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跨境稅務

中國—香港跨境稅務諮詢

內地與香港邊境是全球最活躍的跨境稅務走廊之一。APAT、CEPA、FSIE和中國企業所得稅規則的相互作用,為不熟悉者帶來機遇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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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AT股息預扣稅 (合資格)
10% 標準中國預扣稅率
1993 APAT簽署 (2006年更新)

中國—香港跨境稅務

內地與香港邊境是全球最活躍的跨境稅務走廊之一。APAT、CEPA、FSIE和中國企業所得稅規則的相互作用,為不熟悉者帶來機遇與陷阱。

⚠️

⚠ 中國內地股息預扣稅並非自動享有5%優惠

內地附屬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派發股息,要享有APAT的5%優惠預扣稅率,香港母公司必須符合「實益擁有人」的嚴格實質測試。空殼公司或導管架構將無法通過此測試,並須繳納全額10%稅率,甚至完全被拒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股息匯回預扣稅

中國附屬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派發股息,須繳納10%預扣稅 (根據APAT,若香港母公司持有25%或以上股權,可減至5%),但前提是香港母公司須符合實益擁有人測試。

⚠ 風險:不具實益擁有人身份 → 全額10%預扣稅,國家稅務總局拒絕

實益擁有人測試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文件界定實益擁有人測試 — 香港實體必須具備真實的商業實質、決策權並承擔風險。僅持有股份的控股公司將無法通過。

⚠ 風險:未能通過實益擁有人測試 → APAT優惠被拒絕,適用10%預扣稅

內地常設機構風險

香港公司若有員工到訪或管理內地業務,或直接與中國客戶簽訂合同,可能已構成中國常設機構 — 觸發中國企業所得稅。

⚠ 風險:未披露的中國常設機構 → 追溯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及罰款

境外收入豁免 (FSIE) 與內地被動收入

2023年後,香港公司從內地來源收取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必須符合境外收入豁免條件,以避免在繳納中國預扣稅的基礎上,再繳納香港利得稅。

⚠ 風險:雙重徵稅 — 若不符合境外收入豁免條件,須繳納中國預扣稅 + 香港利得稅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於中國設有附屬公司的香港控股公司

利用香港作為內地營運公司控股平台的集團。

於香港設有業務的內地公司

於香港設立附屬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的中國企業。

從內地採購的香港貿易商

從內地製造商採購並全球銷售的香港公司。

內地股票的個人投資者

持有內地股份或透過滬深港通投資的香港居民。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實益擁有人分析

評估您的香港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文件下中國股息的實益擁有人資格,並設計符合資格的實質計劃。

書面意見 + 補救計劃

中國預扣稅架構設計

設計中國附屬公司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支付的架構,以符合APAT的優惠預扣稅率。

APAT第10、11、12條分析

中國常設機構風險評估

評估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活動是否已構成常設機構,並就風險緩解提供建議。

員工及合同分析

跨境架構優化

審查並優化香港—內地集團架構,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香港利得稅 + 中國企業所得稅 + 預扣稅的綜合稅務流失。

包括境外收入豁免 (FSIE) 相互作用分析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香港—內地集團架構圖

繪製完整的香港—內地集團架構、收入流向及稅務歷史。

1-2週
2

風險與機遇評估

識別預扣稅減免機會及常設機構/境外收入豁免風險。

1週
3

實質與文件計劃

設計符合APAT及境外收入豁免的實質要求。

2-4週
4

中國申報及預扣稅證明監察

年度監察中國申報、預扣稅證明及境外收入豁免申報狀況。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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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為真實客戶帶來真實成果

案例研究

香港控股公司 — APAT實益擁有人挑戰

港幣2,800,000元 節省
  • 國家稅務總局質疑香港控股公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
  • 實質計劃:2名香港董事 + 董事會會議記錄
  • 成功捍衛APAT 5%稅率
  • 每年節省預扣稅:港幣280萬元 (基於港幣5,600萬元股息)
"當我們展示了在香港建立的真實實質後,國家稅務總局便撤回了質疑。"
已驗證客戶 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

內地公司 — 香港附屬公司優化

港幣960,000元 節省
  • 中國母公司透過香港中間控股公司重組
  • APAT特許權使用費率從10%降至7%
  • 股息適用境外收入豁免 (FSIE) 參與豁免
  • 香港 + 中國綜合有效稅率降低3.8%
"香港架構帶來了我們單從內地無法實現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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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厚的香港稅務專業知識

我們的註冊會計師擁有15年以上香港稅務經驗,時刻掌握稅務局的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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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回覆

我們於一個工作天內回覆所有查詢,緊急情況4小時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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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內地與香港關於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APAT,2006年更新) 是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稅收協定。它將中國股息預扣稅從10%降至5% (若香港公司持有中國公司≥25%股權),利息從10%降至7%,特許權使用費從10%降至7%。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文件界定APAT目的下的「實益擁有人」。香港公司必須:(1) 有權使用和享有收入,且無義務將其轉交,(2) 在香港有實質營運活動,以及 (3) 並非主要目的為協定套利的導管公司。純粹的控股公司通常無法通過此測試。

是的。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公司從海外 (包括中國內地) 收取的股息須受境外收入豁免 (FSIE) 規管。除非:(1) 符合參與豁免條件 (持有15%或以上股權達24個月),或 (2) 香港實體通過經濟實質測試,否則該等股息在香港須課稅。大多數真實的香港控股公司可符合參與豁免條件。

若香港員工在中國內地實際工作,他們可能成為中國個人所得稅 (IIT) 居民。若他們代表香港實體在香港指導或管理內地業務,他們可能在中國內地構成依賴代理人常設機構 — 觸發中國企業所得稅對歸屬利潤的徵收。

可以。香港公司就內地收入繳納的中國預扣稅,可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抵免同一收入的香港利得稅。然而,若適用境外收入豁免且該收入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則無需抵免 — 但超額預扣稅亦不可抵免。

中國已頒布合資格境內最低補足稅 (QDMTT) 條款,於2024年生效,作為BEPS第二支柱實施的一部分。全球收入≥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中的香港實體,須繳納最低補足稅,使其有效稅率達到15%。我們就香港第二支柱規則與中國QDMTT在跨境集團中的相互作用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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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