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兩級利得稅

關鍵重點:香港利得稅兩級制

  • 生效日期:2018/19 課稅年度起
  • 法團稅率: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為 8.25%;超過 200 萬港元的利潤為 16.5%
  • 非法團業務稅率:首 200 萬港元為 7.5%;超過 200 萬港元的利潤為 15%
  • 關連實體限制:每組關連實體中僅可有 ONE(一)間實體選擇適用兩級制稅率
  • 選擇程序:必須在利得稅報稅表中聲明沒有其他關連實體作出此選擇;該聲明在該年度內不可撤回

香港的利得稅兩級制是近年為支援中小型企業(中小企)而推行的最重大稅務改革之一。自 2018/19 課稅年度實施以來,此制度為合資格企業提供了顯著的稅務寬減,同時亦納入了健全的防止避稅措施以杜絕濫用。這份全方位指南深入探討了該制度對香港中小企的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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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利得稅兩級制架構

推行利得稅兩級制旨在減輕在香港營運的中小企之稅務負擔。該制度對首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採用優惠稅率,為合資格企業帶來即時的稅務節省。

稅率比較

業務類型 首 200 萬港元 超過 200 萬港元的利潤 首 200 萬港元節省的稅款
法團 8.25% 16.5% HK$165,000
非法團業務(合夥及獨資經營) 7.5% 15% HK$150,000

優惠稅率相當於標準利得稅率寬減 50%,首 200 萬港元利潤可為法團節省高達 165,000 港元,為非法團業務節省高達 150,000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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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級制稅率的資格準則

了解資格準則對於希望受惠於兩級制利得稅率的企業至關重要。稅務局(IRD)已訂立明確的準則及限制。

一般資格要求

要求 詳情
應課稅利潤 實體必須在香港擁有須繳納利得稅的利潤
連繫實體身分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沒有任何連繫實體選擇採用兩級制稅率
申報要求 必須在利得稅報稅表或個別人士報稅表中作出聲明
排除於其他制度 並未受惠於其他稅務優惠制度(例如:企業財資中心、飛機/船舶租賃)

誰符合資格?

所有在香港擁有須繳納利得稅利潤的實體均符合兩級制稅率的資格,包括:

  • 法團: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
  • 合夥業務: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普通及有限合夥
  • 獨資業務:在香港營運的個人業務擁有人
  • 非居港人士:前提是他們沒有關連實體,或沒有關連實體已選擇適用兩級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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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實體規則:關鍵的防止避稅措施

關連實體限制是兩級制防止避稅框架的基石。這項措施可防止規模較大的企業人為地將業務分拆為多個實體,以獲取倍增的稅務效益。

關連實體的定義

當實體之間存在控制關係時,即被視為「關連實體」。根據稅務局的規定,若符合以下情況,一個實體即屬另一實體的關連實體:

  • 一個實體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超過 50% 的已發行股本
  • 一個實體有權行使或控制另一實體超過 50% 的投票權
  • 一個實體有權享有另一實體超過 50% 的資本或利潤
  • 如屬經營獨資業務的自然人,該名人士同時經營另一項獨資業務

控制權可透過一個或多個中介實體直接或間接行使,這意味著複雜的公司架構亦受這些規則所約束。

單一實體選擇規則

對於一組關連實體,在任何特定的課稅年度內只可有一個實體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這項根本限制確保:

  • 相聯業務無法各自就獨立的 200 萬港元利潤額度申索 8.25%/7.5% 的優惠稅率
  • 稅務效益是在集團層面適用,而非透過人為分拆的實體而倍增
  • 規模較大的企業繳納應繳稅款,同時中小企可獲得具針對性的寬減

關連實體的實際範例

例子 1:母子公司架構
H 公司擁有 H1 公司 100% 股權,而 H1 公司則擁有 H2 公司 80% 股權。三家公司均屬相聯實體。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內,只有其中一家公司可選擇按兩級制稅率課稅。

例子 2:共同擁有權
陳先生擁有 A 公司 60% 股權及 B 合夥業務 70% 權益。該等實體因受陳先生控制而屬相聯實體。只有其中一個實體可選擇按兩級制稅率課稅。

例子 3:多項獨資業務
李小姐經營兩項獨資業務。兩項業務均屬相聯實體,李小姐只可為其中一項業務選擇兩級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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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程序及申報規定

