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香港的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對合資格基金交易提供 0% 利得稅優惠,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附帶權益稅務寬減為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收取的合資格附帶權益提供 0% 利得稅稅率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及有限合夥基金(LPF)提供現代化的公司及合夥架構,享有全面的稅務優惠
- 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為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股工具之合資格交易提供 0% 利得稅優惠
- 2024 年 11 月諮詢中提出的重大優化建議將擴大合資格資產範圍,涵蓋虛擬資產、私人信貸、碳信用及保險相連證券
引言:香港發展成為全球基金管理樞紐的歷程
過去五年,香港在基金稅制及監管框架方面經歷了顯著的轉型。隨着 2019 年推出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隨後於 2021 年實施附帶權益稅務寬減,以及建立 OFC 和 LPF 等現代化基金架構,香港已確立為亞洲最具競爭力的基金註冊地之一。
截至 2025 年,香港持續優化及完善這些制度,以維持在全球基金管理領域的競爭優勢。憑藉超過 500 家已註冊的 OFC,以及對家族辦公室架構日益增長的興趣,香港正成功吸引尋求透明度高、具稅務效益,且毗鄰中國內地並可開拓亞洲市場的國際資本與基金經理。
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
概述與適用範圍
《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利得稅)(修訂)條例》於 2019 年 4 月 1 日生效,確立了 UFE 制度作為香港投資基金的全面稅務豁免框架。UFE 為在香港營運或從香港營運的所有類型基金提供統一的稅務待遇,取代了以往被歐洲聯盟(歐盟)認定具有圍欄特徵的零散離岸基金豁免(OFE)制度。
在 UFE 制度下,合資格基金從指定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可獲全面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通常為 16.5%),不論其:
- 基金架構(公司、合夥、信託或其他安排)
- 基金中央管理及控制權所在地點
- 基金規模或投資策略
- 投資者居留地或國籍
合資格條件
要符合 UFE 的資格,基金必須符合以下主要條件:
| 要求 | 詳情 |
|---|---|
| 集體投資計劃 | 營運目的必須為匯集投資者資金以投資於多元化投資組合 |
| 多名投資者 | 必須擁有或打算擁有至少兩名非相聯者的投資者(單一投資者基金通常不符合資格) |
| 有限控制權 | 投資者不得對基金的管理擁有日常控制權(通常指沒有單一投資者持有超過 50% 的表決權) |
| 指定交易 | 利潤必須來自《稅務條例》附表 16C 所載「指定資產」的交易 |
統一基金豁免制度下的指明資產
現行附表 16C 指明資產包括:
- 證券(股票、債券、債權證及類似工具)
- 私人公司的股份或權益(受限於短期資產測試)
- 期貨合約及槓桿式外匯合約
- 外幣
- 在香港的銀行持有的存款以外的存款
- 在香港以外地方發行的存款證
- 交易所買賣商品
2024年統一基金豁免制度建議優化措施
2024年11月25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發表了一份全面的諮詢文件,建議對統一基金豁免制度作出重大優化。這些建議修訂旨在保持香港相對其他主要基金司法管轄區的競爭力,並配合不斷演變的投資策略。
建議擴大指明資產範圍:
- 虛擬資產 - 包括加密貨幣及數碼代幣,將香港定位為亞洲領先的數碼資產管理樞紐
- 位於香港以外的不動產 - 為房地產投資基金擴大機遇
- 排放衍生工具、碳信用及配額 - 反映環境、社會及管治(ESG)以及氣候相關投資日益增長的重要性
- 保險相連證券 - 涵蓋巨災債券及其他保險風險轉移工具
- 非法團私營實體的權益 - 例如合夥及其他非註冊成立架構
- 貸款及私人信貸投資 - 鑑於私人信貸作為一項資產類別呈現爆發式增長,這是一項關鍵的新增項目
擴大基金定義:
諮詢建議明確將退休基金和捐贈基金納入統一基金豁免制度的範圍,消除以往對此類機構投資工具是否符合資格的不確定性。
新增申報及實質業務要求:
諮詢亦建議為申請 UFE 的基金引入稅務申報機制及實質活動要求。這與國際最佳實踐一致,並回應了對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的關注。
DIPN 61:稅務局對 UFE 的指引
