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天堂重組

避稅天堂重組進入香港

零稅管轄區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全球壓力——BEPS、CRS、歐盟黑名單和第二個支柱使得傳統避稅天堂結構成本高且風險巨大。對許多企業來說,遷移到合法的、基於實質的香港結構是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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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不合規避風港的歐盟黑名單風險
15% 第二支柱最低要求消除了大型團體的零利率福利
0% 香港股息預扣稅 — 對於許多結構而言,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的清潔替代方案

避稅天堂重組

零稅管轄區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全球壓力——BEPS、CRS、歐盟黑名單和第二個支柱使得傳統避稅天堂結構成本高且風險巨大。對許多企業來說,遷移到合法的、基於實質的香港結構是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

⚠ 歐盟黑名單、CRS 和第二支柱系統性地取消零稅天堂福利

對於大型跨國公司集團而言,第二支柱的 15% 全球最低稅率意味著零避稅天堂收入只會引發母國的追加稅收——完全消除稅收優惠,同時保留所有合規成本和聲譽風險。對於規模較小的集團而言,CRS 和外國 CFC 規則使得傳統避風港的運作變得困難。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第二支柱消除了大型團體的避難所福利

對於超過 7.5 億歐元的跨國公司集團來說,0% 管轄區的收入只需在母國增加稅收即可達到 15%。零稅天堂不再為範圍內的群體提供任何淨稅收優惠。

⚠ 風險:維持零避稅天堂結構→繳納相同的總稅費加上持續的合規成本和聲譽風險

CRS 透明度消除了離岸匿名性

CRS 自動資訊交換意味著每個主要的零稅管轄區(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海峽群島)都會自動向其本國稅務機關報告帳戶持有人和受益所有人。

⚠ 風險:未揭露的離岸架構→母國稅務機關調查及刑事逃稅風險

避稅天堂的銀行業務困難

銀行越來越拒絕為來自非合作司法管轄區或沒有明顯實質內容的結構的實體開設或維持帳戶。代理銀行限制影響某些離岸司法管轄區。

⚠ 風險:離岸實體去銀行化→營運癱瘓、資金凍結或退回、付款受阻

重組觸發成本

從離岸結構遷移到香港可能會引發離岸實體的資本利得、資產轉讓印花稅、母國退出稅以及重組本身的專業費用。

⚠ 風險:非計劃性重組 → 一次觸發成本超過多年累積節稅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具有傳統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結構的跨國公司

傳統離岸控股層的大公司不再提供稅收優惠,而是繼續造成合規和聲譽負擔。

PE基金逐漸遠離離岸工具

基金經理人尋求符合 BEPS 規定的基金工具-香港 LPF,作為專注於亞洲基金的開曼 LP 的替代方案。

擁有離岸公司收入的企業家

過去使用 BVI 公司的企業主現在面臨 CRS 審查和銀行准入困難。

家族辦公室遷往香港

富裕家族將其主要家族辦公室結構從海外轉移到香港,以獲得實質內容、銀行業務准入和長期合法性。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目前結構風險評估

根據目前 BEPS、第二支柱、CRS、歐盟黑名單和母國 CFC 風險評估現有離岸結構 - 量化財務方面持續存在的總風險敞口。

Written risk report with financial impact quantification

HK更換結構設計

設計最佳的香港替代結構——控股、智慧財產權、財務或營運實體——以真正的實質內容和 BEPS 合規性實現合法的稅收效率。

BEPS-compliant and Pillar Two-aware from inception

遷移和觸發成本規劃

規劃從離岸結構向香港的遷移,以盡量減少一次性觸發成本——印花稅、資本利得、退出稅和專業費用。

Step-by-step migration plan with full cost model

外國權力移交管理

在過渡期間管理與母國稅務機關的溝通——必要時自願披露,並將重組定位為合法的商業決策。

Coordinated with home country advisers in each jurisdiction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風險量化

