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跨國股票交易印花稅

關鍵要點:香港跨境股票交易印花稅

  • 現行稅率:買賣雙方各 0.1%(合共 0.2%),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生效
  • 先前稅率:2023 年 11 月 17 日前為買賣雙方各 0.13%(合共 0.26%)
  • 適用範圍:香港股票(轉讓須在香港登記的股票)
  • 互聯互通:北向交易向中國內地繳納 0.1%;南向交易向香港合共繳納 0.2%
  • 最新調整: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轉讓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獲豁免印花稅
  • 豁免項目:衍生工具、ETF(交易所買賣基金)、證券借貸及若干集團內部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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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香港股票交易印花稅機制

印花稅是香港金融體系的重要基石,對證券交易尤具影響。此項交易稅乃針對香港股票(定義為其轉讓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股票)的轉讓而徵收。印花稅既是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亦同時影響著市場流動性及投資者行為。

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香港將股票轉讓印花稅稅率由買賣雙方各 0.13% 下調至 0.1%,令總交易成本由先前的 0.26% 回落至 0.2%。此項減稅措施逆轉了 2021 年 8 月實施的加稅安排,旨在透過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現行印花稅架構

香港股票轉讓印花稅乃按支付的代價款額或股票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該項稅費向交易雙方徵收:

交易方 稅率 生效日期
買方 代價/市值的 0.1% 2023年11月17日
賣方 代價/市值的 0.1% 2023年11月17日
合計 交易金額的 0.2% 合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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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股票交易場景

涉及香港的跨境股票交易會因應交易架構及所涉市場而產生獨特的印花稅考量。理解這些差異對於準確進行稅務籌劃及合規至關重要。

互聯互通機制:北向交易與南向交易

滬港通及深港通機制為中國內地與香港市場之間的跨境交易訂立了不同的印花稅處理方式:

交易方向 投資者所在地 交易市場 印花稅處理方式
北向交易 香港/國際 上海/深圳(上交所/深交所) 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向中國內地繳納 0.1% 賣方印花稅
南向交易 中國內地 香港(聯交所) 適用香港印花稅:合共 0.2%(買方 0.1% + 賣方 0.1%)

北向交易重要提示:由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證券並非香港股票,因此該等證券在香港進行的任何非交易轉讓均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然而,賣方須就該等交易向中國內地政府繳納 0.1% 的印花稅。

南向交易稅款徵收:就南向交易而言,香港印花稅乃根據與印花稅署署長簽署的現行代收協議,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收取。至於在中國內地進行聯交所證券的非交易轉讓,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會協助內地投資者向香港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

跨境交易類型及印花稅影響

交易類型 香港印花稅 主要考慮因素
海外投資者購買香港股票 0.2%(買方 0.1% + 賣方 0.1%) 無論買方身處何地,均須繳納全額香港印花稅
雙重上市股票(香港及海外交易所) 若於港交所買賣為 0.2% 僅在香港登記的轉讓才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海外上市股票(非在香港登記) 不適用 若轉讓未在香港登記,則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集團內部轉讓(跨境) 或可獲豁免 如維持 90% 相聯關係達 2 年即可獲得寬免;兩家實體均須發行股本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股份/單位轉讓 獲豁免 豁免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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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稅考慮因素

當同一筆收入或同一項交易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均被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對於涉及香港的跨境股票交易,投資者應留意以下原則: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受特定外地收入徵稅規則及雙重課稅協定所規限,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一般毋須繳納香港稅項。此原則亦延伸至印花稅的考量:

  • 香港證券定義:不論交易在何處執行或交易雙方身在何地,印花稅僅適用於其轉讓須在香港特區登記的股份
  • 外國股份:在外國交易所買賣且未在香港登記的股份,即使由香港居民進行交易,亦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 無資本增值稅:香港不對股票交易徵收資本增值稅、贈與稅、銷售稅或增值稅

雙重課稅協定(DTA)

截至2024年11月,香港已與51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然而,該等協定主要針對所得稅,而非以交易為基礎的印花稅。重點包括:

  • 外地稅收抵免有限:在香港,一般只有在納稅人根據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須在境外納稅,且在該境外稅務管轄區設有常設機構(PE)的情況下,方可獲給予外地稅收抵免
  • 不涵蓋印花稅:大部分雙重課稅協定並無特別涵蓋股份轉讓印花稅,因其被視為交易稅而非所得稅
  • 互聯互通機制下無雙重印花稅:互聯互通架構確保投資者毋須就同一宗交易同時向香港及內地繳納印花稅——北向交易僅向內地繳納,南向交易僅向香港繳納

對跨境投資者的實際影響

參與跨境股票交易的投資者應考慮以下事項:

情況 稅務處理 規劃策略
外國投資者買入港股 適用 0.2% 香港印花稅 查明所屬國家/地區是否允許就交易稅項進行扣除/抵免
香港投資者買入外國股票 無須繳納香港印花稅;但可能適用外國稅項 審視外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稅規則
互聯互通北向交易 僅向中國內地繳納 0.1% 賣方印花稅 無香港印花稅責任;需計入中國內地印花稅成本
互聯互通南向交易 適用 0.2% 香港印花稅 與本地港股交易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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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及寬免機制

