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家族辦公室慈善架構的稅務處理

香港家族辦公室慈善架構的稅務處理

香港家族辦公室慈善架構的稅務處理

關鍵要點:香港家族辦公室慈善事業

  • 慈善捐款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最高可扣除應評稅利潤/入息的 35%(最低款額為 HK$100)
  • 第 88 條資格:符合《稅務條例》規定的慈善機構可享免稅地位
  • FIHV 制度推出: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稅務寬減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生效(追溯至 2022 年 4 月 1 日)
  • 慈善機構持股:認可慈善實體最多可持有 FIHV 25% 的實益權益
  • 家族辦公室數量:截至 2023 年底,香港約有 2,700 間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超過 31 萬億港元資產
  • 免稅慈善團體:截至 2024 年,香港有超過 9,700 間獲第 88 條認可的免稅慈善團體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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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香港作為全球慈善樞紐

香港已成為致力將財富管理與慈善事業相結合的家族辦公室之領先司法管轄區。隨著 2023 年 5 月推出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稅務寬減制度,加上《稅務條例》第 88 條項下穩健的慈善架構,本港提供完善的架構,讓超高淨值家族能夠兼享稅務效益並創造深遠的社會影響力。

香港特區政府的策略願景將香港定位為全球家族辦公室及慈善家的慈善中心,以配置慈善資本,惠及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社區。這項願景獲具體政策措施支持,包括作為政府家族辦公室發展策略之一而公布設立的慈善項目資料庫平台,旨在協助家族規劃財富傳承及交接,同時促進社會福祉。

數據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香港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在過去二十年間增長了近三倍。在 2020-21 課稅年度,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中,企業捐款達 43.5 億港元,個人捐款達 74.5 億港元,彰顯了本港深厚的慈善文化以及捐贈者可享有的實際稅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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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HV 制度:將慈善事業與家族財富相結合

稅務寬減制度概覽

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獲立法通過的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制度,是香港財富管理業的重要里程碑。該制度追溯至 202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為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SFO)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就指定交易提供利得稅豁免。

在此框架下,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只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即可享有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及處置收益的稅務寬減。稅務局於 2024 年 2 月 9 日發布的事先裁定個案第 73 號,首次就該等稅務寬減在實務中的應用作出官方確認,為家族辦公室構建其投資架構提供了關鍵的明確指引。

慈善創新機制:25% 慈善機構持股比例

香港 FIHV 制度最顯著的特點之一,是明確照顧到慈善目標。法例最初要求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SFO)及 FIHV 須由家族成員持有至少 95% 的實益權益。然而,考慮到現代家族辦公室多元化的架構及慈善願景,該制度作出修訂,容許由一個或多個慈善實體持有最多 25% 的實益權益。

這意味著,若剩餘的實益權益中有至少 20% 由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香港慈善機構持有,家族的直接持股比例即可由 95% 降至 75%。這種架構靈活性使家族能夠將慈善承諾直接融入其核心投資工具,同時保留享有稅務寬減的資格——這項獨特優勢使香港的制度在眾多具競爭力的司法管轄區中脫穎而出。

其帶來的實際效益十分深遠。家族辦公室可設立由家族成員持有 75% 及由家族私人慈善基金會持有 25% 的 FIHV,使基金會能夠直接參與家族財富工具的投資回報。這建立了一個能與家族財富同步增長的自我造血慈善引擎,為慈善活動確保長期資金來源,而無需家族成員每年進行分配。

經濟實質要求

要符合FIHV稅務寬減的資格,家族辦公室必須滿足實質的經濟實質要求,以確保其在香港具有真正的業務據點。FIHV最少須在香港僱用至少兩名全職合資格員工,並在香港境內產生至少200萬港元的年度營運開支。

這些要求確保家族辦公室透過就業、聘用專業服務以及營運開支,對香港經濟作出實質貢獻。對於慈善架構而言,這項實質要求與慈善活動、捐款發放和影響力監測所需的專業管理高度契合——所有這些都需要專業人才和營運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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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香港慈善稅務框架的基石

