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共同擁有物業的物業費率:法律和稅務影響

香港聯名共有物業差餉指南:法律與稅務影響

重點摘要:香港聯名共有物業

  • 兩種共同擁有權形式: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及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 聯權共有:必須具備「四大一致性」(佔有權、權益、產權及時間一致),並享有自動的尚存者繼承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 分權共有:擁有明確份額(比例可不均等),沒有尚存者繼承權,其份額按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處理
  • 差餉:為應課差餉租值的 5%,按整個物業單位評估,而非按個別業主評估
  • 物業稅:按應評稅淨值(租金收入扣除 20% 法定修葺及支出免稅額)的 15% 徵收
  • 分割共有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9 章《物業轉易及物業條例》第 8 條將聯權共有分割解除
  • 印花稅:適用於物業購置及轉讓,對聯名業主設有特別規定

香港聯名共有物業差餉指南:法律與稅務影響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在香港,共同擁有物業(聯名置業)是已婚夫婦、業務合夥人、家庭成員及投資群組常見的安排。妥善理解共同擁有權的法律架構、稅務責任及實際影響,對於進行周詳的財務規劃及遵守香港法律至關重要。本全面指南將深入探討兩種主要的共同擁有權形式、其相關稅務影響,以及聯名業主必須處理的行政與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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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香港的物業共同擁有權架構

香港法律認可兩種不同形式的物業共同擁有權: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與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雖然兩者均涉及多方共同持有同一物業的權益,但它們在法律特徵、繼承權利及實際運作上存在根本性差異。

聯權共有:統一性與尚存者繼承權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的特點在於統一性原則和尚存者繼承權。在此安排下,所有共同擁有人將物業作為單一、統一的整體持有,而非作為擁有獨立份額的個別人士。

四大統一性

有效的聯權共有必須具備四項基本統一性:

  • 管有統一性:所有聯權共有人均享有管有及享用整個物業的同等權利。任何聯權共有人均不得將其他人排除在物業的任何部分之外。
  • 權益統一性:每位聯權共有人在物業中持有完全相同的權益。該等權益在性質、範圍和期限上必須平等。
  • 產權統一性:所有聯權共有人必須源自同一份文件或契據(例如同一份轉讓契或契據)獲得其產權。
  • 時間統一性:所有聯權共有人的權益必須在同一時間確立。

尚存者繼承權

聯權共有最顯著的特徵是尚存者繼承權(jus accrescendi)。當其中一名聯權共有人去世時,其權益會依法自動轉移予在世的聯權共有人。此項轉讓在死者的遺產範圍之外進行,不受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所管限。

實際影響:

  • 就遺產承辦而言,死者的份額不構成其遺產的一部分
  • 死者的債權人於其身故後不能對該物業提出申索
  • 死者不能透過遺囑將其份額遺贈
  • 在世的聯權共有人會自動獲得整個物業

分權共有:獨立份額與分別所有權

分權共有代表一種更靈活的共同擁有形式,每位共同擁有人持有物業中明確、獨立的份額。與聯權共有不同,分權共有人並不享有尚存者繼承權。

主要特徵

  • 不對等份額:分權共有人可持有物業的不同份額(例如 60%-40%、70%-30% 或任何其他比例)
  • 獨立權益:每位共有人的份額均被視為一項獨立權益,可作獨立處置
  • 無生存者繼承權:分權共有人去世後,其份額將按其遺囑繼承;若無立遺囑,則按無遺囑繼承法例處理
  • 可轉讓性:每位共有人均可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按揭或轉讓其份額(儘管這可能會衍生實際操作上的複雜情況)
  • 比較表: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

    特徵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產權份額 僅限均等份額 可為均等或不均等
    四項一致性 必須具備(佔有、權益、業權、時間一致) 僅需具備佔有一致性
    生存者取得權 有 — 自動轉移予在世共有人 無 — 份額按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轉移
    透過遺囑處置 不可行 可行
    分割共有產權 可被分割並轉為分權共有 若無訂立新契據,則無法轉為聯權共有
    轉讓份額 會分割聯權共有關係 可獨立轉讓自身份額
    常見用途 已婚夫婦、親密家庭成員 業務夥伴、無關聯投資者、出資比例不均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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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聯權共有產權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8條規管聯權共有的分割。分割會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從而終止尚存者取得權(俗稱長命契權益)。

