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特別納稅調整保持合規

中國內地特別納稅調整保持合規

📋 主要事實概覽

  • 香港的屬地稅收制度: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繳納利得稅。根據新的 FSIE 制度,外國來源的收入通常可以免稅。
  • 兩級利得稅:公司對首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繳納 8.25%,其餘繳納 16.5%。每個連接組中只有一個實體可以聲明較低層。
  • 不徵收資本利得稅:香港不對資本利得、股息或利息徵稅(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使其成為對控股公司和投資極具吸引力的基地。
  • 新的全球最低稅:香港頒布了 15% 的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於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影響大型跨國集團。

對於在中國內地開展業務或進行關聯交易的香港企業而言,了解跨境稅務規則是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雖然香港提供簡單的低稅制,但中國大陸的“特別稅收調整”(STA)卻呈現出複雜的合規層面。如何確保您的公司間定價能夠經受兩個司法管轄區的審查,而不削弱您的競爭優勢?

跨境合規鋼絲:香港與內地規則

香港的稅收制度以直接和地域性著稱。在這裡註冊成立的公司僅對在香港開展的貿易、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利潤納稅。 《稅務條例》 所載的這一原則是其上訴的基石。相比之下,中國大陸對居民企業採用全球稅收制度,並擁有旨在防止利潤轉移的複雜轉讓定價制度。

當香港實體與其內地姊妹公司進行交易時,就會出現挑戰。它們之間的商品、服務、特許權使用費或貸款的定價必須滿足兩個司法管轄區的“公平原則”。在香港完全合規的結構可能會受到中國國家稅務總局(SAT)的挑戰,如果管理不周,會導致雙重徵稅。

⚠️ 香港關鍵背景: 請記住,香港對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沒有預扣稅。不過,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雙重徵稅安排(DTA)的規定,從中國大陸向香港付款仍可能需要繳納內地預扣稅,該安排為符合條件的收款人提供了較低的稅率。

香港的 FSIE 制度:控股公司的新領域

對於從中國大陸獲得收入的香港實體來說,一項重要發展是境外收入豁免 (FSIE) 制度。自 2024 年 1 月起,跨國企業 (MNE) 實體在香港收到的源自外國的股息、利息、處置收益和知識產權收入只有在符合特定經濟實質要求的情況下才可獲豁免繳納利得稅。

📊 示例: 一家香港控股公司從其內地子公司獲得 1,000 萬港元股息。要根據 FSIE 規則在香港申請免稅,香港公司必須證明其在香港有足夠水平的實質性經濟活動(例如,足夠的員工、運營支出)來管理和持有其股權。如果未能滿足此測試,股息可能會按標準香港利得稅稅率徵稅。

解讀中國內地特別稅收調整(STA)

中國大陸的STA框架授權稅務機關調整非獨立交易。 2024 年的前景將經合組織 BEPS 原則與“特定地點優勢”(LSA) 等當地原則相結合,其中中國的市場、勞動力或基礎設施被認為貢獻了獨特的價值,應反映在當地應稅利潤中。

“SAT 不僅僅是審計數字;它還在審計商業模式。將 STA 視為複選框練習的公司將面臨重大風險。”
博士。張偉,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合夥人

對於香港公司來說,這意味著如果傳統的轉讓定價基準沒有考慮到在中國大陸創造的具體價值,則可能會被拒絕。重點是實質而非形式。

香港集團的戰略框架

為了成功駕馭這兩個系統,需要採用整體的雙管轄區策略。

行動項目 香港考慮因素 中國大陸考慮因素
文檔價值創建 保留記錄,證明團體利潤實際上是在哪裡賺取的,以捍衛領土收入來源。 量化並記錄中國特有因素(供應鏈、市場准入)如何為集團利潤做出貢獻,以應對 LSA 挑戰。
公司間結構協議 確保協議在香港執行和管理,以支持利潤在香港產生的說法。 確保定價方法(例如利潤分割、TNMM)穩健、同時記錄,並使用適當的可比方法。
管理內容 確保香港實體擁有足夠的員工、場所和決策能力,以滿足 FSIE 經濟實質測試。 確保內地實體具有運營實質(功能、資產、風險)來證明分配給它們的利潤是合理的。
💡專業提示:考慮尋求提前定價安排 (APA)。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雙邊預約定價安排可以為轉讓定價提供長達 5-9 年的確定性,防止雙重徵稅,並為免受兩個司法管轄區的處罰提供安全港。

大局觀:全球最低稅率和戰略定位

香港於 2025 年 1 月生效的 15% 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 又增加了一層。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都有業務的大型跨國集團需要計算其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有效稅率。雖然香港的總體利得稅稅率較低,但新的香港最低附加稅 (HKMTT) 確保範圍內的集團在此繳納最低 15% 的稅率,這可能會影響利潤在整個集團的分配方式。

📊 示例: 一家科技跨國企業在中國大陸設有盈利的研發中心(稅率為 15%),並在香港設有區域總部。根據第二支柱規則,評估集團的整體地位。如果香港實體的有效稅率在激勵措施後降至 15% 以下,則將適用 HKMTT,這可能會使香港的低稅率對大型集團來說不再是一個差異化因素。

要點

  • 採取雙重司法管轄區思維:您的轉讓定價政策必須滿足香港(地域來源)和中國大陸(全球範圍內的 LSA)的獨立交易原則。
  • 實質內容是不容談判的:香港的 FSIE 制度和中國內地的 STA 規則都要求有真正的經濟實質。紙質實體具有高風險。
  • 利用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利用內地與香港雙重徵稅協定來減少跨境支付的預扣稅,並作為解決爭議的相互協商程序的基礎。
  • 第二支柱計劃:如果您屬於大型跨國企業集團,請模擬 15% 的全球最低稅率對您的香港與內地結構的影響。

成功跨越香港與內地邊境開展業務不再只是享受低稅率。它是關於建立一個可防禦的、基於實質的運營結構,在兩個不同但日益相互關聯的稅收體系下將價值創造與利潤分配結合起來。積極主動的規劃和記錄是抵禦調整和雙重徵稅的最佳防禦措施。

📚 來源和參考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消息來源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驗證時間:2024 年 12 月 |本文僅提供一般信息。如需針對您的具體跨境情況的專業建議,請諮詢合格的稅務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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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rah Lam

tax.hk 稅務內容專員

Sarah Lam is a senior tax journalist covering Hong Kong and Greater China tax developments. She previously worked at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nd has won multiple awards for her financial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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