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法如何解決 BEPS 第 2 號行動計畫下的混合錯配問題

重要事實:香港實施 BEPS 的情況

  • 有限度實施 BEPS 行動 2:香港選擇不採納《多邊公約》(MLI)下的全面混合錯配規則
  • 針對性反混合規則:反混合錯配條文已納入外地來源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於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轉讓定價成文化:《2018 年稅務(修訂)(第 6 號)條例》將轉讓定價規則成文化,並實施 BEPS 最低標準
  • BEPS 2.0 第二支柱:15% 全球最低稅率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制定,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適用範圍:適用於年度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MNE)集團

香港稅法如何應對 BEPS 行動 2 下的混合錯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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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混合錯配安排

混合錯配安排是國際稅務領域中極為複雜的一環。此類安排源於不同稅務管轄區對實體、金融工具或交易的分類差異,導致產生雙重不徵稅(包括長期遞延徵稅)的稅務結果。這些安排利用了兩個或多個國家/地區之間在款項、實體或工具的法律定性上的差異。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倡議下,將混合錯配安排確定為需要改革的重點領域。題為「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的 BEPS 行動 2 提供了全面的建議,以應對這些稅務策劃架構。

BEPS 行動計劃 2 的兩大主要目標

經合組織(OECD)的 BEPS 行動計劃 2 報告主要針對兩大類稅務錯配:

  1. 扣除/不計入應課稅收入(D/NI)安排:指某筆付款在一個司法管轄區產生稅務扣除,但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卻未有相應計入應課稅收入的情況
  2. 雙重扣除(DD)安排:指同一筆開支在兩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申索稅務扣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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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錯配安排的類型

BEPS 行動計劃 2 涵蓋多種類別的混合安排。對於在香港及國際營運的跨國企業而言,深入了解這些不同類型至關重要。

混合錯配類型 說明 稅務後果
混合金融工具 在兩個司法管轄區獲得不同稅務定性的金融工具(例如在一個國家被視為債權,在另一個國家被視為股權) 付款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可作利息扣除,但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則作為股息獲免稅(D/NI 錯配)
混合實體 在一個司法管轄區被視為非透視/不透明實體(公司),但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被視為透視/透明實體(合夥業務) 由於實體分類不同,付款人已扣除款項,但收款人並未將其計入收入
雙重居民實體 實體同時被視為兩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同一筆開支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申索扣除(雙重扣除錯配) 常設機構錯配 總機構與常設機構(PE)之間的款項獲得不一致的稅務處理 常設機構所在地區允許扣除,但總機構所在地區並無相應計入收入 混合轉讓安排 交易雙方對股票借貸和回購等安排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 不同的稅務定性導致多重扣除或扣除/不計入(D/NI)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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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對 BEPS 的立法措施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香港於 2018 年 7 月 13 日制定《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這代表著香港在與國際稅務標準接軌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該條例主要針對:

  • 將轉讓定價規則成文化: 納入符合經合組織(OECD)轉讓定價指引的獨立交易原則
  • 實施 BEPS 最低標準: 包括自發交換稅務裁定以及預先定價安排(APA)的條文
  • 常設機構條文: 根據 BEPS 第 7 項行動方案的建議更新常設機構的定義
  • 文檔要求:訂立轉讓定價文檔及國別報告申報責任
  • 第15F條(非香港居民相聯者源自知識產權收入的徵稅)及第50AAK條(歸屬於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常設機構的收入或虧損)自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起生效。

    香港對多邊公約的實施方針

    在落實《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MLI)時,香港採取了務實且具選擇性的方針。香港特區:

    • 選擇加入:代表 BEPS 最低標準的條款,包括用以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主要目的測試(PPT)以及相互協商程序(MAP)的要求
    • 選擇退出:大部分非強制性條款,包括全面的混合錯配規則以及人為規避常設機構地位的條款

    就涵蓋的稅務協定而言,MLI 條款於香港就源頭扣繳稅款自2023年4月1日起生效,就其他稅項則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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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反混合錯配規則

    雖然香港在 MLI 下選擇退出全面的 BEPS 行動計劃2混合錯配規則,但已在其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中納入了具針對性的反混合錯配條款。

    外地來源收入豁免(FSIE)機制

    《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來源收入徵稅)條例》於2022年12月23日獲制定,並確立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 FSIE 機制。該機制規範跨國企業(MNE)集團成員實體在香港收取的以下各類外地來源收入的稅務處理:

    • 外地來源股息
    • 外地來源利息
    • 外地來源知識產權收入(IP 收入)
    • 外地來源股權權益處置收益
    • 外地來源其他資產處置收益(自2024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範圍)