從財務角度評估和量化目前離岸結構中的所有風險。

1-2 weeks
2

香港結構設計

透過實質計畫設計符合 BEPS 要求的香港替代結構。

2-3 weeks
3

觸發成本建模

對遷移的一次性成本進行建模,並與保留避難所結構的持續風險成本進行比較。

1 week
4

遷移執行

以有序、受控和記錄的方式執行遷移。

3-12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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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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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英國跨國企業 — 英屬維京群島控股結構遷移至香港

GBP 620,000 annually in ongoing Pillar Two cost avoided 節省
  • EUR 1.2B 組 — 範圍內的第二支柱
  • BVI 0% 利率 → 母公司 IIR 儲值 = 剩餘淨儲蓄為零
  • BVI清算,資產實質遷移至香港控股公司
  • 建立香港實體:2位合格董事並設立香港辦事處
  • FSIE 參與豁免適用於所有股息流
  • 每年節省 18 萬英鎊的 BVI 合規和銀行費用
"第二支柱使我們的英屬維京群島結構變得毫無意義。搬到香港使我們能夠以更低的總成本獲得更好的條約准入。"
C
已驗證客戶 Case Study
Case Study

創業家 — BVI 公司遷移至香港公司

HKD 540,000 in avoided ongoing risk costs 節省
  • 英國居民企業家,擁有價值 4500 萬港元的 BVI 貿易公司
  • CRS:BVI 帳戶每年自動向 HMRC 報告
  • 在遷移開始前向 HMRC 自願披露
  • BVI清算,業務轉移至有適當實質內容的香港公司
  • 英國關於移民的資本利得稅:適用年度豁免和企業資產處置減免
  • 香港公司現已清楚記錄及報告,實質內容已充分確認
"多年來,英屬維京群島的結構感覺更安全。到 2024 年,這就像一個目標。搬到香港是正確的決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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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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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至香港的主要驅動因素包括:(1) 第二支柱取消了大型跨國公司的稅收優惠-繳納的稅款總額相同,但在避風港保留了額外的合規成本和聲譽風險; (2) CRS意味著所有離岸帳戶現在自動對本國稅務機關可見; (3) 對某些離岸司法管轄區的銀行業限制,可享受實際多項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這是離岸結構的大部分傳統好處,但合法且可持續。
主要的遷移觸發因素包括:(1) 如果資產轉移以盈利,則 BVI 實體的資本收益——儘管 BVI 本身沒有資本利得稅,但母國可以; (二)香港財產或香港公司股份轉讓的印花稅; (3) 母國出境稅(如果實體被視為當地居民); (4) 視作流向股東的清算收益的股息。我們在遷移計劃最終確定之前對每個觸發器進行建模。
不會。香港不在歐盟稅務非合作司法管轄區黑名單(附件一)或灰名單(附件二)內。香港承諾遵守 BEPS 最低標準,參與 CRS,並頒布了 FSIE 制度和第二支柱 QDMTT 規則。對於總部位於歐洲的集團來說,這使得香港比許多傳統的零稅天堂更具防禦性。
是的——對於專注於亞洲的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來說,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是開曼有限合夥人越來越多地使用的替代品。 LPF 提供:香港法律框架、合格投資的免稅、香港基金經理的附帶權益優惠、進入香港的 DTA 網絡,以及在全球機構投資者接受的監管良好的司法管轄區中遵守 BEPS 規定的實質內容。
選項包括:(1)清算BVI公司並將資產分配給香港繼承人實體以徹底決裂; (2) 在可行的情況下,使用跨境延續程序將 BVI 公司遷移至香港; (3) 保留英屬維爾京群島作為休眠殼,同時將業務和資產轉移到香港並分階段結束。最佳方法取決於資產的性質、現有合約、銀行關係和觸發成本分析。
有可能——取決於祖國。英國稅務海關總署 (HMRC) 和澳洲稅務局 (ATO) 等一些稅務機關會審查離岸結構以外的重組,以適用潛在的反避稅申請。我們的方法是將重組記錄為合法的、以商業為動機的業務決策——由第二支柱、銀行准入要求、BEPS 合規性和營運效率驅動。具有真實商業理由的、有據可查的重組是站得住腳的。最後一刻的恐慌性重組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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