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第五議定書生效:《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第五議定書分別於2020年1月1日在內地及2020年4月1日在香港生效,納入了BEPS措施及反濫用條文
- 預扣稅優惠稅率:根據稅收安排,股息稅率為5%(持股比例達25%或以上)或10%(持股比例低於25%);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為7%
- 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補貼:在大灣區九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可獲財政補貼,將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上限限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15%
- 轉讓定價文檔:香港實體須在財政年度結算日起9個月內擬備主體文檔(Master File)及本地文檔(Local File),除非符合豁免門檻
- 落實全球最低稅: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適用於營業額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生效
內地與香港稅務協調概述
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之間的稅務關係,構成了亞洲最完善的跨境稅務協調框架之一。《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於2006年8月21日首次簽署,其後透過五項議定書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五議定書標誌著該安排與國際BEPS標準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截至2025年6月,香港已與52個國家及地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鑑於兩地之間龐大的跨境投資與商業活動,內地與香港的安排仍然是最具經濟意義的一項。此協調框架不僅限於傳統的協定條款,還涵蓋針對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的專項措施及加強行政合作機制。
第五議定書:重大改革與落實BEPS
背景及生效日期
2019年7月19日,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與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先生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的《第五議定書》。在雙方完成批准程序後,《議定書》於2019年12月6日生效。《議定書》於2020年1月1日在內地生效,並於2020年4月1日在香港生效。
《第五議定書》是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自訂立以來最全面的更新,納入了經合組織(OECD)「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倡議的關鍵要素,旨在防止濫用協定,並確保在適當情況下給予稅收協定優惠待遇。
《第五議定書》的主要條款
1. 具雙重居民身份的實體
其中一項最重大的變更涉及具雙重居民身份實體的處理方式。在《第五議定書》出台前,企業的稅務居民身份僅依據實際管理場所來判定。《第五議定書》則引入了更健全的框架:
- 若某人(個人除外)同時為內地及香港的居民,其稅務居民身份須由雙方主管當局透過相互協商予以確定
- 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實際管理場所、成立地點及其他相關事實
- 至關重要的是,若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該實體將不能享受協定下的任何優惠待遇
2. 擴大常設機構(PE)的定義
《第五議定書》更新了常設機構的定義,以應對常用於規避常設機構地位的代理人安排:
- 非獨立代理人常設機構的定義已大幅擴展
- 若一人在一方締約方境內經常訂立合約,或在達成合約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而有關合約通常由企業在未經實質修改的情況下訂立,則視為構成常設機構
- 這可防止代理人在技術層面上避免訂立合約,但實際上執行銷售職能的安排
- 擴大後的定義符合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第7項行動計劃有關防止人為規避常設機構地位的建議
3. 主要目的測試(PPT)——反濫用條文
第24A條引入主要目的測試以打擊濫用協定:
- 若有合理理由斷定獲取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優惠是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該等優惠將不予授予
- 若該安排符合 DTA 的宗旨及目的,仍可獲授予優惠
- 此項主觀測試要求稅務機關審查申請 DTA 優惠架構的商業實質及實際目的
- 納稅人必須準備好證明稅務優惠僅屬附帶性質,而非商業安排的主要動機
4. 教師及研究人員
《第五議定書》載有專門針對學術交流的新條文:
- 為在兩地從事活動的教師及研究人員所收取的薪酬訂立明確的稅務制度