    參股豁免要求

    FSIE 機制為外地來源股息及處置收益提供參股豁免,作為經濟實質要求的替代方案。要符合參股豁免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該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是香港稅務居民;若為非稅務居民,則須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且該項收入可歸屬於該機構
    2. 在該筆收入累算前的至少連續 12 個月內,該跨國企業實體必須持續持有獲投資實體至少 5% 的股權權益
    3. 該外地來源股息或處置收益(或其相關利潤)必須在海外司法管轄區按至少 15% 的稅率繳納合資格類似稅項

    在評估是否符合「須予以徵稅」條件時,適用穿透法,最多可穿透審視獲投資實體屬下的五層相關股息及利潤。

    反混合錯配規則

    反混合錯配規則是香港 FSIE 機制中最核心的反濫用條文。該規則規定:

    若股息款項在計算獲投資實體的稅務責任時獲准扣除,則參股豁免在該扣除金額的範圍內將不適用。

    此條文直接針對扣除/不計入入息(D/NI)混合錯配安排,防止出現以下雙重不徵稅的情況:

    • 獲投資公司在其司法管轄區就派發股息申索稅務扣除
    • 位於香港的收款跨國企業實體根據參股豁免申請稅務豁免

    範例:扣除/不計入入息安排

    試考慮一間香港母公司(Parent Co)向其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附屬公司(Sub Co)提供有息貸款的情況。利息收入計入 Parent Co 的帳目,而利息支出則計入 Sub Co 的帳目。若 Parent Co 將該筆利息視為離岸收入而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下無須課稅(已符合經濟實質要求),且 Sub Co 扣除該利息支出,而 Parent Co 則將相應收入排除於徵稅範圍之外,則此貸款安排在反避稅規則下可能會被界定為「扣除/不計入」安排。

    轉換規則

    若跨國企業實體未能符合「須受稅項管轄」條件,或因反混合錯配規則而被取消資格,稅務待遇將由全面豁免轉換為稅收抵免寬免。該跨國企業實體仍須就該項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但可就已繳納的外地稅款申請扣除/抵免,在確保單一徵稅的同時避免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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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及特定反避稅規則

    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

    香港《稅務條例》(IRO)載有兩項一般反避稅規則條文,以補足特定反混合規則:

    • 《稅務條例》第61條:允許稅務局(IRD)忽略為避稅目的而進行的交易
    • 《稅務條例》第61A條:賦予更廣泛的權力,允許稅務局不僅可以忽略有關交易,更可以合理的假定公平獨立交易取而代之

    這些條文並非互相排斥,可同時適用以打擊公然或刻意策劃的避稅安排,同時避免對正常商業交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主要目的測試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SIE 機制)納入了「主要目的測試」作為額外的反避稅措施。若稅務局判定有關安排的主要目的為規避稅項,則參股豁免將不適用。這項主觀測試使稅務局能夠在納稅人採用激進稅務籌劃的情況下拒絕批出稅務優惠,即使其已符合技術層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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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 BEPS 2.0 第二支柱

    全球最低稅與香港最低補足稅

    雖然 BEPS 第 2 項行動計劃針對混合錯配,但香港在落實 BEPS 2.0 第二支柱方面更為積極。該支柱訂立了 15% 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落實第二支柱的相關法例已於 2025 年 6 月 6 日刊憲,當中包含以下組成部分:

    • 香港最低補足稅(HKMTT):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收入納入規則(IIR):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針對低稅率成員實體向母實體徵收補足稅
    • 徵稅不足利潤規則(UTPR):暫緩實施,有待進一步研究

    適用範圍及應用

    第二支柱規則適用於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中,有至少兩個年度的年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部分實體獲豁免,包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牟利組織、退休基金,以及作為最終母實體的投資基金或房地產基金。

    以香港為總部的跨國企業集團中,預計約有 200 家可能受到影響,但當中許多企業的實際稅率可能已達到 15% 的門檻,因此毋須繳納額外的補足稅。

    混合套利安排的反避稅規則

    第二支柱的落實涵蓋了專門針對混合套利安排的反避稅規則。這些規則適用於 2022 年 12 月 15 日之後進行的交易,並會影響國別報告(CbCR)安全港以及合資格本地最低補足稅(QDMTT)安全港的計算。

    在釐定某司法管轄區是否符合 CbCR 安全港資格時,調整必須從受測試司法管轄區的除稅前利潤中,剔除因扣除/不計入安排或重複虧損安排而產生的開支或虧損。

    申報及合規要求

    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 15 個月內(過渡年度延長至 18 個月)提交年度補足稅申報表。對於以 12 月為財政年度結算日的跨國企業集團,其 2025 財政年度的中期財務報表必須包含針對 IIR 及 HKMTT 的即期稅項撥備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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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跨國企業的實際影響

