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香港税务咨询

德国—香港跨境税务咨询

德国拥有欧洲最复杂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并在企业所得税之外加征营业税。使用香港架构的德国公司和个人需要专业建议以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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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德国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合并税率
5% 德国—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股息预扣税
25% 德国资本利得税(Abgeltungsteuer)

德国—香港税务咨询

德国拥有欧洲最复杂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并在企业所得税之外加征营业税。使用香港架构的德国公司和个人需要专业建议以避免双重征税。

⚠️

⚠ 德国的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可能将香港利润归属于德国母公司

德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 AStG §7-14)将低税率外国子公司的被动收入归属于德国股东。香港16.5%的税率低于德国25%的基准税率——这意味着拥有被动收入的香港子公司可能被完全归属于德国母公司。

常见困扰

您是否正面临以下税务问题?

德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AStG)

如果一家德国公司或居民控制一家香港实体≥50%的股权,且该香港实体拥有税率低于25%的被动收入,德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把此收入归属于德国股东。

⚠ 风险:香港被动收入按16.5%征税 → 德国归属按30%+合并税率征税

德国营业税(Gewerbesteuer)

德国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之外征收——根据市政当局不同,税率约为14-17%。流回德国的香港收入可能同时吸引这两种税。

⚠ 风险:香港股息汇回德国母公司 → 仅95%免征企业所得税,可能全额适用营业税

德国对香港资产的离境税

离开德国前往香港的德国居民,其持有的德国和外国公司股份(包括私人持有的香港公司股权)将面临视同处置(离境税)。

⚠ 风险:离境 → 对香港股份的未实现收益征收25%德国资本利得税

德国申报义务

拥有香港子公司或投资的德国居民和公司必须在年结后14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138 AO)——涵盖香港实体的股权、资本和收入。

⚠ 风险:未提交§138 AO报告 → 每未报告实体每年罚款25,000欧元
适合对象

适合对象

在香港运营的德国跨国公司

利用香港作为亚太地区贸易或控股平台的德国公司。

居住在香港的德国国民

在香港管理其持续德国税务义务的德国派驻人员。

拥有香港投资的德国企业家

持有大量香港公司股权的德国创始人或投资者。

计划移居香港的德国家庭

计划移居香港并需要离境前德国税务规划的德国人。

服务范畴

服务范畴

AStG实质性测试分析

评估香港实体是否通过德国实质性测试(Gegenbeweis),以避免AStG受控外国公司归属。

根据AStG §8(2)实质性豁免

德国§138 AO报告

为香港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重要股权准备并提交强制性德国外国实体报告(§138 AO)。

年度截止日期:年结后14个月

德国离境税规划

为移居香港的德国居民规划和记录视同处置,包括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分期付款选择(香港有限)。

根据§6 AStG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析 — 德国—香港

应用德国—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外国税收抵免。

2010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全文分析
服务流程

简单、高效、专业

1

德国税务风险评估

识别受控外国公司、离境税和申报义务。

1-2周
2

实质性与申报策略设计

设计实质性计划和申报策略。

1周
3

文件编制与提交

准备§138 AO报告和受控外国公司实质性文件。

2-4周
4

德国申报与香港协调

年度德国申报与香港协调。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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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德国制造集团 — 香港贸易子公司受控外国公司

每年840,000欧元 节省
  • 香港贸易子公司:营业额4500万欧元
  • 进行了德国AStG §8(2)实质性测试评估
  • 实施了实质性计划:香港采购总监 + 管理决策
  • 消除了受控外国公司归属 — 德国母公司确认不归属
"德国税务顾问说这不可能做到。香港团队找到了解决方案。"
已验证客户 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

德国创始人 — 离境前离境税规划

320,000欧元 节省
  • 香港公司股份:320万欧元未实现收益
  • 在部分处置后安排离境德国时间
  • 剩余股份在离境前赠予非居民信托
  • 所有实体均正确提交了德国§138报告
"正确规划离境将我们的离境税减少到名义风险的一小部分。"
已验证客户 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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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注册会计师拥有15年以上香港税务经验,时刻掌握税务局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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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一个工作日内回复所有咨询,紧急情况4小时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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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快速解答您的疑问

可能适用。德国AStG §7项下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于德国纳税人控制外国公司≥50%股权且该公司赚取被动收入且税率低于25%的情况。香港16.5%的税率低于25%,因此拥有被动收入的香港实体可能在范围内。“实质性测试”(§8(2)项下的Gegenbeweis)可以豁免那些进行真实业务活动并拥有足够本地管理的香港实体。

是的——德国—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10年)涵盖雇佣收入、股息(5%或15%预扣税)、利息(0%)和特许权使用费(3%)。德国还对已缴纳的香港利得税给予外国税收抵免。该协定显著降低了在两个司法管辖区运营的企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

根据AStG §6,持有公司(德国或外国)≥1%股权并移居国外的德国居民,将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视同处置——对未实现收益征收25%德国资本利得税(Abgeltungsteuer)。对于移居香港等非欧盟国家的情况,需要立即全额支付(无分期付款选项)。离境前的提前规划至关重要。

德国纳税人必须向德国联邦税务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 BZSt)通知外国公司的收购或处置,并为他们控制的每个外国实体提供年度信息申报。截止日期是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14个月。不遵守规定的罚款每案高达25,000欧元。

德国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持股≥15%)的股息提供95%的参与豁免。德国营业税(Gewerbesteuer)也提供95%的扣除——但仅适用于来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子公司的股息。由于香港与德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自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应符合95%的营业税豁免。

如果香港实体具有真实的实质性,并且收入符合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中间控股公司可以降低亚太地区收入的整体有效税率。然而,德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将适用于有效税率低于25%的被动收入。香港的活跃贸易或服务收入(在具有活跃实质性的情况下按16.5%征税)可避免受控外国公司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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