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重组

避税港重组至香港

零税率司法管辖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全球压力——BEPS、CRS、欧盟黑名单和第二支柱已使传统的避税港架构变得成本高昂且风险重重。对于许多企业而言,迁移至合法、有实质的香港架构是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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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不合规避税港被列入欧盟黑名单的风险
15% 第二支柱最低税率消除了大型集团的零税率优惠
0% 香港股息预扣税——对于许多架构而言,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清洁替代方案

避税港重组

零税率司法管辖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全球压力——BEPS、CRS、欧盟黑名单和第二支柱已使传统的避税港架构变得成本高昂且风险重重。对于许多企业而言,迁移至合法、有实质的香港架构是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 欧盟黑名单、CRS和第二支柱正在系统性地消除零税率避税港的优惠

对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而言,第二支柱的15%全球最低税率意味着零税率避税港的收入只会触发母国补缴税款——完全消除了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所有合规成本和声誉风险。对于小型集团,CRS和外国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使得传统避税港在运营上困难重重。

常见困扰

您是否正面临以下税务问题?

第二支柱消除了大型集团的避税港优惠

对于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0%税率司法管辖区的收入只会导致母国补缴税款以达到15%。零税率避税港不再为适用范围内的集团提供任何净税收优惠。

⚠ 风险:维持零税率避税港架构 → 支付相同的总税款,外加持续的合规成本和声誉风险

CRS透明度消除了离岸匿名性

CRS自动信息交换意味着所有主要的零税率司法管辖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海峡群岛——都会自动向其本国税务机关报告账户持有人和受益所有人。

⚠ 风险:未披露的离岸架构 → 本国税务机关调查和刑事逃税风险

避税港的银行开户困难

银行越来越拒绝为来自不合作司法管辖区或没有可证明实质的实体开立或维持账户。代理银行限制影响某些离岸司法管辖区。

⚠ 风险:离岸实体被取消银行服务 → 运营瘫痪、资金冻结或退回、支付受阻

迁移退出费用

从离岸架构迁移到香港可能会触发离岸实体的资本利得、资产转让的印花税、本国退出税以及重组本身的专业费用。

⚠ 风险:未经规划的重组 → 一次性触发成本超过多年累计的税收节省
适合对象

适合对象

拥有传统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架构的跨国公司

大型公司,其传统的离岸控股层不再提供税收优惠,但持续产生合规和声誉负担。

私募股权基金摆脱离岸工具

基金经理寻求BEPS合规的基金工具——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作为开曼有限合伙基金的替代方案,适用于专注于亚洲的基金。

拥有离岸公司收入的企业家

历史上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企业主,现在面临CRS审查和银行开户困难。

家族办公室过渡到香港

富裕家庭将其主要家族办公室架构从离岸迁移到香港,以获得实质、银行开户便利和长期合法性。

服务范畴

服务范畴

现有架构风险评估

根据当前的BEPS、第二支柱、CRS、欧盟黑名单和本国受控外国公司(CFC)风险,评估现有离岸架构——以财务术语量化总的持续风险敞口。

书面风险报告,包含财务影响量化

香港替代架构设计

设计最佳的香港替代架构——控股、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或运营实体——以实现合法税收效率,具备真实实质和BEPS合规性。

从一开始就符合BEPS并考虑第二支柱

迁移和触发成本规划

规划从离岸架构到香港的迁移,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一次性触发成本——印花税、资本利得、退出税和专业费用。

分步迁移计划,包含完整的成本模型

外国税务机关过渡管理

在过渡期间管理与本国税务机关的沟通——必要时进行自愿披露,并将重组定位为合法的商业决策。

与各司法管辖区的本国顾问协调
服务流程

简单、高效、专业

1

风险量化

以财务术语评估和量化当前离岸架构中的所有风险。

1-2周
2

香港架构设计

设计符合BEPS的香港替代架构,并制定实质计划。

2-3周
3

触发成本建模

对迁移的一次性成本进行建模,并与保留避税港架构的持续风险成本进行比较。

1周
4

迁移执行

以有序、受控和有文件记录的方式执行迁移。

3-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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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英国跨国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架构迁移至香港

每年避免620,000英镑的持续第二支柱成本 节省
  • 12亿欧元集团——第二支柱适用范围
  • 英属维尔京群岛0%税率 → 母公司纳入收入规则(IIR)补足税 = 零净节省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清算,资产迁移至有实质的香港控股公司
  • 建立香港实质:设立2名合格董事和香港办事处
  • 境外来源收入豁免(FSIE)适用于所有股息流
  • 每年18万英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合规和银行成本被消除
"第二支柱让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架构变得毫无意义。迁移到香港使我们能以更低的总成本获得更好的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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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企业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迁移至香港公司

避免了540,000港元的持续风险成本 节省
  • 英国居民企业家,拥有4500万港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贸易公司
  • CRS:英属维尔京群岛账户每年自动报告给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
  • 在迁移开始前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提交了自愿披露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清算,业务转移至具有适当实质的香港公司
  • 英国资本利得税(CGT)在迁移时:适用年度免税额和商业资产处置减免
  • 香港公司现在文件清晰并已报告,实质已完全确认
"多年来,英属维尔京群岛架构感觉更安全。到2024年,它感觉像一个目标。迁移到香港是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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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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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问

迁移到香港的主要驱动因素包括:(1) 第二支柱消除了大型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支付相同的总税款,但避税港保留了额外的合规成本和声誉风险;(2) CRS意味着所有离岸账户现在都会自动向本国税务机关可见;(3) 对某些离岸司法管辖区的银行限制正在收紧;(4) 香港提供合法且有效的16.5%或更低税率,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并可享受5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保留了离岸架构的大部分传统优势,但合法且可持续。

主要的迁移触发因素包括:(1) 如果资产以利润转让,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会产生资本利得——尽管英属维尔京群岛本身没有资本利得税,但本国可能会有;(2) 香港物业或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印花税;(3) 如果实体被视为本国居民,则会产生本国退出税;(4) 流向股东的清算收益被视为股息。我们在最终确定迁移计划之前会对每个触发因素进行建模。

否。香港不在欧盟税收不合作司法管辖区黑名单(附件一)或灰名单(附件二)上。香港已承诺遵守BEPS最低标准,参与CRS,并已颁布其境外来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和第二支柱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规则。这使得香港对于总部设在欧洲的集团而言,比许多传统的零税率避税港更具防御性。

是的——对于专注于亚洲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正日益成为开曼有限合伙基金的替代方案。LPF提供:香港法律框架、合格投资的免税、香港基金经理的附带权益优惠、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的便利,以及在受全球机构投资者认可的受监管司法管辖区内的BEPS合规实质。

选项包括:(1) 清算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并将资产分配给香港继承实体,实现彻底分离;(2) 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跨境延续程序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迁移到香港;或(3) 保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作为休眠壳公司,同时将业务和资产转移到香港,并逐步清盘。最佳方法取决于资产性质、现有合同、银行关系和触发成本分析。

可能——取决于本国。一些税务机关,如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和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会审查从离岸架构进行的重组,以防范潜在的反避税应用。我们的方法是将重组记录为一项合法、出于商业动机的商业决策——由第二支柱、银行开户要求、BEPS合规性和运营效率驱动。一份有充分文件记录且具有真实商业理由的重组是可辩护的。仓促的恐慌性重组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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