稅務局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發布《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61 號》(DIPN 61),就 UFE 機制的適用提供詳細指引。主要澄清事項包括:
- 參與人士指投資者(OFC 的股東、LPF 的有限責任合夥人)
- 控制權通常指擁有權權益超過 50%,惟法律控制權亦可存在於較低持股比例的情況
- 可支付最高達淨收益 30% 的附帶權益,而不會影響豁免資格
- 特殊目的實體(SPE)若持有符合短期資產測試(短期資產不得超過總資產價值的 50%)的私人公司,亦可符合豁免資格
附帶權益稅務寬減
現行機制
《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於 2021 年 5 月 7 日制定,為合資格附帶權益引入具開創性的 0% 利得稅稅率。此項寬減具追溯力,適用於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收取或累算的附帶權益。
在現行機制下:
- 支付予法團的合資格附帶權益獲豁免利得稅(實際稅率:0%,相對於標準稅率 16.5%)
- 收取附帶權益的個人可在薪俸稅下享有應評稅入息 100% 的扣除
- 該基金必須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認證為「獲認證投資基金」
- 附帶權益必須源自根據 UFE 機制獲豁免的私募股權交易所得利潤
- 必須提交核數師報告作為金管局認證程序的一部分
2024 年建議優化措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 2024 年 11 月發布的諮詢文件就附帶權益機制提出了變革性修訂:
| 現行規定 | 建議修訂 | 影響 |
|---|---|---|
| 金管局認證連同核數師報告 | 完全取消金管局認證要求 | 大幅簡化合規程序;降低成本及行政負擔 |
| 僅限於私募股權交易 | 擴展至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下的所有指明資產,以及非應課稅收入(股息、離岸收入)和其他應課稅收入 | 將寬減措施擴展至對沖基金、風險投資、私人信貸及多元策略基金 |
| 附帶權益必須透過合資格人士支付 | 取消透過合資格人士支付的要求 | 允許靈活的分派架構,包括離岸附帶權益工具 |
這些建議修訂將大幅擴大附帶權益稅務寬減的適用範圍,使其適用於所有投資策略的基金經理,而非僅限於私募股權基金經理。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OFC 制度框架
OFC 制度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生效,為香港提供了一種現代化的公司型基金架構,可與盧森堡、愛爾蘭及開曼群島的同類架構相媲美。OFC 是一種具備以下特點的公司型工具:
- 投資者享有有限法律責任
- 可變股本,可根據認購及贖回而增加或減少
- 純粹用作營運集體投資計劃
- 可構建為獨立 OFC(單一資產池)或傘子 OFC(擁有多個獨立法律責任子基金)
公開與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比較
| 特點 | 公開 OFC | 私人 OFC |
|---|---|---|
| 認可 | 必須獲證監會認可 | 無須獲證監會認可 |
| 投資者類型 | 可向零售及專業投資者分銷 | 僅限專業投資者 |
| 投資範圍 | 受證監會投資限制約束 | 投資範圍靈活,合規要求較寬鬆 |
| 披露要求 | 更嚴格的披露及報告責任 | 更具彈性的披露機制 |
OFC 的稅務優惠
OFC 可受惠於香港全套基金稅務寬減措施:
- 合資格交易獲統一基金豁免制度(UFE)下的利得稅豁免
- 向投資者分派利潤無須繳納預扣稅
- 無資本增值稅(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 無增值稅(VAT)
- 如架構得宜,符合附帶權益稅務寬減資格
遷冊機制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在香港以外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可遷冊至香港成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而無需將其現有結構清盤。此遷冊機制使香港成為極具吸引力的目的地,吸引尋求從監管或稅務環境較不利的司法管轄區遷出的基金。
增長及資助計劃最新動向
截至 2025 年 2 月,香港已有 502 家註冊 OFC,顯示該結構已被廣泛採用。政府提供資助計劃以補貼 OFC 的成立成本,並已延長至 2027 年 5 月。然而,多項重大變更已於 2025 年 4 月 11 日生效:
- 每名投資經理現時僅限一家 OFC 符合獲取資助資格
- 已獲得資助的投資經理無權獲取額外資助
- 先前每家公眾 OFC 100 萬港元、每家私人 OFC 50 萬港元以及每家房託基金(REIT)800 萬港元的上限,繼續適用於 2025 年 4 月 11 日前提交的申請
有限合夥基金(LPF)