了解第88條稅務豁免

《稅務條例》第88條為香港的慈善稅務豁免提供了法律框架。獲批第88條地位的機構可就其收入獲豁免利得稅,並可向其捐贈者發出可扣稅捐款收據——這項雙重好處使該身分對家族辦公室的慈善架構極具價值。

要符合第88條豁免資格,機構必須純粹為慈善目的而設立,並為公眾利益而營運。稅務局將「慈善目的」廣泛詮釋為包括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以及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宗旨。至關重要的是,機構不得以牟利為目的營運——任何盈餘必須重新投資於該慈善機構的宗旨,而不得分配予成員或創辦人。

申請程序與合規要求

申請第88條免稅地位需要周詳的準備。各機構在提交申請前,應徹底審閱稅務局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稅務局致力在收到完整申請後的四個月內作出回覆,但具體所需時間取決於所提交文件的質素及完整性。

獲批第88條地位後,慈善機構須承擔持續的合規義務。稅務局會在認可新成立慈善機構兩年後進行首次覆核,其後對已確立的機構至少每三年覆核一次。慈善機構必須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根據其既定宗旨透明營運、避免從事非慈善性質的交易或牟利活動,並與捐款人保持準確溝通。

業務利潤免稅條件

如獲第88條免稅的慈善機構經營行業或業務,所得利潤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方可獲豁免徵稅。首先,該利潤必須純粹用於慈善用途,且大部分款項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區花費。其次,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i) 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機構的明訂宗旨時經營(例如宗教慈善機構出售宗教書籍),或 (ii) 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由該慈善機構為其利益而設立的人士進行。

這些條件對於可能產生投資收入或營運社會企業的家族基金會而言尤為重要。機構需要周詳構建架構,以確保商業活動不會危及其免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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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辦公室慈善捐贈的稅務效益

35%扣除上限:機制與策略

香港為慈善捐款提供優厚的稅務扣除,個人及企業捐贈者均可申請高達應評稅入息或利潤 35% 的扣除額。此上限已歷經逐步上調,從 2002 年的 10% 增至 2003 年的 25%,並最終於 2008 年調升至目前的 35%,體現出政府鼓勵慈善活動的決心。

對於須繳納利得稅的企業而言,有關扣除適用於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向獲第 88 條認可慈善機構所作出的現金捐款。此類捐款總額須至少達 HK$100 方合資格申請扣除,而最高扣除額以該年度應評稅利潤的 35% 為上限。對於須繳納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個人,同一 35% 上限適用於扣除認可扣除款項後的應評稅入息。

把握適當時機至關重要。香港的課稅年度為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這意味著在 2024 年 4 月 10 日作出的捐款,合資格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課稅年度中扣除,而非前一年度。設有定期捐贈計劃的家族辦公室應審慎規劃大額捐款的時間,以優化跨年度的稅務效益。

合資格捐款與紀錄保存

只有向獲第 88 條認可慈善機構或向政府作出的慈善用途現金捐款,方合資格獲得稅務扣除。實物捐贈(例如物業、證券或服務)並不合資格,但仍可能帶來其他好處,例如資本增值稅豁免(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並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捐贈者必須自該稅務申報表所屬評稅基期結束起計,保留捐款收據及所有相關文件至少六年。稅務局可能會在進行審計或查核時要求提供這些紀錄,若未能提供充分文件,可能導致所申請的扣除不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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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辦公室適用的慈善架構

私人基金會與公眾慈善機構

家族辦公室在香港設立慈善架構時,通常會在兩種主要形式之間作出選擇:私人基金會與公眾慈善機構。兩者均可取得第88條免稅地位,但在管治架構、籌款能力及營運靈活性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私人基金會通常由單一家族或個人出資成立,對資助撥款決策保持更嚴格的控制。此類基金會一般不進行廣泛的公眾籌款。在香港,私人基金會通常設立為擔保有限公司或信託。其主要優勢在於控制權:創始家族可對基金會的發展方向、撥款優先事項及營運策略保持重大影響力,但須履行推動落實慈善宗旨的受託人責任。

