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香港電子商務稅務

重點概覽:香港電子商貿稅務 2025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僅源自香港的利潤須繳稅;離岸利潤獲豁免徵稅
  • 無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香港不對數碼服務或電子商貿交易徵收增值稅(VAT)或商品及服務稅(GST)
  • 利得稅兩級制:首 200 萬港元利潤稅率為 8.25%,其後利潤為 16.5%(法團)
  • DIPN 39(2020年修訂):稅務局指引着重於「核心業務運作」地點,而非伺服器所在地,以判定利潤來源地
  • 實施經合組織第二支柱(OECD Pillar Two):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對營業額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實施全球最低稅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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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香港電子商貿稅務框架

隨着數碼經濟不斷重塑全球商業模式,香港稅務當局已更新對電子商貿業務及數碼服務的徵稅方式。香港稅務局於 2020 年 3 月發布了經修訂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9 號》(DIPN 39),取代 2001 年的原版指引,以應對現代數碼商業模式的複雜性。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依然是電子商貿稅務的基石。這意味着無論企業在何處註冊成立,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對數碼業務而言,判定利潤來源地變得日益精細複雜,需要仔細分析核心業務運作的實際發生地點,而非單純考慮伺服器所在之處。

隨著商業稅務門戶網站(BTP)於 2025 年 7 月推出,以及香港自 2025 年 1 月起實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電子商務企業必須在不斷演變的合規環境中應對挑戰,同時善用香港具競爭力的稅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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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與電子商務

核心原則:地域來源徵稅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只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入息或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企業創造了龐大的稅務規劃機遇。

對於線上業務而言,關鍵問題在於:利潤源自何處?答案取決於識別產生利潤的核心營運,並確定該等營運的進行地點。

何謂「源自香港」的利潤?

根據《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9 號(修訂本)》(DIPN 39 (Revised)),稅務局(IRD)採用以下方法釐定電子商務業務的利潤來源:

  • 核心營運測試:重點審視產生相關利潤的具體營運,以及該等營運於何處進行
  • 伺服器位置以外的考量:單憑伺服器或自動化系統的位置並不能釐定利潤來源
  • 業務活動分析:必須同時審查核心營運及支援活動
  • 實質重於形式:稅務局著重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僅僅是其電子執行過程

離岸利潤豁免

香港對電子商務企業最具吸引力的優勢之一是離岸利潤豁免。如果您的電商利潤源自於香港境外進行的核心活動,該等利潤可獲 100% 豁免繳納利得稅。

例子:一家香港註冊公司經營 Amazon FBA 業務,從中國內地進口商品並全數銷售予美國客戶。若所有核心業務活動(採購、獲客、訂單履行)均在香港境外進行,有關利潤即有機會符合離岸利潤資格,並完全免稅。

然而,申請離岸地位需要妥善保存詳盡的紀錄及文件,以證明產生利潤的活動均在香港境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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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PN 39(修訂本):稅務局電子商貿稅務指引

DIPN 39 的演變

稅務局於 2001 年 7 月首次發布 DIPN 39,以釐清電子商貿的稅務處理。2020 年 3 月,稅務局發布了全面修訂版本,以涵蓋:

  • 現代電子商貿業務模式(線上市場平台、轉運配送、SaaS 平台)
  • 數碼資產及加密貨幣
  • 雲端運算及以伺服器為基礎的營運
  • 常設機構的轉讓定價考量
  • 跨境數碼服務

核心營運與支援活動

DIPN 39(修訂本)將業務職能劃分為兩大類別:

核心營運 支援活動
網絡推廣及營銷 一般管理
網絡基礎設施營運 規劃與策略
客戶關係管理 財務及會計
付款處理及結算 法律及合規
疑難排解及客戶服務 品質管理
銷售及訂單履行 人力資源 控制與評估職能 行政職能

核心原則:若核心業務運作在香港進行,該電子商貿業務一般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且利潤屬源自香港。單純的支援活動通常不會產生源自香港的收入。

伺服器位置與常設機構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修訂版)的一項重大變更涉及伺服器的稅務處理:

以往立場(2001年):非香港居民企業僅在香港設有伺服器,並不構成常設機構(PE)。

修訂後立場(2020年):設於香港的「智能伺服器」若能夠訂立合約、處理付款或交付數碼產品(即使毋須人手參與),均可能構成常設機構。這適用於該伺服器構成「業務中不可或缺且重要的部分」的情況。

然而,稅務局強調,確定利潤來源須著眼於納稅人所進行的相關實質運作,而不僅僅是透過伺服器以電子方式完成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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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貿業務模式與稅務處理

常見電子商貿模式

稅務局認可電子商貿涵蓋多種業務模式,每種模式各有其獨特的稅務考量:

1. 網上零售(直接銷售)

透過自身網站或平台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企業。

  • 稅務考量:存貨從何處採購、儲存及發貨?市場推廣及客戶服務職能於何處執行?
  • 香港優勢:不設銷售稅/增值稅,為以香港為基地的網上零售商帶來具競爭力的定價優勢

2. 市場平台

連繫買家與賣家的平台(例如淘寶、Amazon、eBay 模式)。

  • 稅務考量:平台營運商賺取佣金——平台技術、營運及商戶支援職能設於何處?
  • 來源地認定:重點關注平台開發、維護及營運控制實際在何處進行

3. 直運(Dropshipping)

賣方不持有庫存的零售模式;產品直接由供應商運送予客戶。

  • 稅務考量:供應商關係在何處管理?市場推廣及獲取客戶在何處進行?
  • 利得稅:若營運以香港為基地,適用標準稅率(8.25%/16.5%);若確實屬離岸營運,則可能獲豁免

4. 軟件即服務(SaaS)

向客戶提供數碼服務的雲端軟件平台。

  • 稅務考量:軟件在何處開發?客戶關係管理及支援服務在何處提供?
  • 無數碼服務稅:與許多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並無徵收獨立的數碼服務稅

5. 數碼內容及媒體

提供串流、下載或訂閱制數碼內容的平台。

  • 稅務考量:內容創作、平台營運及客戶管理的所在地
  • 知識產權:授權安排或會影響利潤歸屬

實際應用:來源地認定

鑑於每種電子商貿模式的複雜性及獨特性,稅務局會按個別個案情況評估利潤來源。企業應考慮:

  • 業務實質:主要人員位於何處?
  • 決策制定:策略及營運決策在何處作出?
  • 價值創造:哪些活動創造最大的經濟價值?
  • 客戶關係:如何及在何處獲取客戶並提供服務?
  • 科技基礎設施:資訊科技基礎架構在何處管理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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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資產及加密貨幣稅務

稅務局對數碼資產的處理方針

DIPN 39(修訂本)為數碼資產的稅務處理提供指引,並將其分為三類:

資產類別 說明 稅務處理
支付代幣 用作支付用途的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 視為虛擬商品;若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買賣利潤可能須課稅
證券型代幣 代表所有權或債權的數碼代幣 稅務處理與相關證券類似;股息及利息可能須課稅
實用型代幣 提供使用服務或產品權限的代幣 稅務處理取決於所賦予的權利及其商業用途

加密貨幣交易與挖礦

  • 買賣利潤:若加密貨幣買賣屬業務性質(頻繁、有系統、以牟利為目的),所得利潤須繳納利得稅
  • 資本性質 vs. 營收性質:偶發性的投資購買可能屬於資本性質(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因此毋須課稅)
  • 挖礦業務:若以業務形式進行加密貨幣挖礦,且營運基地設於香港,所產生的利潤須課稅
  • NFT:非同質化代幣遵循類似原則——稅務處理取決於該資產的性質及納稅人的活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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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稅率及兩級制

現行稅率 (2025)

香港於 2018 年引入的利得稅兩級制,為規模較小的企業提供優惠稅率:

實體類型 首 200 萬港元 200 萬港元以上
法團 8.25% 16.5%
非法團業務 7.5% 15%

重要提示:

  • 每個相聯集團中僅可提名一間實體享有兩級制稅率優惠
  • 離岸利潤稅率為 0%(完全免徵香港稅項)
  • 不設銷售稅/增值稅(VAT),意味著交易毋須承擔額外稅務負擔
  • 出售資產毋須繳納資本增值稅