- 促進學術合作,同時為教育機構及個人提供稅務明確性
- 支援內地與香港機構之間日益增多的聯合研究項目及學術交流
5. 股份資本收益
《議定書》更新了資本收益條文,以防止透過替代實體架構進行避稅:
- 將對股份的徵稅權擴展至涵蓋合夥及信託等其他實體中的可比權益
- 將間接股權轉讓的門檻由「不少於 50%」更新為「多於 50%」
- 此項變更與中國內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7 號》項下的間接轉讓規則保持一致
內地與香港 DTA 項下的預扣稅率
香港預扣稅框架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預扣稅義務極為有限:
- 股息:向居民或非居民支付股息均無須繳納預扣稅
- 利息:支付利息無須繳納預扣稅
- 特許權使用費:向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須繳納預扣稅,稅率根據利得稅兩級制而有所不同:
- 首 667 萬港元的特許權使用費總額按 2.475% 課稅(視為利潤率 30% × 8.25% 稅率)
- 超過 667 萬港元的部分按 4.95% 課稅(30% × 16.5% 稅率)
- 若收款人為關聯非居民公司,則按視為利潤的 16.5% 課稅
中國內地預扣稅框架
中國內地對向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支付的各類所得徵收預扣稅。國內標準稅率為 10%,適用於股息、利息、財產租賃、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源自中國的被動收入總額。
DTA 優惠稅率
內地與香港 DTA 提供顯著低於中國內地法定稅率的預扣稅優惠稅率:
| 收入類別 | 本地預扣稅稅率 | DTA 稅率 | 條件 |
|---|---|---|---|
| 股息 | 10% | 5% | 實益擁有人直接擁有超過 25% 股權 |
| 股息 | 10% | 10% | 實益擁有人持有 25% 或以下股權 |
| 利息 | 10% | 7% | 符合實益擁有人要求 |
| 特許權使用費 | 10% | 7% | 符合實益擁有人要求 |
實益擁有人要求
納稅人如欲享有 DTA 優惠稅率,必須符合嚴格的實益擁有人要求:
- 香港收款人必須為該項收入的實益擁有人,而非僅作為導管公司或代理人
- 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取得《居民身分證明書》(CoR),以確認稅務居民身分
- 若收款人為公司,稅務機關將會審查最終實益擁有權架構
- 若最終實益擁有人來自 DTA 稅率較不具優勢的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則可能無法享有內地與香港的優惠稅率
- 即使符合技術要求,《第五議定書》下的主要目的測試仍可能拒絕給予優惠
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流程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定,獲取稅收居民身分證明書適用新程序。如欲申領雙重課稅協定(DTA)優惠:
- 公司必須向香港稅務局提交表格 IR1313A
- 個人必須提交表格 IR1313B
- 稅務局會根據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CDTA)中對「香港居民」的明確定義簽發證明書
- 一般在收到完整申請後需時 21 個工作天處理
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稅務優惠
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補貼
大灣區個人所得稅(IIT)補貼是考慮移居中國內地的高端人才和專業人士最具吸引力的稅務優惠之一。推出該項補貼旨在使大灣區能與香港的低稅率相抗衡,並吸引國際人才來到該地區。
政策框架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31 號文,向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人才(包括港澳台居民)提供個人所得稅補貼。該補貼旨在將個人所得稅總稅負限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 15%,實際上與香港的標準稅率相符。
計算方法
補貼金額計算如下:
補貼金額 = 在大灣區城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15%)
這確保了無論中國內地的實際個人所得稅率如何(高收入者最高可達 45%),合資格人士的實際稅率上限均為 15%。該補貼金額免徵個人所得稅。
適用地域範圍
該補貼適用於大灣區廣東省境內的九個城市:
- 廣州
- 深圳
- 珠海
- 佛山
- 惠州
- 東莞
- 中山
- 江門
- 肇慶
申請資格
要符合個人所得稅(個稅)補貼資格,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一般條件及特定條件:
一般條件:
- 屬於境外個人(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居民)或外籍人士
- 符合各市政府定義的「高端人才」或「緊缺人才」資格
- 在大灣區九個指定城市之一工作
- 已依法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 在提出申請前至少三年內保持良好記錄,無稅務違規、虛報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持有用於收取補貼的中國內地銀行賬戶
