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香港 SPAC 與印花稅
- SPAC 機制推出:2022 年 1 月 1 日根據《上市規則》第 18B 章實施
- 印花稅稅率:股份轉讓合共 0.2%(買方 0.1% + 賣方 0.1%)— 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由 0.13% 下調
- 最低 IPO 要求:集資總額 10 億港元,每股發行價至少 10 港元
- De-SPAC 時限:24 個月內公佈業務合併,36 個月內完成業務合併
- 2024 年監管修訂:於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生效的短期寬減措施,調低了 PIPE 投資要求
- 信託賬戶要求:IPO 集資所得款項的 100% 須存放於香港的獨立信託賬戶中
- 近期動態:2025 年上半年完成一宗 De-SPAC 交易;香港重奪全球 IPO 榜首寶座
了解 SPAC 及香港的監管框架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代表了一種創新的上市途徑,改變了全球資本市場。香港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引入 SPAC 上市機制,增設《上市規則》第 18B 章,為這些「空白支票」公司提供結構化框架,同時維持嚴格的投資者保障。
甚麼是 SPAC?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是一家透過首次公開招股(IPO)集資的空殼公司,所募集的資金會存放在信託帳戶中,專門用於在特定時限內收購現有營運公司或與其合併。與營運公司直接上市的傳統 IPO 不同,SPAC 透過兩階段流程提供進入公開市場的替代途徑:
- SPAC IPO 階段:空殼公司上市並向投資者募集資金
- De-SPAC 交易階段:SPAC 物色目標營運公司(即「繼承公司」)並與其合併,繼承公司隨後成為上市公司
香港 SPAC 機制:核心規定
香港交易所(HKEX)建立了全球最嚴格的 SPAC 機制之一,強調高質素的發起人、雄厚的資本要求以及全面的投資者保障。該機制包括:
財務門檻
- 最低 IPO 規模:集資總額至少達 10 億港元,以確保足夠的市場關注度及交易能力
- 最低股份價格:SPAC 股份上市時每股至少為 10 港元
- 最低投資額:每名投資者的最低認購額為 100 萬港元
投資者資格及分銷
- 在完成 De-SPAC 之前,SPAC 證券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
- 至少須有 75 名專業投資者,其中包括至少 20 名機構專業投資者
- 機構投資者必須持有至少 75% 的上市證券
- 散戶投資者僅可在 De-SPAC 完成後參與繼承公司的投資
發起人要求
- 至少一名 SPAC 發起人須持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或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
- 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兩名持有證監會牌照的個人(第 6/9 類)
- 發起人股份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20%,在達成合併後的財務目標時,可額外獲得最多 10% 的獲利代價股份(earn-out)
SPAC 併購交易時間表及規定
- 自上市之日起計 24 個月內公布業務合併
- 36 個月內完成 SPAC 併購交易
- 未能於限期前完成將導致股份暫停買賣,並須強制將首次公開招股集資所得款項的 100% 連同利息悉數退還予股東,隨後除牌
- SPAC 併購交易被視為新上市申請——繼承公司必須符合所有常規上市規定
2024 年監管最新動態:提升市場活力及便利性
於 2024 年 8 月 23 日,香港交易所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宣布對香港 SPAC 機制實施短期修訂,以提升其競爭力。有關變更於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期間生效,包括:
調低 PIPE 投資規定
SPAC 併購交易的最低獨立第三方投資(PIPE - 上市後私募投資)現調整為以下兩者中的較低者:
- 按原遞減階梯計算的金額(《上市規則》第 18B.41 條),或
- 5 億港元(新增的簡化門檻)
原先規定:由 25%(估值低於 20 億港元)遞減至 7.5%(估值為 70 億港元或以上)的遞減階梯
此項修訂大幅降低了中大型 SPAC 併購交易的門檻,在維持質素標準的同時,提升了香港與其他設有 SPAC 機制的司法管轄區相比的競爭力。
香港股票交易印花稅框架
一般印花稅原則
香港《印花稅條例》規定,凡轉讓香港註冊成立公司的股份及香港上市股份,均須繳納印花稅。該稅項適用於實益擁有權的轉讓,而非僅限於法定所有權的變更。
現行印花稅稅率(2023年11月17日起生效)
| 交易方 | 稅率 | 計算基準 |
|---|---|---|
| 買方 | 0.1% | 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
| 賣方 | 0.1% | 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
| 總計 | 0.2% | 每次交易 |
註:根據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自2023年11月17日起,買賣雙方稅率已由每方0.13%(合計0.26%)下調。
甚麼情況須繳納印花稅?