LPF 結構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生效,引入了專為投資基金量身訂造的有限合夥結構。LPF 機制為公司型的 OFC 結構提供了合夥企業的替代方案,吸引熟悉美國及開曼群島常見合夥結構的基金經理。
LPF 的主要特點
結構要求:
- 必須擁有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GP)及一名有限合夥人(LP)
- 由一份書面有限合夥協議(LPA)規管
- 註冊辦事處必須設於香港
- 自願選擇註冊機制(不排除其他有限責任合夥的運作)
各方角色:
| 相關方 | 職責 | 法律責任 |
|---|---|---|
| 普通合夥人(GP) | 對基金管理和控制負有最終責任;確保為基金資產作出妥善的託管安排 | 對所有債務及責任承擔無限法律責任 |
| 有限合夥人(LP) | 享有分派權利的被動投資者;不參與日常管理 | 以約定的出資額為限(除非參與日常管理) |
| 投資經理 | 負責日常投資管理職能;可委派予其他各方 | 按有限合夥協議(LPA)及服務協議所指明 |
LPF 的稅務待遇
LPF 享有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相同的稅務優勢:
- 合資格交易根據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獲豁免利得稅
- 合資格附帶權益獲豁免利得稅(由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實質稅率為 0%)
- 收益分派無須繳納香港預扣稅
- 就特定目的享有稅務穿透處理
適用的投資策略
LPF 特別適用於:
- 私募股權及創業投資基金
- 併購及成長型資本基金
- 房地產及基礎設施基金
- 特殊情況及不良資產基金
- 私募信貸及混合策略基金
註冊程序
LPF 註冊需要:
- 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書(表格 LPF1)
- 註冊費用 HK$2,555
- 遞交費用 HK$479(不可退還)
-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4)
- 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
家族辦公室稅務制度
透過《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實施,香港的家族辦公室稅務制度為在香港設立單一家族辦公室(SFO)的超高淨值家族提供全面的稅務寬減。
寬減架構
該制度主要圍繞兩個核心組成部分:
- 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ESFO)——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家族辦公室實體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持有家族資產的投資工具
稅務優惠
| 優惠類型 | 詳情 |
|---|---|
| 合資格交易 | 進行附表 16C 指定資產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享 0% 利得稅稅率 |
| 附帶交易 | 附帶交易享 0% 利得稅稅率(以總交易金額的 5% 為上限門檻) |
| 無資本增值稅 | 香港不對任何交易徵收資本增值稅 |
| 無遺產稅 | 財富轉移無須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 |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 僅源自香港的收入須課稅;離岸收入免稅 |
資格規定
要符合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的資格,FIHV 必須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 在香港聘用最少兩名全職合資格員工(可外判予ESFO)
- 每年在香港產生最少200萬港元營運開支(可外判)
- 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
- 就指明資產進行合資格交易
無需事前審批
與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的家族辦公室制度以自我評稅為基礎運作:
- 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獨立申請或取得事前審批
- 合資格家族辦公室可直接於年度報稅表中申報寬減
- 無本地投資要求(可進行全球投資)
- 家族辦公室並無特定發牌制度
追溯效力
稅務寬減可追溯至2022/2023課稅年度,使新成立及現有的家族辦公室在符合資格標準後均可立即受惠。
2025年建議優化措施
《2025-26年度香港財政預算案》宣布計劃進一步優化家族辦公室制度,將合資格交易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
- 排放衍生工具及碳排放配額
- 保險相連證券
- 貸款及私人信貸投資
- 虛擬資產(數碼資產及加密貨幣)
