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香港稅務諮詢

德國—香港跨境稅務諮詢

德國擁有歐洲最複雜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並在企業所得稅之上加徵營業稅。利用香港架構的德國公司和個人需要專業建議,以避免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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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德國企業所得稅 + 營業稅合併稅率
5% 德國—香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股息預扣稅
25% 德國資本增值稅 (Abgeltungsteuer)

德國—香港稅務諮詢

德國擁有歐洲最複雜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並在企業所得稅之上加徵營業稅。利用香港架構的德國公司和個人需要專業建議,以避免雙重課稅。

⚠️

⚠ 德國的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可能將香港利潤歸屬於德國母公司

德國受控外國公司規則(Hinzurechnungsbesteuerung, AStG §7-14)將低稅率外國附屬公司的被動收入歸屬於德國股東。香港16.5%的稅率低於德國25%的基準稅率 — 這意味著擁有被動收入的香港附屬公司可能被完全歸屬於德國母公司實體。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德國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AStG)

如果一家德國公司或居民控制一家香港實體≥50%,且該香港實體擁有稅率低於25%的被動收入,德國受控外國公司規則會將此收入歸屬於德國股東。

⚠ 風險:香港被動收入按16.5%徵稅 → 德國歸屬按30%+合併稅率徵稅

德國營業稅 (Gewerbesteuer)

德國營業稅除企業所得稅外額外徵收 — 稅率約為14-17%,具體取決於市政當局。流回德國的香港收入可能同時吸引這兩種稅項。

⚠ 風險:香港股息匯回德國母公司 → 僅95%免除企業所得稅,可能適用全額營業稅

德國對香港資產的離境稅

離開德國前往香港的德國居民面臨對德國和外國公司股份(包括私人持有的香港公司股份)的視同處置(離境稅)。

⚠ 風險:離境 → 對香港股份的未實現收益徵收25%德國資本增值稅

德國申報義務

擁有香港附屬公司或投資的德國居民和公司必須在年結後14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138 AO)— 涵蓋香港實體的股權、資本和收入。

⚠ 風險:未提交§138 AO報告 → 每未申報實體每年罰款25,000歐元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在香港營運的德國跨國公司

利用香港作為亞太區區域貿易或控股平台的德國公司。

居住在香港的德國國民

在香港管理其持續德國稅務義務的德國專才。

在香港有投資的德國企業家

持有大量香港公司股權的德國創始人或投資者。

計劃遷居香港的德國家庭

計劃移居香港並需要離境前德國稅務規劃的德國人。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AStG實質測試分析

評估香港實體是否通過德國實質測試(Gegenbeweis),以避免AStG受控外國公司歸屬。

根據AStG §8(2)實質豁免

德國§138 AO申報

為香港附屬公司、分支機構和重大股權準備並提交強制性德國外國實體報告(§138 AO)。

年度截止日期:年結後14個月

德國離境稅規劃

為移居香港的德國居民規劃和記錄視同處置,包括歐盟/歐洲經濟區國家(香港有限)的分期付款選項。

根據§6 AStG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分析 — 德國—香港

應用德國—香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並最大限度地提高外國稅收抵免。

2010年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全文分析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德國稅務風險評估

識別受控外國公司、離境稅和申報義務。

1-2週
2

實質與申報策略設計

設計實質計劃和申報策略。

1週
3

文件與提交

準備§138 AO報告和受控外國公司實質文件。

2-4週
4

德國申報與香港協調

年度德國申報與香港協調。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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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製造集團 — 香港貿易附屬公司受控外國公司

每年840,000歐元 節省
  • 香港貿易附屬公司:營業額4500萬歐元
  • 進行德國AStG §8(2)實質測試評估
  • 實施實質計劃:香港採購總監 + 管理決策
  • 消除受控外國公司歸屬 — 德國母公司確認不歸屬
"德國稅務顧問說這不可能做到。香港團隊找到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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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創始人 — 離境前離境稅規劃

320,000歐元 節省
  • 香港公司股份:320萬歐元未實現收益
  • 在部分處置後安排離開德國的時間
  • 剩餘股份在離境前贈予非居民信託
  • 所有實體的德國§138報告均正確提交
"正確規劃離境將我們的離境稅減少到名義風險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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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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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可能適用。德國AStG §7下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適用於德國納稅人控制外國公司≥50%,且該公司賺取稅率低於25%的被動收入的情況。香港16.5%的稅率低於25%,因此擁有被動收入的香港實體可能在範圍內。「實質測試」(§8(2)下的Gegenbeweis)可以豁免進行真實業務活動並擁有足夠本地管理的香港實體。

是的 — 德國—香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2010年)涵蓋受僱收入、股息(5%或15%預扣稅)、利息(0%)和特許權使用費(3%)。德國還對已繳納的香港利得稅給予外國稅收抵免。該協定顯著降低了在兩個司法管轄區營運的企業的雙重課稅風險。

根據AStG §6,持有公司(德國或外國)≥1%股份並移居海外的德國居民,須按公平市值進行視同處置 — 觸發對未實現收益徵收25%德國資本增值稅(Abgeltungsteuer)。對於移居香港等非歐盟國家,需要立即全額支付(無分期付款選項)。離境前的提前規劃至關重要。

德國納稅人必須向德國聯邦稅務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 BZSt)通知外國公司的收購或處置,並為其控制的每個外國實體提供年度信息申報。截止日期是相關稅務年度結束後14個月。不遵守規定的罰款每宗案件高達25,000歐元。

德國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附屬公司(持股≥15%)的股息提供95%的參與豁免。德國營業稅(Gewerbesteuer)也提供95%的扣除 — 但僅適用於來自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國家的附屬公司的股息。由於香港與德國簽訂了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來自香港附屬公司的股息應符合95%的營業稅豁免。

如果香港實體具有真實實質且收入符合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中間控股公司可以降低亞太區收入的整體有效稅率。然而,德國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將適用於有效稅率低於25%的被動收入。在香港的活躍貿易或服務收入(按16.5%徵稅並具有活躍實質)可避免受控外國公司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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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