    分割方法

    聯權共有可透過以下幾種機制予以分割:

    1. 單方面通知:其中一名聯權共有人可向其他聯權共有人送達意圖分割的書面通知。根據第8條,該通知必須為書面形式,並送達予所有其他聯權共有人。
    2. 相互協議:所有聯權共有人可透過簽署書面協議,同意分割聯權共有產權。
    3. 轉讓或出售:若其中一名聯權共有人將其權益轉讓或出售予第三方,該份額的聯權共有關係即告自動分割。
    4. 破產:其中一名聯權共有人破產會導致聯權共有分割,因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接管破產人的份額。
    5. 法庭命令:法庭可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婚姻訴訟程序中)命令進行分割。

    有效分割的法律要求

    根據第219章第8條,分割通知必須:

    • 以書面形式作出
  • 表達立即分割聯權共有的清晰明確意向
  • 送達所有其他聯權共有人
  •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以對抗第三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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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差餉

    差餉是向香港物業徵收的一種稅項,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管理。了解差餉如何適用於共有物業,對於合規與財務規劃至關重要。

    差餉計算方法

    差餉計算方法如下:

    差餉 = 應課差餉租值 × 5%

    應課差餉租值是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評估物業的估計年租金。該評估基於:

    • 在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公開市場租值
    • 可比較物業的實際租金
    • 物業的地理位置、面積、樓齡、設施及狀況
    • 相關區域的整體市場狀況

    共有物業的評估及繳納

    重要提示:差餉是按物業整體進行評估,而非針對個別共有人。這意味著:

    • 整項物業只會發出一張差餉繳納通知書
    • 繳納通知書通常共同寄發予所有共有人
    • 共有人對全額款項承擔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 差餉物業估價署可向任何一名共有人追討全額款項

    實用範例:差餉計算

    範例 1:聯權共有

    情況:陳先生與陳太太以聯權共有形式擁有一項位於半山區的物業。

    應課差餉租值:每年 HKD 480,000

    計算:

    • 每年差餉 = HKD 480,000 × 5% = HKD 24,000
    • 每季差餉 = HKD 24,000 ÷ 4 = HKD 6,000

    繳納責任:陳先生和陳太太均須對全額 HKD 24,000 的年度差餉共同及各別承擔責任。差餉物業估價署將發出一張以兩位業主為抬頭的徵收通知書。任何一方均可被要求繳付全部款額,儘管他們之間通常會平均分攤費用。

    範例 2:分權共有(業權份額不均等)

    情況:黃女士(佔 70% 份額)與李先生(佔 30% 份額)以分權共有形式共同擁有一項位於九龍的投資物業。

    應課差餉租值:每年 HKD 360,000

    計算方法:

    • 全年差餉 = HKD 360,000 × 5% = HKD 18,000
    • 每季差餉 = HKD 18,000 ÷ 4 = HKD 4,500

    繳納責任:儘管持有的業權份額不同,黃女士與李先生仍須對全額 HKD 18,000 的差餉共同及各別承擔責任。差餉物業估價署只會就該物業發出一份徵收通知書。在內部,聯名業主可協商按其業權份額分攤費用(黃女士:HKD 12,600,李先生:HKD 5,400),但在法律上,任何一方都可能被要求支付全部款額。

    繳納時間表及附加費

    物業差餉須按季預繳:

    季度 涵蓋期 繳款截止日期
    第 1 季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 月底
    第 2 季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4 月底
    第 3 季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7 月底
    第 4 季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 月底

    逾期繳費後果:

    • 若未能在繳款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繳款,將加徵 5% 附加費
    • 若在 6 個月後仍未繳清款項,將再加徵 10% 附加費
    • 對持續拖欠款項者採取法律行動,並可能查封/扣押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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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收入的物業稅

    當聯名物業產生租金收入時,物業稅便成為一項重要考慮。物業稅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徵收,適用於出租香港土地及樓宇的業主。

    物業稅計算方法

    應評稅淨值 = 租金收入 - 20% 法定免稅額

    物業稅 = 應評稅淨值 × 15%

    20% 的法定免稅額旨在涵蓋修葺、保養及其他支出。申索此項免稅額無須提供實際開支證明。

    聯名物業的物業稅

    物業稅的處理方式視乎聯名擁有權的類型以及收取租金收入的方式而有所不同:

    聯名擁有權評稅

    當物業由聯名持有且租金收入由各方共同收取時:

    • 稅務局會將物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稅
    • 然後每位聯名業主會按其所佔的應評稅淨值比例進行評稅
  • 對於聯權共有人,這通常為均等份額(兩名業主為 50-50,三名業主為 33.3-33.3-33.3 等)
  • 對於分權共有人,評稅則按其各自的擁有權份額計算
  • 實例:物業稅計算

    範例 3:聯權共有租金收入

    情況:林先生和林太太以聯權共有形式共同擁有一項物業並將其出租。

    全年租金收入:HKD 300,000

    計算方法:

    • 減去 20% 法定免稅額:HKD 300,000 × 20% = HKD 60,000
    • 應評稅淨值:HKD 300,000 - HKD 60,000 = HKD 240,000
    • 物業稅總額:HKD 240,000 × 15% = HKD 36,000

    個別評稅(均等份額):

    • 林先生的份額:HKD 240,000 × 50% = HKD 120,000
    • 林先生的物業稅:HKD 120,000 × 15% = HKD 18,000
    • 林太太的份額:HKD 240,000 × 50% = HKD 120,000
    • 林太太的物業稅:HKD 120,000 × 15% = HKD 18,000
    範例 4:非均等份額的分權共有

    情況:張女士(佔 60% 份額)與鄧先生(佔 40% 份額)以分權共有形式擁有一項物業並將其出租。

    全年租金收入:HKD 420,000

    計算方法:

    • 減去 20% 法定免稅額:HKD 420,000 × 20% = HKD 84,000
    • 應評稅淨值:HKD 420,000 - HKD 84,000 = HKD 336,000
    • 物業稅總額:HKD 336,000 × 15% = HKD 50,400

    個別評稅(按擁有權份額比例):

    • 張女士的份額(60%):HKD 336,000 × 60% = HKD 201,600
    • 張女士的物業稅:HKD 201,600 × 15% = HKD 30,240
    • 鄧先生的份額(40%):HKD 336,000 × 40% = HKD 134,400
    • 鄧先生的物業稅:HKD 134,400 × 15% = HKD 20,160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身為香港居民的共同擁有人可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以代替標準物業稅。在個人入息課稅下:

    • 租金收入會與其他入息(薪俸、業務利潤等)合併計算
    • 可申索扣除實際開支(按揭利息、個人免稅額等)
    • 適用累進稅率(2%至17%),而非劃一的 15% 物業稅率
    • 若個人總入息較低、有按揭利息支出或享有較高個人免稅額,這可能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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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注意事項

    在香港收購、轉讓或重組共同擁有的物業時,印花稅是一筆重大成本。當中可能涉及多種印花稅:

    印花稅種類

    1. 從價印花稅(AVD)

    從價印花稅是物業交易中須繳納的標準印花稅。稅率取決於買家是否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其是否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第 1 標準稅率(適用於購置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 不超過 HKD 3,000,000:HKD 100
    • HKD 3,000,001 - 3,528,240:HKD 100 + 超出 HKD 3,000,000 款額的 10%
    • HKD 3,528,241 - 4,500,000:1.5%
    • HKD 4,500,001 - 4,935,480:2.25%
    • 並隨樓價遞增,價值超過 HKD 21,739,120 的物業最高稅率為 4.25%

    第 2 標準稅率(適用於所有其他情況):按物業價值或代價(以較高者為準)徵收 15% 的劃一稅率。

    2. 買家印花稅(BSD)

    買家印花稅是針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非本地註冊公司購置物業而徵收的額外 15% 稅項。此稅項是在從價印花稅之上加徵。

    3. 額外印花稅(SSD)

    額外印花稅適用於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購入並在 36 個月內轉售的住宅物業:

    • 6 個月內轉售:物業價值的 20%
    • 6 至 12 個月內轉售:15%
    • 12 至 36 個月內轉售:10%

    共同擁有情況下的印花稅

    以共同擁有人身份初次購買

    當多方共同購買物業時:

    • 印花稅按全額購買價計算,而非按個人份額計算
    • 所有共同擁有人對印花稅負有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 若任何共有人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印花稅(BSD)適用於整項交易
  • 若任何共有人已擁有住宅物業,則可能適用第2標準從價印花稅(AVD)(15%)
  • 共有人之間的轉讓

    現有共有人之間轉讓權益時,適用以下特別考量:

    轉讓為單獨擁有:若其中一名聯權擁有人收購其他持有人的權益,須就所轉讓份額的代價按適用稅率繳納印花稅。

    增加共有人:若單一擁有人轉讓物業的部分權益以建立共有產權(例如加入配偶),須根據所轉讓權益的價值繳納印花稅。

    婚姻訴訟轉讓:根據婚姻訴訟法庭命令在配偶之間進行的轉讓,可合資格獲得印花稅寬免。

    分割聯權共有

    一項重要區別:

    • 純粹分割(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但不改變擁有權比例)無須繳納印花稅
    • 分割並涉及轉讓(例如由均等份額改為不均等份額)可能須就轉讓價值繳納印花稅
    範例 5:份額轉讓的印花稅

    個案:黃先生與曾女士以聯權共有方式(50-50)共同擁有一項物業。他們決定分割聯權共有,並重組為分權共有,由黃先生持有 70%,曾女士持有 30%。

    物業市值:HKD 10,000,000

    分析:

    • 原本:黃先生 50%,曾女士 50%
    • 重組後:黃先生 70%,曾女士 30%
    • 黃先生向曾女士額外購入 20% 權益
    • 所轉讓份額價值:HKD 10,000,000 × 20% = HKD 2,000,000

    印花稅責任:

    • 若黃先生符合第1標準稅率資格且此為其唯一物業,從價印花稅(AVD)將按 HKD 2,000,000 的適用稅率計算(首 HKD 2,000,000 為 HKD 100)
  • 若適用第2標準稅率,印花稅將為 HKD 2,000,000 × 15% = HKD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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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名擁有人的實際考量

    文件及記錄保存

    聯名擁有人應妥善保存完整記錄,包括:

    • 買賣文件原件及轉讓契據
    • 任何切斷聯權共有通知或協議
    • 支付樓價、按揭供款及日常開支的出資記錄
    • 租賃協議及租金收入記錄
    • 差餉及物業稅繳納收據
    • 與聯名擁有人就物業事宜的往來通訊

    聯名擁有協議

    雖然法律上並無強制規定,但訂立書面聯名擁有協議有助於避免糾紛,並明確釐清:

    • 各方的業權份額及購買樓價的出資比例
    • 按揭供款、差餉、管理費及維修費用的分擔責任
    • 有關出售、出租或重大維修的決策程序
    • 若其中一方有意出售時的優先購買權
    • 爭議解決機制
    • 物業分割或業權收購的安排

    遺產規劃考量

    聯權共有考量

    • 自動享有尚存者繼承權:適合希望物業在身故後自動轉移予尚存配偶的已婚夫婦
    • 免除遺產承辦程序:物業不構成死者遺產的一部分,從而避免潛在的延誤和費用
    • 靈活性有限:無法透過遺囑將該物業份額留給子女或其他受益人
    • 免受債權人追討:身故後,死者的債權人無法對該物業提出申索

    分權共有考量

    • 立遺囑自由:每位擁有人均可將其份額指定遺贈給自選的受益人
    • 反映出資比例:允許業權份額反映各方的實際出資比例
    • 商業安排:更適合投資夥伴或非親屬關係的聯名擁有人
    • 承擔遺產風險:該份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可能涉及遺產稅(如重新開徵)、債權人申索及遺產承辦程序

    關係破裂與物業分割

    當共有人之間的關係惡化時,可考慮以下幾種方案:

    1. 自願出售及分配

    共有人可以協商出售物業,並按各自的業權份額分配所得收益。這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案,但需要達成共識。

    2. 收購份額

    由一名共有人向另一名共有人收購其份額。這需要:

    • 就估價達成共識(通常需要進行專業估價)
    • 具備為收購取得融資的能力
    • 支付業權轉讓的印花稅
    • 取得任何承按人(按揭銀行)的同意

    3. 分產訴訟

    若共有人無法達成共識,任何共有人均可根據《分產條例》(第352章)向法院申請分割或出售令。法院可頒令:

    • 實物分割(將物業實體劃分)—— 對大多數物業而言極少切實可行
    • 出售物業並按業權份額分配所得收益
    • 由一方按法院釐定的價格進行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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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及申報責任

