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免稅債券在家族辦公室投資組合中的作用

香港免稅債券在家族辦公室投資組合中的角色

香港免稅債券在家族辦公室投資組合中的角色

重點摘要:香港對債券的稅務處理

  • 利得稅稅率:首200萬港元為8.25%,其後為16.5%(兩級制利得稅率)
  • 資本增值稅:無 — 香港不對投資收益徵收資本增值稅
  • 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及買賣利潤獲豁免利得稅和印花稅
  • QDI 計劃:於2018年4月1日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不論年期長短均享有全數稅務豁免
  • FIHV 制度:於2023年5月推出,為資產管理規模(AUM)至少達2.4億港元的家族辦公室提供合資格收入0%利得稅優惠
  • 地域來源徵稅:根據香港的地域來源原則,源自境外的利息收入或可獲豁免
  • 無預扣稅:香港不對利息付款徵收預扣稅

香港已成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家族辦公室樞紐,吸引眾多尋求精密財富保值策略及優惠稅務待遇的超高淨值家族。在許多家族辦公室的投資組合中,免稅債券均佔據核心地位。在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和專屬家族辦公室稅制下,此類債券兼具資本保值、可預測的收益流以及具優勢的稅務待遇。

2023年5月推出的家族投資控股工具(FIHV)制度,結合香港長期實施的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計劃及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為家族辦公室將免稅債券納入核心投資組合創造了極具吸引力的環境。隨著2024年11月公佈旨在取消5%附帶收入門檻的優化建議,該環境對固定收益及私人信貸策略而言正變得更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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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香港的免稅債券架構

香港政府債券

香港政府債券計劃是家族辦公室最直接的免稅債券選擇。根據該計劃發行的所有政府債券均獲全面豁免利得稅及印花稅。無論投資者身分為何,均適用此項全面豁免,令這些工具對尋求兼顧資本保值與稅務效益的穩健型家族辦公室資產配置尤具吸引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一直積極推動債券市場發展,推出各項措施,包括在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延長至2027年的「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該計劃為合資格的綠色及可持續債券發行提供資助,體現了政府在推動可持續金融的同時,致力拓展債券市場廣度與深度的決心。

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計劃

自1996年推行以來,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計劃對奠定香港作為主要債務發行中心的地位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計劃歷經多次重大演變,其中最重大的改革於2018年4月1日實施,當時政府擴大了稅務豁免範圍,涵蓋所有合資格債務票據,而不論其到期期限為何。

在現行的QDI框架下,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及交易利潤,均可獲全數豁免繳付利得稅。要符合資格,債務票據必須:

  • 存放於金管局運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並透過該系統結算,或
  • 在香港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

然而,當中設有一項關鍵的豁除條款:若投資者在收取或累計利息收入或交易利潤時,屬於該債券發行人的相聯者,則不可享有稅務豁免。這項反避稅條文旨在防止關聯人士的安排濫用稅務優惠。

至於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QDI,則根據發行日期及到期期限適用不同的規則。於2003年3月5日或之後發行且原來到期期限不少於七年的長期債務票據,可繼續享有獲豁免利得稅的待遇,而其他2018年之前的QDI則可能適用標準利得稅率50%的特惠稅率。

多邊發展銀行債券

獲指定的多邊發展銀行(MDB)所發行的港元債務證券所賺取的收入,可自動獲豁免利得稅。合資格的多邊發展銀行包括:

  • 亞洲開發銀行(ADB)
  • 歐洲投資銀行(EIB)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BRD)
  •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

這些工具為家族辦公室提供投資於獲AAA評級或高質素超國家機構信貸的機會,同時在香港保持全面的稅務效益。此類證券通常為亞洲以至全球各地的基建及發展項目提供融資,兼具財務回報與影響力投資特性,符合眾多家族辦公室的投資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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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HV制度與債券投資

FIHV稅務寬減概述

《2023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於2023年5月19日正式生效,標誌著香港家族辦公室行業的重要里程碑。該制度為在香港由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所獲取的合資格收益,提供全額利得稅豁免(稅率為0%)。