凡轉讓香港證券的實益擁有權,均須繳納印花稅。香港證券界定為:
- 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的股份(不論上市地點)
-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不論註冊成立之司法管轄區)
- 股東名冊須備存於香港的股份
印花稅豁免情況
若干類別的文書及交易可獲豁免繳納香港印花稅:
| 豁免類別 | 詳情 |
|---|---|
|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 | 自2015年起所有ETF均獲豁免,以提升市場流動性 |
| 現金結算衍生工具 | 不涉及實物股份轉讓;包括期貨及期權 |
| 證券借貸 | 特定合資格證券借貸交易 |
| 集團內部轉讓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符合特定條件的相聯法團之間的轉讓 |
| 期權/認股權證的首次授予 | 授予本身獲豁免;於行使並轉讓股份時須繳納稅項 |
SPAC 交易的印花稅影響
第一階段:SPAC 首次公開發售(IPO)及初次發行股份
在首次公開發售期間認購 SPAC 股份通常不會觸發印花稅責任,因為這屬於新發行股份,而非現有股份的轉讓。主要考慮因素:
首次公開發售印花稅處理
- 一級市場發行:首次認購新發行股份毋須繳納印花稅
- 發起人股份:按象徵式代價發行;初次授予毋須繳納印花稅
- SPAC 認股權證:首次授出認股權證獲豁免;印花稅僅於行使時適用
- 二級市場交易:一旦上市,專業投資者之間進行的所有 SPAC 股份二級市場交易均須繳納 0.2% 的標準印花稅
計算示例:SPAC 首次公開招股
SPAC 名稱:Hongkong Innovation Acquisition Corp
IPO 規模:15 億港元
股價:HK$10.00
發行股份數目:150,000,000 股
發起人股份:30,000,000 股(佔總數 20%),每股面值 HK$0.01
IPO 認購印花稅:HK$0(新發行獲豁免)
發起人股份印花稅:HK$0(新發行獲豁免)
若專業投資者 A 在二級市場購入 1,000 萬港元股份:
交易金額:HK$10,000,000
買方印花稅 (0.1%):HK$10,000
賣方印花稅 (0.1%):HK$10,000
印花稅總額:HK$20,000
第二階段:De-SPAC 交易
De-SPAC 交易(即 SPAC 與營運目標公司合併或收購該公司)涉及更複雜的印花稅考量。香港交易所將每宗 De-SPAC 交易視為視同新上市申請,但印花稅處理方式取決於所採用的具體交易架構。
常見的 De-SPAC 交易架構
| 架構類型 | 運作機制 | 印花稅影響 |
|---|---|---|
| 股份交換 | 目標公司股東將其股份交換為 SPAC 股份(繼承公司股份) | 可能須就香港證券轉讓繳納印花稅;視乎架構可能符合寬免資格 |
| 資產收購 | SPAC 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業務 | 不涉及股份轉讓;除非涉及香港物業,否則不適用印花稅 |
| 合併/企業合併 | SPAC 與目標公司合併;目標公司終止存續 | 根據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合併規定,可能符合印花稅寬免資格 |
| 反向收購 | SPAC 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目標公司股東成為控股股東 | 股份轉讓須按代價/市值的 0.2% 繳納印花稅 |
De-SPAC 交易之主要印花稅考量
- 股份轉讓分析:確定交易是否涉及香港證券的實益擁有權轉讓。若轉讓目標公司股份或 SPAC 股份(香港上市),則可能須繳納印花稅。
- 計稅基礎:印花稅按以下較高者計算:
- 業務合併協議中列明的代價
- 交易日的股份市值
- PIPE 投資:同期進行的 PIPE 投資涉及向機構投資者發行新股——由於屬於新股發行而非轉讓,通常獲豁免繳納印花稅