與區內競爭對手比較

司法管轄區 企業稅率 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 (VAT/GST) 數碼服務稅
香港 8.25% / 16.5%
新加坡 17% 9% 消費稅(GST) 對數碼服務徵收消費稅(GST) 英國 25% 20% 增值稅(VAT) 對收入徵收 2% 數碼服務稅(DST) 澳洲 30% 10% 商品及服務稅(GST) 對數碼服務徵收商品及服務稅(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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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組織稅務改革: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已實施)

香港已實施經合組織第二支柱,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引入15% 的全球最低稅。此舉影響綜合全球收入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MNE)集團。

主要特點:

  • 收入納入規則(IIR):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確保以香港為基地的實體繳納至少 15% 的實際稅款
  • 低稅利潤規則(UTPR):暫緩實施
  • 立法草案:於 2024 年 12 月 27 日刊發;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刊憲成為條例
  • 第二支柱入門網站:自 2026 年 1 月起啟用,用於提交報稅表及各項申報通知

對電子商貿的影響:

  • 大型跨國電子商貿平台必須確保全球實際稅率達到至少 15%
  • 須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審慎分配利潤
  • 中小型電子商貿企業(低於 7.5 億歐元門檻)不受影響
  • 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自 2025/26 課稅年度起必須進行強制電子報稅

第一支柱:數碼經濟稅收(處於停滯狀態)

經合組織(OECD)第一支柱——專門針對消費數碼服務的市場管轄區的徵稅權——截至 2025 年在國際層面上仍然停滯不前

現況:

  • 錯過截止期限:OECD 經延長的達成協議截止期限已過,但未能達成共識
  • 美國退出:特朗普總統於 2025 年 1 月簽署行政命令,拒絕美國參與 OECD 全球稅務協議
  • 談判仍在進行:OECD 繼續推進「金額 B」(Amount B)框架的工作,但面臨地緣政治分歧
  • 數碼服務稅持續實施:在缺乏第一支柱的情況下,各國繼續維持自身的數碼服務稅(奧地利、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英國)

香港的立場:

  • 稅務局表示日後將因應第一支柱的實施情況,考慮更新《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9 號》(DIPN 39)
  • 香港目前並未開徵數碼服務稅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仍為數碼經濟徵稅的主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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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數碼服務與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PE)概念

對於向香港客戶提供數碼服務或在香港營運數碼基礎設施的非本地企業而言,理解常設機構的概念至關重要。

傳統常設機構定義: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業務的固定營業場所。這包括:

  • 管理場所
  • 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 工廠或工場
  • 建築地盤(如超過指定期限)

數碼常設機構考量:香港本地稅法一般要求常設機構須同時具備實體場所及人員。然而,經修訂的 DIPN 39 引入了若干細微差別:

  • 智能伺服器常設機構:若伺服器能夠自主訂立合約、處理付款或交付數碼產品,且構成業務中必不可少且重要的部分,則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 著重實體營運:稅務局強調不應僅著眼於電子運作,而應識別背後實質業務活動的發生地
  • 實質業務要求:純粹的數碼業務存在而無實質業務活動,通常不會構成常設機構
  • 非獨立代理人常設機構

    香港近期更新的稅務協定(特別是與中國內地簽訂的協定)擴大了非獨立代理人常設機構的概念:

    • 若某人慣常代表企業訂立合約,即構成常設機構
    • 涵蓋範圍延伸至在促成合約訂立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士(即使合約形式上是在其他地方訂立)
    • 在通常業務過程中行事的獨立代理人可獲重要豁免

    對電子商貿的影響:香港子公司若為境外電子商貿母公司提供重大銷售支援,可能潛在會在香港構成非獨立代理人常設機構,導致母公司歸屬於該機構的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雙重課稅協定(DTA)優惠

    香港已與超過50個司法管轄區(包括主要貿易夥伴)簽署全面性雙重課稅協定。對於電子商貿企業而言,DTA 提供以下優勢:

    • 常設機構保障:營業利潤僅在存在常設機構的情況下才予以徵稅
    • 預扣稅寬免:降低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率
    • 爭議解決:透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稅務爭議
    • 法律確定性:明確界定利潤應在何處課稅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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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登記及合規要求

    商業登記

    所有在香港營運的電子商貿業務——包括網店、代發貨(Dropshipping)業務及 Instagram 網店——均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申領商業登記證(BR)。

    主要要求:

    • 登記期限:開始業務營運後 1 個月內
    • 申請途徑:經「稅務易」(eTAX)平台網上辦理(10-20 分鐘)
    • 費用:港幣 2,000 元起(每月營業額低於港幣 30,000 元的業務可申請豁免)
    • 業務定義:任何具系統性的牟利活動,包括代發貨或社交媒體銷售

    報稅責任

    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

    申報類別 年結日期間 申報截止日期
    整批延期(設有稅務代表) 4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翌年 5 月 15 日
    整批延期 12 月 31 日 翌年 8 月 15 日
    整批延期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同年 11 月 15 日
    新註冊成立公司 不適用 成立後 18 個月內(首份報稅表)
    標準申報(無延期) 任何時間 發出利得稅報稅表後 1 個月內

    電子紀錄保存要求

    隨著商業稅務網站(BTP)於 2025 年 7 月推出,電子商貿企業面臨更高的數碼合規要求:

    • 數碼紀錄:妥善保存電子會計紀錄及佐證文件
    • 多用戶權限:BTP 提供多用戶平台,方便企業管理稅務事宜
    • 即時更新:透過整合平台提交報稅表、查閱評稅結果及繳納稅款
  • 審計追蹤:所有交易的完整記錄,對於申請離岸利潤豁免尤其重要
  • 電子商務企業的必備文件:

    • 銷售記錄(平台數據、發票、收據)
    • 採購及存貨記錄
    • 支付處理平台月結單
    • 市場推廣及廣告開支
    • 物流及貨運文件
    • 業務營運地點證明(對離岸申索尤為重要)
    • 轉讓定價文件(適用於關聯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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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企業的稅務規劃策略

    合法稅務優化

    電子商務企業可規劃其營運架構,在完全合規的前提下受惠於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制度:

    1. 離岸營運架構

    • 在香港境外進行核心利潤產生業務
    • 香港辦事處僅保留作區域管理及行政職能
    • 記錄所有關鍵業務活動的進行地點
    • 準備好以合約、往來信件及差旅記錄等證明離岸申索

    2. 業務模式優化

    • 考量存貨的採購、儲存及發貨地點
    • 評估客戶服務及技術支援的地點
    • 評估市場推廣及獲客活動的進行地點
    • 審視伺服器及技術基礎設施的設置地點(請注意,單憑此點並不足以判定利潤來源)

    3. 區域樞紐策略

    • 利用香港作為亞太區業務的區域總部
    • 受惠於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網絡(涵蓋超過 50 個稅務管轄區)
    • 善用香港的金融基礎設施及專業服務
    • 透過在香港派駐關鍵人員及進行決策以維持業務實質

    4. 知識產權規劃

    • 考量知識產權(IP)擁有權及授權安排
    • 確保轉讓定價與價值創造保持一致
    • 記錄知識產權開發地點及主要貢獻者
    • 審視特許權使用費流向以及 DTA 下的預扣稅影響

    應避免的常見陷阱

    • 證明文件不足:未能保存充分證據以支持離岸利潤申索
    • 實質業務不符:關鍵人員及營運均設於香港,卻申報為離岸營運
    • 過分依賴伺服器位置:誤以為僅憑伺服器所在位置即可判定利潤來源地
    • 未遵守轉讓定價規定:關連交易並非按獨立交易原則(公平原則)進行
    • 逾期或不準確申報:錯過申報期限或提供不完整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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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發展與未來展望

    2025 年重要更新

    「商業稅務網站」推出(2025 年 7 月):

    • 為企業提供更完善的電子稅務服務
    • 供企業及稅務代表進行多用戶存取
    • 簡化申報、繳稅及往來公函處理流程
    • 要求電子商貿業務實施電子化紀錄保存