相比之下,公眾慈善機構通常會向公眾進行更廣泛的籌款,並可能擁有由獨立董事會成員組成的更多元化管治架構。香港的公眾慈善機構往往直接開展慈善活動(如營運各類項目、學校、醫院等),而非單純進行資助撥款。其取捨在於家族控制權較少,但能換取更廣泛的公眾參與、更強大的籌款能力,以及可能更高的公眾知名度。

對於家族辦公室而言,選擇往往取決於其目標。尋求最大控制權與私隱度的家族,通常偏好將私人基金會融入其 FIHV 架構中。而希望利用自身財富吸引更多公眾支持、並就特定事業建立更廣泛聯盟的家族,則可能傾向選擇公眾慈善機構架構。

捐贈者建議基金及替代架構

雖然傳統基金會一直主導香港的慈善領域,但對於希望享有慈善靈活性,而又毋須承擔營運自身第88條實體的行政負擔的家族而言,捐贈者指導基金(DAF)正成為新興的替代方案。透過 DAF,捐贈者向現有第88條慈善機構旗下的基金注資,可即時獲得稅項扣除,並可在隨後就撥款發放提出建議。

DAF 具備多項優勢:成立成本較低、無持續合規負擔、可即時扣稅以及享有專業行政管理。然而,其控制權不及私人基金會——主辦慈善機構在法律上擁有相關資金,並對撥款擁有最終決定權;但在實踐中,只要不涉及合法性或與該機構宗旨相符性的疑慮,通常都會採納捐贈者的建議。

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架構的整合

FIHV 允許納入最多 25% 的慈善所有權,這創造了獨特的架構規劃機遇。家族辦公室可設立:

  • 由家族成員持有 75% 股權,並由家族的私人第88條基金會持有 25% 股權的 FIHV
  • 一個同時管理 FIHV 並向該基金會提供顧問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
  • 基金會按比例免稅獲取 FIHV 的投資回報(基於其第88條免稅地位)
  • 家族向基金會作出的捐款可獲稅項扣除,上限為應評稅入息/利潤的 35%

這種整合架構締造了良性循環:家族向基金會注資可獲稅項扣除,基金會透過持有 FIHV 股權分享家族的投資成果,而 FIHV 本身亦受惠於合資格交易的稅務寬減。各個環節相輔相成,將財務效益與慈善影響力發揮至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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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慈善考量

慈善活動的地域限制

對於抱有全球慈善抱負的家族辦公室而言,第88條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的地域限制是一項關鍵考量。如上所述,慈善機構不得將其資金「主要用於香港以外地方」,以維持其免稅地位。這項規定體現了香港政府的政策方針,即稅務優惠應主要用於支持惠及香港居民或本地社群的活動。

在實務操作中,稅務局並未就何謂「主要」公佈具體的百分比門檻,從而在詮釋上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作風審慎的顧問通常建議將至少50%的慈善開支用於香港本地活動以維持合規,但亦有人認為視乎具體情況,較低的百分比亦可能被接納。

對於專注於中國內地或亞洲區域慈善事業的家族辦公室而言,這構成了一項架構上的挑戰。可行的應對方案包括:

  • 分別設立香港與離岸慈善實體,並僅由香港實體持有第88條免稅地位
  • 建構以香港為基地、惠及跨境群體的項目(例如在香港為內地學生設立的教育項目)
  • 以香港基金會作為資助機構向非香港慈善機構撥款,並審慎監控此類資助的比例
  • 將第88條實體專注於香港本土活動,同時透過非稅務優惠架構開展國際慈善事業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考量與境外資格等同性