特定類別:
- 各市會自行發布符合「高端」或「緊缺」資格的行業及專業目錄
- 常見類別包括:金融服務、科技、先進製造業、生物科技、法律及專業服務,以及創意產業
- 學歷、專業認證、薪酬水平及僱主類型均會納入考量
2025年申請時間表(以深圳為例)
就2024納稅年度而言,深圳的申請時間表如下:
- 申請期:2025年6月1日至7月31日
- 申請方式:透過市稅務局平台進行網上申報
- 所需文件:僱傭合約、完稅證明、居留證明、資歷證書
- 審批時間:通常為申請截止後2至3個月
- 發放方式:直接存入指定的中國內地銀行賬戶
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時間表大致相若,通常於第二季度開放上一納稅年度的申請。
大灣區稅務協調備忘錄
2024年9月,廣東省、深圳市、香港及澳門的稅務當局在香港舉行的「一帶一路」稅務徵管合作論壇上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標誌著大灣區稅務合作邁出了重要一步。該備忘錄確立了:
- 加強各稅務當局之間的溝通渠道
- 簡化跨境稅務爭議解決程序
- 建立資訊共用機制以防止雙重課稅
- 推出聯合舉措以支援具跨司法管轄區業務運作的大灣區納稅人
- 協調轉讓定價審查及預先定價安排
其他大灣區稅務優惠
| 優惠措施 | 說明 | 優惠效益 |
|---|---|---|
| 企業所得稅優惠 | 高新技術企業及合資格產業 | 適用 15% 企業所得稅稅率(標準稅率為 25%) |
| 跨境電商退稅 | 試點園區內的合資格電商出口企業 | 出口退稅或免稅 |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 研究與開發支出 | 合資格研發費用可享 200% 加計扣除 |
| 加速折舊 | 合資格行業的固定資產 | 縮短折舊年期 |
| 前海/南沙/橫琴片區 | 特別合作區 | 額外區域優惠政策 |
跨境電商稅務最新發展
中國2025年稅務申報改革
2025年7月7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對出口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程序作出重大調整,並於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這些改革對香港與內地之間的跨境電商業務帶來深遠影響。
主要變更
- 劃分出口類型:要求明確區分自營出口與受託出口
- 終結買單出口:杜絕「買單出口」(購買第三方出口單證出口)這一行業常見的規避做法
- 實名稅務監管:對出口企業實施更嚴格的身份驗證及可追溯性要求
- 強化合規要求:申請出口稅收優惠時須履行更嚴格的單證及申報責任
互聯網平台申報規定
2025年6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全新的《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同樣於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這些規定影響所有在中國境內營運或源自中國的主要跨境電商平台,包括:
- Temu
- SHEIN
- TikTok Shop
- CJdropshipping
- AliExpress(全球速賣通)
- 其他促進跨境貿易的同類平台
影響:
- 平台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詳細的交易資料
- 賣家身分、交易量及付款資料均須披露
- 合規要求導致營運成本上升
- 稅務機關識別少報及違規行為的能力有所提升
- 跨境電商稅務框架的透明度更高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025年4月25日,國務院批准設立第八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新增海南島及其他15個城市。自2015年於杭州設立首個試驗區以來,全國綜試區總數已達165個城市。
試驗區的稅務優惠:
- 合資格的電商出口企業可享出口退稅或免稅
- 合資格企業可採用簡化的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
- 符合條件的業務活動可享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簡化清關程序,減輕行政負擔
- 支援海外倉的建設與營運
美國小額免稅(De Minimis)政策調整的影響
雖然與內地與香港的稅務協調無直接關聯,但美國取消針對中國及香港貨品的小額免稅待遇,對跨境電商策略產生了重大影響:
- 生效日期:2025年5月2日
- 影響:所有由中國及香港運往美國的貨物均須辦理正式報關手續,無論價值高低均須繳納關稅
- 郵政關稅:初期為每件100美元(2025年5月2日),其後調升至每件200美元(2025年6月1日)
- 貨量影響:每日小額免稅申報量由約400萬件大幅暴跌85%至60萬件包裹
- 策略應對:眾多香港及內地電商企業正在重組供應鏈,並考慮採用替代貨運路線
雙重稅務居民身份及決勝規則
個人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
當個人同時被視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稅務居民時,《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根據經合組織(OECD)範本條款提供了解決雙重居民身份的決勝規則。稅務居民身份按以下先後順序判定:
- 永久性住所:該個人將被視為其擁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管轄區的居民