家族辦公室行業增長
香港的家族辦公室行業錄得顯著增長:
- 單在2025年首五個月,投資推廣署專責的FamilyOfficeHK團隊已協助50間家族辦公室在香港設立或擴展業務
- 與2024年同期相比,這代表著19%的增長
- 2025年初公布調低居留准入門檻,預計將於2025年內額外吸引超過200間家族辦公室
- 香港鄰近中國內地及大灣區,為把握亞洲投資機遇提供獨特途徑
稅務優勢比較
香港 vs. 標準公司利得稅
| 稅項 | 標準稅率 | 基金/家族辦公室稅率 | 節省幅度 |
|---|---|---|---|
| 利得稅 | 16.5%(首 200 萬港元為 8.25%) | 0%(統一基金豁免 UFE/家族辦公室) | 16.5 個百分點 |
| 附帶權益 | 16.5%(法團)/ 15-17%(個人) | 0%(符合寬減條件) | 高達 17 個百分點 |
| 資本增值稅 | 0% | 0% | 不適用 —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 |
| 預扣稅 | 0% | 0% | 不適用 — 股息/利息不徵收預扣稅 |
| 遺產稅 | 0% | 0% | 不適用 — 已於 2006 年廢除 |
對基金經理的策略意義
在 OFC 與 LPF 架構之間作出選擇
OFC 優勢:
- 亞洲投資者和零售分銷商熟悉的公司形式架構
- 可變資本架構支援靈活贖回
- 適用於相當於 UCITS 基金的完善監管架構
LPF 的優勢:
- 美國及機構投資者熟悉的合夥架構
- 透過自訂有限合夥協議(LPA)實現更靈活的管治安排
- 私募股權及創業投資的傳統架構
- 普通合夥人(GP,管理角色)與有限合夥人(LP,投資者角色)分工明確
- 設有較長鎖定期的封閉式私募基金首選
合規及實質業務考量
儘管香港的稅制十分優厚,基金經理仍須維持適當的實質業務:
- 董事會會議應在香港舉行,且應有居於香港的獨立董事參與
- 投資決策應由合資格人員在香港作出
- 基金行政管理及託管服務應起用香港的服務提供者
- 應維持足夠的資源,包括辦公空間、員工及營運開支
- 在 2024 年諮詢後可能會引入經濟實質要求
經合組織(OECD)「第二支柱」的影響
香港已由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財政年度起實施經合組織的全球最低稅率(第二支柱)。重點包括:
- 適用於年度綜合收入至少達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
- 確保最低實際稅率達 15%
- 根據「被排除實體」條文,投資基金一般獲豁免於第二支柱之外
- 規模較小的基金及本地投資經理可全數保留香港優惠稅制帶來的效益
未來展望及預期改革
建議變更的實施時間表
2024 年 11 月就優化統一基金豁免(UFE)、附帶權益及家族辦公室制度展開的諮詢標誌著一個重要里程碑。預期時間表如下:
- 2025 年底:根據諮詢回饋發布法例修訂草案
- 2026 年初:立法會審議及制定法例
- 追溯效力:預計多項修訂在制定後將具追溯力
對香港競爭地位的預期影響
建議的改革將顯著提升香港的競爭力:
虛擬資產:將數碼資產及加密貨幣納入統一基金豁免(UFE),使香港具備與瑞士和杜拜競爭的能力,以爭奪加密對沖基金及數碼資產管理機構。
私人信貸:擴大範圍至涵蓋貸款及私人信貸投資,確保香港能夠吸納增長最快的另類資產類別(目前由美國資產管理機構主導)。
碳市場:加入排放衍生工具及碳信用,體現了氣候金融及聚焦ESG策略日益提升的重要性。
簡化附帶權益:免除金管局認證要求並擴大合資格策略,將使更廣泛的基金經理(包括對沖基金及多重策略平台)能夠受惠於附帶權益稅務寬減。
區域競爭
香港的改革應置於區域競爭的背景下審視:
| 司法管轄區 | 主要優勢 | 香港的應對措施 |
|---|---|---|
| 新加坡 | VCC架構、稅務豁免計劃、健全的監管框架 | 具遷冊機制的OFC/LPF架構;更廣泛的資產範疇(包括虛擬資產) |
| 開曼群島 | 零稅率司法管轄區、成熟完善的基金架構、經驗豐富的服務提供者 | 相若的稅務待遇,並兼具亞洲時區及接通內地市場的額外優勢 |
中國內地及大灣區融合
香港作為通往中國內地門戶的獨特地位,提供了額外的策略價值:
- 跨境理財通允許香港與大灣區之間進行跨境投資
- 互聯互通(股票通)及債券通計劃提供直接進入內地證券市場的渠道
- QDLP/QDIE 計劃使香港基金經理能夠向內地投資者募集資金
- 大灣區各項舉措促進金融融合及人才流動
- 「一國兩制」提供熟悉的普通法框架,同時具備獨特的內地准入優勢
基金設立的實務考量
架構構建清單
考慮採用香港架構的基金經理應評估:
- 目標投資者群 - 零售與專業投資者;亞洲與全球投資者
- 投資策略 - 確保資產屬於指定資產類別,或等待建議的範圍擴展
- 基金架構 - 偏好公司型可選 OFC;偏好合夥型可選 LPF
- 管理安排 - 證監會發牌要求;委託/轉授架構
- 實質營運要求 - 董事會組成;人員配置;營運開支
- 服務提供者 - 基金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法律顧問;稅務顧問
- 分銷策略 - 零售認可要求;私募發售文件
預估成立成本及時間表
| 項目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私人) | 有限合夥基金(LPF) |