至關重要的是,有關稅務寬減具追溯效力,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為合資格的家族辦公室帶來即時效益。相比新加坡等競爭司法管轄區(其為家族辦公室推行的可變資本公司架構並不具追溯優惠),這項追溯適用安排使香港格外具吸引力。

FIHV資格的合資格要求

家族投資工具如要符合FIHV稅務寬減資格,必須滿足以下多項條件:

  • 實體架構:FIHV必須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成立的實體,且不得是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承辦機構
  • 家族所有權:一名或多名家族成員必須在評稅基期內的所有時間,直接或間接持有FIHV至少95%的實益權益
  • 香港管理:FIHV 必須通常在香港受管理或控制,並由合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SFO)管理
  • 資產門檻:最低資產管理規模為 2.4 億港元(約 3,066 萬美元)
  • 經濟實質:在香港聘用至少兩名全職合資格員工進行核心收益產生業務(CIGAs),並在香港產生每年至少 200 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 值得注意的是,該制度並無本地投資要求——FIHV 可自由進行全球投資,令該制度對擁有國際投資組合的家族而言極具彈性。此制度按自行評稅基準運作,無須事先獲批,但妥善備存文件記錄對稅務合規至關重要。

    債券作為 FIHV 制度下的合資格資產

    《稅務條例》附表 16C 訂明了在 FIHV 制度下符合免稅待遇資格的合資格資產。該份詳盡清單涵蓋高淨值家族常見持有的大多數金融工具,包括:

    • 證券、股份、股票及債權證
    • 私人公司的債權股證、債券及票據
    • 政府及企業債券
    • 交易所買賣商品
    • 外幣及場外衍生工具
    • 集體投資計劃(基金)

    就此等資產進行的合資格交易可為 FIHV 帶來獲豁免稅項的收入。這包括資本收益(根據香港一般原則本已免稅),以及對債券投資組合而言極為重要的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的利息收入。

    5% 附帶收入門檻的挑戰

    在原有的 FIHV 制度下,一項重大限制影響了債券配置比重較高的投資組合:5% 附帶收入門檻。稅務局一直將債券利息收入歸類為持有合資格資產所產生的「附帶收入」。雖然此類附帶收入可獲豁免稅項,但不得超過合資格資產總收益的 5%。

    若超出 5% 的上限,在 FIHV 制度下所有附帶收入將全數失去免稅地位,從而產生潛在的斷崖效應。這對以下各方構成了特別嚴峻的挑戰:

    • 持有大量債券配置、專注於固定收益的家族辦公室
    • 產生大量利息收入的私募信貸基金及策略
    • 著重收益產生而非資本增值的保守型投資組合
    • 處於財富分配階段並需要穩定現金流的家族辦公室

    與沒有設立此類門檻的司法管轄區相比,這項限制造成了不平等的競爭環境,並可能阻礙了以收益穩定性為先的家族建立最佳的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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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1 月建議優化措施:為債券投資組合帶來重大變革

    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

    2024 年 11 月 25 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發表了一份全面的諮詢文件,建議對香港的各項優惠稅務制度(包括 FIHV 框架)作出重大優化。諮詢期至 2025 年 1 月 3 日結束,預計將於隨後的立法會期內落實推行。

    對專注於債券的家族辦公室而言,影響最深遠的建議修訂是全面取消 5% 附帶收入門檻。該建議不再將債券利息視為受限制的附帶收入,而是將免稅收入的定義擴大至涵蓋「來自合資格交易的所有收入」。

    這項擴展具體涵蓋:

    • 來自債券及有價債務證券的利息收入
    • 來自貸款及私募信貸投資的利息
    • 作為合資格資產持有的其他債務工具回報

    經優化的制度將引入一份排除清單,列明不符合免稅資格的特定收入類型,而非採用百分比門檻。這種做法提供了更高的清晰度,並消除了因監察 5% 門檻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及合規負擔。