選擇按兩級制稅率課稅時,須仔細注意申報規定及時間考量。

如何作出選擇

實體須在相關報稅表內作出聲明以行使選擇權,聲明該實體按兩級制稅率課稅,且沒有其他相聯實體在同一課稅年度選擇按該等稅率課稅。具體而言:

  • 法團及合夥業務:在利得稅報稅表(表格 BIR51 或 BIR52)內申報
  • 獨資業務:在個別人士報稅表(表格 BIR60)內申報
  • 非居住者人士:香港付款人必須核實其資格,並在利得稅報稅表(表格 BIR54)內申報

選擇的關鍵考量

範疇 重要詳情
不可撤銷性 選擇一經作出,在該課稅年度內便不可撤銷
按年度作出 每個課稅年度須獨立作出選擇;集團內的不同實體可在不同年度作出選擇
集團協調 相聯實體必須互相協調,以確保只有一間實體作出選擇 核實要求 實體必須在評稅基期結束時核實其相聯實體的身分

不正確申報的罰則

稅務局對不正確的申報採取嚴肅態度。如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不正確申報,可招致重罰。這包括:

  • 在存在相聯實體的情況下,虛假申報不存在相聯實體
  • 未有核實是否有相聯實體已就該年度作出選擇
  • 提供有關控制權關係的不準確資料

企業在核實其相聯實體身分以及協調集團內部的選擇時,必須恪盡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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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兩級制的不適用對象

為防止雙重獲益,部分已享有優惠稅務待遇的實體不適用於利得稅兩級制。如法團已根據以下條文作出選擇,則不符合資格享有兩級制稅率:

  • 第 14B(2)(b) 條:合資格保險業務及保險經紀業務
  • 第 14D(5)(b) 條: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 第 14H(4)(b) 條: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 第 14J(5)(b) 條: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
  • 第 14P(4)(b) 條:合資格船舶出租商
  • 第 14T(5)(b) 條: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

此外,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的應評稅利潤亦被排除在外,因該等利潤已享有特惠半稅率(8.25% 或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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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聯實體的稅務規劃策略

對於相聯實體集團而言,策略性規劃可在兩級制下優化稅務效益。

最佳實體選擇

在決定應由哪間實體選擇兩級制稅率時,請考慮:

  • 利潤分佈:提名應評稅利潤最接近或超過 HK$200 萬的實體,以將優惠稅率效益最大化
  • 未來預測:考慮各實體在下一年度的預期利潤趨勢
  • 稅務虧損狀況:避免選擇處於稅務虧損狀況的實體;應提名有盈利的實體
  • 年度靈活性:可根據情況變化,在不同年度提名不同實體

範例:策略性選擇

情境:公司集團擁有三個相聯實體:
- 實體 A:預測利潤為 HK$150 萬
- 實體 B:預測利潤為 HK$380 萬
- 實體 C:預測利潤為 HK$500,000

最佳策略:選擇實體 B 適用兩級制稅率。

計算方式:

  • 實體 B 首 HK$200 萬繳納 8.25% = HK$165,000
  • 實體 B 餘下 HK$180 萬繳納 16.5% = HK$297,000
  • 實體 B 總稅額 = HK$462,000
  • 節省稅款 = HK$165,000(相比所有利潤按 16.5% 繳稅)

實體 A 和實體 C 按標準 16.5% 稅率繳稅,但集團透過將兩級制應用於利潤最高的實體,從而獲取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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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最新動態:全球最低稅考量

自 2025 年 1 月起,香港實施經合組織(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框架,為特定企業帶來新的考量因素。

受影響對象

全球最低稅影響年度綜合收入至少達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這些大型集團必須在以下規則下繳納 15% 的最低有效稅率:

  • 收入涵蓋規則(IIR):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適用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徵稅不足的利潤規則(UTPR):將於憲報刊登公告指定的日期生效

對中小企的影響

中小企利好消息:在香港營運的規模較小及本地公司繼續享有標準的利得稅兩級制優惠,不受全球最低稅率影響。7.5億歐元的營業額門檻確保只有規模最大的跨國企業集團才會納入此等新規則的規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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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小企支援及稅務優惠

除了利得稅兩級制外,香港還為中小企提供全面的稅務優勢及支援生態系統。

稅務優勢

  • 無資本增值稅:資本收益維持免稅,為出售資產或投資的企業帶來顯著優勢
  • 無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與許多增值稅率高達 20% 的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並無徵收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
  • 無股息稅:從香港公司收取的股息毋須繳稅
  • 無利息預扣稅:支付予非香港居民的利息收入一般毋須繳納預扣稅
  •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稅;離岸利潤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獲豁免徵稅