香港擁有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網絡,惟該等協定主要針對營業利潤及個人入息,而非慈善捐贈。與某些承認「外國同等機構」以作稅務扣除用途的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的扣除僅限於向獲《稅務條例》第88條認可的香港慈善機構或香港政府作出的慈善用途捐款。

這意味著,香港納稅人若直接捐款予外國慈善機構(即使是信譽卓著的國際組織),除非該機構已在香港獲得第88條認可資格,否則不可申請香港稅務扣除。許多主要的國際慈善機構確實已在香港設立據點並取得第88條認可資格,以利於本地籌款,但家族辦公室在作出旨在獲得稅務效益的大額捐款前,應先核實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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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2024年11月關於優化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的諮詢

2024年11月25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表諮詢文件,概述對FIHV稅務寬減制度的擬議優化措施。其中一項重要建議是擴大合資格享有稅務寬減的「指定資產」範圍以涵蓋虛擬資產——這是一項具前瞻性的舉措,肯定了數碼資產在家族辦公室投資組合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

該項諮詢反映了政府致力維持香港作為家族辦公室樞紐的競爭力。正如《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所述,政府旨在吸引全球家族辦公室及資產擁有人,以帶來資金並帶動周邊經濟活動。擬議對FIHV制度的優化措施,連同針對基金及附帶權益的配套措施,展現出吸引家族辦公室資金流的全面策略。

「裕澤香江」倡議

香港特區政府的「裕澤香江」倡議展現了其將香港打造成為全球慈善中心的宏大願景。該倡議包括建立慈善項目資料庫平台,旨在將家族辦公室與經審核的慈善項目配對,並推動更具策略性和影響力的慈善捐贈。

第二屆「裕澤香江」高峰論壇定於2025年3月下旬舉行,將向全球家族辦公室展示香港的獨特優勢,並特別著重於慈善事業的機遇。這項備受矚目的盛事表明,政府有意將慈善事業從次要考量提升為核心價值主張,以吸引考慮以香港為基地的家族辦公室。

國家安全考量

香港近期對慈善機構規管的修訂強調,慈善機構必須合法運作,並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反映了香港在實施國家安全立法後不斷演變的監管環境。雖然此項要求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營運的機構,但鑑於部分慈善活動歷來具有跨境及涉及政治議題的性質,這對慈善機構而言尤為重要。

設立慈善架構的家族辦公室應確保具備健全的管治架構、合規程序,並對受資助者進行盡職審查,以有效應對有關要求。這包括嚴格審核受資助對象、訂立專注於非政治目標的明確慈善宗旨,以及編製透明的報告以證明符合法律及監管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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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執行指引

建立慈善架構:逐步指引

對於尋求建立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相結合之慈善架構的家族辦公室而言,一般的實施流程包括:

  1. 確立慈善目標與策略:明確家族的慈善使命、地域重點、關注領域及偏好的運作模式(撥款資助型與營運項目型)。
  2. 選擇法律架構:決定成立擔保有限公司、信託,或利用現有機構內的捐贈者指定基金。
  3. 準備第88條申請:起草管治文件、準備慈善宗旨及計劃活動的詳細說明,並匯編所需的證明文件。
  4. 向稅務局提交申請:向稅務局局長提交申請,並在審核過程中回應任何查詢(齊備的申請通常需時4個月)。
  5. 建立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架構:若與FIHV結合,構建其所有權架構,使家族成員持有75%,並由第88條慈善實體持有最多25%。
  6. 設立單一家族辦公室:成立單一家族辦公室(SFO)以管理FIHV,確保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最少2名香港全職員工及每年200萬港元的香港營運開支)。
  7. 落實管治及合規體系:建立董事會架構、投資政策、撥款程序、財務申報體系及合規監控流程。
  8. 開展運作:展開慈善活動,確保妥善記錄所有捐款及撥款,並保存記錄以符合稅務局的審核要求。