    擴展至虛擬資產

    擬議的優化措施還包括擴大合資格資產的範圍以涵蓋虛擬資產,體現了香港致力成為領先虛擬資產中心的決心。儘管這與傳統債券沒有直接關聯,但這項擴展展示了政府的前瞻性策略,並為家族辦公室將代幣化債券及數碼證券納入其具稅務效益的架構創造了機遇。

    與統一基金豁免及附帶權益制度保持一致

    諮詢文件處理了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及附帶權益稅務寬減中的類似限制。平行改革為不同類型的投資工具建立了連貫一致的稅務框架,確保家族辦公室、私募基金和基金經理均能受惠於對債券利息收入的一致處理方式。

    這種協調一致對於在直接持有資產的同時採用基金架構,或與機構基金共同投資於私募信貸及固定收益策略的家族辦公室而言尤為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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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自外地的利息收入:地域來源徵稅優勢

    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除了特定的 FIHV 及 QDI 機制外,香港基本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亦為投資外國債券的家族辦公室帶來顯著優勢。在此原則下,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繳納利得稅;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通常無須課稅,即使款項是在香港收取亦然。

    稅務局已明確指出,外國債務票據(定義為由香港境外實體發行的債務票據)通常會產生源自外地的利息收入。此類別包括:

    • 外國政府發行的主權債券
    • 外國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
    • 國際組織發行的超國家機構債券
    • 外國市政債券及機構證券

    有關分析著重於提供信貸的地點。若貸款或債券涉及簡單借貸且信貸是在香港境外提供,則由此產生的利息收入通常被視為源自外地,因此不屬於香港利得稅的徵稅範圍。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的考量

    為回應歐洲聯盟對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關注,政府引入了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並於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在優化後的框架下,四類離岸收入在特定情況下會被視為源自香港:

    • 利息收入
    • 股息收入
    • 股權權益的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收入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該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涵蓋股權權益以外其他資產類別的處置收益。

    然而,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包含特定豁免條款,符合特定合資格條件的收入仍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對於在優惠稅務制度下運作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及基金而言,在符合所有條件的情況下,FSIE 規則與特定制度條文之間的相互作用通常會使外地來源利息繼續享有稅務豁免。

    FSIE 機制的複雜性突顯了妥善架構規劃及專業稅務諮詢對家族辦公室的重要性。然而,該機制對經濟實質要求的認可與 FIHV 機制本身的實質要求高度契合,為合規的家族辦公室構建了連貫一致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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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辦公室的策略考量

    投資組合構建與稅務優化

    對於在 FIHV 機制下構建投資組合的家族辦公室而言,免稅債券具有顯著優勢:

    1. 獲取收益而無稅務損耗:一旦 2024 年 11 月提出的優化建議落實,無論佔投資組合總回報的比例為何,債券利息收入均可獲全數免稅。這使處於財富分配階段的家族能夠產生具稅務效益的現金流,以應對生活開支、慈善活動或再投資。

    2. 資本保值兼具增長潛力:優質債券在產生回報的同時提供本金保障。由於不設資本增值稅,債券價值的任何升值(源於利率下調或信貸利差收窄)均可在免稅情況下變現。

    3. 分散風險的優勢:債券通常與股票呈低度或負相關性,有助穩定投資組合。債券回報的稅務豁免進一步提升了多元化資產配置的風險調整效益。

    4. 貨幣靈活性:以不同貨幣計價的外幣債券讓家族辦公室能夠對沖貨幣風險、透過息差賺取套息收益,並分散地緣政治風險——同時對源自海外的利息收入享有稅務效益。

    私人信貸及直接借貸機遇

    取消 5% 的附帶收入門檻,為家族辦公室參與在全球迅速增長的私人信貸市場帶來了巨大機遇。私人信貸策略(包括直接借貸、夾層融資、不良債務及專項融資)主要產生利息收入,此前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的附帶收入限制下較難受惠。

    隨著擬議修訂的實施,只要投資符合該制度的資格,家族辦公室現在即可獲得全額稅務寬免,從而把握這些收益率較高的信貸機遇(通常提供 8-15% 或更高的年回報率)。這顯著擴大了香港家族辦公室在傳統上市流通債券以外的可投資領域。