2024/25 年度稅務寬減措施

香港政府宣布寬減 2024/25 課稅年度 100% 的利得稅,每宗個案上限為 1,500 港元。雖然金額有限,但此措施為中小企提供了額外的寬減,並體現了政府的持續支援。

中小企資助計劃

香港提供涵蓋各行各業的 45 個資助計劃,以支援中小企的成長和發展。「中小企資援組」(SME ReachOut)服務團隊協助企業物色符合資格的資助計劃並應對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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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最佳做法

為確保完全符合利得稅兩級制的規定,企業應採取以下最佳做法:

1. 妥善記錄關連實體關係

  • 妥善保存股權架構及控制關係的清晰記錄
  • 當股權或控制權安排發生變更時及時更新文件
  • 在每個評稅基期結束時檢視關連實體狀態

2. 協調集團選擇

  • 建立內部流程以協調各關連實體之間的選擇
  • 指定負責人員或團隊以管理集團稅務規劃
  • 在報稅截止日期前,向所有相關實體清楚傳達選擇決定
  • 3. 保存準確記錄

    • 保留詳細的損益記錄以支持稅務計算
    • 按香港法律規定保存文件至少 7 年
    • 確保財務報表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

    4. 尋求專業建議

    • 聘請合資格稅務專家審查複雜的相聯實體情況
    • 就集團的最佳選擇策略獲取建議
    • 確保遵守稅務局的所有要求及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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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及誤解

    公司是否每年都可以選擇兩級制稅率?

    可以,前提是該公司每年均符合資格準則,且沒有相聯實體在該課稅年度作出選擇。有關選擇必須在每年的報稅表中作出。

    如果在提交報稅表後才發現相聯實體關係,該怎麼辦?

    如果兩間相聯實體錯誤地同時選擇了兩級制稅率,應立即通知稅務局並修改相關報稅表。主動披露可減輕罰款。

    我們是否可以每年變更由哪間實體作出選擇?

    可以。雖然每年的選擇均不可撤回,但相聯集團內的不同實體可根據不斷變化的業務情況和策略考慮,在不同年度作出選擇。

    不活動公司是否符合兩級制稅率的資格?

    沒有應課稅利潤的不活動公司不會受惠於此制度,因為沒有利潤可適用優惠稅率。

    這項制度如何適用於離岸利潤?

    兩級制稅率僅適用於須繳納香港利得稅的利潤。若利潤屬真正的離岸利潤並符合免稅資格,則兩級制對該等利潤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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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香港的利得稅兩級制為中小企帶來顯著好處,首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最多可節省高達 165,000 港元的稅款。該制度在支持小型企業與透過相聯實體限制防止避稅之間取得了審慎的平衡。

    成功的關鍵因素包括:

    • 理解連繫實體關係及 50% 控制權測試
    • 協調整個集團的選擇,以確保只有一間實體享有此優惠
    • 作出準確申報以避免罰則
    • 進行策略性規劃,以優化集團內每年應由哪間實體作出選擇
    • 掌握不適用情況並持續遵守所有合規要求

    透過周詳規劃及專業諮詢,企業可充分發揮此制度的優勢,同時完全符合香港的稅務法例。利得稅兩級制、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加上毋須繳納資本增值稅、增值稅(VAT)及股息稅,使香港成為全球對中小企最具稅務競爭力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重點摘要

    • 利得稅兩級制帶來顯著的稅務節省:首 200 萬港元利潤,法團稅率為 8.25%,非法團業務稅率為 7.5%
    • 連繫實體規則透過限制每個集團每年僅限「一間」實體作出選擇以防止避稅,「連繫」定義為擁有超過 50% 的控制權
    • 選擇須透過報稅表申報作出,且在該課稅年度內不可撤銷,但每年可按策略考量作出變更
    • 受惠於其他優惠稅制(如飛機/船舶租賃、企業財資中心等)的企業不適用於兩級制稅率
    • 2025 年實施的全球最低稅率僅影響大型跨國企業(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中小企將繼續享有兩級制的全部優惠
    • 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不正確申報可導致嚴重罰則;請妥善保存準確記錄並審慎協調集團內的選擇
    • 加上免徵資本增值稅、增值稅及實行地域來源徵稅,香港對中小企業務營運而言依然極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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