- 股東贖回:SPAC 股東行使贖回權(將股份售回予 SPAC 以按比例換取信託資產),會觸發就贖回交易繳納印花稅
計算範例:透過換股進行的 De-SPAC 交易
SPAC:Hongkong Innovation Acquisition Corp(接續上例)
目標公司:GreenTech Solutions Limited(科技公司)
De-SPAC 估值:50 億港元
架構:換股——目標公司股東收取繼承公司股份
PIPE 投資:來自機構投資者的 6 億港元
股東贖回:20% 的 SPAC 股份(價值 3 億港元)
印花稅計算:
1. 目標公司股份轉讓予 SPAC:
若目標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上市:0.2% × 5,000,000,000 港元 = 10,000,000 港元
若目標公司為海外公司:可能獲豁免(不涉及香港證券轉讓)
2. PIPE 投資(發行新股):
印花稅:0 港元(新股發行獲豁免)
3. 股東贖回:
0.2% × 300,000,000 港元 = 600,000 港元
(由贖回股份的股東與 SPAC 雙方分擔)
潛在印花稅總額:HK$10,600,000(若目標為香港股份)
或:HK$600,000(若目標為外國股份,僅贖回須繳稅)
認股權證與行使事件
SPAC 架構通常包括向公眾股東及發起人發行的認股權證。了解認股權證的印花稅處理方式至關重要:
認股權證印花稅框架
認股權證的首次授予:
- SPAC 認股權證或發起人認股權證的首次發行毋須繳納印花稅
- 認股權證代表合約權利,而非股份的實益擁有權
行使認股權證:
- 當認股權證持有人行使認股權證並獲得股份時,須繳納印花稅
- 行使被視為股份實益權益的轉讓
- 印花稅按行使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的 0.2% 計算
港交所認股權證攤薄上限:
- 所有認股權證(SPAC 認股權證 + 發起人認股權證)產生的總攤薄上限為 50%
- 較美國 SPAC 制度更為嚴格
範例:行使發起人認股權證
已授予發起人認股權證:15,000,000 份認股權證,每份 HK$0.01
行使價:每股 HK$11.50
行使時市價:每股 HK$25.00
發起人行使:10,000,000 份認股權證
行使代價:10,000,000 × HK$11.50 = HK$115,000,000
行使時市值:10,000,000 × HK$25.00 = HK$250,000,000
印花稅計稅基準(較高者):HK$250,000,000
印花稅(0.2%):HK$250,000,000 × 0.2% = HK$500,000
(通常由公司及認股權證持有人各分攤 0.1%)
SPAC 與傳統 IPO:稅務比較分析
| 比較項目 | 傳統 IPO | SPAC/De-SPAC |
|---|---|---|
| 上市所需時間 | 平均 12-24 個月 | SPAC IPO:3-6 個月 De-SPAC:額外 6-12 個月 總計:9-18 個月 |
| 首次股份發行印花稅 | 無 — 新股認購獲豁免 | 無 — SPAC IPO 新股認購獲豁免 |
| 二級市場交易印花稅 | 所有二級市場交易為 0.2% (即時開放予所有投資者) |
二級市場交易為 0.2% (De-SPAC 前僅限專業投資者;De-SPAC 後開放予散戶) |
• 股份交換:若屬香港股票為 0.2%
• 資產收購:通常獲豁免
• 合併:可能符合寬免資格
(股東可按比例贖回信託資金)
(包括 SPAC 認股權證及發起人認股權證)
主板:市值 2 億港元
GEM:市值 1.5 億港元
繼承公司必須符合常規上市規定
無須退還予股東(利息稅項遵循一般規則)
完成 De-SPAC 後向散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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