    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相結合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 FIHV 或家族持有的特殊目的實體(FSPE)所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將計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的規定內。該計劃要求申請人投資 3,000 萬港元以獲得香港居留權。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推出以來的首 10 個月內,該計劃已錄得 240 宗獲批申請。與 FIHV 架構的結合意味著富裕家族可以在建立具稅務效益的家族辦公室業務的同時申請香港居留權,而債券投資組合更可發揮雙重作用:產生免稅回報,並滿足以移民為目的的投資要求。

    合規及文件要求

    雖然 FIHV 制度按自行評估機制運作,無需預先審批,但家族辦公室必須維持健全的合規架構:

    • 經濟實質證明文件:在香港僱用兩名合資格全職僱員以及每年產生 200 萬港元營運開支的證明
    • 核心創收活動(CIGA):證明投資管理活動於香港進行的紀錄
    • 家族擁有權紀錄:證明在任何時候均由家族持有 95% 或以上實益擁有權的文件
    • 資產估值:定期確認資產管理規模(AUM)超過 2.4 億港元門檻
    • 合資格交易分析:進行追蹤以確保投資構成合資格資產的合資格交易

    特別就債券投資組合而言,妥善保存區分源自香港與源自離岸利息收入的紀錄、追蹤與債券發行人的任何相聯關係(這會使合資格債務票據豁免失效),並記錄所有利息收益的來源及性質,可確保稅務合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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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比較視角

    香港與新加坡比較

    長期以來,新加坡一直與香港競逐亞洲頂尖家族辦公室樞紐的地位。新加坡針對單一及聯合家族辦公室的第 13O 條及第 13U 條稅務寬減計劃,同樣為合資格收入提供類似的稅務寬免。然而,香港近期的優化措施及擬議改革帶來了多項優勢:

    • 追溯適用:香港的 FIHV 制度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並具追溯力,而新加坡的計劃僅具前瞻性效力
  • 無需審批程序:香港的自行評估方式較新加坡的申請及審批程序更為簡便
  • 取消收入門檻:建議取消 5% 附帶交易收入門檻,提供比新加坡現行框架更高的靈活性
  • 更低的資產管理規模門檻:2.4 億港元(約 3,066 萬美元)的門檻比新加坡通常要求的 5,000 萬新加坡元更易達成
  • 特別對於專注債券投資的家族辦公室而言,香港全面的合資格債務票據(QDI)計劃和政府債券豁免,結合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營造了格外有利的環境。

    大中華區背景下的機遇

    香港在大中華地區的獨特地位,為投資於中國債券及信貸市場的家族辦公室提供了獨特優勢。「債券通」計劃讓國際投資者能夠透過香港的金融基建進入中國在岸債券市場,而香港本身的點心債券市場(在香港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債券)則讓投資者在享有香港稅務制度優惠的同時,獲得人民幣及中國信貸的投資敞口。

    隨著中國企業持續邁向國際化以及中國家族將財富多元化配置於離岸市場,香港作為東西方橋樑的角色,結合其具稅務效益的債券框架,使其在吸納大中華家族辦公室資金流方面佔據了獨特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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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望未來:免稅債券在家族投資組合中的前景

    2024 年 11 月的諮詢文件顯示了香港致力維持全球領先家族辦公室樞紐地位的決心。建議取消附帶收入門檻解決了一項關鍵的競爭弱點,並使香港能夠吸引以往偏好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固定收益和私募信貸為重心的家族辦公室。

    以下幾項趨勢可能會影響免稅債券在香港家族辦公室投資組合中的角色:

    私人信貸配置增加:隨着稅務障礙消除,預計將有大量資金流入私人信貸、直接貸款及特種融資策略,這些策略在維持免稅地位的同時,提供高於傳統債券的收益率。

    聚焦綠色及ESG債券:香港的「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延長至2027年,加上家族辦公室對影響力投資的興趣日益濃厚,預計將推動對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表現掛鈎債券的配置增加——所有這些債券均符合各項制度下的免稅資格。

