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跨國稅務

中國 - 香港跨境稅務諮詢

內地與香港邊境是全球最活躍的跨境稅收走廊之一。 APAT、CEPA、FSIE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規則相互作用,為粗心者創造機會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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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AT 股利預扣所得稅(合格)
10% 中國標準預扣稅稅率
1993 APAT 簽署(2006 年更新)

中港跨國稅務

內地與香港邊境是全球最活躍的跨境稅收走廊之一。 APAT、CEPA、FSIE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規則相互作用,為粗心者創造機會和陷阱。

⚠️

⚠ 中國內地股利預扣稅並非自動以 5% 徵收

對內地子公司的股息減免 5% 的 APAT 預扣稅,要求香港母公司成為「受益所有人」——這是一項嚴格的實質測試。空殼公司或管道結構未通過此測試,將面臨 10% 的全額稅率,或完全拒絕享有條約優惠。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股利匯回預扣所得稅

中國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派發的股息需繳納 10% 的預提所得稅(根據 APAT,持股比例超過 25% 的情況下,預扣稅可降至 5%),但前提是香港母公司滿足實益擁有人測試。

⚠ 風險:無受益所有人身分 → 全額 10% WHT、SAT 拒絕

受益所有人測試

國稅局公告9(2018)定義了受益所有人測試-香港實體必須具有真實的商業實質、決策能力和承擔風險。僅僅持有股份的控股公司會失敗。

⚠ 風險:未通過受益所有人測試 → APAT 福利被拒絕,適用 10% 預扣稅

內地私募股權投資

如果香港公司的員工訪問或管理內地業務,或直接與中國客戶簽訂合同,則可能會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從而觸發中國企業所得稅。

⚠ 風險:未揭露的中國常設機構→中國企業所得稅回評及處罰

FSIE與內地被動收入

2023年後,從內地收取股利、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的香港公司必須符合FSIE免稅條件,以避免在中國預扣稅之外繳納香港利得稅。

⚠ 風險:雙重課稅-如果不符合 FSIE 條件,則需繳納中國預扣稅 + 香港利得稅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擁有中國子公司的香港控股公司

使用香港作為內地經營公司的控股平台的集團。

在香港設有業務的內地公司

中國企業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香港貿易商從內地採購

香港公司從內地製造商採購並銷往全球。

內地股票的個人投資者

內地持股或投資滬港通的香港居民。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實益擁有人分析

評估您的香港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9 規定的中國股息受益所有人的資格,並設計符合資格的實質計劃。

Written opinion + remediation plan

預扣稅減少計劃

建構中國子公司的股利、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支付,以獲得 APAT 降低的預扣稅稅率。

APAT Articles 10, 11, 12 analysis

中國私募股權投資風險評估

評估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活動是否已設立常設機構,並就風險緩解提供建議。

Staff and contract analysis

跨境結構最佳化

審查並優化香港與內地的集團結構,以盡量減少香港利得稅+中國企業所得稅+預扣稅的合併洩漏。

Including FSIE interaction analysis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集團架構檢討

繪製完整的香港與內地集團結構、收入流和稅務歷史。

1-2 weeks
2

風險與機會評估

確定預扣稅減少機會和 PE/FSIE 風險。

1 week
3

物質和文件計劃

APAT 准入和 FSIE 豁免的設計物質要求。

2-4 weeks
4

持續合規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備案、預扣稅證明書和 FSIE 申報表進行年度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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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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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香港控股公司 — APAT 實益擁有人挑戰

HKD 2,800,000 節省
  • 國稅局質疑香港控股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地位
  • 實質計畫:2名香港董事+董事會會議紀錄
  • APAT 5% 率成功衛冕
  • 每年節省預扣稅:5,600 萬港元股息,節省 280 萬港元
"一旦我們展示了我們在香港建立的真正實質,SAT 就做出了讓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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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公司—香港子公司優化

HKD 960,000 節省
  • 透過香港中間控股重組中國母公司
  • APAT 特許權使用費從 10% 降至 7%
  • FSIE 參與豁免適用於股息
  • 香港+中國合併實際利率下降3.8%
"香港的架構所帶來的好處是我們無法僅從內地獲得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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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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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內地與香港關於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APAT,2006年更新)是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稅收協定。它將股息的中國預扣稅從 10% 降至 5%(如果香港公司持有中國公司 25% 以上),利息從 10% 降至 7%,特許權使用費從 10% 降至 7%。
國稅局公告 9 (2018) 為 APAT 目的定義了「受益所有人」。香港公司必須:(1) 有權使用和享受收入,而無義務將其轉移;(2) 在香港有實質經營活動;(3) 不以規避條約為主要目的。純粹的控股公司經常無法通過這項測試。
是的。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公司從海外(包括中國內地)收到的股利須繳納FSIE。它們在香港應納稅,除非:(1) 參與豁免適用(24 個月內持股 15% 以上),或 (2) 香港實體通過了經濟實質測試。大多數真正的香港控股公司都有資格獲得參與豁免。
如果香港員工在中國大陸實際工作,他們可能會成為中國個人所得稅(IIT)居民。如果他們代表香港實體在香港指導或管理內地業務,他們可能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一個非獨立代理常設機構——根據歸屬利潤觸發中國企業所得稅。
是的。根據《稅務條例》第 50 條,香港公司就內地收入所繳納的中國預扣稅可抵扣同一收入的香港利得稅。然而,如果適用 FSIE 豁免且收入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則無需抵免,但超額預扣稅也無法抵免。
作為 BEPS 第二支柱實施的一部分,中國頒布了 QDMTT 規定,將於 2024 年生效。全球收入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公司集團中的香港實體須繳納最低附加稅,使其有效稅率達到 15%。我們就跨國集團的香港第二支柱規則與中國 QDMTT 之間的互動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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