- 重要利益中心:若在兩個管轄區均有(或均無)永久性住所,則以個人及經濟關係更為密切的管轄區確定其居民身份
- 習慣性居所:若無法確定重要利益中心,則以該個人經常居住的管轄區確定其居民身份
- 相互協商:若上述準則均無法解決問題,則由兩個管轄區的主管當局透過相互協商確定其居民身份
企業稅務居民身份的認定
《第五議定書》對同時為兩個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實體(公司及其他法人)的決勝規則作出了重大修訂:
《第五議定書》前:企業居民身份僅參考實際管理場所(POEM)予以判定。
《第五議定書》後:若某實體同時為兩個管轄區的居民,主管當局(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稅務局)必須在考量以下因素後,就其居民身份達成相互協議:
- 實際管理場所
- 註冊成立或設立地點
- 其他相關因素(可能包括作出主要管理決策的地點、董事會會議地點、高級管理層所在位置、會計記錄存放地點等)
關鍵後果:如主管當局未能就該實體的居民身分達成相互協商協議,該實體將無權享有《中港雙重課稅協定》(China-HK DTA)下的任何稅收優惠。此項條文為雙重稅務居民實體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及風險。
實務影響
改革後的雙重居民身分規則衍生出多項重要的規劃考量:
- 避免雙重居民身分:實體應妥善構建管治及管理架構,以明確確立僅於單一稅務管轄區的居民身分
- 記錄居民身分證明要素:妥善保存有關實際管理地點、董事會會議召開地點及關鍵決策制定地點的清晰證明
- 居民身分證明書:在申請協定優惠前,先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CoR)(公司適用表格 IR1313A)
- 相互協商程序:如無法避免雙重居民身分,應盡早與主管當局溝通,以尋求相互協商裁定
- 風險管理:必須明確了解,若未能達成相互協商協議,將完全喪失協定優惠,實體可能須在兩個管轄區均繳納全額稅款而無法獲得寬免
轉讓定價規定
香港轉讓定價法規框架
香港自 2018 年起實施全面的轉讓定價法例,要求實體遵循符合經合組織(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第 13 項行動計劃建議的三層文檔體系。
三層文檔架構
1. 主體文檔(Master File)
- 提供跨國企業集團全球業務營運及轉讓定價政策的概覽
- 涵蓋組織架構、業務描述、無形資產、關聯企業間的財務活動,以及財務和稅務狀況
- 屬於符合特定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旗下的香港實體必須備存
2. 本地文檔(Local File)
- 載有香港實體特定關聯交易的詳細資料
- 包括功能分析、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應用
- 證明關聯方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 國別報告(CbCR)
- 綜合收入達 68 億港元或以上(約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實體必須擬備
- 按司法管轄區匯總財務及稅務資料
- 須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進行自動交換資料
擬備及提交規定
截止期限: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必須於會計年度終結後 9 個月內擬備(例如: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年結而言,截止日期為 2025 年 9 月 30 日)。
提交方式:轉讓定價文檔無須連同報稅表一同提交,但若香港稅務局透過 IR1475 表格提出要求,則必須於一個月內提供。
語言:文檔應以英文或中文提交。
保存期限:轉讓定價文檔必須保存七年。
豁免門檻
香港實體如在相關會計期內符合以下任何兩項條件,即可獲豁免擬備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 總收入不超過 4 億港元
- 年結時的資產總值不超過 3 億港元
- 年度內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 100 人
重要提示:即使獲豁免擬備文檔,實體仍須遵守香港轉讓定價規則下的實質獨立交易原則。
2025 年最新規定與加強合規要求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條例》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實施:
- 全球最低稅:經合組織(OECD)針對年度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實施 15% 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
- 最新轉讓定價指引:與 2022 年經合組織轉讓定價指引保持一致
- 稅務局加強監管:香港稅務局已加強對轉讓定價合規情況的監管
- 索取 IR1475 表格:在利得稅報稅表(S2 表格)中申報須編製轉讓定價文檔的實體,可能會收到填寫 IR1475 表格的要求,以概述其統籌檔案和本地檔案
- 強制電子報稅: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旗下的實體,必須由 2025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即 2025/26 課稅年度起)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中港轉讓定價協調