    數碼債券整合:金管局的「數碼債券資助計劃」為每筆合資格數碼債券發行提供高達250萬港元的資助,加上建議將虛擬資產納入FIHV制度,或會加速家族辦公室採用代幣化債券及基於區塊鏈的債務證券。

    多幣種債券策略:隨着地緣政治碎片化持續及貨幣波動加劇,家族辦公室將越來越多地利用免稅的外幣債券投資組合來對沖貨幣風險、分散地緣政治風險,並捕捉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息差。

    跨代財富傳承:隨着亞洲第一代企業家年歲漸長,家族辦公室將日益專注於財富保值與傳承。免稅債券投資組合可為多代人提供可預測且可持續的收入流,同時在累積和分配階段最大限度減少稅務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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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

    香港的免稅債券框架——涵蓋政府債券、合資格債務票據、多邊發展銀行證券,以及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下持有的債券——為家族辦公室提供了一套精密成熟的工具組合,以極具稅務效益的方式實現財富保值及賺取收益。不設資本增值稅、對外來來源收入有利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以及對各類債券的全面豁免,共同營造出一個有利於優化固定收益策略稅後回報的環境。

    2024年11月提出的優化建議,尤其是取消5%附帶收入門檻,是一項顛覆性的改革,將為專注於債券投資的家族辦公室釋放龐大的全新機遇。透過將債券利息收入視為合資格收入,而非受限制的附帶收入,香港消除了構建最佳投資組合的主要障礙,並蓄勢吸納全球日益增長流向私人信貸及固定收益策略的資金。

    對於考慮將香港作為家族辦公室樞紐的超高淨值家族而言,政治穩定、法治基石、成熟發達的金融市場、鄰近亞洲增長引擎,加上現時對債券收入領先業界的稅務優惠待遇,結合構成了極具吸引力的價值主張。隨著諮詢程序結束及建議優化措施於2025年完成立法,預計香港將進一步鞏固其作為尋求具稅務效益、以債券為核心投資策略的家族辦公室在亞洲首選樞紐的地位。

    家族辦公室應與合資格的稅務顧問及法律顧問緊密合作,妥善構建資產持有架構,確保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並盡享香港不斷演進的稅務框架所帶來的優勢。機遇固然龐大,但要落實這些優勢,則需要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環境中進行周密規劃、備妥適當文件,並持續監察監管法規的最新發展。

    重點摘要

    • 香港政府債券享有完全豁免利得稅和印花稅的優惠,為具稅務效益的保守型資產配置奠定基礎
    • 合資格債務票據計劃為 2018 年 4 月 1 日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券提供利息收入及交易利潤的全額稅務豁免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制度自 2023 年 5 月起運作,為符合最低 2.4 億港元資產管理規模及實質經濟活動要求的家族辦公室,就其合資格收入提供 0% 利得稅優惠
    • 2024 年 11 月提出的優化建議將取消 5% 的附帶收入門檻,使債券利息和私人信貸收入完全免稅且不受限制
    • 源自境外的利息收入受惠於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外國債券的利息一般獲豁免徵收利得稅
    • 無資本增值稅、無利息預扣稅以及全面的債券稅務豁免相結合,為固定收益投資組合創造了極佳的稅務效益
    • 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相結合,允許 FIHV 持有的債券計入申請居留權所需的 3,000 萬港元投資要求
    • 一旦取消附帶收入門檻,私人信貸和直接借貸策略對香港家族辦公室的吸引力將顯著提升
    • 合規要求在香港維持實質經濟活動,包括聘用兩名合資格全職員工及每年產生 200 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 香港不斷完善的監管架構,使其在以債券為核心的財富管理策略方面,與新加坡及其他亞洲家族辦公室樞紐相比更具競爭力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有關香港債券稅務處理及家族辦公室架構的一般資訊。本文並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稅務法例可能隨時變更,本文提及的2024年11月擬議優化措施仍須進行諮詢及立法審批。家族辦公室應諮詢合資格的稅務顧問、法律顧問及金融專業人士,以獲取針對其具體情況的建議。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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