    經合組織(OECD)「第二支柱」實施(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對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營業額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實施 15% 全球最低稅率
    • 「收入納入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正式生效
    • 「第二支柱網站」將於 2026 年 1 月起推出
    • 適用範圍內的企業集團由 2025/26 課稅年度起必須使用電子報稅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SIE):

    •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擴大外地收入豁免範圍
    • 提高經濟實質要求
    • 涵蓋消極收入(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收益)

    展望未來:預期發展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9 號》(DIPN 39)未來修訂:

    • 稅務局已表示或會作出修訂,以配合「第一支柱」的落實(若最終敲定)
    • 預計將擴大涵蓋新興業務模式(Web3、元宇宙商貿、人工智能驅動服務)
    • 針對數碼資產及加密貨幣交易提供更完善的指引

    數碼稅務環境:

    • 香港維持不徵收數碼服務稅,保持競爭優勢
    • 持續密切留意國際間關於數碼稅務的發展動向
  • 在電子商貿稅務中持續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 合規科技:

    • 稅務管理日益數碼化
    • 潛在的實時申報要求
    • 稅務網站與企業會計系統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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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電子商貿企業的實用建議

    初創電子商貿企業

    1. 從一開始構建架構:從營運首天起便以稅務效益為考量來設計業務運作
    2. 辦理商業登記: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
    3. 建立紀錄保存機制:推行穩健的數碼會計和文件記錄系統
    4. 了解利潤來源:明確核心業務的執行地點並作妥善記錄
    5. 尋求專業意見:就業務架構及合規事宜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現有電子商貿企業

    1. 業務運作審查:對照《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9 號》(DIPN 39)的原則評估現有業務模式
    2. 文件紀錄審核:確保備存充足紀錄以支持利潤來源的主張
    3. 轉讓定價合規:審查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4. 遷移至商業稅務網站(BTP):為透過商業稅務網站進行強制性電子報稅做好準備
    5. 離岸申索證明:如申索離岸利潤地位,須整理全面的佐證材料

    大型跨國電子商貿集團

    1. 第二支柱評估:確定是否達到 7.5 億歐元的門檻,並評估補足稅風險
    2. 全球稅務籌劃:確保在全球範圍內達到最低 15% 的實際稅率
    3. 轉讓定價文檔:備存完備的主體檔案(Master File)及本地檔案(Local File)
    4. 雙重課稅協定(DTA)優惠:善用香港廣泛的稅務協定網絡進行跨境業務
    5. 第二支柱申報平台準備:為 2026 年推出的申報平台準備好相應系統與流程

    重點摘要

    • 地域來源稅制優勢: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允許電子商貿企業就真正的離岸利潤享有免稅待遇,為國際數碼商業營運提供顯著的競爭優勢。
    • 核心營運決定利潤來源: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修訂本)》(DIPN 39 (Revised)),利潤來源取決於核心業務營運的進行地點,而非僅取決於伺服器位置或電子交易的執行。重點在於實質業務,而非形式。
    • 無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負擔:香港不對數碼服務及電子商貿交易徵收增值稅(VAT)或商品及服務稅(GST),與大部分司法管轄區相比,免除了重大的成本負擔。
    • 具競爭力的稅率:利得稅兩級制(首200萬港元利潤稅率為8.25%,其後利潤為16.5%)為源自香港利潤的中小型電商企業提供優惠待遇。
    • 檔案記錄至關重要:無論是申請離岸利潤豁免還是申報在岸利潤,均須妥善保存業務營運所在地的詳盡記錄,因為稅務局將會以「重實質多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嚴格審查。
    • 數碼稅務合規演進:2025年7月推出的商業稅務門戶網站及強制性電子報稅要求,標誌著香港轉向全面數碼化稅務管理——企業必須相應調整其系統。
    • 大型企業集團的「第二支柱」:營業額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電商集團必須自2025年1月1日起遵守15%的全球最低稅率規定,這需要進行審慎的全球利潤分配及稅務規劃。
    • 策略性架構規劃至關重要:透過妥善的業務架構、關鍵營運地點規劃及知識產權(IP)布局進行合法稅務優化,可在完全符合稅務局規定的前提下大幅節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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