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風險

常設機構風險管理 — 香港

派遣員工到海外、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簽訂合約,或在海外維持任何固定營業地點,都可能產生意外的常設機構 — 觸發您從未打算繳稅的司法管轄區的企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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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常設機構觸發類別
12 months 建築工程常設機構門檻(經合組織範本)
183 days 典型服務常設機構門檻

常設機構風險

派遣員工到海外、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簽訂合約,或在海外維持任何固定營業地點,都可能產生意外的常設機構 — 觸發您從未打算繳稅的司法管轄區的企業稅。

⚠️

⚠ 遙距工作帶來2020年前不存在的常設機構風險

疫情後的遙距工作安排 — 員工在海外國家居家工作 — 可能在該國產生僱主常設機構。一間有員工定期在新加坡、日本或澳洲工作的香港公司,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各自產生了常設機構。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固定營業地點常設機構

一間香港公司在另一個國家設有辦事處、倉庫、工廠或其他固定營業地點,即使只是定期使用的會議室,也會在該地產生常設機構。

⚠ 風險:海外共享辦公空間租用辦公桌 → 常設機構 → 該國的企業稅及申報義務

代理人常設機構

在另一個國家的代理人,若習慣性地以香港公司的名義簽訂合約,或在促成合約定期簽訂方面發揮主要作用,則會產生代理人常設機構。

⚠ 風險:具合約權限的海外銷售代理 → 常設機構 → 海外稅務機關評估歸屬利潤

建築工程及項目常設機構

建築工地、安裝項目或監管活動持續時間超過稅務協定門檻 — 通常為6至12個月 — 會在項目所在國家產生建築工程常設機構。

⚠ 風險:項目運行時間超出預期 → 項目中期產生常設機構 → 追溯評估建築工程利潤

數碼經濟常設機構

在BEPS第7項行動後,一些司法管轄區擴大了常設機構的定義,將重要的經濟存在納入其中 — 影響了擁有龐大客戶群但沒有實體辦公室的香港科技公司。

⚠ 風險:印度或類似市場的數碼常設機構 → 意外的企業稅登記及合規負擔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具海外銷售人員的香港出口商

公司有銷售代表在海外居住並代表香港實體進行銷售。

具海外合約的香港項目公司

具長期海外合約的工程、建築及專業服務公司。

具海外遙距工作者的香港公司

員工已遷往海外並為香港實體遙距工作的公司。

跨境銷售的數碼業務

在具數碼常設機構規則的市場中擁有龐大客戶群的香港科技及電子商務企業。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逐個司法管轄區常設機構測試

根據國內法及適用的雙重課稅協定條款,評估香港公司在每個有活動、員工或合約的司法管轄區的常設機構風險。

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書面風險評估

員工及代理人審查

審查所有海外員工及代理人的合約及活動,以確定是否無意中產生了代理人常設機構。

合約分析及活動映射

常設機構緩解規劃

設計結構及合約變更以消除或減少常設機構風險 — 佣金代理安排、代理機構重組或設立當地附屬公司。

最小干擾實施計劃

自願披露管理

若已產生常設機構但未申報,管理向海外稅務機關的自願披露,以盡量減少罰款及利息。

與海外當地顧問協調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活動及足跡映射

映射所有海外活動、員工地點、合約及處所。

1-2週
2

常設機構風險分析

根據雙重課稅協定及國內法評估每個司法管轄區的常設機構風險。

1-2週
3

緩解措施實施

實施合約及結構變更以消除常設機構觸發因素。

2-6週
4

新常設機構風險篩查

每年審查海外活動,以識別新的或已變化的常設機構風險。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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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為真實客戶帶來真實成果

案例研究

香港軟件公司 — 新加坡遙距工作者常設機構

節省125,000新加坡元罰款 節省
  • 香港開發人員在新加坡家中工作18個月
  • 識別並評估新加坡稅務局(IRAS)常設機構風險
  • 主動向IRAS提交自願披露
  • 協商利潤歸屬:確立最小新加坡常設機構利潤
  • 開發人員隨後遷回香港
"及早發現並自願披露的成本,遠低於IRAS審計的成本。"
已驗證客戶 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

香港工程公司 — 中國內地建築工程常設機構

港幣480,000元 節省
  • 12個月項目延長至18個月 — 觸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建築工程常設機構
  • 與廣東地方稅務局協商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 申報《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預扣稅抵免以抵銷香港利得稅
  • 重組未來合約以符合《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12個月門檻
"我們一開始就知道常設機構規則。管理利潤歸屬將中國稅務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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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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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常設機構是指公司在海外國家透過固定營業地點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一旦存在常設機構,該外國國家就有權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徵稅。這會產生:(1) 在外國國家的企業稅登記及申報義務,(2) 利潤歸屬及總部費用分配,以及 (3) 潛在的轉讓定價文件要求。

潛在會 — 這是後疫情時代積極發展的領域。如果一名員工定期在X國的家中代表香港公司工作,其住所可能構成適用雙重課稅協定第5條下的固定營業地點。大多數稅務機關不會積極追究個別案例,但在單一外國地點持續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遙距工作安排會產生應評估的真實常設機構風險。

佣金代理以自己的名義但代表外國委託人行事 — 直接與客戶簽訂合約。在BEPS之前,這避免了代理人常設機構,因為代理人沒有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約。在BEPS第7項行動(許多國家透過多邊工具實施)之後,定義已擴展到包括在促成合約簽訂方面發揮主要作用的代理人 — 堵塞了參與多邊工具國家的佣金代理漏洞。

利潤根據經合組織授權方法(AOA)歸屬於常設機構 — 將常設機構視為功能上獨立的實體。常設機構被分配與其職能相關的資產及風險,並按公平交易原則收取使用總部資產、資本及服務的費用。實際上,許多國家採用更簡單的公式化方法。我們在與海外稅務機關的談判中計算並辯護歸屬。

會。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外國公司 — 包括透過超出允許輔助活動的香港分公司或代表辦事處 — 須就歸屬於其香港常設機構的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該常設機構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第776條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向稅務局註冊以繳納利得稅。

服務常設機構是指香港公司的員工在另一個國家提供服務超過指定期限 — 通常在12個月內超過183天 — 與特定項目相關。服務常設機構條款出現在香港的許多雙重課稅協定中,包括與中國內地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及與越南和印尼的協定。它們獨立於固定營業地點常設機構規則,通常適用於諮詢、工程及資訊科技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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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