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稅務諮詢

併購稅務諮詢香港

複雜的合併和分拆需要精確的稅務規劃。香港的印花稅重組寬免、集團虧損寬免規則以及境外收入豁免(FSIE)的相互作用,都會影響交易的淨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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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5 印花稅署集團重組寬免
90% 共同擁有權寬免門檻
2yr 集團寬免追溯期

併購稅務諮詢

複雜的合併和分拆需要精確的稅務規劃。香港的印花稅重組寬免、集團虧損寬免規則以及境外收入豁免(FSIE)的相互作用,都會影響交易的淨經濟效益。

⚠️

⚠ 若架構在兩年內變更,集團寬免將被追溯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的印花稅集團重組寬免,若受讓人於轉讓後兩年內不再是關聯法團,該寬免將被撤回。重組後的併購交易可能會無意中觸發追溯。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合併架構

香港沒有法定合併機制 — 合併是透過股份收購或法院批准的協議計劃進行,兩者各有不同的稅務影響。

⚠ 風險:錯誤的合併工具 → 意想不到的印花稅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資本增值稅

分拆稅務

分拆業務單位涉及將資產或股份轉讓給新實體。若沒有周詳規劃,可能會產生印花稅和視同處置收益。

⚠ 風險:未經規劃的分拆 → 按轉讓資產的十足市值徵收印花稅

交易融資

收購債務的利息僅在直接用於產生收入的資產時才可扣除。香港控股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面臨審查。

⚠ 風險:控股層面的利息 → 扣除被拒,增加交易的實際成本

跨境併購

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目標的收購需要協調稅務協定網絡、對價的預扣稅以及監管批准。

⚠ 風險:缺乏跨境規劃 → 交易付款的預扣稅減少淨收益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香港上市公司

執行併購交易並需要稅務支援以配合企業融資顧問的香港上市公司。

私募股權退出

私募股權發起人執行香港投資組合公司的貿易銷售或首次公開招股退出。

透過併購進行家族企業繼承

創辦人作為繼承或退休規劃的一部分出售其業務。

跨境收購方

利用香港作為區域併購活動平台的海外公司。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交易稅務架構

構建交易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所有各方(買方、賣方和目標公司)的總稅務成本 — 考慮香港和跨境稅務。

包括協議計劃分析

重組寬免諮詢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和《稅務條例》第24條業務連續性規則,就印花稅集團重組寬免提供諮詢和實施。

與印花稅署預先審批

賣方稅務盡職審查

準備賣方稅務盡職審查報告,以在買方顧問發現問題之前識別並糾正問題。

降低完成時重新談判的風險

買賣協議及文件

起草和談判買賣協議中的稅務條款,包括陳述、保證、彌償和稅務契諾。

符合香港法律和交易機制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交易簡報

了解交易結構、各方、時間表和關鍵稅務敏感性。

1 天
2

結構選項

提出 2-3 個結構選項,並進行比較稅務成本分析。

3-5 天
3

盡職審查及文件

進行盡職審查並準備所有與稅務相關的交易文件。

2-6 週
4

完成及交易後

支援稅務完成機制和交易後整合。

1-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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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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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香港上市公司 — 附屬公司處置

港幣 3,400,000 節省
  • 透過股份交易(而非資產)出售附屬公司
  • 印花稅集團寬免在兩年內得以保留
  • 賣方盡職審查識別並糾正了 2 項未決評稅
  • 買賣協議彌償條款僅限於售前負債
"他們的買賣協議稅務條款在買方試圖在交易完成後重新議價時保護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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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區域分拆 — 香港 + 新加坡業務拆分

港幣 1,850,000 節省
  • 透過集團寬免減少物業轉讓印花稅
  • 透過重組避免新加坡股份轉讓資本增值稅
  • 分拆在香港層面沒有產生應課稅收益
  • 實施分拆後虧損利用計劃
"複雜的跨境分拆在沒有任何意外稅務成本的情況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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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註冊會計師擁有15年以上香港稅務經驗,時刻掌握稅務局的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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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於一個工作天內回覆所有查詢,緊急情況4小時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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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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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不。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稅。然而,如果處置是交易活動的一部分(即買賣公司的業務),收益可能會作為交易利潤徵稅。資本收益和收入收益之間的區別是事實特定的,我們會在每項交易中仔細評估此風險。

協議計劃是根據《公司條例》進行的法院批准程序,允許公司透過轉讓所有資產和負債以換取收購公司股份的方式與另一家公司合併。它需要 75% 的股東批准和法院批准,但可以實現真正的法定合併,而無需觸發個別資產的印花稅。

是。即使沒有現金易手,股份互換仍需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轉讓股份對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的 0.2%。與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不同,香港沒有股份互換的全面寬免。

根據《稅務條例》第19C條,公司在所有權變更後,只有在繼續經營相同行業或業務的情況下,其稅務虧損才能結轉。如果收購公司實質性地改變業務,收購前的虧損將被沒收。我們在交易盡職審查中評估此風險。

賣方收到的盈利能力付款通常被視為額外資本對價(在香港假設為資本處置則無需繳稅)。然而,如果盈利能力付款與賣方繼續受僱相關,稅務局可能會認為這是受僱收入(應繳稅)。仔細起草盈利能力付款條款至關重要。

一般不能。因資本收購而產生的諮詢費和印花稅屬於資本開支,根據《稅務條例》第17條不可扣除。然而,持續融資安排和收購後再融資的費用,可能根據相關借款的性質而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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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