    差餉

    • 徵收通知書: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每季發出
    • 繳費方式:網上繳費、自動轉賬、銀行自動櫃員機、便利店或郵政局
    • 更新地址:通訊地址如有任何變更,共有人必須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
    • 豁免:某些物業可獲豁免(例如新界村屋、特定農地)

    物業稅

    • 報稅表:每年申報一次,通常於 5 月初到期
    • 評稅:每位共有人會就其所佔份額收到獨立的評稅通知書
    • 繳稅:物業稅可分兩期繳交(1月及4月)或一次過全數繳交(1月)
    • 反對評稅:必須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提出

    土地註冊處

    • 註冊:所有業權變更(包括分割聯權共有)均應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 註冊摘要:辦理註冊可確立公開紀錄,並保障權益免受第三方侵害
  • 查冊:任何人均可在土地註冊處查冊,以核實業權及查明是否有任何產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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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發展及當前考量(2024年)

    物業市場措施

    截至2024年12月,香港政府繼續維持各項樓市降溫措施,但部分已作出調整:

    • 印花稅稅率:多項印花稅機制(AVD、BSD、SSD)依然生效,惟已不時作出調整
    • 按揭限制:按揭成數及供款與入息比率要求依然適用,影響聯名擁有人為物業購置進行融資的能力
    • 市場狀況:物業價值及租金回報率有所波動,同時影響物業稅責任及投資回報

    數碼服務

    差餉物業估價署及稅務局已提升數碼服務:

    • 網上提交物業稅報稅表
    • 電子繳交差餉及物業稅
    • 以數碼方式查閱評稅通知書及繳費通知書
    • 用於付款及查詢的流動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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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摘要

    聯名擁有人必讀要點

    1. 選擇合適的聯名擁有架構

    • 聯權共有適合希望享有自動繼承權的已婚夫婦及親密家庭成員
    • 分權共有為擁有不同業權份額及遺囑處分權提供靈活性
    • 有關選擇對遺產規劃及繼承具有重大影響

    2. 了解您的稅務責任

    • 差餉按整個物業進行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5%)
    • 所有聯名擁有人對全數差餉金額承擔共同及各別的責任
    • 租金收入的物業稅則根據各人的業權份額個別評稅
    • 20%法定免稅額及15%稅率會自動適用

    3. 妥善規劃印花稅成本

    • 印花稅適用於收購及轉讓,純粹解除聯權共有則不適用
    • 其中一名擁有人的住宅物業身份可能會影響所有聯名擁有人
    • 進行複雜的重組交易時,尋求專業意見至關重要

    4. 妥善保存文件紀錄

    • 完整保存擁有權文件、出資及各項支出的紀錄
    • 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所有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
    • 考慮訂立書面共同擁有協議,以防日後產生糾紛

    5. 定期審視安排

    • 個人情況會有所轉變——例如結婚、離婚、身故或財務狀況變化
    • 將審視聯名擁有權架構納入定期遺產規劃的一部分
    • 在考慮變更擁有權架構時,應尋求專業意見

    6. 分割聯權共有須審慎考慮

    • 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第8條,聯權共有可被單方面分割
    • 分割後將不再享有尚存者取得權(俗稱「長命契」權益)
    • 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方權益

    7. 必須嚴格遵守法規

    • 按季繳納差餉,以免被徵收附加費及罰款
    • 每年準時提交物業稅報稅表並繳清稅款
    • 向相關政府部門更新聯絡資料
    • 不遵守法規可能導致罰款、附加費及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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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意見

    聯名擁有物業涉及複雜的法律、稅務及財務考慮。本文所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不應視為法律或稅務建議。聯名擁有人應向以下專業人士尋求意見:

    • 事務律師:就聯名擁有架構、產權分割、轉讓及物業交易提供法律意見
    • 稅務顧問:就優化稅務狀況、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及稅務合規提供意見
    • 會計師:協助記帳、編製報稅表及財務規劃
    • 遺產規劃師:協助將物業擁有權整合至整體遺產規劃目標中

    鑑於涉及重大的財務影響以及香港物業相關法例的複雜性,尋求專業指引對所有共同擁有人而言均是一項明智的投資。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法律及法規或會變更。讀者應就其具體情況向合資格專業人士諮詢意見。本文資料截至 2024 年 12 月為準。

    參考資料:《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219 章)、《差餉條例》(第 116 章)、《稅務條例》(第 112 章)、《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分割條例》(第 352 章)、差餉物業估價署、稅務局、土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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