    合規考量

    在香港營運或透過香港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應考慮以下實際影響:

    1. 檢視融資架構:審視集團內部貸款及混合工具,確保不會產生可能在反混合錯配規則下受到質疑的扣除/不計入錯配
    2. 評估參股豁免資格:核實被投資公司派發的股息在來源司法管轄區不可扣稅,否則將失去參股豁免資格
    3. 備存經濟實質證明文件:有意受惠於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的實體,應妥善備存完備文件以證明在香港具備經濟實質
    4. 監察「須受規管稅項」要求:追蹤相關利潤所適用的實際稅率,確保符合參股豁免的 15% 門檻
    5. 準備落實第二支柱合規: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應分配資源建立系統,以計算實際稅率、補足稅,並符合廣泛的申報要求

    策略規劃機遇

    香港在實施嚴格的 BEPS 最低標準的同時,對混合錯配規則採取具選擇性的方針,為企業帶來若干規劃機遇:

    • 地域來源徵稅優勢:香港的地域來源原則保持不變,為真正的離岸收入提供稅務效益
    • 稅務協定網絡:香港廣泛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網絡,讓企業可享有較低的預扣稅率
    • 知識產權稅制:以「關聯法」為基礎的知識產權稅制,在符合 BEPS 標準的同時,為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提供稅務寬減
    • 控股公司架構:參股免稅制度在妥善架構下可避免因反混合錯配規則而被取消資格,從而提供具稅務效益的股息匯回途徑

    風險管理

    為降低與香港反混合錯配及反避稅條文相關的風險,跨國企業應:

    • 定期對跨境架構進行稅務風險評估
    • 在適當情況下,就複雜安排取得預先稅務裁定
    • 妥善保存同期轉讓定價文件
    • 確保融資及知識產權安排具備明確的商業理據
    • 密切監察各相關司法管轄區落實 BEPS 的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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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背景與協調

    與全球標準接軌

    香港的方針體現了在維持具競爭力的稅務環境與履行國際承諾之間取得平衡的策略。香港優先落實 BEPS 最低標準,同時對非強制性措施保留彈性。

    這種務實方針與加拿大等司法管轄區形成對比;後者已按照 BEPS 第 2 項行動方案的建議,實施全面的混合錯配規則,涵蓋混合金融工具安排、混合轉讓安排及替代付款安排。

    區域發展

    在整個亞太地區,各稅務管轄區在落實 BEPS 方面採取了不同做法。新加坡與香港一樣,實施了具針對性的反避稅措施,而非全面的混合錯配規則。中國內地則透過特別納稅調整規則及落實《多邊公約》(MLI)納入了反避稅條款。

    這種區域差異要求在多個亞太稅務管轄區營運的跨國企業(MNE)仔細分析不同反混合機制的相互影響,並確保金融工具及實體在稅務定性上保持一致。

    重點摘要

    • 有限度落實 BEPS 行動計劃 2:香港選擇不採納《多邊公約》(MLI)下的全面混合錯配規則,轉而透過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採取針對性措施
    • FSIE 中的反混合規則:若被投資公司可就股息款項作稅務扣除,則該外地來源股息將不獲給予參股豁免,從而防止扣除/不計入(D/NI)的混合錯配
    • 「須予以徵稅」要求:外地收入必須在來源稅務管轄區被徵收至少 15% 的稅款,方符合參股豁免資格,並適用涵蓋最多五層投資架構的穿透法
    • 轉換機制:若未能符合參股豁免要求,將觸發從免稅轉換為稅務抵免寬免的機制,確保只作單一徵稅而不會造成雙重課稅
    • 落實第二支柱:香港已制定 BEPS 2.0 第二支柱規則,於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對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徵收 15% 的全球最低稅
    • 一般反避稅條文:《稅務條例》(IRO)第 61 條及第 61A 條賦予稅務局(IRD)廣泛權力打擊避稅行為,包括 FSIE 機制內的主要目的測試
    • 合規必要性:跨國企業必須審慎構建跨境安排,避免被定性為混合錯配,並妥善保存有關實質經濟活動的完備證明文件
  • 維持地域來源原則:儘管實施了 BEPS,香港對真正源自離岸收入的地域來源原則依然維持不變
  • 需要進行策略規劃:香港選擇性實施 BEPS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全面規則相互影響,需要協調一致的全球稅務規劃
  • 持續監察:隨着 BEPS 2.0 持續推行以及未來實施 UTPR 的潛在變動,定期監察立法發展至關重要
  • 免責聲明:本文提供有關香港實施 BEPS 行動計劃 2 及混合錯配規則的一般資訊,不應被視為法律或稅務建議。跨國企業應就其具體情況和合規義務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

    最後更新: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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