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控股結構諮詢

離岸控股結構和香港

離岸控股工具——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仍與香港一起廣泛使用。在 BEPS 和 FSIE 之後,這些結構面臨更嚴格的審查。了解哪些仍然有效,哪些需要重組,以及哪些真正面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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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英屬維京群島/開曼公司稅率
2023 FSIE 被動收入規則生效
15% 範圍內群體的最低支柱二

離岸控股結構諮詢

離岸控股工具——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仍與香港一起廣泛使用。在 BEPS 和 FSIE 之後,這些結構面臨更嚴格的審查。了解哪些仍然有效,哪些需要重組,以及哪些真正面臨風險。

⚠️

⚠ FSIE 現對香港離岸被動收入課稅

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實體從離岸(包括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來源獲得的被動收入(股息、利息、智慧財產權收入、處置收益)應在香港納稅,除非適用豁免。對於被動收入流來說,「將其存放在海外,香港不會對其徵稅」的時代已經結束。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FSIE 對離岸股利的影響

從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子公司收取股息的香港公司現在可能面臨香港利得稅,除非滿足參與豁免(15%+控股,24個月)或經濟實質測試。

⚠ 風險:BVI子公司向香港派發股利 → 若不適用豁免,則需繳納香港利得稅

BEPS 後審查

外國稅務機關越來越多地挑戰沒有實質內容的離岸結構——拒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適用受控外國公司規則,或將收入重新分類為母管轄區的應稅收入。

⚠ 風險:無實質內容的離岸架構 → 多個司法管轄區同時拒絕的條約優惠

透明度和報告

實益所有權登記、CRS、FATCA 和 CbCR 消除了離岸結構具有吸引力的匿名性。現在,全球稅務機關都可以看到所有重要的離岸結構。

⚠ 風險:未公開的離岸結構 → 在本國被起訴詐欺並受到巨額處罰

重組觸發成本

瓦解或重組離岸控股結構會引發印花稅、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潛在資本利得,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引發累積收益的退出稅。

⚠ 風險:非計劃重組 → 一次性稅金成本超過舊結構多年節省的成本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擁有離岸控股工具的家族辦公室

超高淨值家庭使用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結構與香港一起持有投資組合。

具有離岸結構的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

基金經理人與香港普通合夥人實體一起使用開曼基金工具。

擁有傳統離岸控股公司的跨國公司

現有離岸控股結構早於 BEPS 且需要進行 BEPS 後審查的跨國公司。

設有BVI子公司的香港公司

由於歷史原因使用 BVI 中間車輛的香港營運公司現在面臨 FSIE 風險。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離岸結構審查

根據 FSIE、BEPS、外國 CFC 規則和受益所有人測試審查現有的離岸控股結構,確定哪些內容面臨風險,哪些內容仍然可以防禦。

Written risk assessment with traffic light ratings

重組規劃

設計重組方案,以消除多餘的離岸層,在需要時引入香港實體,或以符合 FSIE 要求的香港控股實體取代離岸工具。

Stamp duty and CGT cost modelling included

FSIE 豁免分析

確定哪種 FSIE 豁免適用於每個離岸收入流——參與豁免、經濟實質或聯繫——並實施所需的條件。

Stream-by-stream FSIE analysis

實質與治理升級

在必須保留離岸工具的情況下,升級治理和實質內容以滿足 BEPS 最低標準——真正的董事、真正的決策和適當的經濟活動。

Board protocols and substance documentation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結構圖譜

繪製完整的離岸和香港控股結構,包括收入流、所有權和歷史備案。

1-2 weeks
2

風險評估

根據適用規則評估每個實體和收入流。

1-2 weeks
3

重組選項

提出重組方案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1 week
4

執行

以最少的觸發事件執行重組。

2-6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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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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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家族辦公室-遺留英屬維京群島結構合理化

HKD 880,000 annually 節省
  • 4 層 BVI 結構塌陷為 2 層
  • 確認保留 BVI 股利流的 FSIE 參與豁免
  • 重組印花稅:僅需港幣45,000元
  • 每年合規成本減少港幣28萬元
  • 透過參與豁免消除 FSIE 被動所得稅
"舊的結構在 2005 年是有意義的。到了 2024 年,它就成了一種負擔。他們有效率地清理了它。"
C
已驗證客戶 Case Study
Case Study

PE公司-開曼基金加香港普通合夥人架構審查

HKD 1,200,000 節省
  • 開曼基金+香港普通合夥人架構確認符合BEPS標準
  • 香港普通合夥人的實質記錄:4名投資專業人士
  • FSIE 附帶權益分析:取得合格基金優惠
  • 集中協調所有基金實體的 CRS 備案
"我們需要確認該結構在 BEPS 後仍然有效。確實如此——如果記錄正確的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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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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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某些情況下——但比以前少了。 BVI 工具在以下方面仍然有用:股權上限表的隱私、在某些市場持有房地產、PE 基金結構(開曼 LP + BVI GP)以及一些股東協議機制。然而,出於稅收目的,BVI 層增加了複雜性,對大多數商業結構沒有好處,並且在向香港支付股息時會觸發 FSIE 被動收入規則。
根據2023年FSIE制度,BVI子公司向香港公司派發的股利是香港實體收到的「外國來源收入」。表面上看,它須繳納香港利得稅。香港公司必須滿足參與豁免(BVI 的 15% 以上,持續 24 個月以上)或經濟實質測試才能豁免股息。大多數真正的控股公司都有資格獲得參與豁免。
香港利得稅申報表要求揭露關聯方交易和關聯人士。如果離岸實體是子公司,它會作為投資出現在香港公司的帳戶中。 IRD 並未要求主動揭露離岸結構本身,但 CRS 和 CbCR 確保透過自動交換機制向 IRD 報告離岸帳戶和子公司。
可能會透過清算英屬維京群島實體並向香港母公司分配實體資產。主要稅務考量包括:(1) 轉讓的任何香港財產的印花稅,(2) BVI 實體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資本利得(BVI 本身沒有),以及 (3) 股東所在司法管轄區對視為分配的母國稅。每個案例都是特定事實的,必須在執行之前建模。
共同報告標準(CRS)是經合組織自動資訊交換框架。香港參與CRS-香港金融機構向IRD報告外國居民帳戶持有人的帳戶訊息,IRD與合作司法管轄區交換這些資訊。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和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也參與其中。離岸帳戶資訊自動流向帳戶持有人所在國家的稅務機關。
是的。開曼有限合夥人結構仍然是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的全球標準。開曼符合 FATF 標準,建立了法律基礎設施,並被機構投資者廣泛接受。開曼群島募款;香港全科醫生實體對其進行管理。這種結構與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和基金經理稅收優惠制度很好地配合,並且當香港普通合夥人具有真正的實質內容時,完全符合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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