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 對香港和中國大陸稅務計劃的影響

Beps 對香港和中國大陸稅務計劃的影響

📋 主要事實概覽

  • 香港全球最低稅:於 2025 年 6 月 6 日頒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對大型跨國集團適用 15% 的最低有效稅率。
  • 香港的 FSIE 制度:自 2024 年 1 月起全面生效。要求在香港具有“經濟實質”,才能豁免外國來源的股息、利息、處置收益和知識產權收入。
  • 香港的企業稅率:兩級制度:企業的前 200 萬港元利潤稅率為 8.25%,其餘利潤稅率為 16.5%。
  • 中國大陸標準企業所得稅稅率:25%,特定地區可享受各種優惠稅率(例如高新技術企業15%)。

當全球稅收革命遇到亞洲最具活力的經濟走廊時會發生什麼?經合組織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 項目不再是一個遙遠的框架,而是正在重塑香港和中國大陸之間每家企業的稅務格局的現實。對於曾經依賴傳統跨境結構的企業來說,遊戲規則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不僅僅是合規性的問題;這是關於戰略生存和在透明、物質驅動的世界中抓住新機遇的問題。

BEPS 支柱: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新規則手冊

經合組織的兩大支柱解決方案是新國際稅收秩序的基石。對於香港與中國內地的聯繫,每個支柱都帶來了獨特的挑戰和戰略影響。

支柱二:15%的全球最低稅現已成為香港法律

香港已正式頒布第二支柱下的全球最低稅,立法於 2025 年 6 月 6 日通過,生效日期為 2025 年 1 月 1 日。這為綜合收入達到或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企業 (MNE) 集團設定了 15% 的最低有效稅率。

⚠️戰略影響:這與香港的兩級利得稅稅率(8.25%/16.5%)直接相關。如果受影響的在香港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的實際稅率低於 15%,則可能面臨“追加”稅。香港自己的香港最低補充稅(HKMTT)確保該補充收入在本地收取。

在中國大陸,標準企業所得稅 (CIT) 稅率為 25%,高於 15% 的下限。然而,中國廣泛的區域和行業特定激勵措施網絡(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 15% 稅率)意味著某些群體仍可能處於第二支柱計算的範圍內,從而增加了稅收籌劃的複雜性。

第一支柱與實質內容:重寫價值創造故事

雖然第一支柱(專注於大型數字公司的徵稅權)仍在開發中,但其核心原則——對創造價值和客戶所在地的利潤徵稅——已經得到執行。這在打擊“條約購買”和對實際經濟實質的需求中最為明顯。

更新條約中的
BEPS 之前的方法 BEPS 後的要求
在低稅收管轄區持有知識產權,且沒有當地員工。 物質測試需要足夠的當地人員、運營支出和收入豁免決策(例如,根據香港的 FSIE 制度)。
利用公司間債務侵蝕高稅國家的稅基。 利息扣除限制(如中國大陸稅法中的規定)根據收入比率限制可扣除利息。
通過管轄區進行投資主要是為了獲得稅收協定。 主要目的測試 (PPT),如果獲得條約優勢是該結構的主要目的,則可能會拒絕獲得利益。

香港的策略回應:FSIE 及 FIHV 制度

香港已積極調整其屬地稅收制度,以滿足 BEPS 標準,同時保持競爭力。主要機制是外國收入豁免(FSIE)制度和家庭投資控股工具(FIHV)制度。

📊 示例 - FSIE 實際行動: 一家香港公司從其歐洲子公司收到股息。 2023 年之前,這通常是免稅的。現在,根據 FSIE 制度,只有當公司在香港滿足持有股權的“經濟實質要求”時,才適用豁免。這意味著在香港擁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並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來管理和持有這些投資。

對於超高淨值家庭,FIHV 制度 對符合條件的交易提供 0% 的稅率,前提是該機構在香港保持大量活動且資產規模至少達到 2.4 億港元。這創建了一個符合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標準的平台來管理全球投資。

💡專業提示:不要將物質要求視為單純的成本。記錄您的香港實體的真實管理活動、合格的員工和戰略決策不僅僅是為了合規,它還可以在審計或併購盡職調查期間將您的稅務資料轉變為可靠的戰略資產。

中國大陸的執法:BEPS作為財政控制的工具

對於中國大陸而言,BEPS 的實施與國家財政政策和技術自力更生目標密切相關。國家稅務總局 (STA) 使用 BEPS 工具確保對來自廣闊國內市場的利潤進行適當徵稅。

主要執法趨勢:

  • 轉讓定價審查:密集審計的重點是向國外關聯方支付的對外付款(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利息),要求提供可靠的文件來證明服務或知識產權的價值。
  • 受益所有人評估:中國稅務機關嚴格評估香港中介機構是否是股息或利息的真正“受益所有人”,如果該實體被視為渠道,則拒絕享受協定優惠(例如股息的 5% 預扣稅率)。
  • 將稅收與產業政策掛鉤:前海等地區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越來越取決於在中國境內展示真實的研發活動和商業實質。

構建面向未來的跨境結構

僅以名義稅率為基礎的舊模式已經過時。可持續規劃現在需要一種綜合方法。

📊 案例研究藍圖: 某製造商在深圳進行研發,並通過香港進行銷售。
  1. 調整實質內容:將高級管理人員、銷售團隊和合同談判職能置於香港辦事處,並擁有實權,以支持其利潤主張。
  2. 記錄價值鏈:準備一份主文件和本地文件,清楚地闡明每個實體(香港和深圳)的職能、資產和風險。
  3. 考慮 APA:對於重大交易,請與兩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探討預約定價安排 (APA),以確保 3-5 年內轉讓定價的確定性。
  4. 第二支柱準備情況:對集團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有效稅率進行建模,以預測新的全球規則下的任何補充納稅義務。

要點

  • 物質是不可轉讓的:香港的 FSIE 制度和中國大陸的執法都需要真實的經濟活動。紙質實體具有高風險。
  • 香港稅法不斷演變:15% 的全球最低稅(第二支柱)現已生效,FSIE 制度已全面運作。歷史上的稅收優勢需要新的合規結構。
  • 文檔是一項戰略資產:全面的轉讓定價文檔是您合規價值鏈審計和證明的第一道防線。
  • 為集團而非僅為實體制定計劃:第二支柱下的有效稅率管理需要整體、集團範圍內的視角,涵蓋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業務。

BEPS 時代將稅務規劃從技術活動重新定義為核心戰略功能。對於連接香港和中國大陸的企業來說,成功在於建立透明的、基於實質的運營,這些運營能夠經受住審查,並符合在實際經濟活動發生時對利潤徵稅的基本原則。未來屬於那些牢記這一新現實進行規劃的人。

📚 來源和參考資料

本文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消息來源進行事實核查:

最後驗證時間:2024 年 12 月 |本文僅提供一般信息,不構成專業稅務建議。如需針對您具體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格的稅務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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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rah Lam

tax.hk 稅務內容專員

Sarah Lam is a senior tax journalist covering Hong Kong and Greater China tax developments. She previously worked at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and has won multiple awards for her financial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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