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风险

常设机构风险管理 — 香港

派遣员工到海外、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签订合同,或在海外维持任何固定营业场所,都可能产生意外的常设机构——从而在您从未打算纳税的司法管辖区触发企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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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常设机构触发类别
12 months 建筑常设机构门槛(OECD范本)
183 days 典型服务常设机构门槛

常设机构风险

派遣员工到海外、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签订合同,或在海外维持任何固定营业场所,都可能产生意外的常设机构——从而在您从未打算纳税的司法管辖区触发企业税。

⚠️

⚠ 远程工作带来了2020年前不存在的常设机构风险

疫情后的远程工作安排——员工在外国居家办公——可能在该国产生雇主常设机构。一家有员工定期在新加坡、日本或澳大利亚工作的香港公司,可能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不知不觉地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见困扰

您是否正面临以下税务问题?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

一家香港公司在另一个国家设有办事处、仓库、工厂或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即使只是一个定期使用的会议室,也会在该国设立常设机构。

⚠ 风险:海外共享办公空间租用办公桌 → 常设机构 → 在该国产生企业税和申报义务

代理人常设机构

在另一个国家,如果代理人惯常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在促成合同例行签订中发挥主要作用,则会产生代理人常设机构。

⚠ 风险:拥有合同授权的海外销售代理 → 常设机构 → 海外税务机关评估归属利润

建筑与项目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安装项目或监督活动持续时间超过税务协定门槛(通常为6至12个月),则在项目所在国设立建筑常设机构。

⚠ 风险:项目运行时间超出预期 → 项目中期产生常设机构 → 追溯评估建筑利润

数字经济常设机构

BEPS行动7之后,一些司法管辖区扩大了常设机构的定义,纳入了重要的经济存在——这使得拥有庞大客户群但没有实体办事处的香港科技公司受到影响。

⚠ 风险:在印度或类似市场产生数字常设机构 → 意外的企业税注册和合规负担
适合对象

适合对象

有海外销售人员的香港出口商

有销售代表居住在外国并代表香港实体进行销售的公司。

有海外合同的香港项目公司

有长期海外合同的工程、建筑和专业服务公司。

有海外远程员工的香港公司

员工已迁往海外并为香港实体远程工作的公司。

跨境销售的数字业务

在有数字常设机构规则的市场中拥有大量客户群的香港科技和电子商务企业。

服务范畴

服务范畴

逐个司法管辖区常设机构测试

根据国内法和适用的双重课税协定条款,评估香港公司在每个有活动、员工或合同的司法管辖区内的常设机构风险。

每个司法管辖区的书面风险评估

员工与代理人审查

审查所有海外员工和代理人的合同和活动,以确定是否无意中产生了代理人常设机构。

合同分析和活动映射

常设机构缓解规划

设计结构和合同变更以消除或减少常设机构风险——例如佣金代理安排、代理机构重组或设立当地子公司。

最小干扰实施计划

自愿披露管理

如果已产生常设机构但未申报,管理向海外税务机关的自愿披露,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罚款和利息。

与海外当地顾问协调
服务流程

简单、高效、专业

1

活动与足迹映射

映射所有海外活动、员工所在地、合同和场所。

1-2周
2

常设机构风险分析

根据双重课税协定和国内法评估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常设机构风险。

1-2周
3

缓解措施实施

实施合同和结构变更以消除常设机构触发因素。

2-6周
4

新常设机构风险筛查

每年审查海外活动,以发现新的或变化的常设机构风险。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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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香港软件公司 — 新加坡远程员工常设机构

避免了125,000新加坡元的罚款 节省
  • 香港开发人员在新加坡居家工作18个月
  • 识别并评估了新加坡税务局(IRAS)的常设机构风险
  • 主动向IRAS提交了自愿披露
  • 谈判利润归属:确定了最小的新加坡常设机构利润
  • 开发人员随后迁回香港
"及时发现并自愿披露所花费的成本,远低于IRAS审计可能产生的费用。"
已验证客户 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

香港工程公司 — 中国内地建筑常设机构

480,000港元 节省
  • 12个月的项目延长至18个月 — 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建筑常设机构
  • 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谈判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申请预扣税抵免以抵销香港利得税
  • 未来合同重新调整以符合12个月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门槛
"我们事先了解常设机构规则。管理好利润归属,将中国税负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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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快速解答您的疑问

常设机构是指公司在外国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一旦存在常设机构,外国有权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这会产生:(1) 在外国的企业税注册和申报义务,(2) 利润归属和总公司费用分配,以及 (3) 潜在的转让定价文件要求。

可能可以——这是后疫情时代积极发展的一个领域。如果一名员工定期在X国居家办公,代表香港公司工作,其住所可能根据适用双重课税协定第5条构成固定营业场所。大多数税务机关不会积极追究孤立的案例,但持续12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单一外国地点的远程工作安排会产生真实的常设机构风险,应进行评估。

佣金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但代表外国委托人行事——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在BEPS之前,这避免了代理人常设机构,因为代理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BEPS行动7(许多国家通过多边公约实施)之后,定义已扩展到包括在促成合同签订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代理人——从而堵塞了参与多边公约国家的佣金代理漏洞。

利润根据OECD授权方法(AOA)归属于常设机构——将常设机构视为一个功能独立的实体。常设机构被分配与其功能相关的资产和风险,并按公平交易原则向总公司支付资产、资本和服务的使用费。实际上,许多国家采用更简单的公式化方法。我们会在与海外税务机关的谈判中计算并维护归属。

是的。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包括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果其活动超出了允许的辅助活动范围——须就归属于其香港常设机构的利润缴纳香港利得税。该常设机构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776条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向税务局注册以缴纳利得税。

当香港公司的员工在另一个国家提供服务超过特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内的183天)并与特定项目相关时,就会产生服务常设机构。服务常设机构条款出现在香港的许多双重课税协定中,包括与中国内地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及与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的协定。它们独立于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规则,通常适用于咨询、工程和IT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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