對於在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存在關聯方交易的實體,轉讓定價合規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方法:
- 相互協商程序(MAP):可根據《內地與香港雙重課稅協定》申請,以解決轉讓定價爭議並避免雙重課稅
- 預先定價安排(APA):可與香港及內地稅務機關協商雙邊預先定價安排,就轉讓定價方法預先達成協議,提供長達五年的確定性,並可能包含追溯適用條款
- 大灣區協調:大灣區稅務機關於 2024 年 9 月簽署的諒解備忘錄,有助促進轉讓定價審查方面的協調
- 文檔一致性:確保為香港編製的轉讓定價文檔與在內地提交的文檔及所持立場保持一致
實施全球最低稅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
香港已透過「香港最低補足稅」機制,落實經合組織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即通稱的「第二支柱」)。
適用範圍及實施
- 生效日期: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門檻:綜合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
- 最低稅率:確保成員實體繳納至少15%的實質稅率
- 收入涵蓋規則(IIR):適用於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設於香港的母公司實體
主要特點
- 根據GloBE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徵收的補足稅,在《稅務條例》下被視為利得稅
- 受影響實體須自2025/26課稅年度起強制電子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 可利用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下的雙邊協商程序機制解決跨境爭議
- 根據GloBE規則進行計算,並考慮跨國企業營運所在的每個稅務管轄區的實質稅率
對中港架構的影響
全球最低稅對業務橫跨香港及中國內地的跨國企業集團具有重大影響:
- 實質稅率分析:集團必須分別計算香港及中國稅務管轄區的實質稅率
- 中國較高的稅率:中國內地標準的25%企業所得稅率(或優惠稅制下的15%)通常高於15%的最低稅率,因此補足稅通常產生於其他低稅率管轄區,而非中國
- 香港的稅率:香港16.5%的標準利得稅率亦高於15%,但利得稅兩級制(首200萬港元為8.25%)可能導致較低的實質稅率,因而需要進行分析
- 經濟實質要求:更加關注兩個稅務管轄區的經濟實質,以確保利潤及實質稅率的合理分配
- 協調配合:香港與中國內地實體之間需要採取協調方法,以評估模型並管理全球最低稅風險敞口
行政合作與爭議解決
資料交換
內地與香港 DTA 載有完善的條文,以促進兩個管轄區之間的稅務資訊交換:
- 資訊交換條款:允許主管當局交換與執行 DTA 及本地稅法相關的資訊
- 自動交換: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須根據《多邊主管當局協議》進行自動交換
- 按請求交換:可就特定納稅人請求提供具體資訊
- 保密性:所交換的資訊須遵守嚴格的保密規定
相互協商程序(MAP)
內地與香港 DTA 提供了相互協商程序,以解決爭議及雙重課稅個案:
啟動程序:
- 納稅人若認為其中一方或雙方管轄區的行動導致不符合 DTA 規定的徵稅,可向其所屬居留管轄區的主管當局提出個案申請
- 申請必須自首次收到導致違反 DTA 徵稅行動的通知起三年內提出
流程:
- 若異議合理,主管當局將盡力以單方面方式解決個案
- 如無法單方面解決,雙方主管當局將盡力透過相互協商解決個案
- 主管當局之間可進行直接聯繫以達成協議
常見的 MAP 個案:
- 涉及香港與內地實體之間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爭議
- 《第五議定書》下的雙重居民身分認定
- 常設機構爭議
- 收入定性(例如款項是否構成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或營業利潤)
- 預扣稅減免的實益擁有人身分認定
大灣區稅務合作論壇
2024年9月在香港舉行的「一帶一路」稅收徵管合作論壇,專門為大灣區建立了加強合作機制:
- 精簡程序:以更高效的流程解決影響大灣區納稅人的跨境稅務問題
- 定期磋商:稅務機關之間定期舉行會議,探討新出現的問題
- 納稅人支援:聯合推出多項措施,為在大灣區各司法管轄區營運的企業提供指引
- 轉讓定價協調:在涉及大灣區實體的轉讓定價審查及預先定價安排(APA)方面加強合作
合規實務考量
文檔及證明要求
為成功申索《內地與香港稅收協定》及相關優惠制度下的各項優惠待遇,納稅人必須保存完備的文檔:
適用於預扣稅寬免:
- 香港稅務局發出的《居民身分證明書》(適用於歷年或指定期間)
- 實益擁有人聲明及證明文件
- 顯示最終實益擁有權的公司架構圖
- 證明香港實體具備商業合理性的實質營運文檔
- 針對《第五議定書》下「主要目的測試」的分析報告
適用於大灣區個人所得稅補貼:
- 僱傭合約或服務協議
- 在大灣區城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 資格證書或專業資格認證
- 居留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出入境紀錄、住宿證明)
- 內地銀行帳戶資料
- 三年無欠稅或違規紀錄證明