香港的印花稅制度包含多項特別與跨境交易相關的豁免及寬免機制:

近期實施的豁免項目(2024-2025年)

  •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轉讓:《印花稅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於 2024 年 12 月 21 日生效,豁免轉讓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股份或單位的印花稅,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 期權莊家:根據同一項 2024 年法例,期權莊家的證券經銷業務現獲豁免印花稅
  • 核准證券登記處:在無紙證券市場制度下調整徵收安排
  • 現行投資產品豁免

    • 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合約(認股證、牛熊證、界內證)由於不涉及股份實物轉讓,因此獲豁免徵稅
    •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指數基金:以現金結算的衍生工具及指數一籃子工具無須繳納印花稅
    • 證券借貸:根據證券借貸交易進行的轉讓可獲豁免繳納印花稅
    • 單位信託間接交易:與單位信託計劃下的單位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股份的間接配發或贖回相關的文書

    集團內部寬免

    跨國企業集團如符合嚴格條件,可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享有集團內部轉讓的印花稅寬免:

    • 90%相聯關係測試:轉讓人與承讓人必須為具至少90%相聯關係的公司
    • 股本要求:兩家公司均必須為擁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終審法院於2025年6月確認——沒有股本的有限責任合夥不符合資格)
    • 兩年持有期:相關公司必須在轉讓後維持相聯關係至少兩年,方可保留寬免資格
    • 追回條款:若在兩年內不再符合相聯關係要求,則須補繳印花稅及相關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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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及申報要求

    繳付及徵收機制

    就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執行的交易而言,印花稅通常透過結算系統自動徵收。聯交所與印花稅署署長訂有徵收協議,以確保稅款在結算時繳付。

    場外交易:對於在交易所外執行的股票轉讓,交易各方必須確保在規定期限內為轉讓文件妥善加蓋印花,以避免產生罰款及利息。

    跨境徵收:就互聯互通機制交易而言,已透過香港結算(HKSCC)及中國結算(ChinaClear)設立專門的代收安排,以利便跨司法管轄區繳付印花稅。

    證明文件要求

    妥善的證明文件對跨境交易至關重要,特別是在申請豁免或寬免時:

    • 轉讓文件必須清楚列明所轉讓的股票及已支付的代價
    • 申請集團內部寬免時,必須備存證明擁有 90% 相聯關係的公司架構文件
    • 證券借貸協議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方合資格獲得豁免
    • 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年,以供審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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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發展與未來展望

    2023年下調稅率

    印花稅稅率由買賣雙方各付 0.13% 下調至 0.1%(於 2023 年 11 月 17 日生效),代表了一項重大的政策轉變。為回應商界就維持香港作為金融樞紐競爭力的意見,香港特區政府將稅率調回至 2021 年 8 月前的水平。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一個充滿活力的股票市場,對維持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至關重要。」

    擬議的未來變更

    香港特區政府已表示正考慮於 2025 年實施額外的印花稅寬免措施,包括:

    • ETF 交易:寬免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股份或單位的轉讓印花稅
    • 雙櫃台莊家:豁免莊家在雙櫃台莊家機制下進行交易所涉及的印花稅
  • 立法時間表:這些建議預計將於2025年第一季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 互聯互通增長的影響

    互聯互通機制持續帶動跨境投資流動。截至2025年4月,南向港股通的資金淨流入已超過5,500億港元。至於北向交易,2025年首三個月的日均成交額達240億港元——較該機制於十年前推出時增長達33倍。此等增長凸顯了為跨境交易確立明確印花稅處理方式的重要性。

    重點摘要

    • 自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的香港股票轉讓印花稅率目前合共為0.2%(買賣雙方各付0.1%),由以往的0.26%稅率下調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 無論交易各方身處何地或交易在何處執行,該稅項僅適用於香港股票——即必須在香港特區登記轉讓的股票
    • 互聯互通交易具備明確的印花稅處理方式:北向交易須向中國內地繳納0.1%的賣方印花稅,無須繳納香港印花稅;南向交易則須繳納全額0.2%的香港印花稅
    • 由於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妥善劃分了稅務責任,互聯互通交易不會產生雙重印花稅
    • 近期獲豁免的項目(自2024年12月21日起生效)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轉讓及期權市場莊家交易,並已建議於2025年進一步豁免ETF及雙櫃台市場莊家交易的印花稅
    • 符合資格的跨境企業架構可申請集團內部轉讓寬免,但兩家實體均必須為擁有已發行股本的法人團體,並維持90%的相聯關係達兩年
    • 衍生工具、ETF及其他以現金結算的工具因不涉及實物股份轉讓,故繼續獲豁免繳納香港印花稅
    •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及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網絡通常可避免收入被雙重課稅,但印花稅作為一種交易稅,一般不屬於DTA的涵蓋範圍
    • 妥善的文件記錄以及遵從徵收機制至關重要,特別是就申請豁免或寬免的場外及跨境交易而言
    • 香港政府持續優化印花稅政策,以在增加稅收與維持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之間取得平衡

    免責聲明:本文僅提供有關跨境股票交易之香港印花稅的一般資訊,不應被視為專業稅務意見。印花稅規則複雜且可能有所變動。投資者及公司應就其具體情況及交易諮詢合資格的稅務顧問和法律專業人士。本文所載資訊截至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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