    3. 加強記錄保存:建立健全的系統,以追蹤並記錄指明外地來源收入及相關活動
    4. 考慮申請事先裁定:如欲就稅務處理獲取更大確定性,可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
    5. 為合規要求提升做好準備:就更嚴格的申報要求及潛在的專業諮詢費用預留預算
    6. 監察安全港資格:評估營運是否符合適用的安全港條款,以減輕合規負擔
  • 計算實際稅率:按司法管轄區逐一進行實際稅率(ETR)計算,以釐定全球最低稅負風險
  • 適用於本地及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受 FSIE 或全球最低稅制度涵蓋的企業應:

    • 繼續利用香港具競爭力的兩級制稅率
    • 妥善保存用以判定利潤來源地的證明文件
    • 密切留意各項門檻,以預計新機制是否/何時適用
    • 專注於傳統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進行稅務規劃

    文件記錄與合規的最佳實踐

    所有企業均應保存:

    • 明確記錄產生利潤的活動在何處進行
    • 支持所有收入來源的證明文件
    • 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管理層決策
    • 證明交易性質的合約及協議
    • 跨國企業集團:與外地來源收入相關的經濟活動證明
    • 按規定將記錄保存至少七年

    重點摘要

    •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基本上保持不變,僅就源自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稅。核心原則得以保留,同時透過實質業務要求予以完善。
    • FSIE 機制成功解決了國際社會對雙重不徵稅的關切,同時維持香港對合規業務運作的吸引力。分兩階段(2023年及2024年)實施後,香港已於2024年2月20日從歐盟稅務觀察名單中除名。
    • 全球最低稅的實施(2025年生效)僅影響規模最大的跨國企業(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規模較小的企業及本地集團則繼續受惠於香港具競爭力的 8.25%/16.5% 兩級制稅率。
    • 香港透過實施收入納入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符合 QDMTT 資格),展現出與 BEPS 2.0 標準的全面接軌,隨後亦將實施低稅利潤規則(UTPR)。
    • 該司法管轄區成功在競爭力與合規之間取得平衡,在符合國際透明度與反避稅標準的同時,維持對大多數企業而言不徵收資本增值稅、不徵收股息預扣稅以及稅制簡單明確等優勢。
    • 強化的合規要求主要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包括自行申報責任、經濟實質要求,以及對指明外地來源收入進行詳細的紀錄保存。
    • 安全港條文及預先裁定機制有助於減輕合規負擔,並為應對新要求的企業提供稅務明確性。
    • 香港稅務框架的演變展現了對國際標準的主動適應,預計全球最低稅每年可帶來 150 億港元收入,同時保持香港作為具吸引力且合規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註:本文基於截至 2025 年 12 月的現有資料編寫。稅務法律法規或會變更。企業在處理具體情況時應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並參閱稅務局官方指引以獲取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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