|---|---|---|
| 法律費用 | HK$150,000 - HK$300,000 | HK$100,000 - HK$250,000 |
| 註冊費用 | HK$5,000 - HK$10,000 | HK$3,000(包括註冊費及商業登記費) |
| 服務提供者配置 | HK$50,000 - HK$150,000 | HK$50,000 - HK$150,000 |
| 證監會牌照(如需要) | HK$300,000 - HK$800,000 | HK$300,000 - HK$800,000 |
| 所需時間 | 6-12 星期(私人);4-6 個月(獲證監會認可的公募基金) | 4-8 星期 |
註:資助計劃或可提供補貼以抵銷部分成立成本,惟須符合於 2025 年 4 月 11 日生效的修訂資格準則。
持續合規責任
香港基金結構須履行持續合規要求:
- 年度審計 — 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製的經審計財務報表
- 提交報稅表 - 即使根據統一基金豁免(UFE)申請豁免,仍須每年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 週年申報表 - 向公司註冊處(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或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處(LPF)提交
- 反洗錢/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ML/CFT)合規 - 「認識你的客戶」(KYC)程序;可疑交易報告
- FATCA/CRS 申報 - 遵守自動交換資料機制
- 證監會申報 - 適用於持牌管理人及認可基金;定期提交財務及營運報告
- 擬議申報要求 - 優化 UFE 制度下可能引入稅務申報機制
結語
憑藉一系列全面的稅務優惠及現代化的基金架構,香港已成為亞洲最具競爭力的基金管理司法管轄區之一。統一基金豁免(UFE)制度提供了確定性與簡便性,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及有限合夥基金(LPF)架構則具備高度靈活性,能迎合多元化的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偏好。
2024 年 11 月公佈的擬議優化措施,展現了香港特區政府保持香港競爭優勢的決心。透過將合資格資產的範圍擴大至虛擬資產、私人信貸、碳信用額及其他新興資產類別,並簡化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稅務寬減制度,香港正致力把握下一波另類資產管理增長帶來的機遇。
家族辦公室領域迅速擴展,單在 2025 年首五個月便新增超過 50 間家族辦公室,突顯香港對超高淨值家族的吸引力——這些家族正尋求一個穩定、具稅務效益,且能把握亞洲投資機遇的司法管轄區。
對於評估註冊地選擇的基金經理而言,香港提供了極具吸引力的綜合優勢:
- 基金利潤及附帶權益享有零或極低的實際稅率
- 現代化的公司型(OFC)及合夥型(LPF)基金架構
- 毗鄰中國內地及大灣區
- 獲國際認可的穩健監管框架
- 無資本增值稅、預扣稅或遺產稅
- 成熟的服務提供商生態圈及資本市場基礎設施
- 普通法法律制度及獨立的司法機構
隨着這些改革於 2025 年及 2026 年進入立法程序,香港已具備優勢以鞏固其作為亞洲首要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與新加坡、盧森堡、開曼群島及其他成熟的基金註冊地有效競爭。
基金經理、家族辦公室及機構投資者應密切留意這些擬議改革的落實情況,並考慮香港更完善的稅務制度如何在未來幾年配合其投資策略和營運目標。
重點摘要
- 統一基金豁免(UFE)為合資格基金交易提供 0% 利得稅豁免,並擬擴大範圍以涵蓋虛擬資產、私募信貸、碳信用額及保險相連證券
- 附帶權益稅務寬減提供 0% 實際稅率,擬議的簡化措施將取消金管局的認證要求,並將合資格策略擴展至私募股權以外的範疇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及有限合夥基金(LPF)提供現代化的公司型及合夥型基金架構,享有全面的稅務優惠、遷冊選項,並為多元化投資策略提供靈活性
- 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為合資格交易提供 0% 利得稅豁免,追溯至 2022/2023 課稅年度起生效,無需事先審批,並擬進一步擴大合資格資產範圍
- 香港兼具無資本增值稅、無預扣稅、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以及通往中國內地的策略優勢,為亞洲以至全球投資經理打造出極具競爭力的基金註冊地
- 預計於 2025 至 2026 年實施的擬議改革,將大幅提升香港在另類資產、數碼資產及私募信貸管理領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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