適用於轉讓定價:
- 在財政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編製的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 支持獨立交易定價原則的同期文檔
- 功能分析、可比性分析研究及經濟分析
- 涵蓋所有關聯交易的公司間協議
常見合規陷阱
- 缺乏經濟實質:缺乏足夠經濟實質的香港實體可能無法通過受益所有人測試,並被拒絕享有雙重課稅協定(DTA)優惠
- 文檔缺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準備轉讓定價文檔或保存同期記錄
- 立場不一致:在香港與內地的稅務申報中採取不一致的稅務立場(例如在轉讓定價、居民身分或常設機構地位方面)
- 錯過申請截止日期: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大灣區補貼、預先定價安排(APA)或其他優惠
- 主要目的測試(PPT)分析不足:未充分評估有關安排是否可能無法通過主要目的測試
- 表格填報錯誤:未完整或準確填寫表格 IR1313A/B(居民身分證明書)、表格 IR1475(轉讓定價摘要)或補充表格 S2(利得稅報稅表聲明)
風險管理策略
- 年度審查:對跨境稅務立場和合規責任進行年度審查
- 事先核准:就重大關聯交易考慮申請預先定價安排
- 實質規劃:確保在兩地司法管轄區均具備足夠的經濟實質,包括實體營運場所、合資格人員及實質決策過程
- 文檔管理規範:建立規範以確保及時準備及審核所有規定的稅務文檔
- 專業諮詢:就複雜交易聘請精通香港及中國內地稅制的稅務顧問
- 相互協商程序(MAP)準備:針對具爭議事項,在有需要時準備支援申請相互協商程序(MAP)的文檔
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2025年法規變動
多項重大監管發展於2025年生效:
- 全球最低稅: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生效
- 中國稅收居民身分證明:國家稅務總局新規定於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 強制性電子報稅:涵蓋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由2025/26課稅年度起以電子方式提交香港利得稅報稅表
- 大灣區試驗區擴展:新增15個城市及海南島獲批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2025年4月)
- 跨境電商改革:新的出口稅務合規及平台申報要求於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
新興趨勢
加強稅務機關合作:
- 持續擴大資訊交換及行政合作
- 針對具跨境業務的大型納稅人開展聯合審計及協調審查
- 加大利用科技及數據分析以識別合規風險
數碼經濟稅收:
- 更加關注數碼服務及電子商務的稅收監管
- 平台申報義務擴大稅務機關所掌握的資料範疇
- 隨著經合組織(OECD)第一支柱方案的推進,未來可能會有進一步改革
大灣區一體化:
- 持續推動政策創新,以促進大灣區內的跨境業務
- 擴大稅務優惠及寬減政策
- 加強大灣區各稅務機關之間的行政合作
- 特定稅務程序有望進一步協調統一
實質重於形式:
- 日益強調經濟實質及商業理據
- 更嚴格審查缺乏真實商業目的之稅務導向架構
- 持續應用反避稅條文,包括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s Test)
香港雙重課稅協定(DTA)網絡的拓展
截至 2025 年 6 月,香港已與 52 個國家及地區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並正與包括德國、挪威、塞浦路斯及委內瑞拉在內的另外 19 個稅務管轄區進行磋商。這個不斷擴展的協定網絡進一步提升了香港作為國際商業樞紐的地位,並在合法稅務籌劃的框架內,為具稅務效益的架構搭建提供更多機遇。
重點摘要
- 第五議定書的實施:自 2020 年起生效的《內地與香港雙重課稅協定》第五議定書,透過引入符合 BEPS 標準的條款,從根本上改革了兩地的稅務協調機制,其中包括主要目的測試(PPT)、擴大常設機構(PE)定義,以及修訂雙重居民身份規則。納稅人必須審慎評估其業務架構是否同時符合協定的技術要求以及 PPT 規定。
- 預扣稅籌劃:根據協定規定,納稅人仍可享有顯著的預扣稅減免(股息為 5%/10%,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為 7%),但享受相關優惠的前提是必須符合實益擁有人要求、具備妥善證明文件,並證明擁有充分的商業實質。複雜的所有權架構可能會面臨稅務機關的質疑與審查。
- 大灣區機遇:大灣區九市針對符合資格的境外人才提供 15% 個人所得稅補貼,帶來可媲美香港稅率的實質稅務寬減。申請資格取決於是否符合各市標準認定的「高端人才」或「緊缺人才」。2024 納稅年度的申請已於 2025 年 6 月展開,截止日期通常為 2025 年 7 月至 8 月。
- 轉讓定價合規:從事關聯交易的香港實體,除非符合豁免門檻,否則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 9 個月內編製主體檔案(Master File)及本地檔案(Local File)。香港稅務局(HKIRD)已加強監管力度,並日益頻繁地要求提交 IR1475 表格摘要。保持香港與內地轉讓定價立場的一致性,對於避免稅務爭議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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