常見陷阱及應對方法

經濟實質不足:部分家族辦公室低估了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的真實營運要求。僅聘用兩名員工並產生 200 萬港元開支並不足夠——實質運作必須真實且與業務活動相稱。請聘用經驗豐富的香港專業人士,維持在香港進行實質決策,並確保營運開支包含具意義的本地成本。

文件紀錄不當:未能妥善保存充分的紀錄是常見的合規缺失。從第一天起便應建立系統,追蹤收到的所有捐款、發放的資助、投資決定、董事會會議及營運開支。請謹記為期六年的紀錄保存規定。

地域合規問題:慈善開支超出「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門檻可能會影響《稅務條例》第 88 條的免稅地位。請仔細監察開支的地域分佈,如免稅資格至關重要,應確保絕大部分開支均在香港境內進行。

混淆慈善與商業活動:在同一實體內將慈善運作與商業業務混為一談會帶來稅務風險。請審慎規劃架構,如有需要可為不同活動設立獨立實體,並確保任何商業活動均符合特定的豁免準則。

管治架構不足:第 88 條認可的慈善機構面臨日益嚴格的監管審查。應建立穩健的管治架構,包括獨立監督、清晰的利益衝突政策、具備書面紀錄的決策流程,並定期審視各項活動是否符合慈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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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香港將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稅務寬減制度與其既有的第88條慈善架構相結合,為尋求將財富管理與慈善事業融為一體的家族辦公室創造了極具吸引力的獨特優勢。FIHV容許高達25%的慈善擁有權,加上慈善捐贈享有高達35%的優厚稅務扣除,使香港成為一個兼顧「行善」與「創富」、且兩者在結構層面上深度融合的司法管轄區。

香港現時已有約2,700間單一家族辦公室落戶,管理超過31萬億港元資產,並有超過9,700間獲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在不同領域營運,支持複雜慈善架構的基礎設施和專業知識均已相當完備。政府持續優化FIHV制度及其推行的「裕澤香江」(Wealth for Good)倡議,彰顯了對此戰略方向的持續承諾。

對於考慮以香港為基地的家族辦公室而言,慈善維度應成為決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稅務優勢固然顯著,但長遠而言,更廣闊的機遇——包括參與日益壯大的使命導向資本生態圈、涉足香港及大灣區的高質素慈善項目,以及受惠於政府積極將慈善推廣為家族辦公室核心價值——可能會帶來更深遠的價值。

重點摘要

  • 可實現一體化架構:香港的FIHV制度具備獨特優勢,允許高達25%的慈善擁有權,讓家族能夠將慈善事業直接融入其投資工具之中。
  • 優厚的稅務扣除:向獲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所作的捐款,最高可扣除應評稅利潤或入息的35%,屬全球最優厚的上限之一。
  • 須具備經濟實質:FIHV 必須聘用至少 2 名香港全職員工,並每年承擔至少 HK$200 萬的香港營運開支,方符合資格享有稅務寬減。
  • 受地域限制約束:第 88 條慈善機構不得將資金「主要用於香港境外」,因此具備跨境慈善目標的家族需要周詳規劃。
  • 選擇合適架構:私人基金會可讓家族享有最大掌控權,而公眾慈善機構則可進行更廣泛的籌款;捐贈者指定基金則提供負擔較輕的替代方案。
  • 合規是一項持續工作:第 88 條慈善機構須接受稅務局定期覆核(首次覆核於 2 年後進行,其後至少每 3 年一次),並須保存完整紀錄至少 6 年。
  • 相關制度不斷演進:近期諮詢建議將合資格資產擴展至涵蓋虛擬資產,展現政府致力維持香港競爭力的決心。
  • 專業諮詢至關重要:整合 FIHV 架構與第 88 條慈善機構、跨境考量以及經濟實質要求極具複雜性,因此專業法律及稅務諮詢對成功落實至關重要。
  • 免責聲明: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專業建議。香港稅務法例複雜且可能隨時變更。家族辦公室在設立任何慈善架構或作出重大慈善承諾之前,應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顧問、法律顧問及金融專業人士。

    最後更新日期: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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